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序言的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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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宪法,讲宪法内容

学宪法,讲宪法内容

学宪法,讲宪法内容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权力的组织方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宪法的序言:宪法的序言部分通常表明宪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和价值追求。

2. 国家机构的设置与职权: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结构、各级政府机构的职权分配和职责。

3.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如守法、纳税、参军等。

4. 国家政治体制: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比如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等,以及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力分工。

5. 国家法律体系: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组成部分,如法律的形式、法律的效力,以及法律的审查机构等。

6. 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制与制约: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制约,保障公民的权利,防止滥用权力。

7. 宪法的修订程序:宪法通常还规定了宪法的修订程序,包括修宪的提案、审议、投票、生效等环节。

这些宪法内容的具体条文根据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会有所不同,但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权力行使和公民权益保障的最高准则,在国家的政治、法律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宪法序言规定

宪法序言规定

宪法序言规定作为社会规则和秩序统一的宪法No.62013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narlofSichuanUnive ̄ity(SociMScienceEdition)总第189期SumNo.189§法学研究§ 作为社会规则和秩序统一的宪法石少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社会规则与秩序的系统是一个综合作用的复杂整体。

宪法是人类社会诸多规则秩序相互竞争、选择与转换的整体模型。

作为规则与秩序的结构统一,才是宪法的真实存在。

宪法既是社会规则秩序竞争、选择与转换的框架与平台,也是规则秩序竞争、选择与转换的方式与原则,同时也是规则秩序竞争、选择与转换的结果与产物。

宪法作为社会规则秩序转换的平台、方式与原则,保证规则秩序在宪法确立的框架、程序内进行选择与转换,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和社会稳定的前提;宪法作为社会规则秩序竞争、选择与转换的结果,保证了社会生活对宪法的补给滋润,使宪法不至于僵化,这是宪法本身正当性与有效性以及实质稳定的需要。

宪治乃至法治的最本质意义即在于避免暴力,在于其为人类社会规则秩序的转换提供的一种规范框架和有效机制,在于其保证了社会规则秩序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机制内有序转换,在于其为人类造就的一种持久的和平。

关键词:宪法;规则;秩序;结构;转换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6-0766(2013)0601-40—12当代西方方法论哲学中,与结构、结构分析紧密联系的是上世纪60年代初,法国思想界出现的一股强大的结构主义哲学思潮。

如同任何一种文化运动一样,结构主义的影响与发展也是复杂的。

一般意义上,结构主义探讨的主要是组成结构的元素及其相互关系。

大英百科全书1977年第15版则给结构主义下了这么一个定义:结构主义是对于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生活的模式的研究。

研究的重点是现象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现象本身的性质。

列维・斯特劳斯认为结构主义主要乃是一种方法而不是一种学说。

2019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论述题一(含答案)【重点题型复习】

2019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论述题一(含答案)【重点题型复习】

2019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论述题一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问题;(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简述宪法和宪政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宪法是对社会既存的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宪政运动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宪政运动的结果。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宪法确认了民主事实,将民主事实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样一部宪法的有效实施,即意味着实行了宪政。

3.我国宪法的结构是怎样的?序言+正文(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4.我国宪法性法律(或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5.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6.宪法的修改方式有哪些?(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3)无形修改。

7.美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样的?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修改宪法的程序较为特殊一些。

根据美国宪法第 5 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有以下四种程序:(1)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 州议会批准。

(2)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 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 制宪议会批准。

宪法的结构体系

宪法的结构体系

宪法的结构体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权力机构和权力的行使方式。

宪法的结构体系是指宪法的组织结构和内容安排。

在宪法的结构体系中,通常包括宪法的序言、宪法的总则、宪法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的机构与行政、宪法的司法保障等方面。

1. 宪法的序言宪法的序言通常写明了宪法的立法目的、历史背景和价值取向等内容。

序言是对整个宪法的介绍和引导,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的作用。

通过序言,人们可以了解到宪法的精神内涵和基本原则。

2. 宪法的总则宪法的总则是宪法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总则通常包括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建设目标、国家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等内容。

