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

发布: 2010-07 阅读: 612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 2010年3月24日印发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

(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

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5、智能系统的自测及专业检测。

第七条推行样板间(户)制度。

(一)在主体验收时应同时完成公用建筑、住宅样板间:

住宅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标准户型一户,卫生间内管道及器具排列应合理。公建公共卫生间的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代表性的卫生间(含男女公厕)。高大、复杂公共建筑完成有代表性的走廊及一个房间吊顶内样板。(二)、高大、复杂、高级装饰公共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应完成以下样板:在标准层选择有代表性的房间、管道间、强弱电间、楼层空调机房等各一间,图纸

要求内项目全部完成。强弱电间、管道间墙地面要抹灰刷涂料,强弱电间、管道间应有照明。

第八条室内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采暖、空调水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冲(吹)洗,必须将管道内污浊物冲洗干净。

第九条给水、热水、消防喷淋、采暖、蒸汽、空调水、排水与电配管及桥架线槽在同一区域安装时应按照规范规定保持合理间距。

第十条支吊托架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按相应图集标准制作并安装牢固,禁止采用电气焊对支吊架型材进行切割、开孔。

2、地下室、机房等部位立管悬空处应设支架、支墩或采取其他支撑措施;管道与设备连接处,应设独立支、吊架。支吊架与管道接口处距离应不小于50mm。

3、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人体易接近的低于1.8m的支架应作倒角处理。

4、非金属材料(管道、电缆等)采用金属支架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

5、支吊托架安装应平、正、顺直、吊杆垂直(有热胀冷缩要求的除外);角钢支架的迎人面及上表面应是平面。

6、支架与管道接触紧密,严禁使用钢筋棍、木楔等材料安装固定;支架的焊口平整饱满,油漆光亮光滑。支架与墙面、顶板接触部位应清晰干净。

第十一条各种管道保温:保温材料材质、规格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护层压接正确,结合紧密;风管保温钉的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空调水管道木托应防腐良好,与管道保温结合紧密;室外、屋面的管道保温外保护层宜采用金属板材外壳。

第十二条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明装塑料水管(排水塑料管除外)穿过楼板及出楼地面均应加保护管;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均匀且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煤气管道安装前应预埋钢套管,严禁在涉水房间、部位后开孔洞。

第十三条涉水房间的各种管根应做围水试验,在竣工时必须蓄水验收。

第十四条水、电、暖、空调各种管道在施工过程中的预留朝上的管口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临时封堵。严禁管道预留管口处于敞口状态或采用废纸、塑料袋等杂物封堵。

第十五条室外给排水、采暖入口、消防、强弱电井井盖选用应正确,不得混用,标志应清晰,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油漆防腐完整,采暖井应水泥抹底做集水坑,给水、消防、强弱电井井底应有渗水措施,宜采用石子或粗砂等铺底。井内给水、采暖、消防管道应做保温,保温应严密。井室应按照设计及标准图要求施工,另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给水井内阀门、水表等安装位置应正确,井壁距阀门或法兰的距离不得小于250mm。塑料给水管道上的水表、阀门须设独立的支承装置。

(二)室外排水检查井流水槽做法应符合标准图集要求。

(三)采暖入口装置应设施齐全,各类阀门、计量表、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等应严格按照设计或标准图要求施工。

(四)室外强弱电井应具备防水功能。井内电缆应绑扎固定在金属支托架上,金属电缆保护管管口应制作成“喇叭口”,穿电缆后应密封。

第十六条管道、阀门、设备的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民用建筑工程范围内安装在屋面、管井、吊顶、地下室、车库、地沟、设备间等处的管道要标明系统名称、介质及流向。

(二)管道标识的部位: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和穿墙两侧,吊顶内管道直线段长度超过15m左右时,应在检修口位置标识,管井内管道每层均要标识。

(三)对于需要定期检修及启闭的阀门应挂牌标识。

(四)各类设备应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等。

第十七条住宅工程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弱电干线(管),不应布置在住户套内。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电气已经按图纸施工完,应接入正式电源。当确有实际困难,采用临时电源时,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

