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现金营运管理办法

银行现金营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现金营运中心的内部管理和规范业务操作程序,预防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现金业务的营运安全,实现“规范、服务到位、运转顺畅、确保安全”的工作目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库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现金营运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现金营运中心管理第一节现金营运中心工作职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营运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金营运中心应具有以下工作职能:一、综合管理职能按照出纳制度及库房管理制度要求,负责各支行网点中途调款运钞车辆的调度,确保现金调拨、款箱运送及时,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和协调相关部门工作。
负责各支行网点寄存款箱的检查和监督;保管尾箱库房的管理和检查。
二、现金信息管理职能现金信息管理运用“银行无线加密预约安全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申报每日库存,通过此系统向人民银行发送存取款预约通知。
掌握和监控各支行网点库存的现金动态信息,合理调配中心库库存现金,最大化提高现金营运效益。
同时对各支行网点现金回笼投放数据进行积累分析,及时反映、上报大额现金支付等重要信息,为全行经营管理决策提供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现金信息资料。
三、库房现金、各支行网点寄存款箱、重要空白凭证保管职能负责库房存放的现金、各支行网点寄存款箱、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及相关业务处理工作;按照库房内保管物品分类登记,及时记账,及时核对。
四、票币整点职能根据现金整点、清分、包装的有关要求,对入库未整钞、券进行整点,保证入库流通券钱捆的质量。
第二节现金营运中心专业岗位设置及职责一、主任职责现金营运中心主任在银行主管行长的领导下,主持现金营运中心全面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决落实人民银行关于现金业务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
组织制定全科工作计划,带领员工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按照现金业务集中管理的要求,做好各支行网点库款的接送工作、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的缴调;做好各支行网点营业现金的整点、清分工作;安全、高效、准时保证各支行网点的寄存尾箱出入库;(三)本着安全高效的指导思想,加强思想、制度、设施三道防线的建设,贯彻落实内控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主任管库制度和定期查库制度,严格管理、严格检查,预防和遏制重大案件和责任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人身的安全不受侵害;(四)充分发挥现金业务中心库功能,牢固树立“二线为一线服务” 的观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营业网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现金管理规定

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现金管理规定1、按照国家法规和财务制度及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业务。
2、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并与每日营业结束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
3、库存现金超限额或其为按规定下班前交存银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4、为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不受损失,不得将公款擅自借与私人或移作他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
5、办理现金业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确保现金安全。
6、客户如果用现金偿还贷款本息,客户经理应通知出纳员到开户银行大厅等候,同客户到银行办理现金交款手续,直接存入指定账户,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7、公司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8、现金使用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执行。
公司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员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6)结算起点1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9、除以上规定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支付现金。
公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提取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主管批准后提取。
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银行人民币现金管理办法模版

人民币现金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4月25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工作程序 (3)第四章附则 (7)附件: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现金管理,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防止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套取现金、公款私存、逃废债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对外办理的人民币现金业务的管理。
外币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负责全行的现金管理工作,制定现金管理制度,负责现金管理的培训和检查。
第四条总行负责全行反洗钱管理、账户管理以及现金业务的事后监督。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本行的现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营业部主任负责落实现金管理工作,指导前台现金业务处理。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进行转账结算。
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基本账户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第十一条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

