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杭州)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行政处罚(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198号)

(杭州)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行政处罚(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198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198号【处罚日期】2022.06.19【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西湖区【处罚对象】李大海【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1:28处罚名称(杭州)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198号被处罚对象李大海处罚结果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按下列规定实施:(一)擅自砍伐单株树木,迁移树木不满3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5株的,处以树木价值1至2倍的罚款”;及依据《杭州市树木损失赔偿价格表》、《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拟对当事人李大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
(计算公式:树木补偿价格为500+100(胸径11.88cm的银杏树,属一类树木)=600元,罚款金额为600*1.5(罚款倍数)=900元)。
处罚决2022-06-19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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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1.05.11 施行日期 2001.05.11 文号 浙政发[2001]30号 主题类别 市场规范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1〕3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召开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抓好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抓住主攻方向,抓住突出问题,下最大的决心,用最大的力气,集中力量,大张旗鼓地开展专项斗争,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为我省“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争取用一年左右时间的集中整治,使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使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得到严肃处理;有关法规、规章得到进一步完善,执法队伍和执法力度得到加强;群众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经过3-5年的努力,使我省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根本性的好转。 三、工作重点 在全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上,根据每个时期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各阶段整治的重点。当前,要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几个突出问题,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整治工作: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要把打假治劣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对影响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和一次性医疗器械等进行全行业整治。要狠抓大案要案,挖根捣窝,突破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和影响大的案件。 (二)严肃整顿财经秩序。加大税收稽查力度,集中打击骗税偷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尤其对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狠狠打击。认真执行《会计法》,加强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严禁打击假凭证、假账册、假审计等违法行为,切实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继续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继续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突出抓预防、抓基础、抓落实。着力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教育、监督、法制等多管齐下,促使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进一步强化文化市场的管理。以打击盗版、侵权、制贩淫秽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组织好“扫黄”、“打非”集中行动。进一步加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继续压缩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总量。巩固娱乐服务场所治理成果,规范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行为。 (五)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对全省企业主要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用工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并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主的劳动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的自觉性。 同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走私贩私、逃汇骗汇、逃废债务、建筑市场弄虚作假、制作假商标、地方保护等问题,也要认真开展专项治理。 四、工作步骤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1年4月-5月)。主要是传达贯彻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宣传发动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对已经摸清情况的,先行开展专项整治,在全社会造成强大的声势。 第二阶段,重点整治阶段(2001年6月-12月)。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为突破口,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假联合行动、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沿海和水网地区水上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做好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市场消防、乡镇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等活动;对财政、税收、金融、物价领域以及文化市场、劳动力市场、建筑市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要组织几次具有一定规模和声势的联合执法行动,打出声威,掀起高潮,争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三阶段,全面深入阶段(2002年1月-12月)。在重点整顿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巩固成绩。对已经得到遏制但没有从源头上彻底解决的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要组织力量,加大工作力度,继续进行整治,边整治边规范,在规范中求发展,使我省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03年-2005年)。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着手,加大治本力度,实行综合治理,使我省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根本性好转。 五、主要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省政府已成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挂帅,摸清本地区、本部门的市场经济秩序情况,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重点,制订计划。要抓好工作的落实,在“实”字上做文章,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依法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集中力量侦破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瞒案不报、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务人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违纪的必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深化改革,完善法规。要继续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完善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和完善劳动力、资本、技术、房地产等市场。要加强法制建设,做好市场监管方面法规、规章的制定、完善和清理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逐步建立起市场主体守信、自律的机制,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制度,加强信用监管;着力提高全民的信用观念,特别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大力倡导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社会道德。建立健全以行业自律、新闻监督和群体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办法,筹措奖励经费,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了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落到实处,省政府决定建立三项制度。 1.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省政府由省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国务院负责。省对各市也实行市长负责制,由市政府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2.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从今年起,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列为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考核。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3.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是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得不到治理,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状况长期得不到扭转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方配合,协同执法。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对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具体整顿和规范事项,要确定以一个执法部门为主,相关执法部门配合,减少多头重复查处。对重大事项,有关部门要及时与地方政府商量、沟通、尊重、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在查处跨地区的违法活动时,地区、部门之间要联合行动,相互配合。 (六)深入宣传,正确引导。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宣传力度,迅速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要多宣传正面的典型和经验,同时,对典型案件和事例要有选择地予以曝光。附件:浙江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整治工作计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浙江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整治工作计划 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类别│序│ 工作 │工作内容│ 主要区域 │ 时间 │责任│会同单位││ │号│ 重点 │ │ │ 安排 │单位│ │├──┼─┼───┼─────────┼─────┼────┼──┼────┤│ │1 │食品质│整治保健食品、酱油│全省。重点│6月底前 │省卫│省质量技││ │ │量问题│、食醋、大米、食用│抽查杭州市│完成检查│生厅│监局、省││ │ │ │油、酱腌菜、猪肉及│、义乌市、│8月底前 │ │公安厅,││ │ │ │其制品、豆制品和酒│海宁市、桐│完成整改│ │有关市、││ │ │ │类质量。 │乡市、余姚│12月底前│ │县政府 ││ │ │ │ │市 │规范经营│ │ ││ │ │ │ │ │管理 │ │ ││ ├─┼───┼─────────┼─────┼────┼──┼────┤│ │2 │化肥、│整治化肥、农药、摩│有关生产企│9月30日 │省质│省供销社││(一)│ │农药、│托车、汽车配件、电│业 │前 │量技│、省农业││打击│ │建材、│动工具、螺纹钢筋、│ │ │监局│厅,有关││生产│ │电器等│水泥、节能灯管、荧│ │ │ │市、县政││领域│ │质量问│光灯管、文化用品、│ │ │ │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2•【字号】杭政办[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四月二日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为强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规范城市管理行为,保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人工智能等),量化城市管理对象和细化管理行为,实现城市管理运行模式科学化,形成信息采集、信息处置和监督评价多层面完整闭合的回路系统。
二、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萧山区、余杭区可结合城区实际,逐步实施。
三、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对象是指城市管理的部件(含地下管网,下同)、事件(含公用事业服务事项,下同)。
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是指最基本的城市要素,具有明确的产权单位或管理维护单位。
按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屋土地和其他等六大类。
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是指城市管理部件因各种原因发生改变或影响城市环境行为所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
按照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界面秩序等五大类。
四、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综合协调、分工合作,主体唯一、回路闭合的原则。
五、市政府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工作。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杭城管委〔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关于实施《〈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通知杭城管委﹝2016﹞99号各区(县、市)城管局(大队):为统一和规范《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权,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经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市法制办备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正式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6年3月31日《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为统一和规范《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权,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实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二、裁量规则本规定涵盖《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的39项违法行为,并根据不同情节设定了处罚标准。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考量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规定。
1.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杭政办函[2011]315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物价局(简称市物价局)。
