民事裁定书(终结船舶优先权催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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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哪些?

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哪些?

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哪些?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一)起诉和受理文书(二)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文书(三)管辖文书(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文书(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旋(六)开庭审理文书(七)一审裁判文书(八)第二审程序文书(九)审判监督程序文书(十)督促程序文书(十一)公示催告程序文书。

大家都知道,我国有很多法律,常见的有民法、刑法、安全生产法等等,自然,由于案件的需求不同,也设置了不同的法律文书。

每一种法律文书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及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法律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在我国,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此带来详细解答。

一、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文书是什么?民事诉讼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三、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一)起诉和受理文书1、公民起诉状2、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状3、立案审批表4、不予受理裁定书5、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6、驳回起诉裁定书7、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8、公民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10、共同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2、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二)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文书1、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公告2、对公民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4、被诉公民应诉通知书5、法人、其他组织应诉通知书6、公民民事答辩状7、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答辩状8、反诉状9、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10、参加诉讼通知书11、退出诉讼通知书12、调查工商登记情况函13、调查笔录14、院外单位鉴定委托书15、法医技术鉴定委托书16、勘验笔录17、委托调查函(三)管辖文书1、诉讼管辖协议书2、管辖权异议书3、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4、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5、案件移送函6、调卷函7、送卷函8、退卷函(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文书1、公民财产保全申请书2、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保全申请书3、提供担保通知书4、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5、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6、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7、先予执行申请书8、先予执行裁定书9、申请复议书(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旋1、拘传票2、罚款决定书3、拘留决定书4、执行拘留通知书5、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6、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7、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决定的复议决定书8、民事制裁决定书9、司法建议书(六)开庭审理文书1、不公开审理申请书2、回避申请书3、对回避申请的决定书4、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5、参加诉讼申请书6、公民民事撤诉状7、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撤诉状8、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9、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10、延期审理申请书11、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12、证据保全申请书13、传票14、出庭通知书15、开庭公告16、阅卷笔录17、调解笔录18、法庭笔录19、代理词20、合议庭评议笔录21、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22、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报告23、延长审限民事案件情况表24、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报告25、对申请延长一审审限报告的批复26、送达回证(七)一审裁判文书1、中止或终结诉讼裁定书3、一审民事判决书4、委托宣判函5、宣判笔录6、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裁定书7、送达民事裁判文书公告(八)第二审程序文书1、公民民事上诉状2、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上诉状3、报送上诉案件函4、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5、公民撤回上诉状6、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上诉状7、准许或不准许撤回上诉民事裁定书8、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民事判决书9、二审发回重审裁业书(九)审判监督程序文书1、申诉状2、本院决定再审裁定书3、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决定提审裁定书4、再审申请书5、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6、人民检察院抗诉书7、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决定再审裁定书8、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案件民事判决书9、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民事判决书10、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民事判决书11、提审案件的再审判决书12、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民事判决书13、再审案件民事调解书(十)督促程序文书1、支付令申请书2、受理支付令申请通知书3、不予受理支付令申请通知书4、驳回支付令申请裁定书5、支付令6、支付令异议书7、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书(十一)公示催告程序文书1、公示催告申请书2、停止支付通知书3、公示催告公告4、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书5、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书6、公示催告程序判决公告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文书种类多达十一种。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提高诉讼费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

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取第四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

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交(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第六条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

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诉讼费用,要定期交入指定银行,同时将票据上交基层人民法院。

实行人民法庭代收诉讼费用的地区,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附后)。

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诉讼费收费办法--国务院令 第 481 号

诉讼费收费办法--国务院令 第 48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1 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宁波海事法院船员纠纷典型案例十则

宁波海事法院船员纠纷典型案例十则

宁波海事法院船员纠纷典型案例十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5•【分类】其他正文宁波海事法院船员纠纷典型案例十则新冠疫情全球爆发以来,全球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地按下了暂停键,船公司大规模停航,近200万海员无法正常换班、遣返,生活条件受到重大影响。

在这特殊的时刻,我们迎来了今年的“世界海员日”。

今年世界海员日的主题为“我们海员的未来”。

依法维护船员合法权益,对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彰显人民法院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依法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值此世界海员日到来之际,宁波海事法院发布十则船员纠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的发布,必将促进社会各界进一步重视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窦某明诉东莞市某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窦某明等七名船员因东莞市某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于2018年4月24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扣押“丰盛油9”轮,宁波海事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浙72财保17号民事裁定,准许其申请,并于次日实施扣押。

后因东莞市某海运有限公司未提供担保和清偿债务,船员提起诉讼,原告窦某明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资7516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支付遣散费528元;3、原告就上述款项对被告所有的“丰盛油9”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从该轮拍卖款中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书面抗辩:1、原告下船休息属带薪休假;2、被告不应支付遣散费;3、被告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故原告不再享有船舶优先权。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在被告所有的船上工作,双方之间船员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

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支付工资,其拖欠不付,显属违约。

原告系船员且在外地离船,其主张遣返费用合法有理,宁波海事法院结合本案相关事实,酌定保护遣返费。

论船舶留置权法律适用(2篇)

论船舶留置权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船舶留置权是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中一种重要的权利,对于保障货物运输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分析其在国际和国内法律体系中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对船舶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进行深入剖析。

一、引言船舶留置权是指承运人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货物所有人未支付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对所载货物享有留置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国际和国内法律体系中均有规定,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争议和难点。

本文将从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船舶留置权法律适用概述1. 国际法律体系中的船舶留置权在国际法律体系中,船舶留置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公约中:(1)1910年《海牙规则》:该规则第4条第3款规定,承运人有权因货物所有人未支付运费等费用,对所载货物行使留置权。

