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基本问题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检察监督机制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检察监督机制[摘要]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还不够到位,需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进行检察监督。
并且,应当从立法上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监督权,着重从源头和结果两个方面加强检察监督,重视案件移送,强化立案监督。
同时,健全衔接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监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运行方式。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而刑事司法是公安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行为。
虽然我国实行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二元分级处置模式,①行政违法有别于刑事犯罪,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具有密切的逻辑关系,即严重的行政违法可构成刑事犯罪,所以行政执法工作与刑事司法工作具有衔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但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还不到位,存在以罚代刑、证据转化难、信息沟通不畅、协作配合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以罚代刑使某些违法分子逃脱了刑事制裁,使得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②证据转化难使某些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难以转化为刑事案件,切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信息沟通不畅和协作配合不规范难以形成合力准确打击经济犯罪,监督机制不健全难以形成倒逼机制,落实责任追究。
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决定了其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强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整顿办”、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连续出台的多个规定具体细化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于人民检察院在衔接工作的监督职责也作出了规定。
③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能够切实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强化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的查处力度,从而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
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

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具有保障公民权利、制约侦查权力和维护司法公正等功能。
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联系紧密,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在实现权利救济及加强检察监督两个方面都取得了相当程度的进展,应予以充分重视。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还较为原则,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标签:侦查措施;权利救济;检察监督公民权利遭受侦查措施违法侵害时如何寻求以及实现有效救济,是刑事诉讼的一大难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的薄弱环节。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在这一问题上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对于侦查措施违法的。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申诉、控告,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还可以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纠正。
如何理解认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所体现的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以及如何使得这一系列程序机制更加健全和有效,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相关概念(一)侦查措施及常见违法样态按照通常的理解,侦查措施即指侦查犯罪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说明中明确使用了“侦查措施”用语,但《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措施”没有明确定义,关于“侦查措施”的用语也仅仅出现在“技术侦查措施”一节的条文之中。
侦查措施的种类多样,既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鉴定等措施,还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等。
按照不同的标准,侦查措施可有不同的分类。
按照侦查措施所涉及的公民权利来划分,侦查措施可分为涉及人身权利的侦查措施、涉及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以及涉及隐私权利的侦查措施三类。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属于涉及人身权利的侦查措施;搜查。
、查封、扣押、冻结等属于涉及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属于涉及隐私权利的侦查措施。
侦查机关在犯罪侦查的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有必要依法采取侦查措施。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第一部分民事行政检察概述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民事行政检察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简称,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它包括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从诉讼法理论来说,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但检察机关监督两大诉讼的裁判结果时在监督方式、审查程序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且行政诉讼法正在进行修订,因此,今天讲课,很多地方我仅从民事审判监督的角度来讲,如果不明白之处可课后提出来,我们一起探讨。
(二)民事行政检察的特征1.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行政检察主要体现为诉讼监督,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上述条文均规定于法律的总则部分,体现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全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
在这两部诉讼法的相关部分规定了民事行政检察的具体方式、标准和程序,诸如此类的规定均属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为民事实体法、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民事行政检察应当依照和适用的具体规定。
2.民事行政检察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首要目标,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民事行政检察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一是维护实体公正。
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行政司法裁判建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之上,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与实体法的规定一致,与人民法院裁判权形成良性制约;二是维护程序公正。
