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01.17

【实施日期】1984.01.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1992)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1992)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1984年1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科研育种

第三章品种审定

第四章种子生产

第五章种子经营

第六章救灾备荒种子

第七章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八章种子加工和贮藏

第九章奖励和惩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的管理和建设,保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及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种子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农作物种子包括粮食、油料、薯类、麻类、甜菜、蔬菜、烟草、瓜果、药材、饲料、牧草、绿肥等农业生产上种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及使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农业生产必须使用良种,要逐步实行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有计划地组织供种(简称“四化一供”)。目前还不能实行计划供种的地方,要组织指导好广大农民自用种子的选留。

第五条省种子管理局负责管理全省种子工作,其任务是:

(1)执行和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制定并监督实施农作物良种繁育、推广规划;(3)制定种子繁育、推广和经营管理的制度;(4)负责品种试验、示范和审定的组织工作;(5)制定农作物原(良)种生产和种子检验、仓储、包装等技术标准,保证种子质量;(6)培训种子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7)对种子企事业单位实行管理和指导。

地、市、县种子管理处、站除执行上款的(1)、(2)、(3)、(4)、(6)、(7)等项外,还负责组织农作物品种的审查,并组织种子公司做好“四化一供”和指导农民自用种子的选留。

省、地、市、县种子公司的任务是负责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加工、检验、经营、推广工作。

国营农场总局和烟草、轻纺、医药系统(糖用甜菜、亚麻、烟草、药材下同)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种子公司,负责本系统的种子经营管理业务。专业公司在种子业务上受省种子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科研育种

第六条农作物育种单位和育种者,要从当地生产需要出发选育新品种。农作物的品种选育,必须符合适期成熟、高产、优质、抗逆性强、适应性广的育种目标。

第七条育种单位或个人在培育新品种的同时,要根据该品种的特征、特性研究出一套相适应的栽培技术,提供生产上应用。

第八条除国家组织的攻关项目外,全省农作物的育种和与育种有关的基础理论及其应用技术研究方面的协作,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省农业科学院负责组织。

第九条全省农作物品种资源的搜集、整理、保存、供应、研究和利用,由省农业科学院负责组织和办理。

第十条凡从国外引入的品种资源,必须经过检疫、隔离试种,确认无检疫对象后,方可利用。

从国外引入品种资源,须将引种名单、说明书以及少量种子送交省农业科学院登记、编号和保存。

凡向国外提供农作物品种资源,按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关于农作物品种资源对外交

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品种审定

第十一条农作物新品种实行省一级统一审定的制度。

第十二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地、市以及国营农场总局品种审查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和农民代表等组成,按不同作物设专业组。

省品种审定委员会的职责是:(1)审定省内选育的新品种及外地引入的品种;(2)确定品种推广区域;(3)重新审定需扩大推广区域和在推广中需终止推广或缩小推广范围的品种;(4)审定参加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品系、品种和杂交种及其亲本,并组织品种试验工作;(5)新品种与新创造的品种资源的登记、编号、命名、发布和颁发证书。

各地、市和国营农场总局的品种审查委员会,辅助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三条向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审的品种,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需报国家审定的品种,由省审定委员会推荐。

第十四条凡是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育种单位必须向种子推广部门提供原原种,由指定的种子生产单位加速繁殖、推广。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农业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农艺、畜牧、兽医、农业工程、水产工程、养殖产品工程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农艺专业适用于从事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检验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及种子技术管理、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园艺和农学、农业气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畜牧专业适用于从事畜牧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检验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动物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兽医专业适用于从事兽医工作技术服务、推广、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兽药品生产和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的

专业技术人员。 四、农业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农业工程科学研究、设计、检验鉴定、信息应用、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水产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水产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检验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养殖产品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畜产品、水产品、蚕蜂产品等科学研究、设计、开发、生产、经营管理、仓储保管、物流运输、检验鉴定、技术服务、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

