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内蒙古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内蒙古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气管道运输

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气定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短途输气管道,不包括跨省(区)管道、油汽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

账簿,以及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尚未正式运营的,可以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批文以及施工合同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测算定价成本,待满一个会计年度后再正式核定定价成本。

第七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输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输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管道运输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条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一)直接输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4.职工薪酬,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5.输气损耗,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提供正常输气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输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三)销售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一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气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四)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特许经营权费用;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管道与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共用设备设施的,应根据气量、固定资产原值等合理分摊共用成本。

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平均年限法核定。

(一)固定资产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

的符合规划的线路、输气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

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二)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以下情况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无偿接收的;评估增值的部分。

(三)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第十四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5年摊销,其他按30年摊销。

第十五条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最高不超过管道固定资产原值的 2.5%。

(三)输气损耗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损耗气量乘以购气价格核定。实际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输气量的0.2%。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国有管道运输企业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的,据实核定。其他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国有管道运输企业水平合理核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管道运输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2.5%,住房公积金、公会经费按照规定的基数和计提比例确定。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租赁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其中,固定资产租赁费原则上不得超过租赁资产折旧费以及资产归属单位合理管理费用。

(六)安全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最高不超过国

家规定提取比例。

(七)存在委托外包日常运营业务的,委托运行维护费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修理费、材料费等相关费用不得重复列支。

第十六条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其中,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出国经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原则上按照监审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不超过前一年度水平核定。

第十七条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

第十八条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和气量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九条管道运输企业的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上一年度成本总额除以总周转量计算确定。其中总周转量为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单条管道周转量按该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乘以平均运输距离计算确定。管道负荷率按以下原则确定:

管道负荷率低于50%的,按设计输气能力的50%计算确定;管道负荷率高于50%的,按实际运输气量计算确定;负荷率按照管道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计算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

国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附件二,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监法;监行, 第一条监监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行监~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性~根据《中监人民共和价格法》、《政府制定价学国 格成本监监监法》等有监监定~制定本监法。 第二条本监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监监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的行监。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监监监监监监施。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核定监遵循下列原监,当 ;一,合法性原监。监入定价成本的监用监符合《中监人民共和当 国会会监法》等有监法律、行政法监和监制度的监定。 ;二,相监性原监。监入供水定价成本的监用~监供水生监监监相与 监。 ;三,合理性原监。影定价成本的主要技监、监监指监监符合响当 行监技监政策、相监监准和城市监监监的要求。体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监以监监监事监所或监监部监监当会 监的年度监监监监告、手监监全的原始监及监等监料监基监~监监监者成会凭册 本合理监集、分析、监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监配成本和期监监用。 水监源监按照监定据监监入定价成本。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地表水、地下水监行将 必要的汲取、监化、消毒、加监等监理后~使水监符合家监准监水的监国

程中所监生的监用。包括制水监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原水监、原材旧料监、监力监、外监成品水监、修理监和其他制水监用。 第八条监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水监送到用监监程中将 所监生的监用。包括监配监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监力监、修理监、机物旧 料消耗、管监监监、水监监监监和其他监配监用。网 第九条期监监用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监监和管理供水生监监监所监生的管理监用、监监用和监监监用。售 管理监用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管理和监监供水生监监监活监而监生的监用。包括管理部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修理监、金;包括房监旧税税、监船、土地使用、印花等,、监监招待监、监公监、水监监、取暖监、租监税税税监、监监、差旅监、技监监监监、低监易耗品监监、无形监监监监、监期待监监用监监及会 其他管理监用。 监监用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含供水所等监监供水监机,在售售构 供水监监程中监生的监用。包括监部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修理监售售旧、监公监、代收手监监、物料消耗、低监易耗品监监以及其他监监用。售监监监用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监集城市供水生监监监监金而监生的监用。 1 包括利息监支出、监监监监失以及相监的手监监等。 第十条原水监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保障本域供水服监监入区 原水的监用;含原水监监理成本,。按监入原水的量和原水价格监数 算据监监入定价成本。

