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发展的机会。
而了解其股票转让细则对于投资者和企业来说都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解答一些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的常见问题。
问题一: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它为这些企业提供了股份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服务,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规范治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
问题二:股票转让方式有哪些?目前,新三板的股票转让方式主要包括做市转让、集合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
做市转让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做市商为股票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做市商的报价进行买卖。
这种方式能够增加股票的流动性,提供相对连续的价格。
集合竞价转让则是在一定时间内将投资者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以产生成交价格。
协议转让则是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并通过系统进行申报和成交确认。
问题三:投资者参与股票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对于个人投资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机构投资者则应当是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者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问题四:股票转让的交易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做市转让和集合竞价转让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11:30,13:00 至 15:00。
但在 9:15 至 9:30 期间,只接受申报,但不进行撮合处理。
问题五:股票转让的申报数量有什么要求?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负责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管理工作。
2. 中小企业:依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和年度平均雇工规模适应国家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
3. 股份转让: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有偿方式转让给他人。
4. 股东:指持有中小企业股份的股东。
5. 发行人: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中小企业。
6. 投资者:指购买、持有、转让股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7. 做市商: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注册的、获得做市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股份转让市场的组织和管理第三条股份转让市场的组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建立健全股份转让市场的组织结构,包括管理机构、投资者维护机构、做市商等。
第四条公司治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积极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
第五条股份转让机制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建立股份转让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股东权益的保护作用,推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2. 股份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建立健全股份登记、清算、交割等制度,确保股份转让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三章公司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第六条公司监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加强对发行人、做市商等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推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20〕724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2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
第三条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交易活动的,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行使相关交易权利,获取相关交易服务,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设立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交易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条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方可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交易。
交易参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第六条交易参与人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做市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应当使用不同的交易单元,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和业务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业务权限:(一)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交易;(二)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三)参与特定证券的做市申报;(四)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交易参与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技术系统、内部控制、业务资格变化及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则的情况等,调整或取消相关交易或业务权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1. 引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转让系统”)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设立的股份转让系统,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服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稳定,转让系统特制定了本细则。
2. 主要内容本细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进行规定:2.1 转让主体涉及股份转让的主体包括中小企业股东、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其中,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
2.2 转让条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转让方具有合法持股,并且持股期限已满足法律规定的转让期限。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提供了必要的股权转让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申请、拟转让股票信息、资金划转凭证等。
转让方支付了相关的交易费用。
2.3 转让程序股份转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转让方向转让系统提交股权转让申请。
2. 转让系统审核股权转让申请,包括核实转让方身份、持股情况等。
3. 转让系统向投资者公示待转让股票信息,并接受投资者报价。
4. 投资者报价截止后,转让系统根据报价确定双方的交易匹配。
5. 转让系统自动办理资金划转及股份过户手续。
6. 转让系统将交易结果通知转让方和受让方。
2.4 转让费用转让方在进行股份转让时,需要缴纳一定的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根据转让股票金额及具体交易规模而定,具体收费标准由转让系统制定并公布。
2.5 信息披露转让系统将对参与股份转让的企业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需按照转让系统要求,及时更新并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股东变动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 相关风险提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理性投资决策,并注意以下风险因素:中小企业经营风险: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可能受到市场竞争、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投资者需认真评估企业的经营风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行)

附件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
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行)
为规范两网公司(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退市公司(包括新挂牌的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工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办券商填写《分类转让变更业务申请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
二、主办券商须于T-4日(T日为分类转让变更生效日)下午15点前将上述业务表和其他所需证明文件一同传真(传真号:010-********)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将所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发送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邮地址:ywbl@),同时电话确认收悉(电话:010-********)。
三、T日公司分类转让变更生效。
附件:挂牌公司分类转让变更业务申请表
附件
分类转让变更业务申请表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doc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为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投资者资产认定、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标准及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投资者适当性的认定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权限,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认定可用于计算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账户。
其中,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二)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认定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产。
1.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A 股、B股、优先股和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资产。
2.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等。
3.资金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金资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包括主板市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中小板)和创业板)上挂牌,须遵循《证券法》《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创业板证券上市公司挂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有关事项的决定》等有关规定,且挂牌上市公司须向证监会报送挂牌审核
本文提及的基本要求包括:
1. 企业须具备资格条件,且符合《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需接受证监会的审核。
通常情况下,在挂牌审核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其主要股东、实缴资本金额、材料完整性、发行股份目标价格等事项的证明文件,以及回答证监会提出的其他查询事宜。
3. 必须明确挂牌企业的股票发行价格,总发行数量,发行股本比例等;
4. 挂牌企业应向证监会披露和披露事项涉及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或监管局的处置意见。
5. 挂牌企业须在有关机构审核期满之日起,按照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实施细则、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有关机构划定的时间内达成开市上市预备情况;
6. 挂牌企业须发行及销售其股份时充分考虑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以及按法律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7. 挂牌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上市事前、事中及事后宣传程序,以免造成误导投资者,宣传应严格按照证监会的有关实施细则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和改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转系统”)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为了规范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详细解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二、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主要内容1、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方职责和权利,形成科学、民主、规范的公司决策机制。
2、股东权益的保护:挂牌公司应尊重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信息披露,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董事会的职责与义务:挂牌公司的董事会应充分发挥其领导作用,承担起制定公司战略、监督公司运营、保障股东权益等职责。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
4、管理层的规范运作:挂牌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应依法依规运作,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
同时,管理层应积极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5、关联交易的规范:挂牌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关联交易应依法依规进行披露,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6、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挂牌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控制风险。
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确保股东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意义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关联交易等措施,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一、引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转让系统”)是为了加强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的管理,促进中小企业的股权交易活动,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转让细则。
二、转让标的1. 转让标的范围:本转让细则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中小企业股权转让。
2. 转让标的条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法持股、法律许可及其他相关条件。
三、转让程序1. 转让申请:委托机构需向转让系统提交转让申请,包括转让股东信息、股权转让计划、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
2. 转让挂牌:经转让系统审核通过后,转让标的将被挂牌公示,以便寻找购买方。
3. 交易撮合:转让系统将根据转让标的的特点和需求,对买卖双方进行匹配和撮合,促成交易的实现。
4. 交易清结算:完成交易后,相关资金将根据转让系统的规定进行清结算,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交易收费1. 转让挂牌费:转让申请一经受理,需支付挂牌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转让系统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并公开。
2. 交易服务费:交易成功后,买卖双方需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转让系统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并公开。
五、信息披露1. 挂牌信息披露:转让系统将及时对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确保市场透明度。
2. 交易信息披露:转让系统将对已完成的交易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
六、风险提示1. 转让风险:投资者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投资者需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决策是否参与转让活动。
2. 公司信息真实性风险:转让标的的公司信息真实性由挂牌公司负责,投资者需自行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
七、附件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转让申请表格:用于提交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
- 挂牌费用表格:用于查询转让挂牌费用收费标准。
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