开展行政检察活动方案

开展行政检察活动方案背景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察的活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行政机关的权力越来越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检察机关需要开展行政检察活动。
目的本文档的主要目的是制定行政检察活动方案,旨在建立行政检察活动的基本工作机制,明确行政检察的任务职责和工作范围,为行政检察活动提供具体的实施方案。
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检察机关在行政检察活动中的工作,包括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提出意见建议等。
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检察活动时,遵循以下工作机制:1.监督与检察相结合监督和检察是行政检察的两个重要方面。
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监督其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履行职责;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检察。
2.支持与指导相结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在行政机关开展工作时提供建议和意见,并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建议和意见的跟踪检查。
3.协调与监管相结合检察机关在行政检察活动中,依照法律程序实施监督和检察,并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协调关联部门和单位配合工作,确保行政检察活动的顺利开展。
4.自我管理与监督相结合检察机关对自身的行政检察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行政检察活动的公正、客观、准确、及时。
工作任务行政检察活动的工作任务如下:1.宣传与培训开展行政检察活动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法规知识。
检察机关应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行政检察工作人员的法律能力和素质。
2.落实监督责任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检察制度,定期检查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问题

固定其监 督范 围: 对后 一条 的“ 民事 审判活 动” 如从字 面上 理解 , , 固可认 为不 包括 “ 民事执 行” 然 从 司法现 实看 , 院历 来将 民事 , 法
执行 活动 当作审判 工作 的一 个重要 环节 , 习惯上令 它 附属于 审判 工作 , 又全 国人大 也从 未赋 予国家 任何 其他 机关从 事与 民事 审判
础 , 立 民事执行检 察 监督 权 , 制 约 、 确 是 防止滥 用 民事执 行权 , 制执行 乱 和其 中的 司法腐 败 的必要 手段 , 遏 符合 建立和谐 社会 理念 和科 学发展 观要 求 。
关键 词
民事执 行
检 察监督
立 法精 神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0 9 1.8 .2 1 0 . 5 22 0 )1 170
对 该几 个 问题 作 一探讨 。
一
面对 这 样无可 回 避的 现 实, 院本 应 以积 极姿 态 , 方面接 纳社 法 一
、
确立 民事 执行检 察 监督 权 的法理 基 础
会各 界 的建议 , 寻求 共识 , 最大 限度 地解 决“ 执行难 ” 问题 , 的 另一
一
种权 能 的确立 ,首先 要有 相 应 的理论 和 价值 体 系为 其支 方面 , 与检 察系 统携 手合 作 , 同探 讨如何 J 强外 部监督 , 共 J u 以使 内
撑, 才能具 有坚 实 的基础 。我 国 《 宪法 》 一百 二十九 条规 定 “ 外监 督 双管齐 下 , 善解 决 “ 第 中 妥 执行 乱 ” 问题 。而实 际是 , 院系统 法
华 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检 察院 是 国家的法 律监 督机 关” 《 : 中华人 民共 对解 决“ 执行难 ” 问题 的难度 具有 较 深刻 的认识 ,0 6 , 高法 20 年 最 和 国 民事 诉讼法 》 第十 四条 规定 : 人 民检察 院有 权对 民事审 判活 院副 院长 黄松 有 在 “ “ 当前解 决人 民法 院执 行难 问题 的对策 ” 一文
关于行政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监 督 过 去 . 我们 简 单将 行 政 检察 和 民事检 察 归 并 在一
起 。 之 为 民事 行 政 检察 。 实 上 。 者 之 间有 着 本 质 称 事 二
行 政 检 察 工 作 目前 和 民事 检 察 工 作 合 并 在 一 起 . 没 有 独 立 开展 , 来 开展 工 作 时要 注 意 以下 几 个 问题 : 将
、
开 展 行政 检 察 工作 的 必 要 性
行 政 检 察 是 检察 机 关 基 于 行政 诉 讼 和 行 政诉 讼 有 关 的 行政 行 为 的监 督 , 展这 项 工 作很 有 必要 : 开 首先 . 构 建 和谐 社 会 、 动 三项 重 点 工 作 的 深人 对 推
开 展 是非 常 有 必 要 的 .它 通 过 受 理群 众 反 映 的 和 行政
问题 目前检 察 机 关 一 些部 门履 行 职 能 时 和行 政 机 关 关 系 紧密 . 他们 也 都 开 展 了相 应 的联 系 活 动 . 比如 侦 查
监督 部 门开 展 的 和行 政 执 法 机关 相 衔 接 的活 动 .反 渎
权 力 的 监督 .这 样 才体 现 中 国宪 法 建构 下 检 察 权 对行
关 于 行 政 检 察 工 作 的 几 点 思 考
文◎ 田 凯
I 政 察是 检 机 对 政 讼 为 及 行 检 ,指 察 关 行 诉 行 以 和 T j J
政诉 讼 相 关 联行 政 行 为 开展 的 专 门监 督 活 动 和 检 察机 关 对 刑事 诉 讼 、 民事诉 讼监 督 一 样 . 察机 关 作 检
的区 别 .二 者 合 并一 起 开 展 工 作 既不 利 于 民事检 察 的
发 展 . 不 利 于 行政 检 察 的发 展 为 有 利 于 开展 行 政检 更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一、引言民事执行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事执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保障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与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通过监督执行工作,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问题1. 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中的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导致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2. 监督力度不足。
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纠正。
3. 监督手段单一。
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主要依靠传统的调查、审查等手段,缺乏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支持。
4. 监督效果不明显。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不明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优化策略(一)完善监督机制为确保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应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具体包括: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专门的执行监督机构,加强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等。
(二)强化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应加大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力度,对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
同时,应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三)丰富监督手段为提高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应积极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对执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
此外,还可以通过公开听证、邀请第三方参与等方式,拓宽监督渠道。
(四)提高监督效果通过完善机制、强化力度、丰富手段等措施,检察机关应提高其监督效果。
确保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行政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

