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留样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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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食品药品检验所

样品留样管理制度

一、目的

建立样品留样管理制度,以确保检验结果的有效性。为处理检验纠纷,检验差错,检验事故而进行复验裁决提供原始样品。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所药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物包装材料留样管理工作。

三、管理制度内容

1、留样室要求

环境要求:留样室保持洁净干燥。温度控制在10℃~30℃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之间。

设施要求:留样室的设备、设施应符合样品规定的贮存条件,设有、防晒、防潮、降温通风、冷冻、冷藏设施、监控设施如温湿度计等。

留样室应由专人管理,要求留样保管人员定期检查、清点样品,在保管期间不能遗失、损毁,封签应保持原始。室内不许存放与留样无关的物品。做好留样室温度、湿度监控,每日上午、下午各一次定时对温湿度进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2、留样制备与数量

凡接收检验的样品必须留样,留样由业务室负责。留样数量不得少于一次检验量。对于易腐败、霉变、挥发及开封后无保留价值的样品,在检验卡上注明情况后可以不留样。留样的食品应采集在操作过

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留样样品不得特殊制作。留样容器应专用并经消毒确保清洁,样品应密闭保存在留样容器里。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250g 。

3、留样登记

为确保样品在实验室自始至终不发生混淆及实现样品的可追溯性,同一个样品的留样与供检验用的样品同一标识,留样样品应登记并加盖留样章。

4、留样存放

根据各留样样品的贮存条件、理化性质,分门别类存放于不同的柜架。对一些要求在冷处保存的样品须放置冰箱冰柜内。对性状不稳定、易氧化分解或近期内发生过质量问题的样品要重点监控。

(1)药品:

一般药品的留样保存一年,中药材留样保存半年,医院制剂留样保存三个月。(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留样及剩余样品,其保管、调用、销毁均应按国家特殊药品管理规定执行。)

(2)食品:

(3)保健食品留样样品保存一年(暂行)。

(4)化妆品留样样品保存三个月(暂行)。 贮存方式 温度范围 时间规定 备注 常温贮存 10℃—30℃ 三个月 贮存场所阴凉干燥 冷藏贮存 0℃—10℃ 48小时 冷冻贮存 0℃— -29℃ 一个月 暂行

(5)医疗器械、药物包装材料留样样品保存半年(暂行)。

5、留样调用

因客户申请复验、仲裁检验等工作,需要调用留样时,应由使用人或科室填写“留样调用申请单”,阐明原因用途,经室主任同意,业务室主任审批,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用留样。调用后的剩余样品必须退回,并按要求重新签封交回留样室。

6、留样处理

留样期满的样品,由保管人列出清单,经业务室主任审查,主管领导批准后,两人以上处理,并登记处理方法、日期、处理人签字,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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