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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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速货车收费标准

江苏高速货车收费标准

江苏高速货车收费标准随着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货车运输在江苏省的高速公路上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货车收费,江苏省制定了相应的高速货车收费标准,以确保公路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运输成本的合理分摊。

下面将对江苏高速货车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文件,货车的收费标准主要根据车辆的轴数和通行距离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货车的轴数越多,通行费用也就越高。

同时,通行距离的远近也会直接影响到货车的收费标准,通行距离越长,收费也就越高。

具体来说,对于2轴货车,通行费用按照每公里0.6元来计算;3轴货车按照每公里0.8元计算;4轴货车按照每公里1元计算;5轴及以上货车按照每公里1.2元计算。

这些收费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的高速公路,对于不同的高速公路,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另外,对于超限超载的货车,江苏省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旦货车超过了规定的载重限制或者尺寸限制,将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并且按照超载比例进行加重处罚。

这也是为了保障道路的安全和保护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除了上述的收费标准和处罚措施外,江苏省还在积极推进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建设。

通过ETC系统,货车可以实现快速通行和自动扣费,大大提高了通行效率和便利性。

同时,ETC系统还可以为货车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降低运输成本,提升物流效率。

总的来说,江苏省的高速货车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的轴数和通行距离来确定的,同时对于超限超载的货车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江苏省还在推进ETC系统的建设,以提高货车通行效率和降低运输成本。

希望这些措施能够为货车运输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公路收费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及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交科教发[2003]14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车型分类,鼓励发展高效运力,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全省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标准1、高速公路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对装运2只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收费,按以上40英尺集装箱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二、适当降低我省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一)正常车辆与超限车辆判别标准计重收费货车是否超限按照总轴限(或总质量限)来判别。

当车辆总轴重同时超过规定的总轴限和总质量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

1、总轴限判别标准。

总轴限标准根据不同货车的轴、胎型按照以下轴限标准计算: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7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江苏高速货车收费标准

江苏高速货车收费标准

江苏高速货车收费标准近年来,随着江苏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货车运输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货车收费,江苏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高速货车收费标准。

本文将对江苏高速货车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货车司机和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合理安排运输成本。

首先,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货车收费标准主要分为两种,按车型收费和按里程收费。

按车型收费是指根据货车的车辆类型和轴数来确定收费标准,一般分为小型货车、中型货车和大型货车。

不同车型的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大型货车的收费标准相对较高,而小型货车的收费标准相对较低。

而按里程收费则是根据货车行驶的里程数来确定收费金额,里程越长,收费金额也越高。

其次,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部门发布的文件,货车收费标准还与通行时间相关。

一般来说,白天和晚上的收费标准是不同的,白天的收费标准相对较高,而晚上的收费标准相对较低。

这也是为了引导货车在非高峰时段通行,减少交通拥堵,提高通行效率。

除此之外,江苏省交通运输部门还对超载货车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和处罚措施。

一旦货车发现超载,将按照一定的比例对超载货车的收费进行处罚,同时还会对超载货车进行相应的罚款和扣分处理,以确保货车运输的安全和合规。

综上所述,江苏高速货车收费标准是根据车型、里程和通行时间等因素来确定的,旨在规范货车运输市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货车司机和企业在进行货车运输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安排运输路线和时间,避免超载行为,以免受到处罚和影响正常运输。

希望广大货车司机和企业能够加强对江苏高速货车收费标准的了解,做好相关准备,共同维护良好的货车运输秩序。

江苏高速货车收费标准

江苏高速货车收费标准

江苏高速货车收费标准随着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货车运输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江苏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其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备受到广泛关注。

下面将就江苏高速货车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规定,货车的收费标准主要分为两类:计重收费和计件收费。

计重收费是指按照货车的载重量来确定收费标准,而计件收费则是按照货物的数量或体积来确定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对于计重收费的货车,按照不同的车型和载重量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对应着相应的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货车的载重量越大,收费标准也就越高。

此外,还会根据货车所行驶的路段和距离来确定具体的收费金额。

对于计件收费的货车,收费标准则主要取决于货物的数量和体积。

一般来说,货物的数量越多、体积越大,收费标准也就越高。

同时,也会根据货物的种类和运输距离来确定具体的收费金额。

除了以上两种主要的收费方式外,江苏高速公路还实行了不同的优惠政策,例如对于环保车辆、新能源车辆等实行差异化收费,以鼓励节能减排和推广新能源车辆的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江苏高速货车收费标准的执行也受到了一定的监管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会对货车的载重量、货物数量和种类进行严格的监测和核实,以确保收费的公平合理性。

同时,也会对违规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交通运输秩序。

总的来说,江苏高速货车收费标准是根据货车的载重量或货物的数量和体积来确定的,同时也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监管措施。