动态成本管理办法

动态成本管理办法 一、目的 1.1 反应项目成本的动态变化,完善目标成本的管理; 1.2 为项目的投资模型变化提供计算依据,为项目运营提供决策依据。 二、适用范围:造价采购部 三、管理内容 3.1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引起的项目成本变化; 3.2材料、设备供应价格变化引起的项目成本变化; 3.3工程量差异引起的项目成本变化。 四、管理办法 4.1 项目目标成本动态管理的责任人:项目成本经理。 4.2 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引起的项目成本变化管理: 4.2.1统计口径:以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的“月清月结”和“一 单一结”为依据归类统计在相应的总分包合同下,未完成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审核前的成本变化以现场造价工程师的估算金额为依据,审核完成并确认金额后以确认的金额来修订估算费用。 4.2.2时限要求:当月25日至29日完成上月25日到本月24日OA系统审批通 过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的统计; 4.2.3现场造价工程师在时限要求内按照附件一《签证、变更费用一览表》进行 归口统计,并由成本经理进行抽查、复核。 4.3材料、设备供应价格变化引起的项目目标成本变化管理: 4.3.1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采购价格的甲供材料,包括钢材、水泥、商品砼、铝合 金型材,每月须对照目标成本的费项口径统计其价格变化; 4.3.2按照固定单价采购的甲供材料、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外墙面砖、外装饰用 石材、电梯、发电机、高低压设备、家用中央空调及末端等,对照目标成本

在合同签订后的当月须对照目标成本的费项口径统计其价格变化; 4.3.3时限要求:在当月25日至29日完成上月25日到本月24日与实际供应量 对应的甲供材料、设备的价格变化统计;在每季度中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至29日完成上一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到本月24日甲限价材料的价格变化统计。 4.3.4采购工程师在时限要求内负责按照附件二《项目材料设备目标成本动态变 化一览表》进行归口统计;采购经理负责抽查、复核,并于每月30日前提供给项目成本经理进行汇总。 4.4 工程量差异引起的项目目标成本变化管理办法: 4.4.1编制目标成本时的工程量是根据建筑初设图提供的规划指标、历史项目的 经验数据等确定的,随着施工图设计、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投标以及预算的完成,须对编制目标成本时的工程量进行相应的回顾和修订。 4.4.2对于总包工程: A、招标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招标结果在15日内对目标成本中的暂定工程量和单 价进行回顾和修订; B、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预算编制,以预算工程量修订招投标确定的暂定工 程量(应包括建筑面积、含钢量、混凝土含量、外墙面积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化),同时应反映对总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和材料设备供应量的影响; C、预算审核完成后,按已确认的预算工程量进行回顾和修订。 4.4.3对于分包工程: A、以综合单价包干的分包工程:在签订合同的当月应按照目标成本的费项口径 就工程量和单价进行成本的回顾和修订。 B、以暂定价形式签订合同的分包工程:在签订合同的当月应按照目标成本的费 项口径就价格和工程量进行成本的回顾和修订;完成预算核对的当月应按照目标成本的费项口径就价格和工程量进行成本的回顾和修订。 C、以总价包干的分包工程:在签订合同的当月应按照目标成本的费项口径就该 项工程的价格和工程量进行成本的回顾和修订。 4.5项目成本经理按照附件三《项目成本回顾表》在每月2日前完成项目成本上 月的变化分析及回顾,并提交部门和PMO召集人审批通过,作为项目的投资

