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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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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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0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下发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须提交销售不动产发票,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上述规定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契税纳税人确实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下,税务机关应否以及如何受理契税纳税人申报等问题有待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不再要求契税纳税人在申报时必须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两类情形,并就不同情形下纳税人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及税务机关的受理条件提出了要求。

具体如下:
第一类情形是,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比如原产权人已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等。

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第二类情形是,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荣昌府公〔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稳步推进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告,征求各拟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求意见对象为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各房屋权利人,征求意见对象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向该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

特此公告附件: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2020年8月19日附件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征收范围、面积、户数(一)征收范围:荣昌区昌元街道荣吴路10号、荣昌区昌元街道虹桥社区4组等相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4.03
•【字号】渝地税发[2009]64号
•【施行日期】2009.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
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09〕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规范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对《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学习,深刻领会有关精神;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纳税服务
《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实施后,出现了一些新的政策变化。

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让纳税人及时了解《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内容和有关政策的变化;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纳税辅导。

三、加强跟踪调查,规范政策执行
各单位要跟踪调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9.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告
根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规定,现将2011年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请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含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内拥有独栋商品住宅产权的纳税人,于2011年10月1日-31日,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主动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经地税机关通知申报后仍不申报纳税的,地税机关将依法采取加收滞纳金、提请阻止出境、媒体曝光、交易限制、银行扣款等措施追缴税款,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12366-2,详情登陆网站:
特此通告!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
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09.05
•【字号】渝地税发[2005]252号
•【施行日期】2005.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问
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2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日,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在贯彻执行《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229号)中,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给予明确。

经市局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的综合税率问题
由于重庆市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已停征,个人房屋出租的综合税率统一调整为
7.35%。

二、关于租住国有公房的个人出租该房屋应如何征税的问题
承租人将租住的国有公房转租的,应比照个人房屋出租的规定征税。

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改变用途的,应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改变用途的,由承租人(或使用人)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应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或土地权属不明确的),由实际使用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为有权部门下达批文的时间。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2011年重庆买房契税标准

2011年重庆买房契税标准

2011年重庆买房契税标准重庆是中国的一个大城市,也是国内房地产市场的热门地区之一。

在2011年,重庆的买房契税标准是怎样的呢?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首先,什么是买房契税呢?买房契税是指购买房产时需缴纳的税款。

在中国,买房契税是由各个省市自行制定的,因此不同地区的买房契税标准会有所不同。

在2011年的重庆,买房契税标准主要包括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部分。

首先,契税是指购房者需要向政府缴纳的税款。

在2011年,重庆的契税标准为房屋总价的1.5%。

这意味着如果购房者购买了一套总价为100万元的房屋,那么他们需要额外支付1.5万元的契税。

其次,个人所得税是指购房者在出售房产时所得到的收益需要缴纳的税款。

在2011年的重庆,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为房屋出售所得的20%。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的首次契税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比如说,如果购房者购买了一套总价为100万元的房屋,支付了1.5万元的契税,然后在几年后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这套房屋,那么他们需要计算出卖房屋所得的20%,即20万元,并从这个数字中扣除之前支付的契税,即1.5万元,然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重庆,买房契税是购房者在购买和出售房产时需要考虑的重要成本之一。

然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买房契税标准是根据政策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的,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总结起来,在2011年的重庆,买房契税标准主要包括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部分。

具体来说,契税标准为房屋总价的1.5%,而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为房屋出售所得的20%。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支付的契税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买房契税标准是买房者在购买和出售房产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购房者应该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应的预算和准备。

重庆农村户口购买商品房退税

重庆农村户口购买商品房退税

重庆农村户口购买商品房退税渝地税发[2020]243号公布时间:2009-12-30发文单位:重庆市中央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中央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方便征税人办税,规范申报管理,依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以及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则,市局编制了«契税办税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罗列和明白了契税申报、减免税及退税央求的操持顺序、需提供的资料等。

实践操作中的效果,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契税办税指南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契税办税指南第一局部操持契税普通征税申报操持申报基本流程提供申报资料→签章确认«契税申报表»→凭«契税公用缴款书»到银行缴款→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操持申报需提交的资料一、基本资料单位征税人:税务注销证正本〔复印件留存〕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未操持税务注销的单位提供〕。

团体征税人:团体身份证件〔复印件〕,团体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军官〔战士〕证、港澳回乡证。

二、分转移类型应提供的资料〔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留存〕。

〔二〕房地产赠与或奖励1.赠与公证书或获奖文书〔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2.原房地产权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3.证明房屋价值的相关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三〕房地产交流1.房地产交流协议书〔原件留存〕;2.交流双方土地运用证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3.证明交流双方土地、房屋价值的相关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四〕以房地产权属作价投资、入股1.投资入股合同、协议书〔原件留存〕;2.工商注销部门验资报告等资料〔复印件留存〕;3.土地投资入股的,应提供疆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转让审批表。