行政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3.09•【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行政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目录前言一、行政检察工作基本情况二、全面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质效三、法治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四、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五、凝聚更强执法司法工作合力六、数据赋能促进深层次社会治理结语前言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承载着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神圣使命。
行政检察既包括传统的“诉讼内”监督,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全过程监督,又积极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强制隔离戒毒监督等“诉讼外”监督拓展,同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治理等贯穿监督办案始终。
检察机关行政检察职能肇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自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民事行政检察厅,1990年开展行政诉讼监督试点工作以来,行政检察制度发展至今已逾30年。
2018年12月,最高检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确立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法律监督新格局,单设行政检察机构,行政检察由此进入发展快车道。
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的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专章部署“全面依法治国”,首次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些都为新时代新征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指明了前进方向,也赋予了更重责任。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行政检察奋进新时代新征程的关键之年。
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紧紧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加快推进行政检察工作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监督力度持续加大,监督内容不断丰富,监督质效明显提升,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中取得新成效、彰显新作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滕孝海: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基本问题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基本问题滕孝海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出于维护行政法秩序的需要,在诉讼过程以外,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检察活动。其特征包括非诉性、对象特定、补充性和公益性。监督的范围在当前应当限于不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奉行依法监督、有限监督和独立监督的原则。监督的效力应坚持程序性效力,可以选择其它途径提升程序性监督的效力。关键词: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范围效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在此次会议召开以前,各级检察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多元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格局的要求下,已经开始探索开展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积累了部分经验,也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对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特征、范围、内容和效力等基本问题缺乏深入研究。
一、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概念及特征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行为属于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关于行政检察监督的概念,当前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通过对行政诉讼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间接对行政权进行监督;①另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应该既监督审判又监督行政,可以对所有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为及发布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②也有观点认为,行政检察,是指国家检察机关通过专门的法律程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实行法律监督的制度,③其中包括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的监督。行政检察监督的概念应立足于检察权能的宪法定位,从法律监督权的权源入手,行政检察监督应当是法律监督权的结构性权力,与法律监督权的目的一致,即维护行政法制统一和保障行政法律实施。由此看来,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我国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出于维护行政法秩序的需要,在诉讼过程以外,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检察活动。
注:本文获得全国检察官“阅百种名刊读百家文献”主题阅读和征文活动优秀作品奖。①参见许建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路径选择》,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9期,第43页。
②参见朱维究主编:《政府法制监督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63页;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558页。③程竹松:《我国行政检察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载《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13年。滕孝海: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基本问题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从属于检察监督,除具有检察监督所具有国家性、主动性、程序性、中立性等特征外,还有下述特征:其一,非诉性。在行政诉讼过程内,由于公民或组织的起诉,而引起了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在出现法定理由之后,检察机关参与到诉讼中,又实现了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但是从检察实践看,检察机关通过监督行政诉讼活动进而监督行政权的案件数量并不多,导致检察权无法全面监督行政权的一个重要
原因就是进入行政诉讼的案件少,①违法行政行为主要存在于诉讼过程之外。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就是实现对诉讼过程外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因此,非诉性是其明显特征。其二,对象特定。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是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对象是特定的,应当限于其行为不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监督的行政机关不仅包括积极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也包括行政不作为、怠于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作为监督对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有渎职侵权行为的人员。如果行政机关的多个相同违法行为侵害了多个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可以针对存在的类案违法行为,监督行政机关采取措施避免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其三,补充性。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行政法治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需要正确处理与其它监督权力的关系,避免产生权力指向的重叠,造成权力的相互侵蚀。行政检察监督需要尊重行政权的自我监督和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行政检察监督是穷尽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后的一种补充。凡是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
