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财产权属争议处理意见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2004年12月22日[2003]民二他字第5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4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启动了执行程序,但该执行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仅作出了执行裁定,尚未将财产交付给申请人的,不属于司法解释指的执行完毕的情形,该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应列入破产财产。
但应注意以下情况:
一、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不仅作出了生效的执行裁定,而且就被执行财产的处理履行了必要的评估拍卖程序,相关人已支付了对价,此时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非该相关人的过错,应视为执行财产已向申请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二、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该财产已脱离债务人实际控制,视为已向权利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此复。
破产清算组债务人到期债权执行申请书精选5篇

_______破产清算组债务人到期债权执行申请书_________人民法院:……(写明破产企业名称)已被贵院依法裁定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破产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查明_________(写明破产企业债务人名称)尚欠破产企业人民币_________元(或欠财物_________折款______元),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人民法院向其送达了《清偿债务通知书》(《或偿还财物通知书》)。
该债务人承认欠款_________元或欠物折款_________元的事实,但无力偿还。
据该债务人提供的证据证实,_________尚欠其_________元,且该债权已经到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据此,申请执行人曾申请_________人民法院通知被申请执行人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申请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法院通知确定的义务,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执行人_________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清算组印)组长: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破产清算组关于从速变卖破产财产的请示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破产清算组在对破产企业___________的财产全面清理过程中,发现有一部分财产属易腐烂变质不宜长久保存的物品(或临近失效期限,或属易燃易爆等物品),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清算给拟将上述财产(物品)从速变卖给有关对口单位。
具体价格由清算组与接收财产的(物品)单位协商确定。
当否,请指示(清算组印)组长: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从速变卖破产财产清单序号名称与规格数量价值(元)从速变卖理由接收单位原价评估______破产清算组关于破产财产权属争议处理意见的请示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破产清算组在对破产企业_______的财产进行清理中发现,位于_____________地点的房产(或车辆等财产)存在权属争议。
破产异议申请书模板范文(3篇)

第1篇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破产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破产企业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破产企业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一、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破产企业名称)的破产申请;二、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破产企业名称)的破产清算程序;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对被申请人(破产企业名称)的债权;四、请求法院依法保护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一、事实部分1.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与被申请人(破产企业名称)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具体事实如下:(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与被申请人(破产企业名称)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向被申请人(破产企业名称)提供____服务,被申请人(破产企业名称)支付相应费用。
(2)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申请人(破产企业名称)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2. 被申请人(破产企业名称)在破产申请前存在以下情形:(1)被申请人(破产企业名称)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债务,导致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2)被申请人(破产企业名称)的财产状况存在严重问题,无法满足破产清算程序的要求。
二、理由部分1.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与被申请人(破产企业名称)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破产企业名称)履行债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2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2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22.12.06•【字号】沪高法〔2022〕424号•【施行日期】2022.12.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22〕424号本市各区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意见》和《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破产工作机制流程,规范破产财产解除查封、移送、处置等工作,提升办理破产工作质效,市高级法院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2022年12月6日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办理破产工作机制流程,规范破产财产解除查封、移送、处置等工作,提升办理破产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办理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破产专属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破产专属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申请人:(破产企业名称),住所地:(破产企业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破产企业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贵院不具有管辖权,并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一、被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不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但是,被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 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3.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而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故贵院对于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不具有管辖权。
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应当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司法实践,债务人住所地一般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而本申请人为(破产企业名称),住所地为(破产企业住所地),故贵院对于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不具有管辖权。
三、被申请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而根据本申请人了解,被申请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
故贵院对于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贵院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不具有管辖权。
为此,本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破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破产企业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破产管理人财产移交申请书

