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德溪公司《工程变更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稿)》的通知

各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针对公司所管建项目情况,特别是部份项目对所有隐蔽工程均实行工程签证,误解收方及签证定义,严重不理解工程签证定义及适用范围(工程签

证是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特发布本公司的《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稿)》,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有

关变更、签证等如没有相应副总经理签名和公司盖章的,必须在二十一日之内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办理补办手续,否则过期视为自身放弃结算权利,结

算时作无效单据处理;未发生的变更,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附件一:德溪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稿)

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资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2日

德溪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所管建的工程项目的变更管理、规范变更行为、

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本着责权一致、效率与

程序兼顾的原则,并结合我公司所管建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程

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设计阶段的设计变更及施工阶段的较大、重大变更的管理由我

公司参照住建部门要求进行实施;施工阶段的一般性工程变更量多面广,我

公司进一步细化管理,下述各章节侧重于施工阶段的一般性工程变更管理。

各参建单位在各分项工程开工前须对设计文件、施工图表等资料进行认真阅读,领会掌握设计意图,并逐项进行现场核对,若发现设计与实际不相符,要及时提出设计变更意向,尽早进行工程变更申报,以利工程顺利进展。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提出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与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施工设计图等相比较,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质量、等级、数量等作出改变,并最终导致合同工程计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单价或总

额价的变更。

第四条业主、监理、设计或承包人任何一方根据需要均可提出工程变更,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理由必须充分,工程质量、工期必须得到

保证,工程造价尽可能节省。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分类与控制

第五条按是否需要修改原设计,将工程变更分为非设计变更和设计变

更两大类。凡不需要修改原设计的工程变更,如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

与设计图示工程量不吻合引起的工程数量自然增减、按合同规定进行的价差调整等为非设计变更;凡需修改原设计、补充设计或重新设计的则为设计变更。

非设计变更是按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对合同价格的必要修正,可按一般设计变更进行管理,要重点控制好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为估列量的工程项

目和涉及价差调整的工程项目。对于工程量为估列量的工程项目(如抛石挤淤、软基处理等项目),必须加强现场收方管理,收方单上要求至少两名以

上的监理人员同时签字认可,业主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对于价差

调整,则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办理。

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必须严加控制,承包人办理设计变更,

必须要有设计、监理、业主及承包人各方必要共同签认的工程签证单,或由监理、业主单位形成的工程变更会议纪要,或经业主签发的工程变更设计通知单,或与该变更项目有关的报告、联系单且经监理和业主批复等依据资料。

我公司所管建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经现

场察勘、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设计时,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项目变为明确的对应工程项目需补充

设计的;

2、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

修改完善的,相邻项目间范围划分不清的;

3、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地形等)

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

4、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

5、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须对工程进行局

部调整的;

6、采用先进的技术或优化设计方案,能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

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

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的;

7、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

建设提出新的要求的;

8、通过变更能减少征地拆迁工作量、节省建设投资(或降低施工成本)、提高技术标准、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有利保护环境、节省土地、改善

施工条件等,

9、合同清单外零星项目的,可适用于签证。

第六条按照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及涉及的变更增减金额,可将变更分

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增减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房屋建筑基础及主体结构发生改变的;

2、包含以上变更,且由于设计方案变更的总的造价超过相应项目变更

范围的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的。

第八条较大设计变更,变更增减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且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2、审批项目路面结构类型或厚度发生变化的;

3、包含以上变更的,由于设计方案变更总造价超过其施工图设计批准

预算的10﹪的。

第九条一般设计更增减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归入一般设计变更,包括:

1、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不超过500万元的;

2、涵洞、一般性桥梁的座数、跨数、跨径、位置发生改变、基底超深

或加固处理方案发生变化的;

3、路面结构配合比或局部段落结构厚度发生变化的;

4、其他建安工程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费用变化不超过300万元的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量多面广,为便于分级管理,按变更增减金额再细分为以

下五类变更:

1、Ⅰ类变更:

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变更(结构型式、技术标准的变更项目除外);

2、Ⅱ类变更:

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在5万到20万(含2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技术标准的变更项目除外);

3、III类变更:变更增减金额在20万以上(不含20万元)500万以下(含500万元)的变更;

4、Ⅳ类变更:

凡是新增加的工程项目,而在原合同清单中又没有清单单价的变更。

第十条对于一般性的变更或原施工单位无过错的变更设计的施工,原

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变更设计后的施工。若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业主将另行安排。

对于规模较大或由于原施工单位有过错所引起变更的施工,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另行组织招标也可邀请项目中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实力的、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对于由原施工单位的过错所引起的变更施工,费用

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章变更审批原则及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关于变更的分级、分权的有关规定,实行集中审核和分级、分

类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重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上报相应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较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上报相应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一般设计变更,由监理、项目业主按分级分权进行审批,必

须有相应工程签证单、工程变更会议纪要、工程变更设计通知单、报告批复、联系单批复等支撑材料,并由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更审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审批权限划分如下,变更增减金额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Ⅰ类变更,由工程部负责审批,总工办备案;

2、Ⅱ类,由业主工程部、总工办、业主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

3、III类变更,由业主总经理负责审批;

5、Ⅳ类变更,包括新增工程项目单价变更或合同单价变更,由业主总

经理负责审批。

业主、监理、设计、承包人任何一方根据需要均可提出工程变更,变更

一经提出,首先由监理办估算出变更增减金额,并按照上述变更审批权限的

规定,通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主持召开有承包人、监理、设计、业主(以至

上级主管单位及部门)等有关各方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的论证会,共同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论证后若认为变更方案必要

可行,则形成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会议纪要(如需要)等书面资料,承包

人应及时根据相关的变更依据资料(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会议纪要以及相

关批复、设计变更通知单等)完善工程变更资料并报批。

变更审批程序,采取逐级上报审批制,按承包人→监理办→业主现场代

表→业主工程部→业主总工办→业主项目分管副总经理→业主总经理→上级单

位或部门的流程,由低到高至审批权限部门负责人止。各级审批部门按上述权限进行变更的审批,并对审批过的变更承担相应责任。

对属本级审批权限内但认为有必要报上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的变更,本级审批时签明原因后可报上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或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也可邀请上级审批部门参与集中会审。

