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宣传资料制作管理办法
公墓整理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规范档案整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墓范围内所有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整理第四条公墓档案分为以下几类:1. 基础资料档案:包括土地证、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2. 管理档案:包括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计划、会议记录等;3. 业务档案:包括墓位销售记录、墓碑制作记录、祭祀活动记录等;4. 财务档案:包括收入支出凭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5. 人事档案:包括员工档案、招聘记录、培训记录等;6. 客户档案:包括客户信息、墓位购买记录、祭祀活动记录等;7. 新闻宣传档案:包括新闻报道、活动宣传资料、荣誉证书等。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建立档案目录,对每类档案进行编号;2. 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保持整洁有序,便于查阅;3. 档案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找;4. 档案资料应使用标准化的书写格式,字迹清晰,无涂改;5. 档案资料应采用档案袋或档案盒进行装订,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尘、防火、防盗;2. 档案资料应定期检查,发现破损、缺失等问题,及时修复或补充;3. 档案资料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备份,确保档案安全;4. 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借阅、复制或外传,如需查阅,需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
第七条档案维护要求:1.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库房进行清洁、消毒,确保档案安全;2.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分类,保持档案资料的整洁有序;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4. 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档案资料的保护意识,提高档案管理技能。
第四章档案使用与查阅第八条档案使用要求:1. 查阅档案需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填写查阅申请表;2. 查阅档案时,应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随意翻阅、摘抄或损坏档案资料;3. 查阅档案后,应将档案资料归还原位,不得带走或丢失。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市公墓管理办法成府发(2000) 180号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公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公墓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基是指依法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四条社会公共墓地是为社会提供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本乡(镇〉村民提供基位的公共墓地。
第五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笫六条市民玫部门负责全市公墓管理工作。
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墓管理工作。
土地、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建设公墓。
第八条公墓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移风易俗的原则。
公墓的选址定点,应符合公墓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公基建设应逐步实现园林化,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弔以上。
公墓应保持整洁、肃穆■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公墓。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基区。
禁止设立家族、宗族墓地。
第十一条社会公共基地的建立、扩大.迁移或撤销,由墓地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上报批准机关。
社会公共墓地的更名以及联办公基的联办单位的变更,按程序报民政部门同意。
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建立社会公共墓地,应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申请报告和建墓的可靠性报告;建墓单位的明;公墓建设规划图;(四)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五)负责城乡规划的部门的选址审查意见;(六)其他有关材料。
公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流程

公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墓管理工作,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公墓安全、有序运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墓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园区内的公墓管理工作,包括公墓墓区、墓碑、祭祀用品、管理人员及服务对象的管理。
第三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管理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管理人员和服务对象了解并遵守规章制度。
第四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墓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理。
第五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协调机制。
第六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墓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公墓信息的实时更新和互联共享。
第七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综合管理”的管理原则,促进公墓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由公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公墓管理流程第一节公墓管理基本流程第九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基本流程进行管理:(一)注册登记: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墓地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墓地档案。
(二)墓地选购:服务对象在公墓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选择墓地进行购买。
(三)墓地规划: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对墓地进行规划,并根据规划进行布局和管理。
(四)墓碑设置:服务对象可以根据个人需求进行墓碑设置。
(五)祭祀用品:公墓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祭祀用品的销售和管理服务。
(六)维护管理: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墓地进行维护管理,保障墓地环境整洁。
第二节公墓管理特殊流程第十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殊流程,包括以下内容:(一)临时安排:对于特殊情况下的临时停用、调整等安排,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服务对象。