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规范货车运输市场,还能够有效推动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货车运输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最新-汽车客运公司运价管理制度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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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公司运价管理制度一、旅客运价(一)计费里程: 1.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整为1千米。

2.里程确定省际的公路客运里程以交通部核定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为依据确定;省内的公路客运里程以省交通厅颁发的《江苏省公路营运里程册》为依据确定;乡镇公路客运里程由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新增、延伸里程按分管权限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3.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算里程按省市核定的运价里程计算。

在二站之间下车的旅客,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二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点)计算。

(二)运价单位 1.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2.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3.行包运价:元/千米千克(三)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重量,计件行包折算计重见(计件行包重量折算表)。

(四)基本运价旅客运输的基本运价率为每人千米0.08元。

其他各类车型运价率见附表二(江苏省公路客运运价表)。

(五)旅客票价 1.旅客票价由运价及通行费、客票附加费、站务费、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组成。

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其尾数处理为:100千米及以上的客运票价尾数四舍五入,以元进整;100千米及以下的客运票价尾数满二进五、满七进元、以五进整。

2.通行费的座位标准和计算办法(1)为避免由于车型相同,但座位不同而造成的运价差异,确定中型客车统一按20座,大型客车统一按35座计算通行费。

(2)车辆通行费按营运车辆实载率60%测算。

计算公式为:每张客票通行费=通行费总额/(额定座位*60%) 1.全票和半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1.10-1.40米的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购票。

2.跨省(市、自治区)运价毗邻省的班车票价,按两省(市、自治区)规定运价率采用两段相加的方法确定。

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调整长江汽车轮渡运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1]132号

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调整长江汽车轮渡运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1]132号

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调整长江汽车轮渡运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调整长江汽车轮渡运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1]132号2001年4月23日)各市物价局、交通局,常熟市物价局、交通局:我省长江汽车轮渡担负着渡运大江南北客货车辆及其他机动车辆穿越长江的任务。

近几年来,由于车辆结构发生了变化,加之渡船、燃油、港口维护等渡运成本逐年增加,大部分汽渡企业收不抵支,严重影响到了汽渡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5月10日零时起,适当调整长江汽车轮渡运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基本原则:适当减少汽渡企业的政策性亏损,维持汽渡企业的正常运营,以渡养渡,有利于汽渡企业健康发展;考虑渡运客户的承受能力,协调与路、桥汽车通行费的比价关系,平衡运力。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适当调整载货汽车、小轿车、吉普车和载客汽车收费标准,合并特种车辆及非标准车辆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考虑到扬中本地汽渡的特殊性,其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三、长江汽车轮渡运费调整后,汽车客货运价要尽可能保持稳定。

四、轮渡运费的调整,涉及面广,各级物价、交通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汽渡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渡运价格平稳出台。

五、本通知自2001年5月10日零时起执行,原长江汽渡收费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江苏省长江汽车轮渡运费收费标准(略)二、扬中汽车轮渡过渡运费收费标准(略)——结束——。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结构性调整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结构性调整的通知(2012年1月20日)市区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市个体出租车协会:为缓解古城区“打的难”,维护市区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对出租车运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价格听证,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对苏州市区出租车运价作结构性调整,取消5分钟免费等候,实行低速时距并计的计费方式。

调整后的出租车运价如下:一、出租车运价组成出租车依据运营里程和计时时间收费。

运营里程指出租车载客运营实际行驶里程;计时时间指出租车载客运营过程中,非因驾驶员责任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含)的累计时间。

出租车运价由起程价格、续程价格、空驶补贴、夜间补贴组成。

即:出租车运价=起程价格+续程价格+空驶补贴+夜间补贴二、起程价格出租车起程为3公里,凡计价里程在3公里及以内的,不分车型类别,起程价格统一为10元。

其中:计价里程=运营里程(公里)+计时时间(分钟)×0.2(公里/分钟),下同。

三、续程价格(一)基本单价一类车为2.00元/公里(发动机排量2.0升及以上的);二类车为1.80元/公里(发动机排量2.0升以下的)。

(二)计算方式计价里程超过3公里的,超过3公里的部分,按基本单价计算续程价格。

即:续程价格=基本单价(元/公里)×[计价里程(公里)-3(公里)]四、空驶补贴运营里程超过5公里的,超过5公里的部分,按基本单价的50%计算空驶补贴。

即:空驶补贴=基本单价(元/公里)×50%×[运营里程(公里)-5(公里)]乘客要求往返或环行用车的,不得加收空驶补贴。

江苏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完善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完善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完善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苏价服[2008]40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完善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的通知(苏价服[2008]407号)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疏导成品油价费税改革对公路客运行业带来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启动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联动机制的原则在国发〔2008〕37号文件发出之前,我省主要是通过燃油附加的方式,调节公路客运价格。