第十五条新增单价变更,除业主事先下发有单价者外,按IⅤ类变更程序办理。

新增单价项目应按其工程内容所属清单号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新增

单价组价原则为新增项目分析出合理的单价,单价分析复杂的,还应提供经

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该新增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对承包人报送的新增单价申请和单价分析资料,监理办应核实相关工作量,并对单价组成进行初审,跟踪审计单位并根据合同文件及技术规范审核

出新增单价(须附上详细的单价审核资料),并签署明确意见。业主现场代表、工程部、总工办分别从现场、施工技术、合同管理方面对监理办、审计

单位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核或认可,然后报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总经理认

为需上级部门审批的报上级部门审批。

新增单价的组价审核原则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单价的项目(严重不平衡报价除外),应保持单价不变,若原合同工程量

清单中只有类似变更项目的单价(严重不平衡报价除外),按类似的项目单

价经换算后确定,清单中没有单价的项目,按合同约定的变更新增单价组价

原则进行审定。任何变更的提出均不影响原合同的执行,不能免除承包人投

标报价的风险和责任,凡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考虑而承包人在投

标时又未考虑到的费用或风险,以及承包人在合同中承诺自行承担的费用或

风险,仍应由承包人继续承担,不得借变更之机转移给业主。

第十六条对变更增减金额不大但新增单价组价时采用了补充定额的变更,若业主认为有必要,可送上级主管部门或定额管理部门进行审定。

第五章工程设计变更的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规定要求,不得降低原设计技术指标及工程质量,原则上不突破概算、预算

及投资,不延长施工期限和降低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工程设计变更要有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依据,避免主观片面,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均应说明变更原因、内容、费用

的增减情况估算,以及对应各级的费用估算审核、现场会签单或确认纪要或批复文件或业主下发的设计变更通知书。

第二十条设计变更的变更设计图,原则上应由设计单位根据现场实际

情况设计出图,为不影响工期,对Ⅰ类变更和方案比较明确的Ⅱ类、Ⅲ类变更的变更设计图,可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参照以往类似工程经验或套用

相关标准图做出变更设计图,但须经总监、设计后期服务中心或设计代表(根据各设计院规定的相关权限确定)签字盖章认可,对Ⅳ类变更和方案不太明

确的Ⅱ类、Ⅲ类变更的变更设计图,必须由设计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业

主委托完成变更设计图,设计变更的变更设计图究竟由谁来出应在工程变更

现场会签单或变更会议纪要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当变更设计涉及资金、劳力、材料、机械、设备等重大变

更时,应该和有关部门积极联系,认真落实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期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按批准权限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不

得擅自开工,否则增加的工程不予计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所有工程设计变更的变更方案,必须以监理单位、项目业

主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或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或工程变更会议纪要(如需要)或业主签发的变更设计通知单的形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在施工过程中,随着工程的阶段性进展,承包人要及时(半年内)清理出不再实施的工程细目多余工程量并及时(一个月内)办理负变更。

第六章对设计单位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要对设计和变更设计质量负责,派驻工地的设计

代表应与业主代表处、监理工程师密切配合,主动及时参与解决施工中的工

程变更问题。

第二十六条凡属设计不合理或现场与设计不符的,或施工图中存在的

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的,由业主会同设计代表、监理与承包人一

起现场讨论确定处治方案,形成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监理或业主出具的会

议纪要(如需要),若需设计单位修改、完善设计的,原设计单位必须及时

修改完善设计并提交变更设计图,以满足施工需要。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对业主提交的任何一份书面通知均需有明确、正

式的书面回复,如需变更的(包括设计单位自己发现原设计存在错漏需修改

或补充完善设计的),则需按正规的设计变更通知书的形式出具资料,由业

主审批后转监理和承包人实施。如因设计单位不按规定时间解决问题,以致

影响工程施工或造成损失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项损失费用的5%以内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设计费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原设计单位过错而造成的设计变更,其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原设计单位无条件免费承担。同时视其错误的程度给以相应比例的经济处罚,严重的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其余的变更

设计业主将根据原设计单位的实际能力和售后服务态度确定并酌情支付变

更设计费用,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

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对工程变更资料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善变更审批手续,且最终的变

更增减金额原则上应控制在方案提出阶段所预估的变更增减金额之内,若超出较多,则应分析原因,并由相关人员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工程变更资料要齐全,包括: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或监理、

业主单位出据的会议纪要或业主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业主有关批复、工程变更内容汇总表、工程变更内容明细表、工程变更工程量计算表(含汇总表)、新增工程单价审批表(若有新增单价项目,同时应有新增单价分析资料,组价复杂的还应有经监理工程师签认过的新增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组