(二)查询服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墓地查询服务,确保服务对象对公墓信息的了解。
(三)投诉处理: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
(四)预约服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提供预约服务,方便服务对象进行墓地选购和墓碑设置。
第三节公墓管理监督流程第十一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公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监督检查:对公墓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殡葬改革宣传资料

殡葬改革宣传资料
殡葬改革宣传资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殡葬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提升殡葬服务质量,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现将有关宣传资料介绍如下:
一、殡葬改革政策宣传资料
1.《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这份文件是中央政府对于殡葬改革的重要决策,对于殡葬改革的内容、目标、原则、任务、组织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了解殡葬改革的重要参考资料。
2.《殡葬改革十大措施》
为了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中央政府提出了十大措施,包括全面开展殡葬市场规范化建设、推进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优化殡葬服务流程、加强殡葬人员职业素质教育等十项内容,这份资料详细解释了各项措施。
二、殡葬政策法规宣传资料
1.《殡葬管理条例》
这份法规规定了殡葬服务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殡葬场所和设施的建设、殡仪服务的内容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是殡葬改革的重要法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
这份法律规定了国家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对于公益性殡葬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三、宣传资料设计参考
1.宣传标语和标识设计
用简洁、生动的语言表达殡葬改革的主题和理念,同时制作成形象鲜明的标识,提高宣传效果。
2.海报和宣传册设计
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更加直观地介绍殡葬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成果,提高公众对殡葬改革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同时也要具有差异化的设计风格,让人印象深刻。
以上是关于殡葬改革宣传资料的介绍,希望能够提高公众对于殡葬改革的认知度和了解度,为推动殡葬改革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持。
办法-浙江公墓管理新办法

浙江公墓管理新办法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第五条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
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xx年为一个使用周期。
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内,用户可以向骨灰公墓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0xx年。
公墓管理办法2023简版

公墓管理办法公墓管理办法一、概述公墓是指由政府或特定机构负责设立和管理的墓地,为居民安葬提供服务的场所。
为了规范公墓的管理,保证其良好运行,制定公墓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墓地设置与规划1. 墓地选择公墓的设置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的需求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选择。
考虑到交通便捷性、景观环境和发展前景等因素,选择具备良好条件的地点作为墓地。
2. 墓地规划墓地的规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与周边环境协调,保护生态环境;- 合理安排墓位的布局、大小与数量;- 设立绿化带、休憩场所等,提供良好的环境;- 安排道路、排水系统等基础设施。
三、墓地管理1. 墓位管理公墓应当建立墓位管理制度,包括墓位的登记、分配和管理等环节。
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墓位登记:对每个墓位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墓位号、墓主人信息等。
- 墓位分配: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配墓位。
- 墓位维护:定期检查墓位情况,及时修缮和清理,保持整洁有序。
2. 墓碑管理墓碑是墓地的一部分,管理要求如下:- 设立统一的墓碑规格和样式;- 对新墓碑进行审批,确保符合规定标准;- 定期维护墓碑,修复破损和清理污物。
3. 环境保护公墓要注重环境保护,保持墓地周边的卫生和美观。
具体要求如下:- 建立垃圾分类和清理制度,保持墓地的清洁;- 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和绿化工作,完善景观环境;- 控制墓地周边的噪音和污染源。
4. 安全管理墓地安全管理至关重要,要确保来访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管理要点:- 墓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牌,方便来访者寻找墓位;- 定期检查和维护围墙、大门、道路等设施,确保安全可靠;- 严禁非法活动或损坏公物,保障墓地内的安宁。
四、管理执行1. 监督与检查公墓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墓地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监督与检查内容包括:- 墓位分配是否公正;- 墓地环境是否整洁、美观;- 墓碑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安全设施是否完好等。
公墓管理办法
公墓管理办法
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墓地管理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公墓的设立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和需要,划定公墓建设用地。
第四条
公墓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公墓的建设和改扩建项目,应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
第六条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墓的清洁和绿化工作,保持公墓环境整洁美观。
第四章公墓的服务
第八条
公墓应当定期组织祭扫活动,提供祭扫服务。
第九条
公墓应当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设施,方便祭扫活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公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结语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墓管理工作,提升公墓服务质量,营造和谐祭扫环境。
我们将积极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公墓安宁,为祭扫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公安厅等九部门联合参与制定的《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起正式实施,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促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管理活动和设立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公墓单位是指建设、经营或管理公墓的机构或组织。