总则的设立是为了指导国家的建设和发展,体现了国家的根本宗旨和发展方向。

3. 宪法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重要部分。

宪法通常将公民的基本权利明确写入其中,如人身权利、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如依法纳税、维护国家安全等。

基本权利与义务是公民在国家法律保护下享有的基本权益,也是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基础。

4. 宪法的机构与行政宪法的机构与行政部分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组织架构和权力机关的设置。

宪法通常规定国家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等。

这些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旨在保障国家的顺利运行和公共事务的有效处理,实现政治权力的合理分工与制衡。

5. 宪法的司法保障宪法的司法保障是确保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宪法通常规定了宪法的解释权和宪法的监督机关。

宪法的解释权由专门的宪法解释机关行使,以确保宪法的适用和执行的一致性。

宪法的监督机关负责宪法的合宪性审查,以便及时纠正和制止违宪行为,保障宪法的权威和稳定。

在宪法的结构体系中,每个部分都具有相应的重要意义。

序言和总则是宪法的基本解读框架,它们为宪法其他内容的正确理解和适当运用提供了指导方向。

基本权利与义务是宪法对公民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也是国家与公民契约关系的具体体现。

宪法学宪法的基本原理和结构

宪法学宪法的基本原理和结构

宪法学宪法的基本原理和结构宪法学是对宪法进行研究和分析的学科,旨在探究宪法的基本原理和结构。

宪法是一国最高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制度安排、权力机构、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关注的是宪法的遵守、解释和实施,旨在确保宪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一、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的基本原理是指宪法制度中所蕴含的法治原则和价值观念。

在宪法学中,基本原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原则:宪法是国家权力行使的法律依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制定和修订应当经过合法程序,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和承认。

2. 权力制衡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旨在实现权力的制衡和平衡。

通过设立不同的权力机构和相应的权限划分,确保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3.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宪法通过规定权利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确保公民的人权得到依法保护。

4. 法治原则:宪法是法律的基础,也是法治的核心。

宪法规定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施的原则,确保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性。

5. 民主原则:宪法强调民主原则,规定公民的参政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和表达权利。

以上基本原理是宪法制度中的核心原则,它们相互交织、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宪法体系的基础。

二、宪法的结构宪法的结构是指宪法文本所包含的内容和组织结构。

一般而言,宪法的结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序言:宪法序言是宪法的开篇,旨在表达国家的宪政理念和价值观念。

宪法序言通常会提及国家的目标和宗旨,阐述人民的意愿和愿望。

2.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中会明确规定一些基本原则,如前文所述的合法性原则、权力制衡原则、人权保护原则等。

3. 宪法的组织结构:宪法会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能,如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立法机构的组成和权力范围、行政机关的设置和职责等。

4. 宪法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教育权利、劳动权利等。

1宪法序言

1宪法序言
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 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 屏周。 ——《左传· 僖公二十四年》
“严格地说封建社会的要素是这样的,在 一个王室的属下,有宝塔式的几级封君, 每一个封君,虽然对于上级称臣,事实上 是一个区域的世袭的统治者而兼地主;在 这社会里,凡统治者皆是地主,凡地主皆 是统治者,同时各级统治者属下的一切农 民非农奴即佃客,他们不能私有或转卖所 耕的土地。”(张荫麟:《中国史纲》,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页27)
宪法第一自然段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 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革命”


汤武革命,应乎天而顺乎人。(《易经》 ) 齐宣王问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 ?”孟子对曰:“于传有之。”曰:“臣 弑其君,可乎?”孟子曰:“贼仁者谓之 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 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 梁惠王下》)
毛泽东论古代的封建社会