(二)已经接入正式给水管网,压力正常;各种水系统应在工作压力下送水。当环境温度≤-5℃时可不要求有水压,但有三方签字的水压试验报告。

(三)室外强弱电井、水井、采暖进户装置、化粪池全部完成,排水与市政管网连通。

(四)智能工程及其它项目按图纸施工完且已经经第三方检测合格。

(五)太阳能工程已按照图纸设计施工完成。

(六)采暖计量及控制按照图纸设计施工完成。

(七)电梯必须经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联合验收合格。

第二章给排水、采暖工程

第十九条给水塑料管阀门、水表、水嘴处应采用角钢支架或专用支架。

第二十条消防箱应内外清洁,不得锈蚀,栓口不得影响快速接头连接;箱内报警线路敷设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排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排水塑料管须按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m。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二)六层及以上住宅工程底层排水管应单独排出。通向室外排水检查井的排水管,穿过墙壁或基础必须下返时,应采用45°三通和45°弯头连接,并应在垂直管段顶部设置清扫口。

(三)明装塑料排水管管材管件应基本无色差。

第二十二条卫生器具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卫生器具安装高度如设计、产品说明无要求时应符合规范要求。

(二)卫生器具的安装应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安装固定。

(三)洗脸盆、洗涤池等下水存水弯接口密封应严密。

(四)蹲便器安装就位后应高出装饰地面5mm左右,面砖套割应吻合。

第二十三条地漏水封不得小于5cm,地漏篦子应低于地面5mm,地面向地漏找坡;洗衣机地漏必须使用专用地漏或直通地漏加返水弯。

第二十四条采暖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焊接钢管管径大于32mm的管道转弯,在作为自然补偿时应使用煨弯。塑料管和复合管宜使用管道直接弯曲转弯。

(二)采暖干管拐弯处应采用煨制弯,采暖主立管和干管的分支与变径连接时不得采用T形连接,管道上使用的弯头外径应与管道同径,热水系统干管变径应顶平偏心连接。

(三)埋设在地面垫层内的采暖管道三通分流处与拐弯处净距不应小于600mm。第二十五条散热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铸铁或钢制散热器表面的防腐及面漆应附着良好,色泽均匀,无脱落、起泡、流淌和漏涂缺陷。

(二)散热器背面与装饰后的墙内表面安装距离,应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如无要求时,应为30mm。卫生间散热器底部距地不应小于200mm。

第二十六条地面下敷设的采暖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加热盘管弯曲部分不得出现硬折弯现象。

第二十七条隐蔽安装的采暖管道在墙表面或地表面上应标明暗管的位置和走向。

第二十八条分、集水器型号、规格、公称压力及安装位置、高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提倡暗装,明装时应有防护。出地面管道应顺直,不得出现硬折弯和压扁现象,与分、集水器连接严密。

第二十九条散热器温控阀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采暖系统试压合格后,必须对系统进行冲洗并清理过滤器及除污器。系统冲洗完毕应进行调试,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若暂不具备供热条件,参建三方要签订调试协议。

第三十一条中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水给水管道不得装设取水水嘴。

(二)中水供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并应在外壁涂浅绿色标志;中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均应有“中水”标志。

(三)中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和楼板内。如必须暗装于墙槽内时,必须在管道上有明显且不会脱落的标志。

第三十二条室外给排水及供热管道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主要指水表井、化粪池、采暖入口装置以内部分):

(一)埋地金属管道防腐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管道在埋地敷设时,管顶的覆土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排水管道埋设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和通水试验,排水应畅通,无堵塞,管接口无渗漏。

第三章通风与空调工程

第三十三条水平悬吊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防止摆动的固定支架,每个系统不应少于1个。金属风管垂直安装, 支架间距不应大于4m, 非金属风管垂直安装,支架间距不应大于3m,非金属风管与金属支架间应设衬垫;单根直管至少应有2个固定点。

第三十四条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第三十五条柔性短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柔性短管的长度,一般宜为150~300mm,其连接处应严密、牢固可靠。柔性短管的安装,应松紧适度,无明显扭曲。

