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城镇住宅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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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城镇住宅建设标准(试行)

法规分类>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青海省> 青海省建设厅

【法规名称】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城镇住宅建设标准(试行)

【颁布部门】青海省建设厅【法规文号】

【颁布日期】2001-05-01【实施日期】2001-05-01

【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城镇住宅建设标准(试行)

1住宅建设标准

1.0.1、为提高我省住宅建设的科技含量,促使住宅建筑符合舒适、安全、经济、节能、卫生、美观的基本要求,以适应社会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居住环境提出的新需求,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不断改善住宅环境条件、全面提高住宅质量标准,并逐步向小康住宅方向发展。根据国家住宅标准化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淮为全省住宅建设的统一标准,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普通住宅。

1.0.3、住宅建设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3.1、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经济建设、城市规划及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执行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1.0.3.2、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凡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已有规定的应积极采用。严禁选用落后、淘汰产品。

1.0.3.3、坚持以人为本的设计思想,严格执行住宅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提高外部环塔设计的质量,为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并应充分考虑各民族不同的生活习俗和对使用功能的需求,做到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1.0.3.4、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采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产品,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等非节能型产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青海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0.3.5积极推广应用新型结构体系,提倡大空间、大跨度的住宅方案,以适应空间布置的灵活性和可变性,并应留有今后发展的余地。

1.0.4、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及绿化、消防、噪声控制均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房屋建筑部分)有关规定执行。

1.0.5、住宅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本省现行的与住宅建设相关的规范和规定。对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参与建设的各方主体应严格执行。

2套型分类和面积指标

2.0.1、住宅的套型划分,应以满足使用功能、家庭人口、代际关系、居住行为(职业特征)等要求为原则,合理划分与组织各类空间。

2.0.2、新建城镇住宅应按套型进行设计,且应遵循以下原则:每套住宅必须是独门独户,基本功能空间明确完善,平面组合分区合理,辅助空间设置适当,设施配套齐全。

2.0.3、住宅套型按表2.0.3面积标准分为五类。

住宅套型面积标准表(表2.0.3)

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备注建筑面积(㎡/套)50——6065——7580—9095—105l10—120含山墙、楼梯间及其它应分摊的各类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36——4347——5458——6569——7680——87分户门以内墙体及规范规定不计入的使用面积除外阴阳台面积(㎡/套)5——85——89——139——139——13不包含在套型面积内,按其投影面积另行计算注:根据本地区所处环境对建筑热工的要求和平面组合形式,中高层、高层住宅每套可增加面积7—9平方米。

2.0.4、住宅套型应按一定的比例控制,城镇新建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以二、三类套型面积为主,但每套住宅的最小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应满足表2.0.3中一类住宅套型面积最低标准为要求。

2.0.5、住宅套型内应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和阳(阴)台,其中三、四、五类住宅各户门以内应设置过度空间(门厅、门斗)。

2.0.6、住宅套型内各功能空间的数量和面积不宜小于表2.0.6的规定要求。

2.0.7、当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30㎡时,亦应满足表2.0.6中五类住宅各功能空间数量和面积标准的要求。

3功能与室内环境标准

3.0.1、新建住宅的层数全省州、地级城市一般不宜低于六层,其它城镇不宜低于三层。

3.0.2、住宅设计层高不低于2.7M,一般不得超过2.8M。

3.0.3、每套住宅至少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能获得有效日照。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直接采光;卫生间、过厅等可间接采光或采用人工照明。

3.0.4、住宅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单朝向的住宅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厨房和卫生间必须设置出屋顶的垂直排烟道和通风竖井,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3.0.5、有条件住宅,每单元应设计集中管道井,并应满足防火,隔声,保温等要求。

3.O.6、当采用集热式太阳能热水器为热水源时,应在每户卫生间或厨房内设置专用附墙管井,且应满足隔声要求。

3.0.7、门窗设计应考虑私密性要求,卫生间的窗不得直接对楼梯间。

3.0.8、住宅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外墙、屋面、外窗等围护结构应进行热工验算,底层地面应做保温处理,保证其不低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青海省实施细则》的要求。

3.0.9、封闭式阴阳台外围护结构应按住宅外墙进行热工验算,满足保温要求。

3.0.10、住宅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设计隔声性能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3.0.11、中高层、高层住宅出入口应设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4建筑结构与安全防护

4.0.1、住宅建筑结构应满足建筑结构、地基基础的设计规范和相应区域的抗震烈度设防要求。

4.0.2、住宅建筑结构应满足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合理性和经济性的要求。其结构体系应多样化,并积极推广采用预应力结构、异形柱结构、钢结构等。

4.0.3、住宅阴、阳台设计首先应满足阴、阳台功能要求,砖砌体结构住宅不得将阴、阳台与房间拉通,保证通向阴、阳台门窗两侧窗间墙有足够的宽度。

4.0.4、商店住宅楼屋面应采用现浇板,砖混住宅楼面宜采用现浇板,屋面应采用现浇板或装配整体式屋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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