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七七年颁发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严格货币管理,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稳定市场物价,提高管理水平,发挥银行对各项经济活动的促进和监督作用,维护财经纪律,打击城乡资本主义势力,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集体经济单位都执行本办法。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他们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执行机关,对执行本办法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在中国银行和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分别由中国银行和信用社监督执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受人民银行的委托,监督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基本建设单位执行本办法。
现金管理是国家的重要财经制度,各级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都必须严格地贯彻执行,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单位提出计划,经开户银行审查后,报当地革命委员会批准。
具体批准办法,由各地革命委员会确定。
各单位库存现金的限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三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
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后,不得超过。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应核定一个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商店、粮店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核一个定额,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银行分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银⾏分⾏柜⾯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xx银⾏湖南省分⾏柜⾯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录第⼀章总则第⼆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岗位设置与管理第四章调拨业务第五章现⾦收付管理第六章现⾦整点清分第七章柜员尾箱管理第⼋章风险控制第九章附则— 1 —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xx银⾏湖南省分⾏柜⾯现⾦业务管理,规范柜⾯现⾦收付⾏为,保障柜⾯现⾦业务安全⾼效运营,根据《xx 银⾏柜⾯现⾦业务管理办法(试⾏)》(xx发〔2016〕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本实施细则适⽤于xx银⾏湖南省分⾏所辖各营业⽹点柜⾯现⾦业务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柜⾯现⾦业务是指柜⾯现⾦(本、外币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清分和实物的调拨、保管等业务以及对上述业务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柜⾯现⾦业务主要内容包括:(⼀)本外币现钞实物的保管、交接和调拨;(⼆)柜⾯现⾦收付、兑换业务;(三)假币收缴及⼈民币的鉴定;(四)⼈民币冠字号码管理和整点清分;(五)残损⼈民币的回收和上缴;(六)柜员尾箱管理。
第⼆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省⾏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是全⾏柜⾯现⾦业务⼯作的— 2 —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柜⾯现⾦业务管理相关制度,细化柜⾯现⾦业务相关流程;(⼆)负责柜⾯现⾦业务的指导、培训、检查和考核;(三)负责柜⾯现⾦库存限额管理;(四)负责柜⾯现⾦业务相关需求的收集、汇总;(五)负责柜⾯出纳机具需求的审核、报送、分配和使⽤管理。
第六条各⼆级⾏柜⾯现⾦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柜⾯现⾦业务管理相关制度,细化柜⾯现⾦业务操作流程;(⼆)负责柜⾯现⾦业务的指导、培训、检查和考核;(三)负责营业⽹点现⾦库存限额管理;(四)负责柜⾯现⾦业务相关需求的收集、报送;(五)负责柜⾯出纳机具的使⽤管理和需求报送。
第七条安全保卫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营业⽹点安全防护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及录像资料的保管;(三)负责营业⽹点的安全守护管理;(四)负责本外币现钞实物调运的护卫,保障调拨过程中⼈员和财产的安全。
商业银行现金清分整点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清分整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现金清分管理工作,提升后台现金集中处理能力,提高回笼券清分质量,根据《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现金管理工作指引》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清分整点是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钞票流通标准和管理要求,对现金进行面额和套别区分、真假币鉴别、数量统计,并进行质量分类、扎把、打捆封装的处理过程。
第三条总行业务库的现金清分整点工作由现金管理中心清分人员负责。
第四条本行营业网点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现金清分岗,从事回笼券的清分整点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转移交接原则。
清分现金出入库均应登记《现金清分交接登记簿》,做到记载规范、内容完整。
(二)确认负责原则。
清分人员对经手清分的现金负责。
已清分完的成把(捆)现金,经办员在腰条及封签上的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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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XX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X农商银〔2015〕4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现金业务,提升现金业务管理水平,有效防控现金业务操作风险,确保现金业务处置准确、安全、高效。
依据人民银行、上级管理部门现金业务管理操作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对象为各支行(营业部、库管中心)及相应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库管中心日常记录,是指库管中心在办理网点缴现业务时发现本办法所涉及的日常差错,由库管中心指定人员及时在《XX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登记簿》上登记差错信息,换人复核,双人确认。
第四条本办法根据总行库管中心日常记录、各级管理部门专项检查、人民银行XX市支行有关现金业务通报以及客户有效投诉等为依据,实行不定期通报,对网点差错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
第二章网点现金上缴第五条现金上缴流程应符合《XX农商银行社会化押运操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上缴的现金装入钱箱时必须换人卡大数复核,按制度要求对上解的调拨箱使用调拨箱专用锁并换人卡封,完成交接手续。
