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H-QA-C-062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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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9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其中,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与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关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1、通常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通常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与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水排放量(吨)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与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值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与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9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与。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根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与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说明:1. 大肠菌群数与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与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说明: 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与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排污费征收依据、缴纳程序、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依据、缴纳程序、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依据、缴纳程序、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缴纳排污费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 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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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4年财政部、发改委、住建部发布 的办法
目录
01 文件通知
02 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财税〔2014〕151号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8条,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 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 量和运营效率。
文件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4〕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 委、水务局):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31日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0.02千克
烟尘
2.18千克
氮氧化物
0.95千克
甲醛
0.09千克
镉及其化合物
0.03千克

0.05千克
一氧化碳
16.7千克
硫酸雾
0.6千克
一般性粉尘
4千克
甲苯
0.18千克
二硫化碳
20千克
氯化氢
10.75千克
氯气
0.34千克
二甲苯
0.27千克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超标分贝数
1
2
3
4
5
6
7
8
收费标准(元/月)
3、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
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
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
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悬浮物
(SS)
4千克
总磷
0.25千克
生化需氧量
0.5千克
畜禽养殖场
(鸡、鸭)
30只
石油类
0.1千克
总铅
0.025千克
化学需氧量
1千克
饮食娱乐
注:未列入项目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
1、征收标准: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2、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排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名称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模版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模版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模版1. 排污费征收标准介绍:排污费是指对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染物所征收的环境保护税费。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调动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保护积极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不同排污来源、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采取差别化征收,以保障环境质量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2. 排污费征收计算方法:(1) 单位排放量法:按照单位排放物排放的总量来计算排污费。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排污费=排污量× 单位排污费用其中,排污量指单位时间内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单位为吨。

单位排污费用根据不同污染物的环境影响程度和排放来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 污染物浓度法:按照排放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来计算排污费。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排污费=排污浓度× 单位排污费用× 排污量其中,排污浓度指单位时间内排放的单位体积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升。

(3) 污染物收益方法:根据排放单位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损害程度和带来的社会成本来计算排污费。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排污费=损害系数× 单位收费标准× 排污量其中,损害系数是根据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的,单位为无量纲。

单位收费标准是根据环境保护政策和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的,单位为元/吨。

3.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环境保护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平衡。

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时,可以参考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考虑:(1) 污染物特性:根据不同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处理成本的差异,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

(2) 排放单位规模:对于大型排放单位,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以促使其加强环境管理和减少排放。

(3) 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需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4) 引导机制:通过排污费的征收,引导排放单位采取更环保的生产工艺和节能减排措施,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污水处理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城市、镇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第三条管理原则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费用的合理征收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征收主体污水处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主体负责征收。

# 第五条征收对象所有使用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 第六条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应根据污水处理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 第七条征收程序征收主体应制定详细的征收程序,包括缴费通知、费用收取、票据开具等,并确保程序的透明和规范。

第三章使用# 第八条使用范围污水处理费用于以下方面:1. 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2. 污水处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3. 污水处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4. 污水处理相关的环境保护项目;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 第九条使用管理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侵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征收主体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使用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

#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四条修订与解释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 第十五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实施前已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原有规定继续使用和管理,直至本办法生效。

(完整word)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及《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缴纳排污费,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

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当量值见表1和表2)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月或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2、PH值、大肠菌群、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月或季)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PH值、大肠菌群、余氯量、色度当量值见表3。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月或季)X超标倍数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4、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X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

6元。

其中,北京市SO2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SO2排污费1.20元,低硫煤每公斤SO2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每公斤SO2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

环保费用测算(物料平衡)

年环保排污收费测算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二、收费标准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1、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2、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3、排污费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额 = 0.6元×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如下: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 二氧化硫 0.952. 氮氧化物 0.953. 烟尘 2.18三、年排污量测算情况(物料衡算法)1、二氧化硫排放量(kg/年)=1600×耗煤量(t/年)×煤中的硫份(%)×(1-脱硫效率%)2、燃煤NOx排放量(kg/年)=1630×耗煤量(t/年)×(含氮量%×燃煤中氮的NO X转化率+0.000938)3、燃煤烟尘排放量(kg/年)=1000×耗煤量(t/年)×煤中的灰分(%)×(1-除尘效率%)/(1-烟尘中的可燃物(%))注:燃煤中氮的NO X转化率(%)煤粉炉 22.5% 烟尘中的可燃物以环评报告中设计煤种为准 6%燃煤的含氮量以环评报告中校核煤种为准0.35%收到基碳以环评报告中校核煤种为准29.84%煤中的灰分以环评报告中设计煤种为准56.25%除尘效率以环评报告中除尘效率为准99.90%脱硫效率以环评报告中脱硫效率为准70.00%煤中硫份以环评报告中设计煤种为准0.25%灰分中的烟尘煤粉炉80%。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解读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解读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06月29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字体:大中小】问:制定本条例的背景是什么?答: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保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实行这一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先后于1982年、1988年公布实施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但是,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排污收费制度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法律依据发生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排污费由单一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收费与超标收费并存。

(二)财政体制发生变化,要求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排污费使用也由“拨改贷”改为“贷改投”。

(三)原办法规定排污收费的对象主要是企业,根据新的情况,需要将个体工商户纳入。

(四)原办法缺乏对排污费使用实施监督的规定,致使排污费被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在总结二十来年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3年1月2日由国务院第369号令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问:制定条例的主要思路是什么?答:一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将排污收费由原来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即收费和超标收费并行;二是,按照污染要素的不同,将排污收费由原来的单因子收费改为多因子收费;三是,根据收费体制的变化,强调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明确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并加强审计监督;四是,加大对排污费征收、使用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问:能否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分6章共26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摘要和释义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摘要和释义(国务院2002年1月30日第369号令)1.排污费的征收对象《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均应当缴纳排污费。

而对于非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如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另外,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或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固体废物排污费。

2.排污费的征收办法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排放水、大气、固体污染物按照排污就收费的原则征收排污费;排放噪声污染按照超标声级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排放废水和废气实行总量因子叠加收费,即将排污口排放的各种污染物量折合成为当量值,再将各种污染物的当量值合计计算排污费。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对于超标排放大污染物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排污费仍然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征收;而对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将按照排放污染物的当量值加一倍计算征收排污费。

3.关于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核定的问题《条例》第七条规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的核定权限由国家环保总局确定。

核定的权限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

《条例》第九条对核定的方法作出了规定:具体监测条件的,应按照监测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可以采用物料衡算的方法进行核定。

第十条又规定: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4.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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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特制定《排
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印送: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
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
物价局、财政厅(局)、环保局、经贸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
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
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
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
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
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
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
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
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
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
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
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
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
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
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
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
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
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
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
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
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
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
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中
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
物价(1993)136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
征收排污费试点工作的批复》(计价格[1995]2090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
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等,以及地方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
废止。

附件: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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