〔五〕以房地产抵债抵债的相关合同协议〔原件留存〕或许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定、调停文书〔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六〕划拨土地转让1.转让协议或合同〔原件留存〕;2.疆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转让审批表〔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3.转让者补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的缴款凭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12.06•【文号】财税[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就近期各地反映的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

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五、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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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2.11
•【字号】渝地税发[2010]32号
•【施行日期】2010.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契税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契税征管工作启动以来,在政策执行及实际征管中存在若干问题。

为统一政策执行,规范管理,经研究,现就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问题
(一)房屋拆迁安置
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优惠政策。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
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农村居民购买住房
拥有重庆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

首次购房的证明由购房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

为便于政策落实和实际执行,无论购房单价是否超过本地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以及对于已婚的农村居民,无论其配偶是否已购房,均适用上述政策。

(三)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符合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县以上房改部门审核批准的公有住房出售,职工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免征契税。

(四)购置标准厂房
根据《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325号)的规定,入驻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的企业购买园区内标准厂房的,免征契税。

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统一规划建设,用于出租或出售,达到建筑规模要求的通用工业厂房。

标准厂房应符合以下认定标准,取得由市园区办核发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

开发业主:原则上应为工业园区投资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和具有房地产开发四级以上资质的各类开发企业。

建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万平方米,楼层不少于两层。

容积率:“一圈”内主城区不低于1.2,其他区县不低于1.0;“两翼”区县(自治县)不低于0.8;总体不超过3.0。

控制指标:绿化率不超过30%;建筑密度不低于45%;生活配套设施不超过7%。

用途: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业企业,自用面积少于30%。

销售限价:项目单独核算,确定最高限价,税前利润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政策性减免、返还和奖励除外)。

二、关于征税范围界定问题
(一)基本登记类型的征税范围界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房屋权属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法登记,国土房管部门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分为八大类,若干小类,大类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其他登记。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契税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转让(买卖、赠与和交换);以及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房屋买卖、赠与的情形,包括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

因此,涉及征收契税的主要登记类型如下:
1.初始登记: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仅指国家批准的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地产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土地房屋分割权属登记。

其他登记类型凡属于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征税范围的,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特殊情形下征税范围界定
1.土地房屋继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上述不征契税的法定继承是指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个人实施继承的行为。

非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以及个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承受其土地房屋属于受赠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不征契税的法定继承还包括:部分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剩余法定继承人进行的继承行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一方去世后,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承受的行为。

2.共有土地房屋分割
(1)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割,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非产权转移行为,因此,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其中,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时,无论确权到任何一方,均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2)按份共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割时,共有人未超过应得份额承受权属,不征契税;若共有人超过应得份额承受权属,对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征税。

上述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是指按我国物权法以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共有财产的情形。

3.土地房屋权属增减权利人
土地房屋权属增加或者减少权利人,属于转让或赠与行为(婚姻关系的共同共有权属人增减以及法定继承除外),对权属承受人(增加的权利人或剩余权利人),应按所承受的份额,适用规定的税率征税。

4.土地房屋用途改变
土地房屋用途改变不涉及权属转移,但承受土地房屋原用途属于减免税范围,改变为非免税用途的,应补缴契税。

5.农村土地承包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契税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因此,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三、关于若干计税依据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计税依据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以及土地闲置费等。

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3.因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用途,或者提高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受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补缴额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受让人应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受让人支付给转让方的价款,以及其他应支付的拆迁安置补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城市建设配套费等。

(三)土地收益金涉及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的房屋转让时,转让方按规定缴纳的土地收益金不属于承受方应支付的款项,不计入承受方契税计税依据,但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转让方应以缴纳的土地收益金为计税依据,计算补缴契税。

四、关于税率问题
(一)承受普通住房税率
个人购置普通住房,可按规定享受契税优惠税率;单位购置住房以及单位或个人通过赠与、交换等非购置行为承受普通住房,应统一适用法定税率3%。

(二)基本登记单元税率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权属界限明确的部分为基本登记单元。

房屋基本登记单元包括多套住房或者既包括住房又包括非住房,同一房屋权属证书上分别记载房屋用途信息的,应统一适用法定税率3%。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停车位、车库等)若分别作为基本登记单元登记的,无论附属设施是否单独计价,均应按核定的金额,分别适用规定的税率。

五、其他政策执行问题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契税管理
承受土地的项目开发人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缴办法以及区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应按原规定的方式计入受让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手续(以当期实际工程建设规模)应在其完成土地权属登记之后,因此,承受土地的项目开发人在各期配套费缴纳环节,应按规定补缴契税。

(二)权属转移撤销涉及契税退还
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撤销,若未完成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的,对已纳契税应予
以退还;若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属转移已经完成的,已缴税款不予退还,但若属于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撤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后,已纳税款应予以退还。

(三)优惠政策适用
契税税率减免、计税依据扣除以及税额免征等各项优惠政策,可同时适用于同一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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