(二)柔性短管不得作为找正、找平的异径连接管。

(三)设于结构变形缝的柔性短管,其长度宜为变形缝的宽度加1OOmm及以上。

(四)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第三十六条防火阀及排烟阀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防火阀、排烟阀安装方向、位置正确。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距墙表面不应大于200mm。

(二)防火阀直径或长边尺寸大于等于630mm时,应设独立支、吊架。

第三十七条风口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牢固,与装饰面相紧贴;同一厅室、房间内的相同风口的安装布局协调,排列整齐;表面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可靠。

第三十八条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组安装前应进行单机三速试运转及水压检漏试验。

(二)机组应设独立支、吊架,安装的位置、高度及坡度应正确、固定牢固。

(三)机组与风管、回风箱或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第三十九条空调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供回水阀门及过滤器应靠近风机盘管安装。供回水管与风机盘管应为弹性连接。软管的连接应牢固、不应有强扭和瘪管现象。

(二)冷凝水排水管坡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其坡度宜大于或等于8‰。软管连接的长度,不宜大于150mm。凝结水系统保温前必须进行充水试验,不渗漏。

(三)冷(热)媒水、冷却水系统管道机房内总、干管的支、吊架,应采用承重防晃管架,与设备连接的管道管架应有减振措施。当水平支管的管架采用单杆吊架时,应在管道起始点、阀门、三通、弯头及长度每隔15m设置承重防晃支、吊架。(四)竖井内立管的固定支架、支架及伸缩器位置构造符合要求。

(五)闭式系统管路应在系统最高处及所有可能积聚空气的高点设置排气阀,在管路最低点应设置排水管及排水阀。

第四十条管道与水泵、风机、机组的接管必须为柔性接口,柔性短管不得强行对口连接,与其连接的管道应设置独立支架。

第四十一条防腐与绝热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结构应能单独拆卸。

(二)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绝热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

(三)空调水管、风管穿楼板处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

第四十二条机房中应有正常的检修通道及维修空间。

第四十三条通风与空调工程系统安装完毕,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若条件暂不具备,参建三方要签订调试协议。

第四十四条住宅工程的空调搁板、穿墙预留洞、冷凝水管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且满足功能要求,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达到使用条件。

第四章建筑电气工程

第四十五条建筑工程供电系统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接线方式正确。

第四十六条电线、电缆导管和线槽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管口光滑无毛刺,厚壁钢导管进箱盒及甩头处应套丝,锁母、护口齐全。导管与接线盒材质应一致。JDG管和KBG管的连接及管与箱盒的连接必须采用配套的专用连接件,暗装时要有防止混凝土进入管内的防护措施。

(二)金属的导管和线槽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齐全可靠符合要求,JDG 管的紧断螺丝应拧断。

(三)采用焊接钢管作导管时管内外壁应防腐处理;埋设于混凝土内的导管内壁应防腐处理。

(四)墙体内暗敷集中布置电导管和大管径电导管的部位应用混凝土浇筑,成排敷设的管间距不得小于15mm,排列整齐。

(五)在主体验收前,对电气导管进行清理,管内应无杂物、积水。

(六)柔性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柔性导管与电气设备、器具连接的长度在动力工程中不大于0.8m,在照明工程中不大于1.2m;

2、可挠金属管或其他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或电气设备、器具间的连接必须采用专用接头,连接牢固;

3、可挠性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不能做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七)安装在木装饰及软包部位的配管与接线盒,导线严禁外露,开关、插座、灯具、接线盒必须与装饰面平齐,不用的敲落孔应保持封堵状态。

(八)吊顶内配管应按照明配管要求,横平竖直;距离箱、盒300mm左右应设支吊架,其他支吊架间距应均匀;吊顶内装设的接线盒、灯位盒,接完线后,必须加盖封堵,其朝向应便于检修和接线。

(九)室内进入落地式配电柜的导管应高出基础地面50-80mm,排列应整齐,管与管之间有一定间距(宜15mm左右)。

(十)墙面明装电线管不应直接贴墙安装。应采用元宝底座加“Ω”卡或小角钢加“Ω”卡方式安装,进箱、盒处做等差弯应一致。

(十一)消防及应急照明用电配管明敷时外表面按规定应做防火处理。

第四十七条配电柜、屏、台、箱、盘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箱(盘)内配线整齐,无绞接、急弯现象。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相同,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多于 2 根,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