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农民不但生产自己需要 的农产品,而且生产自己需要的大部分手工业品。地主和贵族对于从 农民剥削来的地租,也主要地是自己享用,而不是用于交换。那时虽 有交换的发展,但是在整个经济中不起决定的作用。 二、封建的统治阶级——地主、贵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 土地,而农民则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去 耕种地主、贵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将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 甚至八成以上,奉献给地主、贵族和皇室享用。这种农民,实际上还 是农奴。 三、不但地主、贵族和皇室依靠剥削农民的地租过活,而且地 主阶级的国家又强迫农民缴纳贡税,并强迫农民从事无偿的劳役,去 养活一大群的国家官吏和主要地是为了镇压农民之用的军队。 四、保护这种封建剥削制度的权力机关,是地主阶级的封建国 家。如果说,秦以前的一个时代是诸侯割据称雄的封建国家,那末, 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就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仍旧保留着封建割据的状态。在封建国家中,皇 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各地方分设官职以掌兵、刑、钱、谷等事, 并依靠地主绅士作为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

宪法序言2


我国宪法序言的主要内容
第1-6自然段 第7自然段 第8——12自然段 第13自然段
中国革命与建设 的历史及经验
国家的根本任务 中国的政党制度、 宪法效力的确认 与基本路线 民族和外交政策
辛亥革命 新民主主义革命 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
富强、民主、文明的 社会主义国家 四项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 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民族团结、和平共处
彭真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长
四、宪法序言的效力
关于宪法序言效力的四种学说

H
完全有效力 有更高效力
原全国人大委员长李鹏: “我们的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是党的主张的制度 化、法律化。现行宪法集中体现了新时期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 高度统一,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 写入宪法。特别是宪法序言,最集中地体现了党的基本主张和人 民的根本意志,是宪法的灵魂,同宪法条文一样,具有最高法律 效力。违反宪法序言,就是在最重要的问题上违反了宪法。改革 开放以来,历次党的代表大会确定的重大方针政策,党中央都及 时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按照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 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写入宪法序言,具体内容写入宪法条文。”
思考题
对比1954年宪法序言,1982年宪 法序言在结构、内容、风格上有何 不同?两者又有哪些地方是相同的?
参考文献
1. 吴园林:《八二宪法的时间观及其超越意义》,《政治法学研究》2014年 第2卷
2. 田飞龙:《宪法序言:中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江汉学术》2015 年第4期 3. 《彭真传》编写组:彭真在主持起草1982宪法的那些日子里 4. 罗燕:《宪法序言比较研究》
世界各大洲宪法序言统计情况
有无 有 无 总计 非洲 大洋洲 美洲 亚洲 欧洲 总计

宪法第1次(《宪法》作业参考答案)

《宪法》作业参考答案第一章宪法总论一、辨析题1、错误: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它可以表现为一个统一的成文法典,也可以是分散的一系列法典。

2、错误:成文宪法与刚性宪法是不同的宪法分类。

制定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也可能因为宪法并未对其修改程序作出与普通法律不同的规定,而成为柔性宪法。

3、错误:宪政的最终目标是保障人权。

4、错误:宪法渊源一般是指宪法的表现形式。

5、错误:宪法惯例主要依靠社会公众舆论为后盾付诸实施,本身不具有国家的强制力,也不能为法院所适用。

6、正确:宪法性法律是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它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

7、正确: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

8、错误:我国的宪法修正案只是修改宪法的一种方式,不具有独立的宪法规范价值。

二、不定项选择题1、B;2、ABC;3、ACD;4、AD;5、ABCD;6、BD;7、AD;8、A;9、AB;10、AD。

三、简答题1、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答:宪法与宪政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不同层面,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没有宪法绝无宪政,有了宪法并不必然有宪政。

宪法与宪政存在密切的联系,具体表现为: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同时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内容和实施。

宪政建设的过程,也就是宪法内容的实现过程。

2、简述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答:宪法规范是适用宪法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根本规范和高级法的地位,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

第一,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第二,宪法规范的广泛性;第三,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第四,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3、简述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制的主要特色。

答: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制的主要特色有:第一,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第二,适用一审终审制;第三,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第四,在判决主文部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

关于宪法的内容

关于宪法的内容1. 引言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政府职能、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制度和原则。

宪法的内容通常包括宪法的序言、基本权利、政治体制、政府组织和职能、司法制度、国家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宪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