议或者行政诉讼得到法律救济的,则行政法律救济程序优先适用,检察监督不得替代行政法律救济。②
其四,公益性。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认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应当坚持公益性。比如英国的法律规定,起诉案件的时候必须要贯彻公益原则。日本的法律中也有规定:“检察官有进行行政诉讼的职能,另外还可以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代表它的利益依法履行其他职能。”③我国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行政权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其在行政监督体系中定位,应当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监督重点,对于涉及个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由行政内部监督主体处理,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由审判机关通过诉讼解决。
三、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范围任何一项公权力都要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权力的适用范围是权力所具有的属性之一。美国人丹尼斯·朗在其专著《权力论》中,将这一属性称为“综合性”,认为“权力关系的综合性是指掌权者掌握权力的数量,或权力对象全部行为和生命活动受到控制的比例和范围。”④同样,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也有适用的范围。从当前检察实践看,各地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范围并不相同,主要集中于对行政执
①检察实践中的行政抗诉案件并不多,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抗诉493件行政案件,2009年是330件,2010年是388
件。数据来源:《中国检察年鉴》(1999-2011)。②吕涛:《行政检察新论》,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2期,第11页。
③《日本检察厅法》第4条。
④[美]丹尼斯·朗著:《权力论》,陆震纶、郑明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滕孝海: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基本问题法行为的监督,而且,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范围又可分为部分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围绕抗诉业务开展的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和全面对行政执法行为开展监督等不同情况。①确定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必须从我国的宪法定位出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设置的目的和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行政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价值目标,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应与行政法律法规的实施相对应。就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而言,监督范围应当限于不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的违法行政行为。在制度设计之初,检察机关可以针对以下行政违法行为开展监督。(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了申请人和原告的资格,虽然修改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原告范围上比以前有一定的扩展,但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仍然存在没有合适的主体申请启动的问题,或者合适主体怠于申请启动的问题。例如,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致国家利益受损,在现有法律制度确定的监督体制下有可能出现监督的缺位,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建议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如果行政机关不改正,可以提起行政公诉。(二)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相对人因提起行政诉讼而导致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因合理性问题损害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救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法院已经受理诉讼的,不得再提起行政复议,而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行政处罚以外的行政
行为的合理性不予审查,②但是由于有的原告不能正确区分或者疏于区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提起了诉讼,这就容易出现法院对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不能的情形,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通过诉讼途径救济,又因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无法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救济的局面。比如一起行政案件中,原告一家三口,老人已70多岁,儿子及媳妇均身有残疾,行动不便,房管部门在处理拆迁安置纠纷中,决定安置该户回迁位于无电梯的6楼顶层,该户不服安置决定,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楼层高低属于房管部门的自由裁
量权范围,属于合理性问题,法院对此无能为力。③对于此类救济不能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纳入监督的范围。(三)依据法律规定不能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一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两种最终裁决情形:一种是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第30条)。另一种是国务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最终裁决(第14条)。二是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的行为。三是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又没有近亲属、没有身份证明资料等特殊原因难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①如深圳市南山区区委下发了《南山区建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机制工作方案》,明确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重大责
任事故、行政违法行为、重大行政处罚及社会热点问题等四类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河南省各级检察机关经过实践探索,形成了三种行政检察监督模式,即紧密结合抗诉业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淮滨模式”、紧密围绕公共利益开展监督的“南阳模式”以及全面对行政执法行为开展监督的“宜阳模式”等。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
合理性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③王敏:《自由裁量权,你能释放人性的光芒吗》,载《法制日报》2002年11月13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