价细目的工程量计算等资料)、原设计图纸(必须的平面地形图、纵断面图、结构图、一般布置图、工程数量表等)、工程变更设计图(隐蔽工程还必须

附上隐蔽部位的照片、短片等)、总监办签认的相关依据资料、表格、方案

确认的纪要或正式批复等资料应齐全。若资料不齐全,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业

主有权拒绝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或责成承包人限期补齐资料。

第三十一条工程变更资料应能完整反映该工程变更在技术上、经济上

的可行性及合理性,设计变更必须附有原设计图(如有)及变更设计图。

第三十二条工程变更资料的装订顺序为:新增单价审核表(如有)、

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令审核表、工程变更内容明细汇总表、、工程量计算

审核表、工程变更通知单等支撑资料、原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图纸、其他附

件资料如新增单价预算资料(如有)以及其他资料。

工程变更资料应规范地装订成册后(较厚的须打孔装订),再报送各级

审签。

第三十三条工程变更资料必须采用A4纸、附图采用A4或A3纸,除审批部门的签署意见和个人签字为手写体外,必须全部采用电脑制图及打印相应

资料。凡因填写不认真、资料报批手续不符合规定而造成拖延的由承包人自

行负责,审批部门在申报资料中核对更正时,不得覆盖原申报文字,可在旁

另行修改,并注明更正部门、更正时间和更正人签字。

第三十四条变更申请和其附件依据资料所涉及的各单位或部门审核人

员签署的意见必须具体、明确、肯定,同意变更方案应签“同意”,不同意变

更方案应签“不同意”并提出不同意的理由。审批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

查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过于简单的

词句。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合同及技术规范和相应规定办理工程

变更手续,工程变更令的附件资料(图纸、说明、工程量计算式、单价分析

等)应完整、清楚、准确、有序。涉及工程量、单价、金额的资料,必须有

两名以上的监理人员签字。

第三十六条变更申请和其附件依据资料应按要求办理,资料(承包人

申请、监理意见、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或会议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批复

等)必须清晰,禁止使用多次的复印件、传真件等,凡涉及业主、监理、设

计、承包人以外单位的确认附件也应文本清晰、图件签字齐全、盖章有效。

否则,其资料不得纳入变更。

第三十七条设计变更的批准文件及设计变更图表资料及检验签证与试

验凭证,应妥善保管,装订成册,验收时按竣工文件编制办法列入技术档案

移交。

第三十八条承包人填报工程变更资料份数:一式四份(承包人二份(一

份送审计、一份装入竣工资料备用)、监理办、项目业主各一份),按程序

逐级上报审批和签认,签字齐全的变更令,由项目业主工程部、总工办登记

留存后再返回监理和承包人各一份内份外,作为施工和计量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工程变更的编号,各合同段分别按1、2、3……顺序编号,

“Ⅱ类变更”、

“一般变更”中的“Ⅰ类变更”、

变更类别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

“Ⅲ类变更”、“Ⅳ类变更”。

第四十条承包人、监理单位、业主等都应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包括正

处于方案讨论、论证阶段的变更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前向总监办报送工程变更“月报表”,由总监办汇总后于26日前报业主总工办核实,业主每季度将台帐核对更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第八章工程设计变更方案的审批

第四十一条正常变更方案的审批:对正常变更,经业主、设计、监理、承包人在现场确定变更方案后,现场填写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或由监理单位或业主出据会议纪要或由业主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承包人应及时根据确定的变更方案,编制工程变更申报资料,原则上应根据变更类别逐级上报至审

批权限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动工。

第四十二条紧急抢险变更方案的审批:紧急抢险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突

然发生难以预料的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若推迟变更,将给国家、

社会或项目业主造成重大损失(如隧道坍方)。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不分变

更类别,监理工程师应在电话通知并征得项目业主相关领导口头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主持现场的变更处理工作,但须同时安排人员做好现场拍照或录像

工作,以备事后查证。项目业主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紧急变更通知后,应及时

组织设计、监理、承包人到现场对已实施的紧急工程变更予以确认或视情况

另行商讨变更方案,形成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或由监理单位形成纪要,经项

目业主负责人同意后,工程可立即动工。按批准权限由上级单位派员以现场

会的形式审定变更方案可行时,经请示上级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也可先行动工。设计变更方案一经确定后,承包人必须及时按照规定编制设计变更资料,逐级上报审批或签认相应补充协议。

第四十三条变更设计的审批时限:承包人根据确定的变更设计方案,

及时编制正式的变更设计资料,将装订好的工程变更资料及其附件资料于7天内上报审批。在正常情况下,监理办7天以内进行审核转报,业主代表处

收到《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核表》后7天内进行批复或转报,业主工程部、

总工办、总经理14天内应进行批复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设计变更自确定方案之日起应在2月内完成审批手续。工程变更方案经批复或确定后,承包人应及时办理变更令。

第九章工程变更量价审核及违约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承包人在上报工程变更资料时应据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监理单位在审查工程变更时,对每份工程变更都应进行现场复查、核实,确

保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对变更工程数量的计算方法(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计算过程的也要逐一核实,保证变更工程数量计算的准确性,对每项

新增项目单价,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及承包人的投标

报价预算资料(包括原始数据表、工料机单价、取费费率及下浮比例等)、

投标承诺等进行计算审核,不得将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转移给业主,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监理合同及相应条款规定,认真履行监理的造价管理控制职能,并对自已审核签认的资料负责,监理单位的审核结果必须经得起业主、审计部门的审查,若经业主、审计部门审核后发现有错漏必须予以纠正,并将审减量差、价格差、金额差作为考核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业主在

变更审核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现场抽查核实,特别是对于软土路基

处理、桥涵挡护、房建桩基等结构物基底超深、路基坍方、滑坡处理等易于

隐蔽的变更工程,业主将重点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必要时还可委托专业的检

测单位采用钻孔、超声、雷达等方式进行检测。

任何隐蔽工程收方记录以及变更方案工程量计算书或收方书上须有至

少有两名监理人员签字认可。

第四十五条如发现承包人对所报工程变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监理单位

签认后的工程变更有弄虚作假行为,合同(包括施工和监理合同)有规定的

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合同没有规定的则按如下处理:全额扣

除虚假的工程费用,并对承包人处以虚假工程费用2倍金额的违约金,监理单位签认后的工程变更若有弄虚作假行为,每发现一次视其金额大小对监理单位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的违约金,并对监理签认人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金。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项工程的变更,无特殊理由承包人不得多次变更,

也不得人为将单项工程的一次变更肢解为多个小变更。

第四十七条在申报变更设计资料中,若承包人冒充监理工程师、设计

代表或业主人员签字,除申报工程变更不予认可外,并按申报金额处以等额

违约金。

第四十八条我公司所管建的高速公路中,各参建单位以申报签批工程

变更为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发现将对参与单位各处以5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第十章奖励

第四十九条鼓励施工、设计、监理、业主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进

行优化完善设计,提出更好的设计方案,并在不降低原设计标准或提高标准

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约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

