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汽车货物运价规则-Microsoft-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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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汽车货物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货物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省汽车货物运价计算办法,根据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在省内从事公路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托运人,发生运结算关系的,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汽车货物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汽车货物运价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制定。

第二章货物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

第三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

(一)重量单位

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2.货物运输以千克力单位。超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浮货物:指每立方米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浮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轻浮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重。

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

(三)重量计算

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各地、市制定的体积重量换算标

准计算。

4.在港、站接运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算。。

5.长大笨重、易碎、贵重、鲜活等特种货物,以及一般货物特约整车运输,无法满载者,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第五条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尾数不足1公里,进为1公里。

(二)里程确定

货物运输营运里程,按省交通厅核定的公路营运线路里程表中的里程计算。其中:市区内按市交通局核定的营运里程计算。未经核定的营运里程由承、托双方协商或共同测定,并报当地交通局备案。

(三)里程计算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

1.运输里程:按装货至卸货里点的实际载货里程计算。多装卸,以第一个装车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车点止的载货里程计算。进人城市运输,起运时无法确定市内行驶里程的,可加计市内平均中心运输里程。

2.装卸里程:是指车辆由所在场、站至装货地点和卸货地点至附近车站或返回原场站没有载货行驶的空驶里程。计程运输或计时运价的装卸里程的计算规定如下:

(1)按每一运次实际装卸里程的50%计算;

(2)卸货后返回原地、站时,按车辆空驶里程减载货里程后50%计算。

(3)市区内的装卸里程,按各市交通局制定的平均装卸里程计算。

第六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整车运输以元/吨公里为单位;零担运输以元千克公里或元/吨公里为单位。

(二)计时运价:以元/吨位小时为单位。

(三)运费以元为单位。起码计费为1,00元。每张运单尾数不足0.10元时,四舍五入。第七条货物基本运价

货物运输的基本运价是指中型吨位的普通车辆,整车装载一等货物,在平原干线等级公路上长途运输的每吨公里运价。定为每吨公里0.27元。

第八条运价计算

(一)整车货物运输,同时适用两种及其以上价目时,应以基本运价为基础,将各不同价目运价率与基本运价的比差累加计算。

(二)一次货物运输,跨越不同运价区域或不同运价路线时,应按不同运价区域或路线分等的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货,,,-,

(三)按一批办理的整车货物运输,装运两个及其以上运价等级货物时,按该批货物中最高等级的运价率计算。

(四)整车货物运输,同时符合两种及其以上加成或减成条件时,应将不同加成或减成率相加(减)计算,累计加成或减成率不得超过30%。同时适用加成和减成时,应将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

第二节货物计程运价价目及比差

第九条长途运价指运距在25公里以上的运价。长途运价以基本运价为基础,按照不同运输条件的运价率计价。

第十条短途运价

指运距在25公里及以下的运价。短途运价按递近递增的原则,以基本运价为基础,按照不同运输条件的运价率计价,并每吨核收吨次费2.00元。运距25公里以上,由于取消吨次费,与25公里费额相比而出现反差者,则一律按25公里费额计价,直至正差为止。

第十一条山区公路运价

山区公路系指坡度大影响车速或加大运输成本的难行路段。山区公路路段,由各地、市交通局、物价局确定,报省交通厅、物价局备案。

第十二条车型差别运价

(一)3吨至40吨(含40吨)货运汽车执行中型车运价。

(二)3吨(不含3吨)以下货运汽车执行小型车运价。

(三)40吨以上货运汽车、拖挂车执行大型车运价。

(四)罐车、冷藏车、散装水泥车以及其他专用车(配有专用设备装置)运输专项货物,执行特种车运价。

(五)拖拉机不分标记吨位及运输货物等级,比照中型车运输普通货物,按平原、山区一等货物运价降低10%计费。短途运输核收吨次费1.50元。

第十三条整车运价

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在3吨及其以上的运价。整车运价以基本运价为基础,按不同运输条件的运价率计价。

第十四条零担运价

一次托运货物不足3吨或应托运人要求由零担班车运输整货物的运价。零担运价分:(一)省内零担与省际零担执行统一运价:普通货物中每吨公里0.38元,特种货物每吨公里0.50元。

(二)县乡农村零担货物运价,分别按普通货物、,特种货物运价加成30%计费。

(三)零担快件运价:当日16时托运次日起运的零担货物,在普通货物或特种货物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o省际、省内零快件线路分别报请交通部和省交通厅审批。

第十五条普通货物运价

普通货物运价按车型和道路分别实行分等计价。普通货物按《普通货物运价分等表》(附表三)分为三等,运价如下:

(一)中型车平原公路每吨公里:一等货物0.27元,二等货物0.30元,三等货物0.33元;山区公路每吨公里:一等货物0.33元,二等货物0.36元,三等货物0.39元。

(二)小型车平原公路每吨公里:一等货物0,46元,二等货物0,51元,三等货物0,56元;山区公路每吨公里:一等貨物0,56元,二等货物0.61元,三等货物0.66元。

(三)大型车运输普通货物运价,比照中型车降低10%计费。

(四)特种车平原公路每吨公里0.42元;山区公路每吨公里0.5元。运输普通货物,按普通货物运价计费。

第十六条特种货物运价

特种货物分长大笨重、危险、贵重、鲜活货物四类,实行分类分级计价。按《特种货物运价分类表》(附表四),运价如下:

(一)长大笨重货物分为三级:

1.中型车平原公路每吨公里:一级0.37元,二级0.43元;山区公路每吨公里:一级0.44元,二级0.48元,三级0.52元。

(二)危险货物分为二级:

1.中型车平原公路每吨公里:一级0.41元,二级0.38元;山区公路每吨公里:一级0.49元,二级0.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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