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法考《民法》复习题集含解析共14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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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5381篇)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5381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

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

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13题,单选)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5节>拾得遗失物【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拾得遗失物。

遗失人在遗失财物后,如果没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如果拾得人为此支出了必要费用,遗失人应当向拾得人支付必要费用,故C项错误。

在发布悬赏广告后,则在悬赏的遗失人和拾得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不管理解为单方允诺之债,还是理解为合同之债,当拾得人将遗失物送还之时,遗失人均应当按照悬赏的内容来履行,故A项错误,D 项正确。

《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据此,要构2.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

《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

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2014年卷三3题,单选)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3节>法人机构的概念【答案】:D本题主要考查法人机关中的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26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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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

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2010年卷三9题,单选)A、相邻权B、地役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宅基地使用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甲将某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其后,甲见房价暴涨,为避免乙强制执行,甲与丙假装做成买卖,并将房屋登记于丙名下。

下面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A、甲有权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B、丙有权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C、乙有权请求甲给自己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D、乙有权请求丙给自己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23题,单选)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某白酒厂和某代理商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白酒厂向代理商提供某品牌白酒500箱。

总价10万元,但在合同中未约定该批次白酒的质量等级等内容,也未封存样品。

白酒厂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发货,代理商验收后支付了货款。

后代理商因有20箱白酒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

本案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5.甲遗失手链1条,被乙拾得。

为找回手链,甲张贴了悬赏500元的寻物告示。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5451篇)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5451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

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

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1题,单选)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3节>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不当得利。

本案,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薛某与受害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

就该笔赔偿而言,义务人或者说责任人是薛某,对应的权利人是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

并未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所以A项错误。

B项,该6万元赔偿费并不属于交警大队,但交警大队作为行使公权力的机关,是代权利人暂时持有(占有)这笔财产,交警大队并未受有任何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错误。

C项,交警大队既然是代收6万元,行使的并非行政职权,而是民事权利,属于债权2.王某于某日清晨使用月票在市公园内露天舞池旁学习跳舞时,突然被旁边一棵树上坠落的枯枝砸在后头颈上,随即被他人送到医院诊治。

诊断结论为颈椎髓震荡,颈椎过伸性损伤,王某为此花费医药费若干。

因损害赔偿与公园发生纠纷,王某诉至法院。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所受损害应由公园承担赔偿责任B、王某所受损害与公园无关,应由其自担C、王某所受损害应主要由公园承担,王某承担部分责任D、王某所受损害应主要由其自担,公园承担部分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0章>第5节>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树木掉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树木掉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公园对买了门票进入公园的游客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公园应定期修剪树枝,以免枯枝掉落伤人本案中,枯枝掉落伤人表明公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王某受损害存在过错。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5024篇)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5024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后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具有效力,因为该房已抵押给乙 B、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具有效力 C、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效力 D、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未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0章>第1节>抵押权的实现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先抵后租的问题。依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经过登记的抵押物,抵押人又租给他人的,虽然该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故本题选项为C。 2.许某从事水果批发生意,张某长期为许某供货。2017年6月,因当地西瓜生意较好,许某与张某签订了《供货合同》,由许某购买张某的3000斤西瓜,当日许某即支付了全部价款。后张某告知,由于订购数量太多,需要延迟几天发货。许某无奈只得同意。直到2017年7月,在许某的数次催促下,张某仍然没有发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许某无权解除合同 B、许某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C、许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合同价款,但无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D、对于合同解除的通知,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5章>第2节>债的消灭的概念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之债的消灭。《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本案中,张某迟延履行给付西瓜的合同义务,经许某的数次催告仍未履行,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许某有权解除合同,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应为解除通知到达时而非发出 3.甲、乙二人的房屋相邻,甲的房屋所处地势较乙的房屋稍高。乙的门前有一条小河流过,该河是甲乙两家用于浇灌农田的主要水源,乙的农田紧邻小河,而甲的农田在乙的农田之后。据此,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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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的一条狗走失,被乙拾得,乙将该狗作为己有饲养。