安全,满足环保需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功单位和人员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所有有跟踪审计单位的应及时通知审计单位介入,审计单

位并对相应变更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由德溪公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在我公司所管

建建设项目变更活动中实施,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应按此细则,制定相应的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及配套的工作用表,切实保证按本细则进行工程变更的管理。

附件:

1、变更审批表格;

2、德溪公司工程设计变更通知书、德溪公司现场变更会签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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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一、目的 规范我司与承包单位工程施工合同及对已建、在建工程、后续工程预(结)算的管理,结合我司建安工程造价特点,有效地控制建安工程造价,提高项目工程的利润,促进我司的快速发展。 1.施工签证范围: 凡工程承包合同内、外需要通过甲乙双方共同在现场测量,才能计算出实际工程量(或工作量、材料量、人工量、机械量和价等,下同)的工程内容,以及设计修改、技术变更核定(洽商)等工程内容的实施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施工签证管理,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工程修改(技术变更)办理程序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院和公司开发部、营销部、工程部出具的设计修改单;承包商、监理单位、提出的技术变更(洽商)。 2.1由设计院出具的设计修改,必须有设计人员签字并应加盖设计院公章; 2.2 由公司开发部、营销部、工程部出具的设计修改,必须经相关专业工程师和技术主管(或负责人)签字。 2.3 技术变更核定(洽商): 技术变更核定(洽商):由承包商、监理单位提出,经工程部工程师确认,工程部经理审核。 2.4其办理流程预决算部工程师估价→工程部工程师→工程部经理→咨询单位→工程部经理→〔0.5万元-2万元(含)〕预决算部经理→(大于2-5万元)总经理→〔5-10万元(含)〕执行总裁→〔大于10万元(含)〕董事长→工程部内业→咨询单位→预决算部和施工单位执行→工程管理部备案;所有的设计修改(变更)、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审批完成后,不盖章但由工程部内业登记发放实施。 所有的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和设计变更均应到公司和现场工程部备案,并在变更实施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由工程部现场工程师组织预决算部工程师、(咨询单位)、公司临时指派工程相关人员、承包人现场工程师对实施结果进行核查。能够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将工程量直接填写在附表1的实施结果核查记录中;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应进行现场收方,并按规定办理收方签证手续,并将收方单编号填写在相应附表中。实施结果核查完毕后,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将审批完毕的技术变更或设计变更以及核查的结果加盖公章后发给施工单位。 2.5 对于同一施工部位,相同的工作内容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工程修改,应在设计变更或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单上注明更改原因,并由预决算部计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8888888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确保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工作的严肃性,规范建设工程签证的行为,根据沣东新城管委会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陕西沣渭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由水务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计划经营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监理工程师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发生签证事件前,要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实施。 第三条工程签证要严格控制,应遵循“施工前做好预防,施工中据实办理,竣工后补签无效”的原则,有以下情况的可考虑工程签证。 (一)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引起工程量变化和零星工程的增加或减少。

(二)建设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障碍及工程费用增加,且施工单位提出费用要求的。 (三)建设单位因工作或工程建设需要,安排施工单位所进行的零星工程施工或借用工。 第四条施工单位依据水务公司确认的“工作联系单”或“工程任务委托书”,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工作,应办理工程签证。如需转成合同,参照合同管理办法。 第五条如“工作联系单”或“工程任务委托书”内容为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应按照设计文件计量,不再办理工程签证。 第六条如在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前施工单位已按原图完成施工,且不在变更范围内或需要返工处理的,应办理工程签证。 第七条上述范围在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在签证之列。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签审权限 第八条工程签证事件发生当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做好原始记录。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签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制度编号:110W902201制度页数:共7页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编制人:盛亚杰审核人:李家东批准人:兰国军 主办单位:设备处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生效日期:2008年5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保证变更及签证的合理性、真实性,避免因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变更是指因施工条件改变、甲方要求或设计原因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发生变更。 第三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原因,出现了与合同约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甲方与施工单位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程及零星工程。 第二章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项目(即新增工程)。 1、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的文件。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后报项目部和设备处审核、编号并加盖项目

部和设备处公章后下发。(其中分部工程变更大于50000元的需经相关部门论证后方可实施) (1)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变更通知单”为标题,并且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 2、在合同范围内,根据甲方要求取消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施工项目或外委其他单位施工的项目可做工程变更。 3、施工条件的变更按现场签证处理。新增工程另签补充协议。 第六条工程变更(除设计变更)的审批 施工员填写工程变更单→项目经理审核→预算员复核→设备处主管领导审批→返项目部或设备处存档、编号、下发。 第七条发生工程变更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见附件一),内容要求必须用电脑打印。 第八条工程变更必须在签字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返到设备处预算室,否则不予结算。 第九条工程变更归档 1、工程变更份数和发放方法,同图纸的份数和发放方法。 2、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工程变更资料归入竣工资料中交由行政管理处档案室存档。 第三章现场签证 第十条现场签证的范围 1、根据甲方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可做现场签证。 2、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在合同中无明确规定时,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伍家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明确变更、签证的权限范围,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及质量要求,同时为工程结算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依据,认真做好现场签证及有效控制签证流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现场签证的原则:1)准确计算原则;2)实事求是原则;3)及时处理原则;4)避免重复原则; 5)现场跟踪原则;6)授权适度原则。 第三条现场签证的基本要求:1)真实性;2)合理性;3)准确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对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负责判断签证内容是否属签证范畴,负责权衡、分析是否予以签证,得出结论上报甲方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 第五条公司授权派驻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协调管理与实施;负责判断监理签证内容是否属签证范畴,负责权衡、分析是否予以签证,得出结论上报工程部。 第六条工程部负责审查签证内容,签证范畴是否属于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以外的工作,对是否予以签证得出结论,会同