万科集团项目开发成本费用核算办法附开发成本科目编号一览表

万科集团项目开发成本、费用核算办法(附开发成本科目编号一览表) 1、目的:加强成本管理,规范集团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正确计算开发产品成本,便于成本资料的比较与分析。 2、范围:适用于集团内全资、控股及受托非控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3、职责: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本规范的推行、解释、修改并检查执行情况;集团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严格按照国家以及集团成本管理的要求,正确组织成本核算工作,建立成本核算责任制,完善成本核算基础工作,改进成本核算办法,合理确定成本计算对象,正确归集与分配开发成本及费用,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成本核算资料,并及时发现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同时对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向总部财务管理部反馈。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1 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成本核算的一般步骤依次如下: 4、1、1 根据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与项目特点,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4.1、2 设置有关成本核算会计科目,核算与归集开发成本及费用。 4、1、3 按受益原则与配比原则,确定应分摊成本费用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分配方法、标准。 4、1.4将归集的开发成本费用按确定的方法、标准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4、1、5 编制项目开发成本计算表,计算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总成本。 4、1、6 正确划分已完工与在建开发产品之间的开发成本,分别结转完工开发产品成本。

4、1、7 正确划分可售面积、不可售面积(由主管部门划分提供),根据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可售面积、不可售面积应负担的成本,正确结转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成本。 4.1、8 编制成本报表,根据成本核算与管理要求,总括反映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情况。 4、2 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 4、2、1 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 4.2.1、1 满足成本计算的需要; 4、2、1、2便于成本费用的归集; 4.2、1、3 利于成本的及时结算; 4、2、1、4 适应成本监控的要求。 4、2、2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方法各公司可根据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成本核算对象。 4、2、2、1 成片分期(区)开发的项目,可以以各期(区)为成本核算对象。 4、2.2、2同一项目有裙楼、公寓、写字楼等不同功能的,在按期(区)划分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还应按功能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4、2、2、3 同一小区、同一期有高层、多层、复式等不同结构的,还应按结构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4、2、2、4根据核算与管理需要,对独立的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的配套设施,不论其支出就是否摊入房屋等开发产品成本,均应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对于只为一个房屋等开发项目服务的、应摊入房屋等开发项目成本且造价较低的配套

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心成本费用控制,强化全员成本意识,严控不合理开支,增强财务约束能力,使中心财务管理工作更趋程序化、规范化、精细化和预算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应遵循“成本效益、统一管理、监督制约、依法合规”的整体原则。 1、成本效益原则。各成本中心都应树立成本观念和成本意识,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涉及资金投入方面,必须充分考虑“投入产出”平衡,避免盲目投入,重复建设、不计成本、不重效益的随意行为。 2、统一管理原则。按照财务统一管理的思路,中心及关联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计划投资工作,由中心计划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与协调。各部、室成本费用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3、监督制约原则。根据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通过预算分解、定额包干、适度奖惩、财务监控的手段,达到监督制约的效果。各部门班子成员应对部门成本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合规的原则。中心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和行为必须依据和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做到依法理财,照章办事。 第三条:中心成本费用项目按性质分为变动费用和刚性费用(相对)两类。对变动费用实施定额包干管理,对刚性费用实施监控约束管理。 第四条:实施监控约束管理的成本费用有工资总额,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住房公积金、防寒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保险费、绿化保洁费、水电消耗、各类税金及附加等项目。 第五条:实施定额包干管理的成本费用有差旅费、办公费、业务费、修理费、燃料动力、器材配件、运输费、电话费、业务招待费等项目。 第六条:刚性费用实施监控约束管理,由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全年预算批复,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指标,报中心批准后实施。变动费用实施定额包干管理,由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全年预算批复及历年数据采取“零基预算”与“定基预算”相结合方法编制,报中心批准后实施。

成本管理办法

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文件 首建集钢构发[2010] 9 号 关于下发《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成本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项目部: 为适应改革需要,进一步规范成本管理,加强成本控制、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盈利能力,根据首建集团相关制度,结合钢构公司2010年经营思路,制定本办法。现将《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成本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 附:1、《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成本管理办法》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管理细则通知 北京首建集团钢构分公司财务部 2010年4月2日印发 共印20份