2. 宪法的序言宪法的序言一般是对宪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进行阐述。

它通常表达了国家的根本价值观、发展目标和宪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在序言中,一般会提及人民主权、法治原则、社会主义制度等核心价值。

3. 基本权利宪法通常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基本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天赋权利,宪法将其确立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宪法规定这些基本权利的限制和保障,保护公民的个人尊严和自由。

4. 政治体制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府的运作方式。

政治体制包括国家的组织形式、国家元首和政府的构成等。

宪法还规定了政府的权力机构、职能和运作方式,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政府组织和职能宪法规定了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职能。

政府组织包括国家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等。

宪法规定了这些机构的组织形式、职责和权力范围,确保政府的运作顺畅和公正。

6. 司法制度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司法制度,包括法院的组织和职能、司法程序、法官的任免和独立性等。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司法保障机制,确保公民能够享有公正的司法程序和司法保护。

7. 国家经济制度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

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比重、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权责等。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财政制度和税收制度,确保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8. 其他内容除了上述主要内容外,宪法还可能包含其他内容,如国家安全、国防、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内容是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规定的,以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公民的根本利益。

周叶中《宪法》 讲义

周叶中《宪法》(第二版)讲义绪论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包括公民权利的种类、内容、保障措施;国家权力的范围、配置模式。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形式上的宪法(宪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解释及典型性宪法案例)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一章宪法的概念第一节宪法释义一、“宪法“词义的演变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①历史上,宪法是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②内容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②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③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三、宪法的定义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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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序言的存在价值摘要:宪法序言的存在价值问题是个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问题。

学界在宪法序言的存在价值问题上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看法,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探讨。

在对以往各种观点进行分析与检讨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宪法序言的存在价值在于:它是宪法所持守的诸价值的文本表达方式。

关键词:宪法序言;存在价值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080-02“法律只有在涉及价值的立场框架中才能被理解。

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也就是说,是一种涉及价值的事物。

”——拉德布鲁赫“世界各国150多部宪法中,大部分是有序言的”,可见在世界范围内,宪法中存在序言是有普遍性的现象;同时,相比于世界各国宪法,我国宪法序言的篇幅较长,在整个宪法文本中占有相当的比重。

基于上述事实,宪法序言足以引起我国宪法学界的“认真对待”。

而实际上,自现行《宪法》诞生至今,关于宪法序言的争论从未停止。

宪法序言究竟是该取消或者删除,还是该保留或者进一步完善?学术界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及其理据。

因此,对宪法序言的存在价值进行学理上分析与梳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立基于此,在对以往相关学术观点进行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本文试图提供一种理解宪法序言的思路。

一、关于宪法序言的存在价值问题的诸观点及其检讨(一)宪法序言没有存在的价值。

主张价值序言没有存在的价值的观点,其所持的理据大体相似。

如,翟晓波认为:“宪法的每个条文都必须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

序言不是法律条文,所以,宪法不该有序言。

”在这里,用以衡量宪法序言是否具有存在价值的标准,实质上是一般法律的标准。

这些标准一般包括:是否具有法律规范的形式,即假定、处理、制裁结构形式;明确的规范范围和规范对象;司法适用性,等等;而宪法序言的抽象性、原则性与历史性陈述完全不符合这样的标准,因此没有存在的价值,“宪法只能给序言添乱。

”然而,用“一般法”的标准来衡量“根本法”,存在着逻辑上不当。

宪法诚然首先是一部“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内容和形式上,宪法必须完全等同于一般性法律。

用一般法来衡量根本法,甚至将其作为宪法修改的标准,将有可能造成宪法的“根本法”性质的丧失,“宪法”沦为一般性的“法律”:宪法成为某种除规范范围和规制对象不同于其他法律外,与一般性法律完全相同的东西。

(二)宪法序言的部分内容具有存在的价值。

持有该观点的学者一般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作为衡量宪法序言中的内容是否具有存在价值的标准。