法务部对予以签证的费用进行经济性评审。 第七条工程施工方(简称乙方)负责对甲方或监理下达的指令及需由乙方签证的工作内容进行签证,并对签证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现场签证内容及权限 第八条现场签证的内容 1、工程量清单范围以外工作内容的。 2、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的。 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的。 4、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确认的。 5、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证的。 6、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第九条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全权负责签证的工程量投资估算不超过5万元,若签证的工程量投资估算超过5万元,需责任方提出设计变更或工作联系单后,建设单位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协同甲方专业工程师、甲方造价管理人员共同审核批复后再实施。 第四章现场签证参加人员 第十条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公司专业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根据签证的权限,确定参加签证的人数,参加签证单人员最少不少于3人,即现场代表、监理单位代表、乙方代表。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建设项目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试行) 二0一一年一月 目录 1.总则 (2) 2.工程签证内容 (3) 3.工程签证管理职责 (4) 3.1承包单位职责 (4) 3.2监理单位职责 (4) 3.3指挥部各职能部门职责 (5) 4.工程签证申请与审批流程 (6) 5.工程签证资料规定 (9) 6.附表及附图 (12)

1总则 1.1为加强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规范工程签证申请、审批流程及费用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 1.3参与工程签证的人员须遵守“守法、公正、科学”的准则,签证内容必须真实反映事实,工程签证的计量计价须严格按合同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1.4工程签证的支持材料必须合法有效、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异议、图示尺寸准确。 1.5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通过的工程签证费用,可作为办理工程进度款计量支付的依据,具体计量支付还须符合相关合同规定;只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程签证费用才能纳入工程结算内容。工程签证费用的最终审定以政府广发行结算审核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1.6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工程变更的内容包括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其他变更。 1.7工程签证:在工程变更执行过程中,由于非承包单位原因引起费用增减而

发生的,且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经监理单位和指挥部确认的工程(作)量,按规定办理的凭证。 1.8工程签证必须要“一事一签、随发生随签”,承包单位须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报送工程签证,逾期报送的,指挥部有权不予受理。 1.9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是工程签证的归口管理部门,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未尽之处,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处理。 2工程签证内容 2.1可办理工程签证的内容 2.1.1因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的约定不符,或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必须由承包单位承担的费用(风险)以外而发生的工作内容。 2.1.2承包单位已按原施工图纸施工,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返工、修改的工程(作)量,且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原施工情况的工作内容。对设计变更中属于新增且又能在竣工图中反映的项目,则不属于签证范围。 2.1.3指挥部指令承包单位实施且属于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必须由承包单位承担的费用(风险)以外而发生的临时工程(作)量。 2.1.4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环境及条件限制,或指挥部施工总体部署要求等原因,其他承包单位在严格按照经指挥部、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时,

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企业标准 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Q/SDJG -2015 1 目的 为了规范现场签证管理,建立健全现场签证审批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管理。 3 部门与职责 3.1 基建/安装工程部负责督促按规定程序办理、监督、审核现场签证。 3.2 造价管理部参与、审核现场签证。 3.3 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组织工程量现场签认;监督现场签证的实施;审核现场 签证文件。 3.4 施工单位负责提出现场签证;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现场签证文件; 3.5 稽察室负责现场签证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量现场会签。 4 现场签证范围 4.1 施工图纸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图纸中未标明按规范必须施工的;图纸 图示尺寸未标注或标注有误的工程内容; 4.2 设计内容不完善的工程内容;土石方工程;甲方原因增加的工作内容;4.3 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对实际实施情况的确认; 4.4 施工合同中规定的以及其他需要办理签证的内容; 4.5 严禁同一工程内容重复办理签证; 4.6 本规定与施工合同冲突的以施工合同为准。 5 现场签证报批程序 5.1 现场签证分为措施性签证和实体性签证。措施性签证按《工程变更管理规 定》报批,实体性签证按本条5.2至5.11款执行。 5.1.1 实体性签证:形成合同工程实体的签证;

5.1.2 措施性签证:不形成合同工程实体的签证;或形成合同工程实体但是因 施工安全或施工技术要求的签证。 5.2 实体性签证工作流程(如图4). 5.3 施工单位提出并填写工程签证单附表1:《工程签证单》、附表2:《工程量 计算书》(一式二份)。 5.4 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基建/安装工程部(专业工程师通知造价、稽查 部门)会审或现场会签工程量; 5.5 施工单位编制、报审现场签证文件(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和工程量计算支持 文件)(一式二份); 5.6 监理审核现场签证,同意并签字确认;或补充资料重新申报; 5.7 基建或安装工程部审核现场签证,同意并签字确认,交付造价管理部;或 通过监理要求施工单位补充资料重新申报; 5.8 造价管理部接收资料,审核现场签证并返回基建或安装工程部;或通过监 理要求施工单位补充资料或重新申报; 5.9 基建或安装工程部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现场签证; 5.9.1 属权限外签证项目,基建或安装工程部填报附表3-1:《现场签证费用审 批表》(权限外),报集团审核。审核通过,批准文件返回基建/安装部; 或退回,要求基建/安装部通过监理通知施工单位补充资料或重新申报,或否决签证,基建/安装部通知监理不予签证; 5.9.2 属权限内签证项目,基建或安装工程部填报附表3-2:《现场签证费用审 批表》(权限内),报石化核心层审核。审核通过,基建/安装工程部报集团备案,并接受备案文件;或退回,要求基建/安装工程部通过监理通知施工单位补充资料或重新申报,或否决签证,基建/安装工程部通知监理不予签证; 5.10 基建/安装工程部将现场签证批准文件通过监理返回至施工单位。 5.11 签证项目实施完成,需按本条第5.3款、5.4款办理工程量现场会签手续。 6 现场签证办理时效 6.1 各单位报送、审核、审批现场签证必须在7日内完成;第“5.4”款的现场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明 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与其分包商所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 3.1设计变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协商一致须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 计文件资料,由设计单位发出由前述四方共同签字确认的设计文件。 3.2工程洽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经协商一致调整原施工合同中的非 设计文件事项,在无需另签订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根据 建设单位的书面指示,由施工单位发出由前述四方共同签字确认的 备忘文件。 3.3现场签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图纸完 成了施工内容,且工程质量合格,但建设单位又发生了设计变更,