(二)照明箱(盘)内,应分别设置零线(N)和保护地线(PE 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

(三)照明配电箱(盘)安装位置正确,部件齐全,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适配,箱(盘)涂层完整;箱(盘)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四)柜、箱、盘内零(N)地(PE)排应有标识,应优先采用螺栓压接式,零地排截面应大于零、地线最大截面积;箱内配线多股线及二次线应挂锡;配线应严格按五色线配线;系统图、回路标示应齐全。PE、N汇流排导线应按顺时针压接。

第四十八条配电室、配电间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设备房内配电箱、柜上方不应有水类管道;高低压配电设备及裸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配电室门口应设置防鼠板,金属门窗应有接地措施。

第四十九条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 (PE)或接零 (PEN)齐全可靠。

(二)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30m或过变形缝处应设有伸缩补偿装置。(三)金属桥架的安装必须使用支架固定;竖向线槽、桥架不得直接固定在墙面上。电缆桥架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为 1.5~3m;垂直安装的支架间距不大于 2m。桥架与支架间应采用螺栓固定,宽度200mm及以下为一个固定点,大于200mm为两个固定点。

(四)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区的线槽桥架,按设计要求位置,有防火隔堵措施。

第五十条强弱电井内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电气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2、竖井内应敷设有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竖井内设备及桥架应与接地干线连接。

3、竖井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等通过。

第五十一条电线、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二)电缆出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柜(盘)、台处的保护管管口等处做密封处理,金属电缆管管口应做喇叭口。

(三)电缆敷设排列整齐,水平敷设的电缆,首尾两端、转弯两侧及每隔 5~10m 处设固定点;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设标志牌。

(四)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或其他能形成闭合铁磁环境之中。

(五)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六)电线、电缆穿管前,要对管路进行疏通,保证管内干燥无杂物。管口应有保护措施,不进入接线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电线、电缆后,管口应密封。(七)导线分色应符合以下要求

相线:A 相—黄色、B 相—绿色、C 相—红色;N线:淡蓝色; PE 线:黄绿双色;控制线应采用白色、棕色或紫色。

(八)电线回路标记应清晰,编号准确,具有永久性;每一电缆始末端头及分支处应挂标志牌。

(九)导管内导线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积的20%;控制和信号线路的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积的50%;电缆桥架内电缆总截面积与托盘内横断面积的比值,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十)沿墙垂直安装的线槽、桥架内每隔1~1.2m应用线卡将导线、电缆固定于线槽、桥架的横撑上。

第五十二条导线连接及压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导线接头应采用缠绕搪锡焊接包扎连接,缠绕圈数不少于5圈;绝缘包扎应从裸露部位上端10mm开始,先包橡胶绝缘胶带,再包绝缘胶布。

2、截面积在2.5mm2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拧紧搪锡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截面积大于2.5 mm2的多股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或器具的端子连接;多股铜芯线与插接式端子连接前,端部拧紧搪锡。

第五十三条普通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螺口灯舌簧应接相线(控制线)。

(二)吊顶嵌入式灯具安装应有固定灯具的专用措施,宜采用专用吊筋固定,固定点不应少于两个,不得用铁丝进行固定,软管进灯具应采用专用接头。

(三)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 2.4m 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四)卫生间、厨房间等潮湿场所采用灯具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五十四条开关、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接插有触电危险家用电器的电源时,应采用能断开电源的带开关插座,开关断开相线。

(二)潮湿场所(包括卫生间、厨房)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插座应安装防溅盒,安装高度不低于1.5m。淋浴喷头中心半径1.2m内、2.25m 以下不应安装插座。

(三)同一单位工程内开关控制方向应一致。

第五十五条防雷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防雷材料应使用热浸镀锌制品,镀锌层表面良好,无返锈、刷银粉漆现象。(二)避雷带支架间距符合要求,均匀合理;支架安装应牢固可靠,不应固定在保温层上,避雷网支持件不应小于20*3mm镀锌扁钢。