黑龙江省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活动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一)安全监管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的人员,以及经委托承担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的乡镇(街道)在编工作人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通常情况指法定代表人或者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作用的负责人。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公司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站长、店长等(含实际控制人)。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专兼职管理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范围详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4、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等。 (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 3 -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4.17 【实施日期】1991.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水利工程完整,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

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繁荣旅游产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地域。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游览、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和为公众服务的原则,面向社会,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活动。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辖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相应等级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具体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系统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委托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经批准机关公布后,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在业务上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四)宣传风景名胜区景观特色及科学文化价值; (五)组织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六)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 (七)制定风景名胜区公共规则; (八)负责风景名胜区内游人安全保护和防火工作; (九)行使本条例授权的行政处罚权; (十)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内不得重复设立管理机构。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区域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等管理区域重叠交叉,并有多个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成立一个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积温区划1

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积温区划 发表日期:2011年2月28日出处::<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积温区划图>引自“黑龙江省农业科学 院”。【编辑录入:农业科】

农垦: 第一积温带 农垦总局哈尔滨分局:阎家岗农场、青年农场、红旗农场、香坊农场。 农垦总局绥化分局:肇源农场、安达牧场、和平种畜场。 农垦总局齐齐哈尔分局:泰来农场。 第二积温带 农垦总局牡丹江分局:兴凯湖农场、八五七农场。 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友谊农场、曙光农场、八五三农场、江川农场、二九一农场。 农垦总局宝泉岭分局:汤原农场、香兰农场、依兰农场。 农垦总局齐齐哈尔分局:查哈阳农场、富裕农场。 农垦科学院:佳南农场。 第三积温带 农垦总局牡丹江分局:庆丰农场、八五五农场、八五四农场、云山农场、虎林农场、八五零农场、龙头农场、海林农场、宁安农场。 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北兴农场、双鸭山农场、八五二农场、饶河农场。 农垦总局宝泉岭分局:宝泉岭农场、二九零农场、军川农场、延军农场、新华农场、绥滨农场、梧桐河农场。 农垦总局建三江分局:八五九农场、勤得利农场、大兴农场、红旗岭农场、创业农场、胜利农场、前进农场、青龙山农场。 农垦总局齐齐哈尔分局:克山农场、依安农场。

第四积温带 农垦总局绥化分局:嘉荫农场、海伦农场、红光农场、绥棱农场。 农垦总局北安分局:逊克农场、赵光农场、红色边疆农场、格球山农场、二龙山农场、五大连池农场、锦河农场。 农垦总局宝泉岭分局:名山农场。 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嫩江农场、七星泡农场、红五月农场、鹤山农场、荣军农场。 第五积温带 农垦总局北安分局:龙镇农场、红星农场。 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建边农场、嫩北农场、山河农场。 第六积温带 农垦总局北安分局:长水河农场、龙门农场。 非农场或地市县: 第一积温带 哈尔滨市 道里区:太平镇、新发镇、群力乡、榆树乡、新农乡。 南岗区:王岗镇、新春乡、跃进乡、红旗满族乡 道外区:松蒲镇、万宝镇、松北镇 太平区:东风镇、民主乡、团结乡 香坊区:成高子镇,幸福乡、向阳乡 动力区:平新乡、平房乡 阿城市:玉泉镇、小岭镇、平山镇(部分),山河镇(部分)、交界镇、亚沟镇、博克图镇、料旬满族乡、亚沟镇、永源镇、巨源乡、双丰乡、新乡乡、新华乡、舍利乡、杨树乡、利新