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文件 成本管理办法 钢构公司管理与核算模式的改革,尤其是北京地区钢结构制作安装从以工厂为主体的核算模式变更为以项目为主体的核算模式,对成本管理与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改革需要,进一步规范成本管理,加强成本控制、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盈利能力,根据首建集团相关制度,结合钢构公司2010年经营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基础管理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核算对象:以项目部为主要核算单位,以工程项目为主要核算对象,把加工厂作为辅助核算单位,进行辅助核算。 第二条核算原则:以项目成本管理为前提,建立项目核算,以内部委托加工协议为基础,以吨钢加工结算单为依据,进行加工厂生产核算。 第三条管理目标:预测可靠、核算精细月、过程预警,完工评价,全面分析、指导分配。 二、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机构设置与主体属性 1、北京地区 项目部:第一项目部、第二项目部、第三项目部、二通项目部、设备分厂 加工厂:重钢分厂、一分厂、二分厂 2、外埠地区 项目部:迁钢项目部、曹妃甸项目部、首秦项目部、实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 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九条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成本监审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粤价〔2006〕22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核算,提高制定教育收费政策的科学性,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反映。 广东省物价局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制定我省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政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广东省内各类型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三条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保证公正、科学和合理性。具体核算原则是: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凡是与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三)分类核算原则。中小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应按学校性质分不同级次核算,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应按学校类型分类核算,并逐步过渡到按专业分类进行核算。 第四条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学校必须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成本报表。 学校必须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及账册、成本报表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构成 第五条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其中人员支出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款、其他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

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 卫生部部属(管)医院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1.10.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卫生部部属(管)医院成本管理工作,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提高医院绩效,依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部属(管)医院财务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卫生部属(管)医院开展成本核算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含义】本办法所称成本管理包括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控制、成本考核与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原则】成本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全面施行、分工负责、科学有效、控制合理、成本最优化原则。 第二章成本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医院要成立由院长为组长,总会计师为副组长的成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信息、人事、后勤、设备物资、统计、医务、护理等相关部

门负责人。领导小组是成本管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医院各部门在成本管理中的职责,督促各部门落实工作任务; (二) 确定医院成本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督促提高成本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 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包括核算单元(核算科室)、核算项目及核算病种等 (四)结合成本分析数据及成本管理建议,确定年度医院成本控制方案; (五) 确定成本管理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纳入医院绩效考核体系。 第六条【财务部门职责】医院成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医院财务部门设成本管理工作办公室,作为成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医院财务部门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量的大小,在本部门设立成本核算工作岗位,专职成本会计不得少于2名。医院财务部门(暨成本管理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要求,制定医院内部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岗位职责及相关工作制度等; (二)归集成本数据,进行成本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定期

(冶金行业)某工业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细则

(冶金行业)某工业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细则

成本费用核算细则 第壹节材料费用核算 1.1企业材料采购成本包括: (壹)购入材料的原价(不含增值税;不包括购入材料包装物或容器的押金); (二)购入材料的外地运杂费; (三)符合集团主管部门制订的、材料运输途中定额损耗率限额内的损耗; (四)材料入库前,整理挑选时发生损耗的净损失,及其整理费用; (五)进口材料的国外进价,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和其他进口费用。 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的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 1.2企业采用计划价格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月终要分类别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不得使用壹个综合差异率。 除外加工材料可按上月差异率计算材料成本差异外,都应将耗用的材料按当月实际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调整为实际成本。分类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某类材料 成本差异率= 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额+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额 *100%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 1..3核算企业生产耗用的各种材料,都要根据合法的材料收发凭证,经过收发、记帐、稽核,按材料的计划价格或实际价格进行核算。 核算材料成本,要收集当月生产过程中领用、退库、交库的全部材料凭证进行核算。对于尚未收取发票已经采购入库材料的领用,要按计划成本估价入帐。所领用的材料仍应计入领用期成本,不准任意提前或延迟实际领用期。 外购材料直接发交车间使用时,仍应按照规定的收发程序,办理材料检验和收发手续。