(三)凸出屋面的金属构件、管道、设备应与避雷带可靠连接。铸铁透气管当采用避雷针时镀锌圆钢直径不小于Ф12,高出管端20厘米。防雷系统与不锈钢栏杆连接可采用热镀锌抱箍卡接或氩弧焊焊接。

(四)幕墙所有金属框架应互相可靠连接,并应与防雷系统连为一体,其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五)建筑物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应按设计要求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建筑物防雷装置相连,满足防侧击雷要求。

第五十六条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总等电位联结应通过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将总进线配电箱的PE(PEN)母排、公用设施的金属管道、建筑物金属结构、电梯轨道、人工接地极引线等互相联通。联结线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总等电位各支路应有永久不脱落的标识,箱门内应有系统图,箱门外应有MEB字样。

(二)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 2 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

(三)具有浴室功能的卫生间内局部等电位联结应符合02D501-2《等电位连接安装》标准图要求。

(四)各类设备(包括外壳)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接地。

(五)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第五十七条电梯控制间内箱柜、线槽、配管、接线按上述条款执行。

第五章智能建筑工程

第五十八条施工图纸应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图未经审查和备案不得使用。凡是深化设计的图纸及涉及使用功能的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认可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过。

第五十九条智能工程的配管、机柜箱体、桥架线槽安装、线缆敷设、接地与防雷等按照电气及智能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智能工程各系统施工完成后,在有施工单位自检报告的基础上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系统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竣工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一条智能建筑竣工验收时应完成的项目:

1、公建工程所有设计的智能化系统须全部施工完成。

2、住宅工程可视对讲必须能够正常使用;电话、网络及电视线缆全部按图纸施工完,各种弱电箱必须完善,确保能够进行检测;箱内路由器、分支器、交换机等物品原则上应施工完,当确有困难时,可等用户开通服务时由弱电施工单

济建质安站字〔2016〕10号

济建质安站字〔2016〕10号 关于开展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 施工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 最近,我市个别在建工程出现外墙保温板脱落现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管理,消除工程质量隐患,经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处于外墙外保温施工阶段的工程,包括正在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的工程及外墙外保温已施工完成但单位工程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 (二)时间安排 1.自查整改阶段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15日,各参建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于4月15日前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监督巡查阶段 4月18日至5月18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拉网式监督巡查。 二、重点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 1.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行为;有无随意变更外墙外保温系统行为;重大变更是否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2. 专业承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并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对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3.监理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专业分包合同;严格执行材料进场验收及见证取样制度;是否按规范要求对外墙外保温施工过程实施巡视、旁站等监理。 (二)质量控制资料 1.材料合格证明文件 (1)保温材料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省认定证书等是否齐全有效。材料合格证是否注明工程名称、材料规格、型号、批量及使用部位,并有必要的技术指标。 (2)外墙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 外墙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是否与设计文件中外墙保温系统相一致,是否有明确的结论。外墙外保温工程所使用材料的厂家、种类是否与外墙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一致,是否存在随意变更保温材料及系统组成的现象。 (3)锚栓、网格布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2.材料复(检)验资料 (1)外墙保温材料进场后是否按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数量、项目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粘结(抗裂)材料是否与配合使用的保温材料进行粘结强度复试。 (2)现场检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人工费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的通知 济建标字[2010]7号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鲁建标字[2010]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55元;装饰工程62元,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此价。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综合工日单价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 三、本通知自2010年8月15日起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建标字[2010]18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 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鲁政字[2010]74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资折算的规定,经测算,我省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等)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42元/工日、35元/工日、28元/工日(省内各地最低工日单价详见附表)。 二、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建筑工人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测算,调整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44元/工日提高到53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市市场情况,定期测算各类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各市在规定定额中的本市人工工日单价时,应注意与省统一规定保持协调,并在发布前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各市发布的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和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作为建设市场有关主体工程计价的指导。 四、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二O一O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表.doc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3 号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3 号 关于进一步统一安装工程质量标准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目前,《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等一批新的标准规范陆续实施,为适应新标准规范要求,切实保证安装工程的使用功能,进一步统一我市安装工程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使用钟罩(扣碗)式地漏。洗衣机位置应设置洗衣机排水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普通地漏宜采用直通式地漏加设存水弯形式或使用防干涸功能的地漏,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禁止采用活动机械密封装置替代水封。 二、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设置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三、污废水排水横管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清扫口与排水横管应采用两个45°弯头连接。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