保护母亲河调查报告

“共谋科学发展,同创美好家园”保护母亲河实践调研报告黑龙江省乌裕尔河湿地保护实践调研报告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第二党支部马月 引言 母亲河,既是条源远流长、波澜壮阔的自然河,又是条孕育华夏儿女灿烂文明的河流,母亲二字本身就包含着丰厚的人文内涵。对于中国而言,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同样的,对于黑龙江的儿女来说,乌裕尔河则是我们的母亲河。随着全国“共谋科学发展,同创美好家园”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开展,黑龙江人更是跟上时代步伐,科学发展,努力在“母亲河”流域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治理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倡导和树立绿色文明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推动国家生态工程建设。 对此,我利用暑假归乡期间,深入基层,来到黑龙江省富裕县乌裕尔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进行了实践调研和学习,以进一步了解“保护母亲河”的意义所在,以 能更进一步懂得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及科学发展。 在调查过程中我发现,省、市、县各级政府和领导都高度重视乌裕尔河湿地的保护工作。前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实质性工作。尤其是在2006年3月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建立黑龙江乌裕尔河自然保护区。该自然保护区为自然生态系统类,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2006年12月。经齐齐哈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黑龙江乌裕尔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按副处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编制19人,至此黑龙江乌裕河湿地的保护工作进入了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新局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对该保护区的指导,严格管理,高标建设,逐步增加资金的投入,协调好保护区的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积极开展保护区的科研与监测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实践考察内容 1、实地考察前的有关资料的搜集和掌握 为了更了解我们的“母亲河”,和调查前的知识储备,我上网并查找资料掌握了 一些有关乌裕尔河的介绍。 乌裕尔河位于黑龙江省西部,为省内最大的内陆河。金代在乌裕尔河流域设置蒲峪路,称“蒲峪路河”。元代称“忽兰叶河”。《清一统志》称“呼雨哩”、“呼裕尔河”,又称“乌雨尔”、“瑚裕尔”、“乌羽尔”河等,均为女真语一音之转,“涝洼地”之意。乌裕尔河发源于小兴安岭西侧,是嫩江左岸的较大无尾河流,流域面积23110平方公里。清朝称瑚裕尔河、乌羽尔河,满语“涝”的转音。建国后在有关资料和图籍中并用乌裕尔河和呼裕尔河。乌裕尔河自源地流向西北,至北安县城南折转向西南,经北安、克东、克山、拜泉、依安、富裕等6县,于富裕县雅州附近折而南流,尾阍逐渐消失在齐齐哈尔市以东、林甸县西北的大片苇甸、湿地之中,变成潜伏状的广阔沼泽地。它原为齐齐哈尔市境内、嫩江东部的一条支流,近一、二百年由于河口淤塞,成为黑龙江省唯一的一条内陆河,也是中国第二大内流河。全长587公里,

浅析黑龙江省农产品品牌发展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312805815.html, 浅析黑龙江省农产品品牌发展 作者:牛英杰杨玉娟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6年第03期 摘要:我国是国际知名的农业大国,黑龙江省又作为我国最主要的商品粮基地,承担着 输出商品粮的重要责任。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现如今,市场对于农产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多,对于农产品的品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再加上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外来农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人们的选择越来越多元化,黑龙江省的农产品发展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生存压力。所以,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之下,黑龙江省的农产品发展必须走品牌发展之路,只有走品牌发展之路,才能够在瞬息万变的农产品市场中始终屹立不倒。 关键词:黑龙江省;农产品;品牌发展;市场;需求 现如今的黑龙江省农产品虽然已经树立起了品牌发展意识,开始逐渐探寻走品牌发展之路的方法,但是,在实际发展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说经营者本身素质较低,缺乏市场营销的观念与意识,或者是对自己本身的品牌形象和品牌发展认识不足,定位不当等,这些问题制约着黑龙江省农产品的品牌化发展,需要经营者们不断的结合市场的发展,逐一进行解决。 一、相关概念概述 黑龙江省地理位置优越。地处祖国北部边陲,位于东北亚经济圈腹地,毗邻俄罗斯,与其有着3045公里的边境线,有25个国家一类口岸,有广阔的海外市场,具有独特的沿边开放优势和开发潜力。同时,黑龙江省自然条件优越,是我国的资源大省、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石油、石墨、林木等资源居全国首位,牛奶、乳制品产量均在全国名列前茅,有全国最大的林产品加工基地和最大的绿色食品加工基地,是全国最大的乳制品生产基地之一。黑龙江农产品企业充分利用其自身的优势,打造黑龙江优秀的农产品品牌,主要包括:打造“中国第一绿色乳都”、充分利用传统大豆优势进军国际市场和打造“中国绿色食品之都”等等。 随着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黑龙江的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已培育打造出“九三”、“北大荒”、“阳霖”、“完达山”、“大众肉联”、“响水大米”、“五常大米”等一批绿色、特色知名品牌和驰名商标。目前,全省食品工业拥有33个中国驰名商标、20个中华老字号、80个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和138个黑龙江名牌产品,龙江米、龙江奶、龙江肉、龙江油已成为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的优质安全农产品代名词。 由此可见,黑龙江省农产品的发展之路在于实现品牌经营,品牌经营的起点是品牌定位,而后的品牌设计、品牌传播等一系列的过程塑造了品牌,实现了品牌经营。总体来说,企业进行品牌经营的优势如下:

2016年最新版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详解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黑龙江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黑龙江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黑龙江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情况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黑龙江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情况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黑龙江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情况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黑龙江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情况分析报告对关键因素农作物受灾面积,农作物绝收面积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 黑龙江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 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权威政府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黑龙江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情况数据分析报告能够帮助机构和个 人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黑龙江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黑龙江农作物受灾面积指标分析 (3) 一、黑龙江农作物受灾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现状统计 (3) 三、黑龙江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比重统计 (3) 四、黑龙江农作物受灾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黑龙江农作物受灾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黑龙江农作物受灾面积同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黑龙江农作物绝收面积指标分析 (7) 一、黑龙江农作物绝收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农作物绝收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黑龙江农作物绝收面积占全国农作物绝收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黑龙江农作物绝收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黑龙江农作物绝收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农作物绝收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花卉产业统计调查制度

花卉产业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7年12月

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3) (一)花卉产销情况表(农市(农)1表 (3) (二)花卉生产经营实体情况(农市(农)2表) (4) (三)花卉保护地栽培情况(农市(农)3表) (5) (四)主要花卉产销情况(农市(农)4表) (6) 四、主要指标解释 (7)

一、总说明 (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花卉生产、流通、消费的变化情况,研究其发展规律,加强花卉行业管理和宏观指导,正确引导花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同意,由农业部制定花卉产业统计调查制度。 (二)统计对象和范围:全社会口径。包括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辖行政区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在内的全部花卉生产。 (三)主要指标内容: 参照国际通用做法,并结合国内花卉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本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花卉产销情况。包括花卉的种植面积、销售量、销售额和出口金额。 2、花卉生产经营实体情况。包括花卉市场、花卉企业(含大中型花卉企业)、花农、从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 3、保护地栽培情况。包括各类保护地的面积及使用情况。 4、主要品种的鲜切花和盆花产销情况。包括种植面积、销售量和销售额。 (四)统计时间:统计周期为一年(按日历年度计),省级报表要求每年2月底前上报。。 (五)统计方法:花卉统计采用分级采集,逐级上报的方式。报表数据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收集,要求数据采集后同本级其他部门的相关数据沟通衔接。 (六)报表要求: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填报统计资料。按花卉统计报表表式填报,各项指标均要求填写。当地不存在的指标要用横杠“—”表示;数据太小,按规定的计量单位无法表示的要用省略号“……”标出。 (七)本调查制度中的计量单位只用于省级汇总,数据保留一位小数。 (八)花卉统计数据为单位内部资料,不对外公布。 (九)花卉统计数据为单位内部资料,不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加工数据可与国家统计局共享。 (十)本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农业部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分别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授权,代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是指工程实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之总和。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第五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采用先进技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建立优质工程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