1.4核算材料成本,应和供应部门发放数核对壹致,然后按成本项目进行分配,计入产品成本计算对象或费用项目。 1.5直接用于产品的材料成本,应当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凡是由几种产品共同负担的材料,可分别按消耗定额比例、耗用重量比例、产品数量比例、主材成本金额比例等方法,在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1.6车间(分厂)月末已领未用的产品原材料,必须办理实物退料或“假退料”手续。 产品完工下场,工作命令执行完毕或中途停止执行时,所有已领未用的原材料应全部退库,不得移作他用。 1.7生产过程中的废料、边角短料和回收的包装物,应按月回收交库。废料、边角短料退库成本,凡是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或工作命令的,应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如果无法计入产品或原工作命令成本的,能够按成本计算期内的全部产品原材料成本的比例扣除,期末在产品能够不分摊废料回收成本。 1.8车间(分厂)设有二级材料储备小仓库的,必须严格按仓库管理程序,专库保管,专设帐册凭证,专人收发保管。二级材料储备小仓库的期末存料,应办理库存材料的移库核算手续,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在车间(分厂)二级材料储备的体制下,供应部门材料仓库的发料,作为车间(分厂)储备材料的收入,成本核算要以内部发料凭证为依据。 1.9不论是准备车间或供应部门,对属于生产工艺过程的下料工序加工,使材料具有初步零件形状的,应作为基本生产工序,纳入生产成本核算范围,不应作为自制材料成本。 企业由于生产需要,对库存材料进行的各种加工,包括外部加工和自制,加工后虽然改变了原有材料的形状或规格,但仍具有通用材料性质,且入库待领的,作为自制材料处理。 凡是自制材料和自制半成品的界限难以划分的加工工序,壹般应按照加工完成后入库归属,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第三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 第五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对应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成本费用控制管理办法(20210215054035)

成本费用控制管理办法 篇一:某公司成本费用控制管理办法 XX公司 成本费用控制管理办法 为充分挖掘内部潜力,规范费用管理,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控制考核范围 采购成本、采购费用、销售费用、检验费、修理费、差旅费、办公费、运输费、业务招待费、低值易耗品。 二、控制办法 1、采购成本控制 1.1大宗物资采购严格按公司制定的《大宗物资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1.2紧缺或季节性原辅材料的采购: 供应物管部必须随时与生产设备部协商,并根据生产计划安排和市场信息情况,定时不定时向总经理报告,同时报批采购计划,以便确定最经济的机会成本。 1.3 —般零星采购: 供应物管部会同财务审计部、生产设备部、企业规划发展部进行考查对比,就近招标,并附供应商质量保证承诺,按相关批准程序及权

限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1.4技术开发及质检材料用品、生产零配件、工具维护材料采购计划工作程序与考核按陕香菊药发(2002) 49号文件规定执行。 1.5财务审计部凭规定批准的采购计划审核办理结算,否则有权拒绝。 2、采购费用控制 2.1供应物管部会同财务审计部、生产设备部、企业规划发展部于每年1月31日前制定出合理的最低库存保障线和正常库存损耗比例,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2供应物管部根据库存情况并结合生产计划,进行材料采购,确定最经济的采购数量和采购方法。 2.3货物运输要制定最佳的运输方案,选择承运人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竞标的办法按照报价低者得标选择承运人。 3、检验费用控制 3.1主要包括化学试剂、检验过程中的各种材料消耗及检验设备仪器。 3.2实行定额限量和复检收费制。 4、综合修理费用控制 1

公司成本费用核算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公司成本费用核算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1040公司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Company cost accounting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司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1.规范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工作,保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 2.加强企业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2条成本费用核算依据 1.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内部会计制度》。 2.有关的消耗定额、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的政策文件。 3.企业内部的经营特点以及经营的内外部环境的要求。 第3条成本费用的核算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成本费用应当分期核算。