导致实际施工现场已完工程拆除,根据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的书面指示,由施工单位发出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核实现场后共同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3.4提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劳务单位必须填报《工作联系单》,各方达成一致意见,重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必须附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发出的《工作联系单》是办理有关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依据之一。 3.5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工艺、材料、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3.6办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必须依据合同约定、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节约能源、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节约造价、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依据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办理。 第二章 第四条职责与分工 建设部:专业工程师初审,项目技术负责人复审,项目经理审批后报公司; 技术部:分析签证、洽商的技术可行性,审核技术要求和工程量; 计划部:评审费用的合理性,对签证、洽商编制估算费用,调控预算; 采购部:审查工程量,确定施工单价和总价; 风控法务部:监督全过程; 主管副总:主管工程、采购副总审核; 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管理程序和方法 专业分包队的变更、签证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业主经济签证为依据,根据工程现场情况,专业分包编制、提交经济技术签证单先

建筑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流程及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流程及实施细 则

建设项目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试行)

二0一一年一月 目录 1.总则 (2) 2.工程签证内容 (3) 3.工程签证管理职责 (4) 3.1承包单位职责 (4) 3.2监理单位职责 (4) 3.3指挥部各职能部门职责 (5) 4.工程签证申请与审批流程 (6) 5.工程签证资料规定 (9) 6.附表及附图 (12)

1总则 1.1为加强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规范工程签证申请、审批流程及费用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 1.3参与工程签证的人员须遵守“守法、公正、科学”的准则,签证内容必须真实反映事实,工程签证的计量计价须严格按合同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1.4工程签证的支持材料必须合法有效、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

尽、文字表述无异议、图示尺寸准确。 1.5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经过的工程签证费用,可作为办理工程进度款计量支付的依据,具体计量支付还须符合相关合同规定;只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程签证费用才能纳入工程结算内容。工程签证费用的最终审定以政府广发行结算审核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1.6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工程变更的内容包括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其它变更。 1.7工程签证:在工程变更执行过程中,由于非承包单位原因引起费用增减而发生的,且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经监理单位和指挥部确认的工程(作)量,按规定办理的凭证。 1.8工程签证必须要“一事一签、随发生随签”,承包单位须在本办法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第一章设计变更管理 规定目的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1.1 特制定本流程。合理性和经济性,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1.2 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消除设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第二条或者发包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规划设计部)代签。设计变更共分为三类:(一)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 100000元(含)以下的;(二)较大设计变更: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以上,(三)重大设计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 100000元以上的。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设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第三条(一)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三)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四)由客户提出的变更申请。对上述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工程部(森林湖工程部、新都第三条、规划设计部和成本控制部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汇工程部)设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第四条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号(如怡丰森林湖项目18第五条设计变更单由规划设计部按楼号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与后附的设计院出)1页,编号应为 YF-SLH-18-JZ-1-1 楼建筑第一次变更,变更页数为具的变更单内容对照。设计变更的控制第六条.设计变更控制原则:1符合国家规范: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1.1 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保证使用功能:1.2 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 . 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1.3 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加节约成本; 1.4 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 2.变更内容: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完整版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为了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权益,减少施工、结算中因变更、签证不规范引起的纠纷和争议,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共同执行: 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1、设计变更的确认: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院签发,格式执行建委规定的表格。 2、现场签证的确认: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生效。手续不全者则视为无效签证。 3、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执行变更、签证的程序和责任: 1、承包人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应根据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执行。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经确认后的变更、签证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与顺延。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接受甲方按该部分工程造价30%的违约处罚。 4、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提交发包人,否则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三、变更、签证价款的确认: 1、承包人在接到确认后工程变更、签证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变更、签证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中一并提出。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2、发包人应该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14日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则认为生效。 3、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1)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确定价款。(2)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本合同附加条款中的第3.2条执行。 (3)按本条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5、无效变更、签证不予结算,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规范工程签证行为,确保工程签证的合法合规及真实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签证定义及分类 1、工程签证指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所进行的签认证明。工程签证是办理补充协议、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审计的重要依据。 2、工程签证主要分为工程经济签证和工程工期签证。 工程经济签证即工程量签证指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超出合同范围或超出施工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增减所进行的现场签证。 工程工期签证指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因业主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的签证。 二、工程签证办理依据 工程签证办理依据包括: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施工图纸、设计交底等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相关措施;现场实际情况;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等相关文件;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工程签证适用范围 凡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办理工程签证:

1、施工合同或招投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以工程签证形式办理的工程量; 2、在施工图纸或招投标文件中无法明确具体数量而只有在施工过程中才能确定,且在竣工图上无法反映或没有反映的工程量; 3、施工合同未涉及或招投标文件发生漏项的而施工过程中确实发生,在竣工图上无法反映或没有反映,并经业主认可的工程量; 4、在施工合同之外,因业主要求增加的零星工程量; 5、根据合同约定,因业主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暂停及工期延误; 6、突发事件和应急工程所产生的工程量。 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增减,按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办理设计变更完工确认单,不再重复进行工程签证。 四、工程签证职责划分 施工单位对符合办理工程签证要求的工程量或工期索赔,提出工程签证申请。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签证申请审核其合理性,并对工程量或工期进行初步审核。 BT业主(BT项目)综合监理单位意见,审核施工单位签证申请的合理性,并对工程量或工期进行初步审核。 工程一部、工程二部(以下简称工程部)负责工程类的工程签证的办理和实施,材料部负责材料、设备类(甲供)的工程签证的办理和实施,根据合同等相关依据,综合监理单位及BT业主意见(BT项