【精品】黑龙江农作物

水稻

shui dao shi bei zi zhi wu men dan zi ye zhi wu gang sha cao 水稻是被子植物门单子叶植物纲莎草mu he ben ke dao shu zhi wu ,wei zhong yao liang shi zuo wu ;目禾本科稻属植物,为重要粮食作物;shui dao suo jie zi shi ji dao gu ,qu ke hou cheng da mi huo 水稻所结子实即稻谷,去壳后称大米或mi chu shi yong ying guo wai ,ke zhi dian fen 、niang jiu 、米除食用颖果外,可制淀粉、酿酒、zhi cu ,mi kang ke zhi tang 、zha you 、ti qu kang quan ,制醋,米糠可制糖、榨油、提取糠醛,gong gong ye ji yi yao yong ;dao gan wei liang hao si liao ji 供工业及医药用;稻杆为良好饲料及zao zhi yuan liao he bian zhi cai liao ,gu ya he dao gen ke 造纸原料和编织材料,谷芽和稻根可gong yao yong 。nian mo shi chang ba wai ke lian tong mi kang 供药用。碾磨时常把外壳连同米糠ceng yi qi qu chu ,you shi zai jia shang yi bao ceng pu tao 层一起去除,有时再加上一薄层葡萄 tang he hua shi fen ,shi mi li you guang ze 。nian mo shi 糖和滑石粉,使米粒有光泽。碾磨时zhi qu diao wai ke de dao mi jiao cao mi ,fu han dian fen ,只去掉外壳的稻米叫糙米,富含淀粉,

黑龙江种子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种子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和林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种业发展规划;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子技术研究与应用、种子储备、种子基地建设、品种试验及良种选育、示范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保护科研成果,维

护科技人员合法权益;扶持品种选育、生产、加工、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并促进种业发展。 第四条〔部门职责〕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省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市(地)、县(市、区)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第五条〔储备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和余缺调剂,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第六条〔转基因监管〕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转基因研究与试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转基因农作物、林木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和为使用者提供转基因农作物、林木种子。 第七条〔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和种子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黑龙江省农产品产量风险及其处理

黑龙江省农产品产量风险及其处理 王吉恒,辛立秋,庞金波 (东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摘要]近年来,黑龙江省农产品产量波动较大,其表现是:水稻增产幅度巨大,畜牧业产品中猪肉、牛奶、羊肉 和牛肉产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其产量的整体波动性明显高于粮食作物。这是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极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农业保险制度不健全以及农业科技进步的影响力不同。应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增加农业科技投入,以保障农业生产产量的稳定性,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关键词]黑龙江省;农产品;产量风险;波动状况[中图分类号]F304 [文献标识码]A The Output Risk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Heilongjiang and the Counterm easures WANG Jiheng,XIN Liqiu,PANG Jinbo Abstract:The agricultural output in Heilongjiang fluctuates wildly in recent years in terms of huge increase rate of rice;and the rising trend of overall output of pork,milk,lamb and beef,the animal husbandry products.The overall fluctuation volatility of the latter is obvi-ously higher than the former,which is caused by the vulnerabili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to natural disasters,weak infrastructure,in-complet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system,and the different influence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ess.In order to ensure the stabili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output and enhance anti-risk capability,the authorities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agricultural infras-tructure,vigorously push forward the policy-oriented agriculture insurance,and increase investment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Key words:Heilongjiang,agricultural products,output risk,fluctuation [收稿日期]2012-06-25 [作者简介]王吉恒(1964-),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农业风险管理。[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1152Z037)。 黑龙江省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由于黑龙 江省人少地多、生产条件区域差异明显,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因此面临着比其他产业更大的自然风险。近年来,黑龙江省农产品产量波动较大,急需建立一种有效的农业生产风险管理体系。 一、农产品产量风险衡量方法 比较n 种农产品产量风险大小,可将每个农产品作为一个因素,每年的产量作为一个水平记为变量,通过计算每个农产品在选定的时期范围内的方差来衡量该农产品的波动性, 通过公式 ,合成所有给 定的农产品的方差衡量农产品产量的整体波动性大小,进而了解农产品产量的风险大小。 二、黑龙江省农产品产量风险的衡量 本文的样本数据来自2010年黑龙江省统计年鉴。利用SPSS 软件对1996-2009年黑龙江省主要农产品———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的产量进行了数据处理,得出的协方差矩阵如下: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的方差分别 为 ,93691.533、10995.518、 124912.667和9654.951。同样,粮食的总体波动性也 可以用方差来衡量,假设玉米、 小麦、大豆、水稻为,根据总体波动性方差公式计算得出,粮食 产量的整体方差为: 同理,我们还可以利用SPSS 软件求出1996-2009年 黑龙江省畜牧产品———猪肉、牛肉、羊肉、牛奶产量的协方差矩阵,结果如下: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猪肉、牛肉、羊肉和牛奶的方差分别为,1299.067、89.636、13.866和31676.753。同样,假设猪肉、牛肉、羊肉和牛奶分别为,我们根据表中 的数据代入总体波动性的方差公式计算得出的结果为: 三、黑龙江省农产品产量风险分析 (一)黑龙江省农产品产量变动趋势 表1 粮食作物产量协方差矩阵 农产品水稻 小麦玉米大豆水稻93691.533-17339.56971859.42212105.838小麦-17339.56910995.5182380.791-5074.258玉米71859.4222380.791124912.6678978.219大豆 12105.838 -5074.258 8978.219 9654.951 第2012年第7期(总第402期) 商业经济 SHANGYE JINGJI No.7,2012Total No.402 [文章编号]1009-6043 (2012)07-0007-027--