2.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应当前后一致。 3.成本费用核算应当为企业未来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4.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5.一定期间的成本费用与相应的收入应当配比。 6.成本费用归集、分配、核算应当考虑重要性原则。 7.成本费用核算应与客观经济事项相一致,以实际发生的金额计价,不得人为降低或提高成本。 第4条合理确定消耗定额 进行成本费用核算的前提就是制定企业各项消耗定额,具体包括以下4个方面。 1.企业的材料消耗定额,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消耗定额。 2.劳动定额,包括产品生产工时、消耗定额、产品产量、劳动生产率、停工率等方面的定额。 3.设备利用定额,包括各种机器设备的利用率等。 4.费用消耗定额,包括各种制造费用的消耗定额。 第二章成本费用核算组织体系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53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

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产品开发部成本控制管理办法

产品开发部成本控制管理办法 1 目的:用规范的制度加强项目成本控制,以使得每一个开发成功的产品面市以后在成本上均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2 范围:开发部各实验室展开的所有新产品开发、老产品的更新换代、引进产品的消化吸收和开发工艺的改进。 3 职责: 3.1主任负责申请和提供开发所需的各项资源,并负责总体开发成本的监督和控制。 3.2 项目经理负责对本实验室所承担的开发项目的成本展开管理,并定期汇总向主任汇报,同时针对所承担的具体开发项目承担开发员的成本控制职责。 3.3 开发员负责对本人承担的开发项目的 成本实施管理,并定期进行汇总形成周期项目成本分析报告,报所属的项目经理。 3.4 秘书负责对项目经理所递交成本分析报告进行汇总,报主任审阅批准,并在规定周期形成开发部总成本分析报告,报集团办。 3.5 各相关部门在与开发有关的工作内容上,对成本控制进行配合。 4 成本控制程序 4.1 成本分类 进行财务成本预核算时,一般以一个预测销售数量作为参考指标,例如预测某产品在六个月内可以销售2

万只/个/件/套等。以此确定扣除了合理利润、应交税金后,按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和成本占用,进行分解来确定开发部应承担的产品成本。以此确定成本控制指标,并每隔三到六个月进行一次成本核算和调整,以使得成本控制更加合理,同时发现如何改进成本控制指标。在开发部占用的总成本按如下分类方式进行分类管理。 4.1.1 样品及原辅材料成本分类 样品及原辅材料的分类,由供应部和询价组就已使用和正在使用的的原辅材料,列表并明确各种材料的价格等成本数据,以便于开发部在使用原辅材料进行实验时,核算试验成本。 所有后续使用的原辅材料,均必须明确列表以确定成本。 4.1.2 人工成本分类 人工成本分类由财务部就人员工资、福利、加班费等各项与员工有关的开支,列表明确并将按其实际工作日细化至天。 4.1.3 设备成本分类 财务部将开发部所有使用的设备按设备折旧计算出折旧率和折旧日平摊成本。其余的包括设备维修、保养、检修等均计入成本。 各实验室将自己所使用的试验设备的折旧费用、计入试验成本,做实验时标明所使用的设备。 行政管理所使用的设备如电脑折旧、存储柜使用折旧、办公桌等的折旧、设备维修、房屋折旧等也列表管理平均后计入开发部管理成本中。 4.1.4 开发过程成本分类 开发过程成本分行政管理分摊、开发不合格损失成本分摊、使用文件资料纸张等办公费用分摊等,也均列表明确并细化至月以便于变动成本核算。 开发过程中涉及到其他部门配合方面所导致的开发延期等成本,则按延期所导致的日设备折旧、人工日费用支出、实验延期所造成的其他损失来核算。 4.1.5 不合格成本分类 不合格成本分类按《不合格列表》进行分类,所造成的成本支出按所造成的不合格类别核算。 不合格中涉及到原辅材料、人工、设备和开发过程的成本,分别按前述分类进行核算。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第六条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成本监审包括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形式。 成本监审目录中应当明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监审形式以及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八条定价机关原则上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第九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十条定价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开展成本监审部分工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参与成本监审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及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定价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十二条定价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定价机关的规定公开成本,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第二章成本监审程序 第十三条成本监审应当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 第十四条定价机关实施成本监审,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经营者,明确成本监审范围、监审形式、监审期间(成本审核会计年度期间),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进行实地审核的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成本监审所需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定价机关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其相关依据;