四、新建住宅建筑的套内电源插座应暗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居室(厅)、卧室、书房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墙面上。 2.分体式空调、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 3.柜式空调、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 0.3m-0.5m。 4.当设计无要求时,厨房电炊具、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0m-1.3m。 5.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 五、金属导管在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时,壁厚不应小于 2.0mm;在干燥场所敷设时,壁厚不应小于1.5mm。 塑料导管在住宅建筑内暗敷或潮湿场所明敷时,壁厚不应小于2.0mm;在非住宅建筑内暗敷时,应采用中型及以上导管,壁厚不应小于1.6mm。 六、卫生间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七、照明回路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敷设PE线,初装饰工程应预留到位,公建工程和精装修住宅工程安装的Ι类灯具应与PE线可靠连接。

济建标字[2008]4号文

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2008-5-28 14:29:00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济建标字[2008]4号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降低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设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合理分担主要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产生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承包工程范围以内,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在5%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5%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价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济南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主要材料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已约定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5%以内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三)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其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结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济建标字〔2008〕6号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 件 济建标字〔2008〕6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08]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定额站

山东省建设厅 鲁建标字[2008]27号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 见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鲁建发[20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考虑到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的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围,并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1)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砂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面砖、石材、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主要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

济建质安站字安装质量规定(11号文)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 (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

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 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5、智能系统的自测及专业检测。 第七条推行样板间(户)制度。 (一)在主体验收时应同时完成公用建筑、住宅样板间: 住宅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标准户型一户,卫生间内管道及器具排列应合理。公建公共卫生间的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代表性的卫生间(含男女公厕)。高大、复杂公共建筑完成有代表性的走廊及一个房间吊顶内样板。 (二)、高大、复杂、高级装饰公共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应完成以下样板:在标准层选择有代表性的房间、管道间、强弱电间、楼层空调机房等各一间,图纸要求内项目全部完成。强弱电间、管道间墙地面要抹灰刷涂料,强弱电间、管道间应有照明。 第八条室内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采暖、空调水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冲(吹)洗,必须将管道内污浊物冲洗干净。 第九条给水、热水、消防喷淋、采暖、蒸汽、空调水、排水与电配管及桥架线槽在同一区域安装时应按照规范规定保持合理间距。 第十条支吊托架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按相应图集标准制作并安装牢固,禁止采用电气焊对支吊架型材进行切割、开孔。 2、地下室、机房等部位立管悬空处应设支架、支墩或采取其他支撑措施;管道与设备连接处,应设独立支、吊架。支吊架与管道接口处距离应不小于50mm。 3、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

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

通知 山东省女子监狱迁建项目各相关单位: 兹定于2010年6月3日上午8:10在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东楼)一楼报告厅进行培训, 到时需携带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文件(见附件),笔记本和签字笔,并做好记录。 女监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附: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 2010年3月24日印发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 (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 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5、智能系统的自测及专业检测。 第七条推行样板间(户)制度。 (一)在主体验收时应同时完成公用建筑、住宅样板间: 住宅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标准户型一户,卫生间内管道及器具排列应合理。公建公共卫生间的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代表性的卫生间(含男女公厕)。高大、复杂公共建筑完成有代表性的走廊及一个房间吊顶内样板。 (二)、高大、复杂、高级装饰公共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应完成以下样板:在标准层选择有代表性的房间、管道间、强弱电间、楼层空调机房等各一间,图纸要求内项目全部完成。强弱电间、管道间墙地面要抹灰刷涂料,强弱电间、管道间应有照明。 第八条室内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采暖、空调水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冲(吹)洗,必须将管道内污浊物冲洗干净。 第九条给水、热水、消防喷淋、采暖、蒸汽、空调水、排水与电配管及桥架线槽在同一区域安装时应按照规范规定保持合理间距。 第十条支吊托架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按相应图集标准制作并安装牢固,禁止采用电气焊对支吊架型材进行切割、开孔。