丙从乙处盗走该狗后,随即谎称己有以3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丁。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A、甲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B、甲有权对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C、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D、乙有权对丁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4节>物权的保护【答案】:B【解析】:①该狗系遗失物、盗赃,丙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丁时,善意的受让人丁不能善意取得。

该狗的所有权仍归甲所有。

丁系无权占有人。

甲可对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乙饲养的狗被盗后,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非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②乙虽非狗的所有权人,但乙系狗的占有人,乙对狗的占有被丙侵夺,丙出卖给不知情的丁。

因侵夺人丙不再是现时的占有人,故乙对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同时,丁属于侵夺人丙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乙对善意特定继受人丁也不享有占有返还请2.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

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4题,单选)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6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及其法律效果。

本题中,首先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如果乙公司追认了甲之行为,则合同在乙丙之间生效;如果不予追认,则合同最终归于无效,此时,既不存在履行的问题,也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故C、D项错误。

在乙公司追认之前,由于丙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丙公司可以通知的方式进行撤销,但无权代理中撤销权的行使,以被代理人没有追认为前提,故A项错误。

由于甲在签订合同之时3.甲对乙负有20万元的债务,到期无力清偿。

对于甲对丙享有的下列四种权利,若甲不对丙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乙无权以丙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是哪一个?A、甲在丙银行存有定期存款20万元,存款到期已满21年,甲一直未请求丙还本付息B、甲对丙享有20万元价款债权(未过诉讼时效),甲一直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但甲常常登门请求丙返还C、甲对雇主丙享有请求支付20万元工资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甲一直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D、甲基于合同对丙享有20万元金钱债权(未过诉讼时效),但甲、丙的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4章>第1节>债权人代位权【答案】:C【解析】:①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第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第四,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②《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4.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

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

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

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

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5题。

单选)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6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显失公平的,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5.甲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授予16岁的乙以委托代理权(未经乙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委托乙与民法老师丙签订授课合同。

与丙磋商时,乙提出丙每日授课费用为1万元,丙威胁乙道:"若不同意签订丙每日授课课酬为1.5万元以上的授课合同,则检举揭发乙在北京朝阳区酒吧吸毒的事实!"乙害怕,因此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约定:"2017年,丙为甲讲授100天司法考试民法辅导课程,日授课6小时,日课酬1.8万元。

"对此,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因乙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丙间的授课合同无效B、乙有权诉请法院撤销甲、丙间的授课合同C、甲有权诉请法院撤销甲、丙间的授课合同D、丙有权诉请法院撤销甲、丙间的授课合同>>>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6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答案】:C【解析】: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委托代理人。

故A选项错误。

②甲、丙的授课合同系因丙胁迫代理人乙订立的,但代理人乙不享有撤销权。

撤销权归被代理人甲享有。

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③丙作为实施胁迫的人,不享有撤销权。

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6.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

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

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1章>第8节>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答案】:C【解析】:①《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据此,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C选项。

②须注意:《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范意旨在于:为了加重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责任心,善尽防范物件致人损害的义务,即使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第三人不作为被告对外承担责任。

受害人只能以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为被告起诉。

具体到本7.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

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

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12题,单选)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7章>第1节>缔约过失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与真诚公司恶意磋商,且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8.甲、乙、丙共有一块价值100万元的玉石原料,其应有部分各为1/3。

为提高玉石的价值,甲主张将此玉石进行深加工,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加工玉石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2/3,故甲、乙可以加工玉石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加工D、若甲、乙坚持加工玉石,则需先分割该玉石原料>>>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6节>按份共有【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共有权的行使问题。

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及处分行为应取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

本题中,甲、乙、丙各享有1/3的份额,甲乙二人的应有部分已占共有财产份额的2/3.应按照甲乙二人的意见对玉石进行加工。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9.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

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13题,单选)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5章>第1节>债权让与【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本题中,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甲将债权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时,都未通知债务人乙,因而该债权让与对乙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影响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后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因此甲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的债权转让行为都有效,故A、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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