企业成本管理的六种方法

企业成本管理的六种方法 企业成本管理的六种方法对于许多企业成本管理人员来说,并不了解有这么多的可供选择的成本管理方法,他们所使用的方法通常只是其中的一两种。极少数的企业虽然并用了这六种手法,或采取了其中主要几种方法,但由于受多方面的实施环境的影响和制约,他们使用的并不专业和得心应手,因而其应有的效果被大大地打了折扣。以下本文简要的介绍这六种方法。 一、基于经验的成本管理方法 这是一种最为基础的和较低级别的,但是应用最为普遍,在一定的条件下效果也是十分好的一种成本管理法。大多数企业的成本管理都是由此开始的,而其他每一种成本管理方法的最底层部分其实都是由此构成的。 它是管理者借助过去的经验来现实对管理对象进行管理,从而追求较高的质量、效率和避免或减少浪费的过程。比如说,经验告诉我们,在采购的过程中,“货比三家、反复招标、尽量杀价”,可以降低采购成本,于是管理者就要求他们的下属在采购时“货比三家、反复招标、尽量杀价”。又比如,经验告诫我们,对外采购的过程中,如果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有的采购人员就可能产生自私行为,从而导致企业损失,于是大量的企业常常不惜牺牲效率和成本设置“关卡”来防止采购人员的自私行为。还比如,人们注意到只要对员工盯紧一点,员工的工作效率就会得到相应的提高,于是企业普遍十分强调对员工行为的监督。 毫无疑问,基于经验的成本管理方法有时是最有效用的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和管理成本的措施。一个从最基层销售员干起,一直干到营销副总经理职务的管理者,他所管理的销售人员,一般较少有机会犯直接蓄意损害企业利益的错误。然而,经验有时是也是不可靠的。一位企业总经理过去管理文化层次较低的工作人员的经验告诉他,加强对犯错员工的处罚可能减少员工犯错,从而减少或避免企业的损失,然而如果他现在管理的工作人员文化层次较高,且都是独生子女一代,那么他的这一经验可能不但不管用,甚至走向反面。 基于经验的成本管理法有时并不管用,一般出于两点原因:一是经验带有严重的个人色彩,当变化的环境问题超过经验的范围时,经验可能失去效用。二是经验往往是“就事论事”的,不是系统思维的结果。因此经验在实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系统性消极后果,即对具体的对象而言它们有助于管理甚至降低成本,但就总体而言它们则可能无助于管理成本,甚至造成系统性成本上升。此外,实施经验化的成本管理,可能在未来留下历史的阴影。

某公司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办法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钢城集团财务〔2010〕198号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城集团”)成本费用核算,及时准确地反映各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和钢城集团总体生产经营成果,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促进市场竞争能力提升,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钢城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钢城集团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的总体原则,包含了制造、商贸、建筑施工、劳务、房地产五大行业具体

的成本核算制度和成本费用预测、预算、控制、分析、考核、检查等管理内容,适用于各单位。各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修订本单位具体的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制度,报钢城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三条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开展成本预测,参与经营决策;制定成本预算,分解成本指标;组织成本核算,反映经营成果;实施成本控制,考核成本水平;分析盈亏原因,挖掘降本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成本费用管理是钢城集团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在总经理领导下实施成本管理责任制,全面进行成本控制。钢城集团各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全公司相关成本费用负责管理与控制;各单位经理(厂长)负责落实本单位成本管理责任制,实行成本费用归口、分级管理,要求指标细化、职责明确、核算真实、控制有效、考核严明。 第五条钢城集团及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严格遵守钢城集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不得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严禁擅自扩大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严禁弄虚作假、乱挤乱摊成本损害钢城集团利益。 第六条钢城集团财务部是全公司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 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价;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成本费用开展核算与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下级单位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进行监督、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 (2012-11-07 17:06:56) 转载▼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 (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三、减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3、工业类项目;

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四、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细化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减免征收范围制定具体减免办法,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价格、财政、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执收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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