当成品油价格的变动对公路客运成本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实施客运票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

新的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旨在进一步完善原有的燃油附加方式,确定以某个时间的成品油价格为计算基数,公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涨跌作同向调整。

联动机制以“稳定基价、价外加收、有增有减、合理分担”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三者利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联动的具体内容(一)基数价格的确定选0#柴油为代表品,以2009年1月1日,国家公布的当地0#柴油(含消费税)每升价格为基数价格。

(二)联动方法按基数价格,油价每升上调0.5元,在公路客运票价外加收每人公里0.005元的燃油附加;反之则同幅下降。

(三)联动操作要点1、为保持公路客运票价的相对稳定,燃油附加原则上以0.005元的整倍数进行调整。

油价调整不足0.5元/升的部分,滚动到下一次联动时合并计算。

票价的计算方法按《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执行。

为避免客运票价频繁变动,原则上运价与油价的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3个月。

2、燃油附加属票外加价,不得随票价上下浮动,增加的收入只能用于消化油价变动因素,客运站应全额结算给运输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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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道路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本省道路运输价格制定的依据。

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和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五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是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农村客运班车在给予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卧铺客车、乘用车(不超过9座)及包车(含旅游)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

包车客运可分为计程包车和计时包车,具体规定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执行。

第七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加班车客运运价按照客运车型运价执行。

第九条跨省班车客运运价按省际不同运价标准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起、讫点省份运价协商确定。

第十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十一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营运线路公路里程,以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江苏省公路营运里程册》为依据确定。

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及乡镇(村)公路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核定,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第十二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营运客车的类型、等级由车辆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车辆的实际配置和技术参数对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复核确定。

第十三条旅客运费(票价)计算一、客运票价构成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1、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

其标准由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测算确定(详见附表一)。

2、旅客站务费:按站级标准收取,一级站2元/人次,二级站1.6元/人次,三级站1.4元/人次;100千米以内的短途运输,一级站1.75元/人次,二级站1.45元/人次,三级站1.30元/人次。

3、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费用,每人次计算公式为:每张客票通行费=通行费用总额÷(额定座位×60%)。

额定座位:特大型、大型客车座位统一按35座,中型客车座位统一按20座,小型客车座位统一按15座计算通行费。

4、燃油附加费: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完善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的通知》(苏价服[2008]407号)规定执行。

当油价调整符合联动方案规定时,由各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0日内将燃油附加费调整到位。

第十四条政府制定的客运最高票价简称为“政府限价”,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确定的客运票价简称为“执行票价”。

运输经营者可按政府限价执行,也可按一定的幅度下浮,但不得低于运输成本。

第十五条票价单位客运票价单位: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

票价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超过10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以元进整。

计算票价应按“一次进整”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购票规定全票和半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旅客携带免票儿童在购票时应提前申报。

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全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十七条行包运价一、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米折合1千克计重量;计件行包重量折算祥见附表二。

二、购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残疾旅客可免费携带残疾专用车(非机动车)1辆,超过部分按行包计费。

三、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费按0.35元折算。

每张行包运单费用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四、人不随车的行包运费由承、托运双方商定。

第三章货物运价第十八条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十条货物运价里程单位及里程确定,按本规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计价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执行,未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价格制定及管理第二十一条核价权限:县际以上(含县际)班车客运票价由省辖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县(市、区)内班车客运票价由县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政府指令性道路运输价格由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核价程序: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营运线路后,先根据本规则中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客运票价,填写《江苏省汽车客运票价申报表》(详见附表三),按核价权限向市、县(市、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县(市、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

如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提出并要求道路客运经营者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申报审批手续完成后,道路客运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实行票价下浮。

同一条客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票价变动应提前1周报具有核价权限的县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表四),并提前1周对外公布(除燃油附加等政策性调价外)。

为保证票价相对稳定,除国庆节、春节两大节日及政策性调价外,票价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月内不得变动。

第二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明码标价统一格式(详见附表五),在汽车客运站等醒目位置公布票价,并严格按公布的票价执行。

如果运输经营者对明码标价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监制。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

已购买客票的旅客,因故不能乘车的,按《江苏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规定退票。

第二十七条汽车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并标明车辆类型等级、政府限价、执行票价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货物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货运价格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运价,并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不得相互串通,操纵运输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托运人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三十条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汽车运价行为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四)不执行票价申报和备案的;(五)不执行政府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监测。

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可报请省级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汽车客票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从2010年3月15日起执行,《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定》(苏价服[2002]250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于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

未尽事宜,由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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