_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一、工程签证界定: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超出合同范围或超出施工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及工作量增减进行现场记录、确认、审核、形成书面记录,为办理补充预算、工程付款、工程结算提供依据。 工程签证包括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特急零星项目。 二、现场签证流程: 1、施工单位(或甲方工程部)书面申报工程签证附件。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三方现场审核、确认增减工程量,在附件上三方签字。 3、由工程部专业主管工程师填报工程签证会签单。 4、预算部复核。 5、总工及分管副总审批。并在附件上签署最终审定意见。 6、将签署最终审定意见的附件返回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预算部,作为结算及付款依据。由预算部将签证纳入项目成本预警系统。 7、工程签证会签单原件留预算部,复印件留工程部备查。 三、签证权限: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加盖公章。

2、监理单位:总监(或总监代表),加盖公章。 3、工程部:专业主管工程师,工程部经理。 4、预算部:主管工程师,预算部经理。 5、高管:总工、分管副总审批。 非以上人员签字均为无效签证。签证流程经办人为工程部专业主管工程师。在签证过程中实行量价分离原则,工程部确认发生的工程量,预算部负责工程量的计算和套价。 四、签证时效: 工程签证严禁事后补办,施工单位必须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提交签证附件,非隐蔽工程完成3日内提交签证附件,监理单位和工程部接到签证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预算部接到签证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公司高管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若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的时间提交签证单视为放弃签证,逾期不予办理。 五、设计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有问题,必须上报公司分管副总,并会同设计院研究,由设计院出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施工前经四级审核:监理、工程部、预算部、公司高管。最后由公司副总在设计变更上签署意见,下发实施。 若由施工单位或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均由提出方出方案,按以上流程审核。 六、特急零星项目: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签证定义 (2) 第二章签证种类 (3) 第三章签证格式 (4) 第四章签证审批 (5) 第五章签证归档 (7) 第六章考核要求 (8) 第七章附则 (9)

为加强工程建设精细化管理,严格按设计施工,不任意增加工程量,从严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全市工程建设的投入产出比,同时充分调动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做到通信工程建设签证的规范法、合法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签证定义 第一条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在履行施工承包合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协商一致,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工期顺延、经济索赔等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是项目最终结算时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也是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赋予建设方代表进行现场签证的权力,是保证建设方代表顺利开展工作,确保工程项目“进度、质量、造价”最终实现的重要条件。 第三条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多,存在着诸多风险,加上目前由于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承包商随意做出不合理的承诺,盲目采用垫资、压低报价、串标、围标等方式谋取中标,待工程中标后,通过采用假变更、假签证、假协议的方式弥补投标压低价的损失,使建设方陷入投资资金无法掌控的境地。

第二章签证种类 第四条工程技术签证的管理。 (一)工程技术签证是建设方与承包商对某一施工环节技术要求或具体施工方法进行联系确定的一种方式(包括技术联系单),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具体化和有效补充。 (二)因其有时涉及的价款数额较大,故不可忽视。 第五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 (一)工程经济签证是指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场地变化、建设方要求、环境变化等可能造成工程实际造价与合同造价产生差额的各类签证,主要包括建设方违约、非承包商引起的工程变更及工程环境变化、合同缺陷等。 (二)因其涉及面广,项目繁多复杂,要切实把握好有关工程定额、相关文件及合同条款规定,尤其要严格控制签证范围,确保签证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建筑材料单价的签证管理。 (一)价格签证要符合招标文件和市场行情。 (二)价格签证的依据:首先是不得超过投标单位中标造价所规定的同类材料价格;其次要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为指导价;再次对建设方供应材料或图纸以外的大宗材料等,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必须实施政府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编号:SM-ZD-67111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总则 1.为加强基建工程现场签证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法(B版)、《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A 版)》、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现场签证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合同结算的重要依据。 3.对现场签证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本办法明确和规范了现场签证的内容、范围以及现场签证人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及签发的程序。 4、设立了现场签证相应的监督、复核机构。凡违背签证管理规定的,追究签证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5、施工承包商应在签证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签证申请,否则视为主动放弃,将不再给予签证。 6、现场签证的管理分为现场见证和费用签证两个环节。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 1.业主授权派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2.工程施工方(简称乙方)负责对甲方下达的指令或需由乙方签证的文件的签证。 二.签证工作内容 1.基础开挖到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签证确认。 2.合同以外的土方工程。 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内容。 4.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以确认的。 5.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6.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三.现场签证参加人员 甲方代表、甲方预算员、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 四.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 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甲方工程部、成本部、监理单位、乙方各留一份,现

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四方签字盖章完毕,否则签证单视同无效。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 五.现场签证程序 1.乙方提出签证申请甲方、监理单位同意进行签证甲方代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量测量、签字确认。 2.乙方填写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单必须使用国家统一标准规范表格)各单位必须签字盖章并留存乙方对签证单做一份完整预算作为结算依据。 六.现场签证结算方式 1.单体施工单位分三个阶段分别办理签证结算。即基础部分、主体结构部分和安装及装修部分。每个阶段在正式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结算资料提交到甲方成本部,否则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 2.外网、景观及零星工程合同外签证(仅为建安及天一园林公司),每月5日前必须将签证结算资料提交到甲方成本部,逾期停付工程款。 七.签证的效力 1.乙方应予提报签证的文件,但未经甲方签证的,均属无效。已实施未经签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对甲方的指令确有异议(拒签),在甲方坚持要求执行时,乙方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拒不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则由乙方承担。

完整版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2018修试行版

设计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第一章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1.1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流程。 1.2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设计变更对工程成 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特殊情况可以由发包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设计部或工程部)签字确认。设计变更共分为两类: (一)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含)人民币以下的; (二)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以上,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 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的。 第三条设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 (一)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在提交施工图后,因设计内容自身的错、漏、碰、缺等原因,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提出的建筑、结构、水、电、景观、装修等专业的修改要求; (二)由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部门为改进设计效果提出的变更;市场营销部提出基于销 售需要提出的变更;成本部开展成本优化工作,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商管公司根据后期运营以及招商需要提出的变更;公司管理层提出的变更; (三)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监理、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 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施工单位为了方便施工,或施工过程中发现的 地质、水文实际与勘察报告、资料不符而提出变更;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 (四)由客户提出的变更申请,商管公司根据运营及招商需求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四条对上述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工程部、设计部、成本部以及相关部 门(前期部、营销策划部、商管公司)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如确实需变更,走设计变更流程后由设 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 第五条设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 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六条设计变更控制相关部门的职责: 1工程部:作为现场管理部门负责对设计变更的实施及验收的管理工作,同时做好设计变更工程量的核实、记录工作,所有设计变更的实施均应有现场记录(附简图、尺寸)或照片(如需要),为设计变更(签证)处理,准备基础性工程资料。 1.1办理工程部、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手续; 1.2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并下发成本管理部或营销策划部; 1.3对设计变更的施工工艺进行把控;