公墓业务代办处是指代办经营性公墓墓穴(格位)出售业务的服务机构。
办理人是指在公墓为逝者获取骨灰安葬墓穴或安放格位的逝者亲属,以及与逝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物价、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墓:(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六条公墓建设应当制定规划,实行总量控制。
新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办法》和《***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第三条县民政局是本公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
县宗教局及道教协会做好丧葬宣传,负责本区域内丧葬风俗习惯的引导,引导城乡居民在公墓区域内安葬。
第四条县城城区内的城乡居民,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五条公墓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设施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
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医院、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出售墓穴位,并向认购墓穴位者签订安葬协议书和发放墓地使用证;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六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
第七条严格限制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使用年限,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时间为20年,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公墓单位办理续用手续。
公墓单位必须提前30天公告已到服务年限的墓位,能查找到墓主的,应书面告知墓主,墓位购买者(墓主)继续使用或自愿迁走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已无主或未按期办理手续的,必须在服务年限到期后保留30天,再无人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无主墓位,由公墓单位作好登记手续后清除该墓位。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要设立管理组织,完善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管理。
每年可按墓穴和格位收取管理费,用于墓穴位和格位维护和管理。
购买者连续3年不交纳管理费的,可按无主墓穴或格位处理。
第九条凡安葬在公益性公墓内的遗体和骨灰,丧户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穴位或骨灰格位费、护墓管理费等费用,建墓工料费、墓碑制作费等其它费用按合同约定收取,未经丧户同意,不得强行提供其它服务和收费。
公墓管理办法
公墓管理办法公墓管理办法一、总则公墓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墓管理行为,保护墓地环境,维护公墓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合于全国各地的公墓管理。
二、公墓建设与管理1. 公墓选址(1)公墓选址应遵循城市规划要求,距离居民区合理距离。
(2)选址时应考虑土地质量、地下水位、地质灾害等因素。
(3)公墓选址需经市政府批准,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2. 墓区划分与布局(1)根据需求和规划,将公墓划分为不同的墓区,如记念碑区、名人墓区等。
(2)墓区应具备合理的通道布局,保证疏导人员流动。
(3)墓区内应设置墓地标识牌,方便墓地辨识。
3. 墓地管理(1)墓地划分为不同类型,如土葬墓地、骨灰墓地等。
(2)墓地应定期整治,清除杂草、修复破损等。
(3)墓地管理应建立墓穴登记系统,确保墓地使用的合法性。
4. 墓碑管理(1)墓碑应符合规范,不得超出规定的尺寸和高度。
(2)墓碑应定期维护,如墓碑倾斜、破损等应及时修复。
(3)墓碑上的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宣扬封建迷信等。
5. 墓园绿化与环境保护(1)墓园应进行合理的绿化布局,增加景观效果。
(2)墓园内不得乱堆乱放垃圾,保持环境卫生。
(3)墓园应建立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墓地使用与管理1. 墓地使用权(1)公墓管理机构可以出售、出租墓地使用权,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2)购买墓地的人员应当提供相关身.分.挣明和购墓合同。
2. 墓地使用管理(1)墓地使用必须遵循公墓管理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墓地使用者应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墓地续租手续。
3. 墓地迁移与维权(1)墓地迁移需得到公墓管理机构的批准和协助。
(2)墓地使用者享有维权的权利,亦需遵守法律规定。
四、责任与处罚1. 公墓管理责任(1)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保证公墓的正常运行。
(2)公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墓管理人员的培训,完善管理制度。
2. 违规行为处罚(1)对于违反公墓管理办法的行为,公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唐人万寿园宣传资料制作管理办法
第一 设计准备阶段
第一条 由设计员结合企业情况,征集各部门意见主动向部门领导提出宣传资料设计制
作意向。
第二条 设计员了解宣传资料的用途以及应用对象背景信息,明确主要内容,设计尺寸
及完成时间。
第三条 企业宣传资料统一整体风格与基本色调,设计作品不得偏离。
第四条 相关用品内容规范如下:
1、 广告设计规范
a.图片
1)篇幅大而醒目的图片。
2)富有故事性,要引人入胜。
3)产品可以成为图片的主角。
4)通过角度、组合、特殊比例,让图片与众不同。
b.标题
1)提到产品所能解决的问题。
2)对目标对象挥旗示意。
3)提出与对象相关的惊人事实。
4)引用他人所说的精彩词句。
c.编排设计
1)标题的位置:上面还是下面?最好使你的图片附属于标题下。
2)广告的功能是要向读者推销东西。
3)它们看起来具有资讯性。
4)横排的长度最好不要超过25字,行距既不宜窄于文字的四分之一,也不宜
宽于文字的三倍。
d.字体艺术
1) 使得广告易于阅读。
2)与产品个性、广告目的有关。
3)奇形怪状字体会降低阅读率。
4)左右齐头或者不齐头我们将文案归纳为三咎形式――左右齐头、左 齐头、
右齐头。
e.文案内容
1) 让自己激动,而非催眠
2)让人们开始行动,有冲动
3)多使用唐人万寿园的品牌名
2、墓型图册
制作时间:在新墓区销售前、或原墓型宣传资料将用完前完成制作。
内容包涵:
封面——LOGO、湖湘人文纪念公园、区域名称、代表图片
内容——区域文字图片介绍、墓型图片、墓型名称、墓型所在区排
封底——服务热线400-058-2233、企业网址:www.trwsy.net、园区地
址:长沙县安沙工业园唐人万寿园园区(长沙县安沙镇毛塘
铺)、代表图片
第二 设计进行阶段
第五条 资料设计应使用300分辨率,颜色模式CMYK。
第六条 在所需设计尺寸的基础上四边各增加0.2cm以便于切割。
第七条 在使用黑色文字时,需将CMYK四色值调成0.0.0.100,并将图层混合模式调成
正片叠底。其他颜色文字无需改动。
第八条 图片应根据需要进行裁切,调整图片的亮度、对比度和色彩平衡等使其达到理
想状态。
第九条 排版时文字应浮于图片之上,或采用环绕方式,避免覆盖到图片重点部分。
第十条 如设计画册和书,排版时尽量将重要内容避开书脊位置。
第十一条 初稿设计完成后应以JPG的格式输出打印成册形成意见征集稿交相关部门领
导审定。
第十二条 将相关部门领导的审定意见整理成文档并逐条修改,重复第九条直到定稿。
三 设计收尾阶段
第十三条 定稿后制作样品,报签呈由领导签字同意后再转交办公室安排印刷制作。
第十四条 对宣传资料中用到的图片、文字和PSD文件进行分类存档。
第十五条 总结设计经验、查找不足,逐渐完善设计流程、提高设计能力。
四 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 制作完成后由制作方送货到伍家岭门面,由办公室统一签收入库。
第十七条 由设计员通知各销售部门领导到伍家岭或园区领取,并由各销售部门各自保
管、安排发放。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在未经请示的前提下对宣传资料进行任何形式的更改。
唐人万寿园有限责任公司
2011-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