档案局关于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档案局关于开展档案行政 执法检查的通知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海档发[2011]7号 海林市档案局 关于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市直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提升全市档案管理水平,强化档案工作者的法制意识,为我市大发展快发展提供服务。市档案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1年9月27日至10月28日(市直进馆单位检查时间见附表,乡镇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范围 全市党政机关进馆单位和乡镇机关。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各单位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情况;档案室、档案装具是否符合要求;档案工作投入、档案业务人员培训、档案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四、检查方法 此次检查采取实地查看的方式,到各进馆单位听汇报并实地查看,按照《2011年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现场打分。

五、检查组 一组:任连柱张萍孙丽 二组:王春红肖培义邵佳达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落实专人负责,按照《2011年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认真做好自查。 2、各进馆单位档案工作人员接到此通知后,要及时与档案局有关检查组联系,主动配合这次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3、检查结果不足60分的单位,市档案局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附:1、海林市2011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日程安排 2、《2011年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 海林市档案局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海林市档案局 2011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日程安排表 (第一组)

黑龙江各市县土壤类型介绍

黑龙江省个市县土壤介绍 佳木斯市 佳木斯市地处三江平原,地形复杂,土壤类型较多。 主要土壤有:草甸土黑土白浆土暗棕壤水稻土沼泽土泥炭土 齐齐哈尔市 齐齐哈尔市大部分土壤具有热量高、透性好、质地轻、地势平的优点。 主要土壤有:暗棕壤黑土黑钙土草甸土沼泽土草甸碱土砂土 大庆市 黑钙土:主要分布于大同区的大同镇,八井子乡,高台子镇,庆阳山平岗地带,以及萨尔图区和杏树岗乡一带的平地和平缓坡地草甸土:在全市各地均有分布,草甸土类是大庆市比较肥沃的土壤,主要分布于北部,地势地平,地下水位较高, 盐碱土:盐碱土占总面积的11.99%大部分为牧业用地 风沙土:主要分布在大同西部的兴隆泉乡,双榆树乡和三环公司的五分场,三分场,在大同区的太阳升镇,高台子镇,让胡路区 和喇嘛甸镇也有少量的分布 沼泽土:大庆市沼泽土面不大,目前多为苇塘。 牡丹江市 牡丹江地区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地处张广才岭东侧,大陆性季风气