济南市关于规费

济建标字[2005]2号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 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2005-8-8 14:23:00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5]2号 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发挥规费在工程建设中的应有作用,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安工程规费予以 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规费及费率 规费名称 费率(%) 工程排污费 0.26 工程定额测定费 0.10 社会保障费 2.60 住房公积金 0.20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0.15 安全施工费 1.50 二、有关说明 1、工程定额测定费。依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1]301号文 件的意见》执行。 2.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投标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 计税基础。 3、安全施工费。接料平台、上下脚手架人行通道(斜道)、安全网(水平网、密目式立网), 已包括在本费用中,不再单独计算。 本规费与《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清单计价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工程招投标时,不得将其作为竞争

性费用。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定额站 鲁标定字[2007]4号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各市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和改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确定,对鲁建标字[2006]2号、鲁建标字[2006]5号文件发布的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的安全施工费费率标准予以发布,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安全施工费按不同专业工程分别计取,全省统一标准如下:建筑工程(包括附属的装饰装修、水、电、暖、通、智能等)为2.0%;其他工程为1.0%。其计算基础按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施工费作为规费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自行测算发布安全施工费费率,但要加强对安全施工 费的使用管理。 四、本通知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之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 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 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潍建标字[2005]3号

关于明确潍坊市建筑工程发承包规费计算规则的通知 -------------------------------------------------------------------------------- [来源(作者):潍建标字[2005]3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建筑工程发承包规费计算规则,现明确如下: 一、适用原则 1、本通知适用于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计价活动。 2、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定施工合同价和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3、本通知与《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4、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以签定施工合同日期为准),在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可仍按原合同执行。 二、规费费用及计算规则 1、工程排污费:竣工结算时凭施工过程中环保部门出具甲乙双方签证的缴款凭据按实计入工程造价;不能办理签证手续且已缴纳该费用的工程项目,由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现场确定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 3、社会保障费:按建安工作量2.6%计取。 4、住房公积金:潍坊市的施工企业按本工程的上一年度《潍坊市价目表》人工费总和的0.8倍(上一年度《潍坊市价目表》的人工单价的0.8倍乘以本工程人工数量)的2.7%。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暂按六层以下(含六层)砖混住宅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其他结构的建筑工程暂按造价的1.8‰计入。竣工结算时凭保险部门出具的缴款凭据按实计入工程造价。 6、安全施工费: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暂按工程造价的0.5%计入,在竣工结算时按《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办法》文件执行,其中上下脚手架人行通道(斜道)、安全网项目不再在消耗量定额施工技术措施项目中体现,均应列入安全施工费中核算。 注:以上“工程造价”不含规费和税金 建筑、装饰、安装工程规费费率见附表。 三、其他 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 附表:潍坊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规费费率表 二○○五年七月七

建办质号文件

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济建质安站字2010-20装饰工程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20 号 关于印发《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工程,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所包含的内容外,还包含建筑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协调各参建单位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并应将建筑装饰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肢解发包。 2、对幕墙等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深化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工序,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中不同分项、不同工序配合、衔接环节的协调管理,注意成品保护,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破坏。对量大面广

的分项工程,尚应遵循“样板引路”的原则,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建筑装饰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第六条建筑装饰工程用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及各类特种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及施工质量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11454-2009)的规定。 第三章抹灰工程 第七条内墙面抹灰前应在墙面各种箱盒预留预埋完成后进行,且应根据抹灰层厚度及墙面各种箱盒的出墙厚度贴饼冲筋,贴饼冲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饼应用与抹灰层相同的砂浆制做,尺寸5cm见方,水平距离控制在1.2~ 1.5m左右。 2、应用与抹灰层相同的砂浆冲筋,冲筋的根数应根据房间的高度或宽度确定,筋宽控制在5cm左右。 第八条内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抹灰层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每遍厚度宜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

(招标投标)招标控制价备案操作手册(第一部分)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 备案操作手册竣工结算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五月 总目录 一、招标控制价备案操作手册 二、竣工结算备案操作手册 三、相关文件 四、参考文献: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招标控制价备案操作手册 分目录 一、招标控制价备案提交资料及受理标准 二、承诺书 三、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 四、表格范例及表格说明 五、控制价编制过程中常出现问题 1、建筑、装饰部分 2、安装部分