如,有的学者认为,“序言第1-2自然段简述了国家的历史,第3-6自然段记载了20世纪以来在中国发生的4件大事。

这些历史叙说部分与法律规范之间没有什么直接联系,可以写在历史科教书中,而不必规定在宪法里”,也就是说,因其不具有类似“一般法律”的效力,所以没有存在的价值。

又如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有三种不同的情况:1、记载历史事实的部分完全没有法律效力;2、确认基本原则的部分必须和宪法正文的规范结合起来才有法律效力;3、属于规范性的部分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按照这一理解,只有宪法中的规范性的部分和基本原则的部分才有存在的价值。

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从“法律规范”的形式角度,还是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待宪法序言,实际上都同样是以“一般法”为标准,来衡量作为“根本法”的宪法。

(三)宪法序言“并非宪法绝对必要的组成部分”。

这一判断符合各国宪法的实际状况,因为事实上,“虽然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宪法都有序言,但是没有序言的宪法也达30部之多”,并且宪法“是否一定要有序言”,并不是“一部宪法的关键”。

但是,该观点并不能对“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宪法都有序言“这一客观现象给予合理的解释,也并未对宪法序言究竟有无存在价值给予正面的回答。

(四)宪法序言具有存在的价值。

持有该观点的学者从总体上对序言的存在价值给予积极的肯定,但理据不尽相同。

如,许崇德先生认为,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是旷世的佳作。

殷啸虎教授认为,宪法序言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并且是一部宪法的灵魂,是“宪法的宪法“。

此外,许多学者从多方面论证了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或者说具有”特殊法律效力”,从而具有存在的价值。

笔者认为,作为一个严肃的学术定义,认为宪法序言是“宪法的宪法”并不妥当。

原因在于,这将不可避免地陷入逻辑上的矛盾。

如果说宪法序言是“宪法的宪法”,这意味着,在宪法之上,还有一个更为根本性的存在,这个存在就是“序言”;这样,宪法自身的根本性就被取消了,唯有序言才是真正的根本法;一部宪法必须要有序言,否则将不成其为宪法。

这一观点明显高估了序言的作用:按照这一推论,所有不具备序言的宪法都将不是宪法,这明显与事实相悖。

同时,认为宪法序言因具有法律效力而具有存在价值的论证也颇值得怀疑。

一方面,“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这一事实判断与“宪法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这一价值判断的混淆:“序言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认为宪法序言因其作为宪法的一部分而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是一个具有“彻底性”的解释,因为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有待于宪法本身具有法律效力的“证实”。

我们必须追问宪法的法律效力之来源。

按照宪法学通说,宪法是“根本法”,从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那么,宪法的“根本法”的地位从何而来?是由宪法自身宣示的吗?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一部宪法是否宣示其自身的“根本法”地位并不会影响其是否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而在经验的层面,我们倾向于认为宪法的效力源于国家的制定和颁布,即:宪法的法律效力源于国家强制力。

但是:宪法的“根本法”的性质告诉我们:国家强制力并不天然的具备合理性,其正当性、合法性恰恰是源于宪法的授予。

面对这样的矛盾,我们仍然必须追问:宪法的法律效力究竟源于何处?进一步:“根本法“究竟意味着什么?再者,认为宪法序言具有“特殊法律效力”,从而具有存在价值的观点,也仍然试图在“法律效力”的框架下证明“存在价值”,仍然混淆了“序言的法律效力”和“序言的存在价值”两个问题,从而不能良好地论证宪法序言存在的正当性。

二、宪法序言是一种价值表达方式对宪法序言的存在价值问题之所以会出现上述认识偏差,主要源于两个方面:首先,忽视了宪法的“根本法”性质:不是以根本法来衡量一般法的正当性、合理性,相反,是以一般法的特征如法律形式、法律效力、司法适用性等来衡量宪法这一“根本法”,这是标准的“倒置”;其次,片面强调宪法的规范、事实层面,而相对忽视宪法的价值、意义层面,甚至主张取消、删除宪法序言,对宪法的意义、价值成分进行人为的阉割,这样的做法不仅不能使宪法学如愿以偿地走上“科学”的道路,反而离“科学”的精神渐行渐远,从而不能正确地认识宪法序言的存在价值。