(2)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该公约第17条规定,承运人有权因货物所有人未支付运费等费用,对所载货物行使留置权。

2. 国内法律体系中的船舶留置权在我国,船舶留置权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该法第15条规定,承运人有权因货物所有人未支付运费等费用,对所载货物行使留置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第21条规定,承运人有权因货物所有人未支付运费等费用,对所载货物行使留置权。

三、船舶留置权适用条件1. 运输合同关系存在船舶留置权的适用前提是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承运人必须证明其与货物所有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船舶留置权条款。

2. 货物所有人未支付相关费用货物所有人未支付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是承运人行使船舶留置权的关键条件。

承运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货物所有人存在欠费事实。

3. 留置权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承运人在行使船舶留置权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货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各类案件法定审限表

各类案件法定审限表

各类案件法定审限表1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实际审理时间的起算日期,一般应当自实际收(立)案日期的次日起算。

A为立案日期次日,B 为收到案件材料日期次日,C为决定再审日期次日,或者收到指令再审裁定(决定)及其案件材料日期,或者收到抗诉材料日期,D针对需要公告的特殊程序案件,实际审理时间从公告期满之日次日起算。

E 为受理通知送达之日次日起算。

其他案件如果没有法定审限,自然没有实际审理时间起算日期。

2刑事涉外案件审限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应当认为审限与一般刑事案件审限没有区别。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如果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刑诉法解释第118条规定,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的期限记入案件审理期限。

按照法律规定,半个月按15日计算。

5对于公诉与自诉中不附带民诉的情况,此期限为空,不可适用于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6刑诉法第126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经高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条件是: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传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8《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2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民事案件胜诉后,原告垫付的诉讼费法院应该退还吗

民事案件胜诉后,原告垫付的诉讼费法院应该退还吗⼤家都知道,打官司法院是需要收取⼀定的费⽤,⼀般情况下原告在诉讼中都会进⾏要求由败诉⽅来承担费⽤,但是也有原告⾃⼰承担的,那么,民事案件胜诉后,原告垫付的诉讼费法院应该退还吗?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案件胜诉后,原告垫付的诉讼费法院应该退还吗讼费法院是退还的,法院会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如果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向原告⽀付,案件争议标的如果需要强制执⾏,诉讼费⽤执⾏法官会⼀并执⾏的。

《民事诉讼法》第⼀百⼀⼗⼋条当事⼈进⾏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

当事⼈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的办法另⾏制定。

《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内容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民法院印章。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条当事⼈依法向⼈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执⾏⼈民法院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付令;(四)申请公⽰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承认和执⾏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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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

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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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执行裁决阶 段的工作
第四章 执行结案阶 段的工作
第一章 执行准备阶段的工作
第一节 审查执行实施案件材料技能要领 第二节 核对和输入案件信息技能要领 第三节 执行实施准备技能要领 第四节 执行财产调查和财产保全技能要领
第二章 执行实施阶段的工作
第一节 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告知技能要领 第二节 执行担保、执行中止和程序终结技能要领 第三节 对几类典型财产的执行技能要领 第四节 完成行为的执行技能要领 第五节 搜查、执行联动和拒执罪证据固定技能要领 第六节 民事强制措施适用技能要领 第七节 执行限制措施适用技能要领
4
第四节 海事 诉讼文书送达
5 第五节 船舶
碰撞案件和共 同海损案件
第六节 设立海事赔 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
第七节 债权登记与 受偿程序
第八节 船舶优先权 催告程序
附件:
第一节 海事请求保全
一、扣押船舶及船载货物 二、拍卖船舶及船载货物
第二节 海事强制令
一、强制令的申请与听证 二、强制令的执行 三、强制令复议、异议和撤销
第五节 调查取证
一、涉外案件的调查取证 二、涉澳案件的调查取证 三、涉台案件的调查取证 四、接受澳门、台湾地区法院委托代为调查取证
第六节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二、港澳台地区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第七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第三章 执行裁决阶段的工作
第一节 执行裁决前的准备技能要领 第二节 执行听证技能要领 第三节 执行合议技能要领
第四章 执行结案阶段的工作
第一节 案件报结技能要领 第二节 结案信息输入技能要领 第三节 案卷整理、装订、管理及归档技能要领

第十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海商法》PPT课件


督促程序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9条的规定, 督促程序是指海事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债务 人给付一定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海事请求, 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 特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提单等提货凭证 的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而提出的申请, 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 权利,否则海事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 除权判决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共同海损诉讼审判程序
海事诉讼审判程序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船舶碰撞诉讼审判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简易审判程序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诉讼审判程序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船舶优先权催告,是指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向海 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 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的 一种法律制度。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是指法律规 定的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的具体 方式和步骤。
审判监督程序
4)海事诉讼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自行约定选择解决双方案件争议的审 判法院而确定管辖。
5)海事诉讼裁定管辖
海事诉讼裁定管辖是指以海事法院的上级法 院进行裁定的形式来确定的案件管辖法院Βιβλιοθήκη 管辖。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 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海事案件共分为四大类: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4)海事执行案件。 在以上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内的案件中,既包括国内案件也 包括涉外案件,关于这两类案件的审理,法院适用的法律和 适用法律的方法是不完全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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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终结船舶优先权催告用)
(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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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终结船舶优先权催告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
(终结船舶优先权催告用)
(××××)×海法催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因……(写明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理由),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

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作出(××××)×海法催字第××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的申请,
并于××××年××月××日发出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六十日内主张权利。

现船舶优先权人×××已在催告期间向本院主张船舶优先权。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供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后,终结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用。

二、是否用裁定终结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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