破产管理人财产移交申请书《破产管理人财产移交申请书》尊敬的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我单位(个人)作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现向贵管理人申请将以下财产进行移交,以便进行破产清算。
一、财产清单1. 房产: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面积XX平方米,房产证号:XX字第XX号;2. 土地: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面积XX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XX国用(201X)字第XX号;3. 机器设备:共计XX台(套),包括但不限于XX、XX、XX等;4. 库存物资: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共计价值XX元;5. 银行存款:共计XX元,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XX银行XX分行;- 账户名称:XX有限公司;- 账户号码:XXXXXXXXXXXXXX。
二、财产移交时间及方式1. 本单位(个人)承诺在收到贵管理人书面通知后XX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财产清单中的财产移交给贵管理人;2. 移交方式:现场交接,地点为XX市XX区XX路XX号;3. 若有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本单位(个人)将全力配合贵管理人办理相关手续。
三、财产移交后的处理1. 贵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移交的财产进行妥善保管、处置;2. 贵管理人应将财产处置所得用于偿还债务人债务,并按照破产法规定进行分配;3. 本单位(个人)对移交的财产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不再要求返还。
四、申请人的声明1. 本单位(个人)保证所提供的财产清单真实、完整、准确;2. 本单位(个人)承诺在财产移交过程中,如有任何纠纷或法律责任,由本单位(个人)承担;3. 本单位(个人)同意接受贵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完成财产移交工作。
特此申请!申请人:(盖章或签名)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破产财产认可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法院:我代表破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贵法院申请对我公司(以下简称“破产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认可。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破产公司的基本情况破产公司成立于××××年,注册地为××省××市××区。
经营范围包括××××、××××等。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不善,债务累累。
为了解决债务问题,申请人决定向贵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包括破产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1. 破产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其他金融资产;2. 破产公司的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3. 破产公司的股权、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4. 破产公司对外的担保财产;5. 破产公司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6. 破产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收;7. 破产公司的其他财产。
三、破产财产的确认和估算为了确保破产财产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已经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破产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破产公司总资产为××××万元,总负债为××××万元。
经过计算,破产公司的净资产为××××万元。
四、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剩余的破产财产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 支付破产公司欠缴的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职工补偿金;2. 支付破产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收;3. 按照比例偿还破产公司的其他债务。
关于处置抵债资产的请示 关于处置抵债资产的请示报告
关于处置抵债资产的请示关于处置抵债资产的请示报告关于处置**村抵债资产的请示公安农合行:原麻豪口信用社裕公分社于1999年2月至2000年3月,向麻豪口镇**村农户(村组使用)发放贷款共10笔金额63200元,2003年11月14日,**村为了进一步化解村级债务,盘活信用社历年村组贷款,经与麻豪口信用社共同协商,**村同意将该村的80亩水田的经营权转让给**村村民彭正军,由彭正军从2004年5月至2012月5月,历时8年偿还**村在麻豪口信用社贷款本息共计80000元(其中:本金63200元,利息18000元)。
**村、麻豪口信用社、彭正军三方签订了土地经营权转让还款协议,麻豪口信用社裕公分社于2004年10月31日经县联社审批接收**村抵债资产入账金额为80000元。
彭正军自2003年11月至2006年11月共偿还裕公分社贷款本息45000元,2007年**村将转让给彭正军的水田收回,在**村进行了水田再分配,因此彭正军终止了还款协议,截止2011年12月31日,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35000元。
经核查,该抵债资产已全额形成损失。
为盘活农合行闲置资产,优化资产结构,特申请公安农合行对该抵债资产按《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置,请批准。
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裕公分理处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根据《关于处置魏传华抵债资产房屋的调查报告》实际情况,为合规合法有效处置该抵债资产,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原则,确保信用社资产保值增值,尽量放大处置效果,经我部全体员工认真讨论,一致同意将该宗抵债资产(麻豪口兽医站)交公安农合行清盘部运用市场经济规律,通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重新估价、拍卖公司依法拍卖,且房产、土地、物业、水电等部门及其他部门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买方承担。
调查人: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感谢您的阅读!。
不服破产裁定上诉状
不服破产裁定上诉状
尊敬的法院:
我以原告身份向贵院提出上诉,不服该法院对我的破产裁定。
我认为该裁定存在以下问题,故请求贵院予以撤销:
一、事实认定不准确
根据贵院的审理材料,我在申请破产前已经努力寻求债务重组,但该事实在裁定中被忽视。
我曾多次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希望能够达成一致,但遗憾的是未能成功。
这一事实被贵院忽略,对我的情况进行了不准确的认定。
二、破产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相关破产法律规定,破产程序应当是最后的手段,而不是一种默认的解决方式。
贵院在裁定中未能充分考虑到此原则,未提供其他解决方案的可能性。
我认为,贵院在适用破产法律时存在错误,对我进行了不当的破产裁定。
三、财产评估不公正
在破产程序中,财产评估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然而,贵院在评估我的财产时,未能充分考虑到我个人的实际情况。
贵院根据不准确的评估结果作出的破产裁定,对我造成了极大的不公正。
四、程序违规
在破产程序中,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非常重要。
然而,贵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程序违规的情况。
比如,贵院未能充分听取我的陈述和辩护意见,也未能向我提供足够的申诉机会。
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了破产裁定的不公正性。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贵院予以撤销原裁定,并重新审理我的破产案件。
我相信,在重新审理中,贵院将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对待我的情况,并作出合理的裁定。
特此上诉。
201307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六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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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财产权属争议处理意见的请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____ 破 产清算组在对破产企 业 的财产进行清理
中发现,位
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的房产(或车辆等财产)存在
权属争议。从产权资料看,该产权应归破产企业所有,但该破产企 业曾
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 日
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或个人)签订
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或协议或已公证),购房款已经
付清,只是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该房产(或其他财产)由购 买人
占有使用。清算组认为,上述房产虽在破产企业名下,属破产 企业所
有,但破产企业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或个人)
于 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 日签订
的 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或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因此,
应确认购买人对该房产(或其他财产)享有所有权,不将该房产
(或其他财产)收回作破产财产处理,但应现令购买人尽快办理权
属证照过户手续。如你院认为应开庭审理才能查清事实的,我组将 依法
出庭,协助查清事实,核实证据,以便你院裁决。
当否,请指示
(清算组印)
组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 日
附:
1. 年 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 日,破产企
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订立的合同或协议。
2. 购买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