市物价局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市价格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进一步放开适宜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减少具体价格的核定。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价格形势分析预测、价格应急管理等职责,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2.加强资源环境、现代服务业、教育、医药等民生价格的管理职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3.加强成本调查监审职责,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
4.加强价格公共服务职责,公开价格信息,畅通价格诉求,协调价格矛盾,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5.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职责,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起草有关价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价格调控的方针、政策,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及有关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价格改革、调整方案,拟订全市价格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措施,公布后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园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园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杭政办函〔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园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动物园管理机制,促进动物园安全规范运行、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建城〔2010〕172号)、《关于印发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的通知》(建城函〔2013〕13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动物园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动物园管理职责分工(一)管理对象范围界定。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动物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野生动物综合保护的专类公园,包括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以及有公众开放观赏点的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
(二)市级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一类事项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明确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动物园管理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动物园管理相关工作。
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1.市园文局负责本市动物园行业管理,组织制订动物园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指导、监督动物园日常运行管理。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动物园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3.市林水局承担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负责动物园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建立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管控制度体系和应急预案。
4.市农业农村局承担渔业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责,负责动物园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动物园兽用麻醉药品和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动物防疫和检疫指导管理工作。
俞荣根、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俞荣根、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6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方王银江廖珍珠【审理法官】秦方王银江廖珍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俞荣根;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杭州近江股份经济合作社【当事人】俞荣根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杭州近江股份经济合作社【当事人-个人】俞荣根【当事人-公司】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杭州近江股份经济合作社【代理律师/律所】沈希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黄立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希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黄立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希黄立寅【代理律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俞荣根;杭州近江股份经济合作社【被告】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上诉人俞荣根原系近江村村民,自近江合作社建造案涉房屋后,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4幢2单元102、302室房屋内,系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现场笔录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强制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第三人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俞荣根原系近江村村民,自近江合作社建造案涉房屋后,系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上城区执法局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向上诉人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罚决定后未向上诉人送达,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判决撤销,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对上诉人要求对案涉建筑合法性作出认定,对撤销理由进行修正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审查对象是上城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人上诉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超出本案审查范围,不予审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编制
行政编制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27名。设局长1名(兼任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副局长5名(其中1名兼任 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57名,其中正处长级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市 场稽查专员2名)、副处长级27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行政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础 上,推进分类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突出或者公众的领域实施重点监 管,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特殊领域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快整 合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热线,实行统一受理承办。着力创新监管手段,注重依据标准监管,全面推行“互联+监 管”、数字监管,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标准为指引、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 管体系,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监管到位。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01 主要职责
03 职责分工
目录
02 职能转变 04 内设机构
05 行政编制
07 其他事项
目录
06 现任领导 08 所获荣誉
基本信息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 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三)综合规划处。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与综合分析。拟 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规划。承担综合性文件、文稿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统筹质 量基础设施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承担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技 术装备和科研立项、技术引进、科学普及、科技成果转化、政府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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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02•【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日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负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任务的行政机关以及受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各自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与本级人民政府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依据。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第七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八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九条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及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十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含行政执法机构,下同)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应有计划地搞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在颁布后的一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宣传方案并实施宣传。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性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
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究。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不得截留罚没收入。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需由几个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需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管实施,同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主管实施的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配合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配合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协同主管实施部门严格执法。
第四章行政执法人员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专门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法制培训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领取《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部委或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着装整齐,佩带证章标志。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隐瞒证据、伪造证据;(五)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行政执法制度第三十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制度;(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制度;(三)各项执法制度,包括:查处违法案件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许可、行政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和备案制度等。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行政执法部门要在该法律、法规、规章正式施行之前一个月内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责任分解到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将责任分解的情况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要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与制度。
第六章社会责任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支持并维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有协助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不得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严格执法,并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应依法认真查处。
第七章考评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要纳入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级别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评。
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以前作出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工作总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条考评的内容和标准:(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落实情况;(二)行政执法责任书确定的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的执行情况;(三)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具体考评内容、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可与目标管理考评工作一并进行。
第八章奖惩第四十二条经过考评被所在部门确认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由所在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经过考评被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认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四十四条对经过考评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行政执法部门,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行政执法人员有本规定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