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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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 2011年5月6日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的行业规划、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权,在城市范围内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车。

第三条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第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鼓励使用环保、节能型车辆,促进节能减排,推行信息化管理,引导经营者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省、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指导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出租汽车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车辆;(二)有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调度、驾驶、票务、车辆管理等专职人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营运、安全、财务、保险、劳动人事等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昆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昆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昆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3.12•【字号】昆政复[1988]19号•【施行日期】198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昆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3月12日昆政复〔1988〕19号)为了加强对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省、市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本市四区(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市政府昆政发(1986)180号文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须经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审查核准,申办《昆明市出租汽车合格证》。

二、办理《昆明市出租汽车合格证》,应交验下列证明。

1、本人所在地区公安派出所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市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签发的驾驶证行车执照以及车辆检审合格记录。

3、驾驶员、车主照片和车辆照片。

三、《昆明市出租汽车合格证》,是审核汽车驾驶员能否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依据之一,实行一人一证制。

本规定公布后,凡新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1、按照昆政发(1986)180号文件、昆政复(1987)9号批复的有关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申请手续。

2、持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按本规定第二条各项要求,向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申请、领取《昆明市出租汽车合格证》。

3、持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签署意见的审批表,向驻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4、驾驶员考核、车辆检审及保险等手续,按照昆政发(1986)180号文件、昆政复(1987)9号批复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四、出租汽车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1、按统一规定挂上出租汽车牌照、安装安全报警装置。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曲政办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单位:《曲靖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24日曲靖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曲靖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等6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曲靖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曲靖经开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时除外。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行业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施行日期】202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临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21日临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暂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临沧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规范、统筹、有序发展网约车。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

第四条网约车运力规模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城市公交发展水平、巡游车运力规模、市民出行需求等因素,探索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节机制,有序发展网约车。

有必要限制网约车运力规模的,应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调整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3•【字号】昆政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为根本,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导向,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全面深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乘客为本,依法规范。

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改革创新,融合发展。

运用改革思维和创新思路,应对互联网新业态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逐步实现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丽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丽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丽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丽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三章网约车车辆第四章网约车驾驶员第五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丽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宏观调控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本市设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有网约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学习教育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昆明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doc

昆明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文 号:昆政发[1994]60号 发布日期:1994-7-20 执行日期:1994-8-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四章 场站管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加强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保障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贯彻“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合理发展”的原则,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或时间计费,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的营业性小轿车、微型客车、小公共汽车、大客车。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经营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和乘客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容委”)是本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隶属的昆明市 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实施。

涉及城市客运与公路客运管理交叉的职责分工,仍按照市政府昆政发(1986)180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分别由市容委和市交 通局负责。

本市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容委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凡在本市需经营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经营者,须先向市客管处提出申办经营资格报告,经审查合格呈报市容委。市容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七条 申请客经营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和购置车辆申请书。主要 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机构设置、经营性质、经营方式。

(二)有相应的经营地点和配备与车辆数相适应经行业培训的专业管理人员,并有基本的营运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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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行业管理。其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范围内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他各县(市)区网约车行业管理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公安机关和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 (四)在服务所在地设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省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三)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五)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六)在服务所在地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期限届满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为依据作出许可。 取得、变更、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相关规定; (四)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 (五)燃油(气)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0万元以上; (六)新能源汽车轴距2600毫米以上,续驶里程200千米以上; (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八)在车身两侧前车门或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侧,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运营标识; (九)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三)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 (四)机动车购置税发票; (五)车辆投保证明; (六)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其他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依据车辆使用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 (二)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男性年龄60岁、女性年龄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无暴力犯罪记录; (七)经服务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及身份证明; (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四)初中以上毕业证或学历证明; (五)服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七)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八)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变更、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制度; (二)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 (三)平台数据库向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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