主要土壤有:暗棕壤白浆土黑土草甸土沼泽土水稻土火山灰土等七类 兰西县 兰西县从全县土壤来看,土壤质量属中等。 兰西县土壤共有黑土、黑钙土、草甸土、沼泽土、河淤土、砂土、碱土 黑土类主要分布在呼兰河以东的临江、长岗、长江、兰河4个乡镇和中部地区的北安、红光、兰郊、康荣、榆林5个乡镇的沿河岗地。黑土是兰西县耕地最好的土壤类型,黑土层厚,腐殖质含量高,土质结构好,养分较为丰富。 黑钙土类是全县分布广、面积大的土壤类型,各乡、镇都有。呼兰河以西较多,呼兰河以东分布较广,这类土壤外形基本与黑土相似,但土壤腐殖质积累少于黑土,内部具有石灰反应,呈微碱性,犁底层更为突出,容量增大,总孔隙度和非毛管孔隙降低,土壤粘重、紧实,通气透水性不佳.耕性不如黑土。 草甸土主要分布在呼兰河两岸的河滩地、低阶地及岗坡下部开阔的低平地上,它是仅次于黑钙土分布广、面积大的又一土类. 沼泽土类主要分布在河滩地和低阶地的局部洼地中,大部分不适合农业生产。 砂土类主要分布在呼兰河两岸,绝大部分不适合农业生产。 碱土类碱土和盐碱化草甸土呈复区存在,约占5—10%,不能利用。

试论法律规范的正当性(一)

试论法律规范的正当性(一) 摘要]法律规范具有正当性须既有合法性又有合宪性,合宪性是正当性的根基。本文论述了法律规范正当性的概念、法理基础、生成机制以及法律规范冲突解决办法等问题。 关键词]正当性,合宪性,正当立法程序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来下位法律规范①]违反上位法律规范的现象屡屡发生,下面是几则典型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规范之间相冲突的几种情况。 1.规章和规章之间的冲突。据新华社报道:2004年4月5日晚,哈尔滨市急救中心救护人员出诊急救时,在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站因是否应交纳30元过路费与收费人员争执不下,患者最终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收费站依据的是黑龙江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下发的《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办法》在征收范围中明确规定“除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外一律征收通行费”。而急救中心依据的是该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对“120”急救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这两个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 2.规章和行政法规及法律相抵触。1999年8月31日沈阳市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由违章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违章者承担全部责任。但按照国务院1992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亦即本条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规章和行政法规、法律相冲突。 3.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相抵触。2001年5月,河南汝阳县种子公司(下称汝阳公司)与伊川县种子公司(下称伊川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公司为其代繁玉米种子。按合同约定,汝阳公司接收种子的价格为基地收购价加代繁费,基地种子收购价的确定按收购种子时当地市场商品玉米单价的2.2—2.5倍计算。后伊川公司未能履约,汝阳公司便将伊川公司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汝阳公司认为依据《种子法》,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应按市场价格定,伊川公司将赔偿损失70余万元。而伊川公司认为,赔偿应当依据《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来确定赔偿数额,按此计算,伊川公司只需赔偿2万元左右。在这里地方性法规与法律发生了冲突。 ……… 上述列举的只是最近几年在社会上被公开的几则法律规范之间以及下位法和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下位法和上位法相抵触、不具有正当性但依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不在少数。这些法律规范因为能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而既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又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在呼唤法治、倡导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不能回避这种法律规范冲突现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而如何理性地看待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并从源头上防止不具有正当性的法律规范的出台也就成了今天必须着手加以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在这方面做一些尝试。 二、法律规范正当性的法理基础 (一)正当性的含义 “正当性”一词在英文中为legitimacy,从辞源学的意义上讲,“正当性”具有合法性的含义。因此,一般情况下正当性就等同于合法性。判断下位法律规范是不是具有正当性首先应看它是不是具有合法性,只有在具备合法性的条件下才能说该法具有正当性。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具备合法性的法律规范也未必具有正当性,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德国纳粹党在执政后不久(1935年)就通过它控制的议会制订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该法为维护日尔曼的血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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