一、招标控制价备案提交资料及受理标准 一、提交资料: 1、经备案的咨询合同 2、经备案的招标文件 3、技术审查后的设计图纸(加盖“山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 4、建筑项目施工图建筑面积审核表 5、发改委批准的设计概算文件(限国有投资工程) 6、《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一式五份济南工程造价信息网下载) 7、承诺书 8、完整的招标控制价两份(一份报一楼大厅2号窗口,一份附电子文档报价格价格信息科,) 二、受理标准 1、资料提交齐全 2、控制价文件格式符合08清单计价要求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3、备案的招标文件完整即①招标文件格式执行最新《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且招标文件中要含完整的工程量清单②招标文件及清单要加盖招标办备案骑缝章、审核人员(招标办)签字及日期。 二、承诺书样式:

三、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 济招价备()第()号 注:1、一式5份。招标办、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机构各存1份、定额站存2份。 2、控制价1中含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元,暂列金额元。 四、表格样式及填表说明 表样1 工程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小写): (大写): 工程造价 招标人:咨询人: (单位盖章)(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字 盖造价工程师××××签字 编制人:或造价员专用章复核人:盖造价工程师专用章(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年月日复核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1、签字或盖章即可签字可盖章,签字盖章即签字并盖章; 2、招标人单位盖章必须为法人章,不得使用项目部或分公司印章; 3、编制人可以是造价工程师也可以是造价员 4、复核人必须是造价工程师并且复核人须签署复核意见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 发布: 2010-07 阅读: 612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 2010年3月24日印发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 (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济建标字号文

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提办法的通知 2009-9-30 14:46:50????-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9]7号 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提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发[2007]3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8]3号)的文件精神,我市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建筑工程实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提制度。该项制度的推出对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改善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提办法作如下调整: 建设单位办理安全报监前需先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全额存入施工企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账户,费用额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提取标准为%(其

中安全施工费2%,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为%),由原来的两次拨付改为一次性全额拨付。 施工企业应在财务管理中对该账户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不允许与工程进度款混合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此账户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有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合同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费用承担及相关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转移支付。 自2009年8月1日起,申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的建筑工程按本通知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新)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完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现将我市建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 (一)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如下: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市站或相应县(市)、区(分)站报告;施工单位尚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见附表),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市站或相应县(市)、区(分)站报告。

济建标字[2008]4号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

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 2008-5-28 14:29:00 -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8]4号 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降低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设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合理分担主要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产生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承包工程范围以内,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在5%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5%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价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济南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主要材料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已约定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5%以内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三)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其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济建质安站字

济建质安站字〔2012〕13 号 关于进一步统一安装工程质量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目前,《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等一批新的标准规范陆续实施,为适应新标准规范要求,切实保证安装工程的使用功能,进一步统一我市安装工程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使用钟罩(扣碗)式地漏。洗衣机位置应设置洗衣机排水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普通地漏宜采用直通式地漏加设存水弯形式或使用防干涸功能的地漏,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禁止采用活动机械密封装置替代水封。 二、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设置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三、污废水排水横管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清扫口与排水横管应采用两个45°弯头连接。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 四、新建住宅建筑的套内电源插座应暗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居室(厅)、卧室、书房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墙面上。 2.分体式空调、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 3.柜式空调、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0.3m-0.5m。 4.当设计无要求时,厨房电炊具、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0m-1.3m。 5.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 五、金属导管在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时,壁厚不应小于2.0mm;在干燥场所敷设时,壁厚不应小于1.5mm。 塑料导管在住宅建筑内暗敷或潮湿场所明敷时,壁厚不应小于2.0mm;在非住宅建筑内暗敷时,应采用中型及以上导管,壁厚不应小于1.6mm。 六、卫生间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七、照明回路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敷设PE线,初装饰工程应预留到位,公建工程和精装修住宅工程安装的Ι类灯具应与PE线可靠连接。 八、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监督人员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要求,加大对安装工程的检查力度,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一律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组织主体验收或竣工验收。 九、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