工程签证管理规定模板

工程签证管理规定

工程签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所属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凡发生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施工技术、地质状况发生变化或现场管理而导致的工程费用增加等事项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条所属公司必须严格控制工程签证的发生, 应在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现场施工管理环节中做好预控, 避免因设计缺陷、招投标及合同约定不严谨、现场施工管理计划性及协调性不强引起的工程签证。 第三条除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可作计价计量调整外( 如工程量) , 其它所增加的各项费用均以”工程签证单”方式给予增加, 非”工程签证单”的其它文件均不属于经济文件, 在工程结算时均不予增加; 所属公司与承包( 供应) 单位签署合同时, 本条款应作为合同条款之一。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因设计原因发生变更而增加工程费用的签证,由所属公司设计部门负责, 由设计总监签署意见,并依此作为考核设计部门的依据。 第五条因施工条件、技术措施、施工工艺、现场管理等原因发生的工程签证, 由所属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 由工程总监签署意见, 并依此作为考核工程管理部门的依据。 第六条因合同条款原因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或赔偿发生的签证, 由所属公司成本管理部门负责, 由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 并依此作为考

核成本管理部门的依据。 第七条在工程签证发生前, 由所属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向承包( 供应) 单位下达”工程任务联络单或技术联络单”并对下达联络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工程管理部门须要求签证单位对签证内容表述清晰、依据充分, 能够清楚计算其签证最终结果。 第八条所属公司成本管理部门负责对联络内容的复核、审查与跟踪落实, 参与工程测量、负责计价、审核签证金额, 对签证内容的准确性、签证程序规范性、有效性及签证金额误差负责。 第九条所属公司签证档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程签证单编号盖印, 统计台帐及存档等签证管理工作, 在每月30日前将本月发生的签证单按编号顺序分类汇总后, 报送公司总经理及各经办部门, 抄送投资公司造价招标采购部备案审查。 第十条投资公司造价招标采购部负责对所属公司开发项目所发生的签证进行复核与审查、分析, 负责工程签证的规范性的监督, 定期进行签证复核、审查、分析并通报情况, 根据本规定对所属公司签证管理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发生金额在5万元以下( 包括5万元) , 应由监理单位、工程部、成本管理部门相关经办人、负责人共同会签, 涉及设计变更增加的签证单设计总监参加会签后并加盖”签证编号专用章”方可有效。 第十二条工程签证发生金额在5-10万元( 包括10万元) 间, 签证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利辛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工程签证变更管理办法 利辛县安建新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签证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程签证变更是指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所发生的且不能在竣工图反映的工程量签证、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所增减的工程签证。一般包含签证单及其附件(原始记录、计量所需附图、反映工程状况变化的影像资料等)。第二条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内容必须办理委托手续,造价超过合同价10%的必须重新签订合同。 第二章工程签证变更办理流程 第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工程内容发生的 2天内,签署原始记录,并上报项目公司建设管理部。 第四条签证单必须在签证内容完工并验收合格后10 天内(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逾期建设管理部不得受理。 第五条建设管理部在收到工程签证单后24小时内,对签证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送至技术质量部审核。 第六条技术质量部在收到工程签证单后 24 小时内,对签证内容的合理性进行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送至合约法务部核验。 第七条合约法务部在收到工程签证单后72小时内,对签证单中的工程数量及价格进行核验,确认无误后报至项目公司领导审批,项目公司领导于24小时内审批完成,审批完毕当天盖章后提交至政府部门审批,政府部门于 5 日内审批完成后返至项目公司。 第八条建设管理部与施工单位对签证内容有意见分歧时,建设管理部必须在24 小时内签署意见返还施工单位签收并存档;若技术质量部或合约法务部或项目公司领导对签证单有异议时,统一由建设管理部在收到技术质量部或合约法务部或项目公司领导的签署意见后,当天以书面形式将意见返还施工单位签收。

对有异议的工程签证必须在5天内由项目公司同施工单位协商解决完毕,对签证资料不全造成项目公司不予签认的,施工单位应在收到退回文件 5 日内完善资料重新上报;对不符合签证要求的,不予签认。 第九条上报的签证单必须加盖监理项目章和施工单位章。 第十条涉及工期延期的工程签证需办理工期延期审批手续,三天以内的工期延期由项目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工期延期由项目公司董事长审批。(签证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第三章工程签证原始记录的填写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原始记录必须在签证内容发生当天,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格式见附件2) 第十二条工程签证原始记录上必须注明工程内容的具体位置和部位,必要时需附图标注,以满足计量、计价要求。 第十三条对可反映工程内容和工程状况变化的现场面貌,一定要拍摄影像资料,作为原始记录与签证单一起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工程签证的填写要求 第十四条签证单一式伍份:施工单位壹份、监理单位壹份、项目公司贰份、政府部门壹份。(格式见附件3) 第十五条签证单应注明合同编号并按照项目公司的文件要求统一编号,建设管理部设计台帐,予以登记、存档。 第十六条签证单必须附有工程签证原始记录。 第十七条签证单须注明签证理由,必须和原始记录一致。 第十八条无图计量的签证内容,在签证单上必须注明具体工程量。工程量必须和原始记录凭证中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量一致,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际标准单位或习惯使用单位。 第十九条签证单必须注明签证内容发生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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