“任何一种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与之相关的法律秩序都不可能仅仅根据其自身而得到正当性解释”;对宪法的意义世界、价值世界的开掘与追寻,是宪法学免于浅薄、免于偏执的良药,更是其走向成熟的标志。

“宪法学不能仅停留于对现象世界的描述和梳理——哪怕这种梳理是极为准确而全面的,还应该是对宪法的根源世界的揭示,更应该是对宪法的意义世界的构建”。

实际上,探寻宪法的“意义世界”是宪法学的一个维度,是宪法学、尤其是对于宪法哲学的题中应有之义。

对于法律而言,尤其是对于宪法而言,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并无泾渭分明的界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强行“切除”宪法的意义世界、取消宪法序言的主张是武断的。

基于这种理解,本文倾向于将宪法理解为一国之法律体系的根本价值系统。

如,我国宪法序言所昭示的“富强”、“民主”、“文明”、“统一”、“民族团结”等诸价值不仅是我国宪法、更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所追求的价值,并且是根本价值。

宪法的主要内容诚然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只能对这些内容作出规定,而不能对自身所持有的价值进行表达。

宪法效力的终极根源,在于宪法所持守的价值的正当性、合道德性;宪法之所以是“根本法”,在于其所持守的价值对于制宪国家的根本性。

宪法所持守的价值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多样的价值以一种合乎逻辑的方式组合在一起,组成相应的价值系统。

同时,制宪者对宪法价值的选择绝不是任意的,而必定是基于一国独特的政治、历史、宗教、风俗习惯等因素作出选择;对诸价值及其组合方式的选择,正是一国宪法的特色。

一般性法律的合宪性,在于立法的宗旨与宪法所持守的价值系统的一致性。

这一立法宗旨与宪法序言的规定相一致,这是其合宪性的表现。

这种一致性在最低限度上,表现为“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在较高的程度上,制定和修改一般性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宪法所持守宗旨和价值的实现,宪法是一般性法律的最终依据和根源,表现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根本价值系统;而宪法序言就是宪法所持守的诸根本价值的最直白、最明朗的文本表达方式。

以美国宪法序言为例。

美国宪法序言的全文为:“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以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在这里,“正义”“公共福利”“自由”等美国宪法所持守的根本价值以最直白、最明朗的文本方式表达出来,并以合乎逻辑的方式组合在了一起,成为美国宪法的序言。

又如,德国《魏玛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爰制兹宪法”。

这序言的存在,意味着“民族团结”、“自由”、“正义”、“和平”、社会“进步”等价值,是《魏玛宪法》所持守的根本价值。

一部合乎逻辑的的宪法,其正文部分必定是对宪法序言所昭示的诸价值的遵守与贯彻。

如美国宪法所确立的有限政府原则及其制度安排,可理解为是对美国宪法所持守的、宪法序言所昭示的“自由”这一根本价值的保障:没有宪法的授权,政府便无权剥夺人民的自由。

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序言即便不是法律条文、没有一般法律规范的形式、没有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法律效力”,也仍然无损于其存在的价值。

因此,宪法序言并不是宪法的绝对必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宪法文本一旦拥有序言,则有可能成为一种“优势”:宪法序言的存在,显示着宪法所持守的“价值诸神”的“在场”。

三、结语本文是以宪法序言的存在价值问题为个案,对其进行宪法哲学意义上的思考的一种尝试。

本文的基调是:将宪法主要视为“价值法”,而非“政治法”,“是站在法的立场而非政治的立场来考量宪法所治辖的一切”。

诚然,宪法和政治的关系及其密切,宪法与政治的关系是宪法学重要的研究课题,但是这不应当意味着宪法问题与政治问题的混淆,更不应当意味着宪法与宪法学就是表达政治主张和实现政治目的的手段,宪法及其持守的价值本身就是目的。

在这个意义上,宪法被视为人类达致理想生活的一种杰出的创作,而不单单是政治力量对比与平衡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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