调拨箱未按规定上解的或与安邦交接的调拨箱与实际调拨箱数量不符的,每次罚款100元;因调拨箱锁具使用错误的,每次罚款100元;调拨单未随款箱上交的,每次罚款100元;装有现金、凭证等重要物品的调拨箱、尾箱遗忘在营业场的另行处理。
第六条网点上缴的现金必须做到清点无误,并在成刀现金的腰条纸上加盖经办人名章,封签上加盖经办人名章和日期章;对非成刀上缴的现金,应装入专用装钞袋,并在装钞袋上注明上缴网点名称、上缴柜员、上缴金额等信息;库管中心整点人员应按要求清点网点上缴的现金,并与现金调拨单核对无误。
清点时发现长短款券别在50元(含)以下的,每张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长短款券别100元的,每张对责任人罚款100 元;夹版长短款的,每张对责任人罚款200 元;腰条或封签处印章不清、无印章、无日期、手写姓名的,每处罚款10元;非成刀现金上缴,未注明网点名称、柜员姓名、上缴金额等信息的,每次罚款20元;上缴现金未扎紧整齐,四边长短(高低)超过 0.2 厘米或呈明显锯齿状的,每捆罚款20元;将未清点的人民币直接缴至库管中心的,每捆罚款100元。
银行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管理规定为保证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规范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特制定本规定;一、单位大额资金汇划业务一标准单位客户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是指开户单位使用转账支票、电汇凭证、信汇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办理大额付款业务,不包括在我行范围内同一户名账户间的资金划转业务、落地处理的网上银行汇划业务、贷款受托支付、贷款归还、第三方存管银转证业务等;单位客户单笔资金汇划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上的,作为大额资金汇划业务,必须按规定进行电话核实与审批;各分行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大额资金汇划的具体额度,但金额不得高于上述标准;二核实与审批1、大额资金汇划的电话核实;1核实人员:对于在营业网点直接发起的大额汇划业务,营业网点柜台人员网点复核岗位柜员或其他非经办岗位柜员,下同应直接打电话与客户核实账户大额资金汇划的情况,不得由包括客户经理在内的其他人员代为核实;对于不经过营业网点,而由分行集中处理中心直接审核记账的业务同城票交提入业务,应由分行集中处理中心安排人员及时与客户进行电话核实;2核实对象:大额资金汇划业务要与单位客户两名账户管理人进行双线联系核实,核实电话应以我行系统中记录的客户电话为准,如客户告知与另一电话进行核实的,柜台人员应在传票背面或系统批注中记录连续的全部核实过程,以备后查;如果联系人本人直接到柜台办理业务的,无需再与其电话核实,记录核实结果时标注“柜台当面核实”即可,但还必须与另一联系人进行电话核实;客户变更账户管理人及其联系电话时,应填写“变更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柜台人员按照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操作规程审核无误后,办理变更手续;3核实流程:营业网点柜台人员进行大额汇划电话核实后,对于非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在传票背面记录核实情况信息包括开户单位联系人、核实的电话号码、核实结果、核实日期及时间、我行核实人签名等,下同;对于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将核实情况信息记录在该笔业务传票背面扫描上传业务影像前或记录在系统批注中;对于在分行集中提入的电子影像票据汇划业务,集中处理中心业务人员应及时进行电话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信息记录在该笔业务的批注中;对于提入的实物票据,应将核实信息记录在该笔业务的传票背面或系统批注中;分行集中处理的同城票交提入的无需业务人员审核记账电子票交自动入账的业务,可以不进行电话核实与审批;原则上应在电话核实无误后,再进行业务处理;如遇当时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或被核查客户要求我行人员与单位其他人员进行核实等特殊情况,核实人员应在传票背面或系统批注中记录完整连续的核实情况信息,以备后查;对于未取得联系的,柜台人员可以先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后续处理,但核实人员应事后尽快再次电话联系客户,并做好后续通知的相关记录:对于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再次登录影像平台web查询管理界面,调阅该笔业务的批注,将后续通知情况补录到批注中;对于非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将后续通知情况记录在传票背面或业务批注中;截止下一工作日营业终了,仍无法联系客户的,无须后续再次电话通知客户;2、大额资金汇划业务的审批;大额资金汇划业务,应由柜台经理按照结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查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及合规性,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授权;对于未在业务系统授权的大额资金汇划业务,应由柜台经理审核无误后,在传票背面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签名应为全称,不得以姓氏代替或签章,下同,或登录到影像平台,调阅该笔业务的批注后,将审批意见补录到批注中;二、单位现金支取业务开户单位支取现金时,网点柜台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办理,做好大额提现逐级审批和登记报备工作;如当地人行或外管局对支取现金有特殊的审批规定,应遵从其规定;单位支取现金单笔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由网点柜台人员审核后支付;支取现金单笔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网点柜台人员审查业务真实性、合规性无误后,由柜台经理在取款凭证背面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网点柜台人员再按照相应的业务流程办理;对于符合单位大额资金汇划标准的现金支取业务,也应按照“一二1”的相关规定进行电话核实;三、单位存款转给个人业务营业网点受理单位存款转给个人的业务不包括代发工资业务、网上银行落地业务,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网点柜台人员按相关业务规定审核后办理;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柜台经理在传票背面左上角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名,网点柜台人员再按照相应的业务流程办理;对于符合单位大额资金汇划标准的单位存款转给个人的业务,也应按照“一二1”的相关规定进行电话核实;四、个人大额业务一标准个人大额业务是指柜员在柜台为个人客户办理的大额转账、汇款、支取现金业务,不包括同一客户号下的账户间互转业务、电子渠道汇划业务、第三方存管银转证业务;个人客户单笔转账、汇划或取现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作为个人大额支取业务;代理个人客户单笔转账、汇划或取现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作为代理个人大额支取业务;二核实与审批1、电话核实柜台人员在办理代理个人大额支取业务时,除按规定审核业务合规性、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外,还应与被代理人电话核实业务的真实性,并在业务传票上做好核实记录;与被代理人核实的电话应为我行业务系统中记录的电话,原则上不得使用代理人提供的电话;对于当日未核实成功的,应在“其他重要事项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事后及时补核实;截止下一工作日营业终了,仍无法联系被代理人的,柜台经理应再次核实,如果无法联系,柜台经理签字确认,无须后续再电话核实;如果因被代理人未留存电话或原电话停机等情况使用代理人提供的电话时,柜台人员应依据核心业务系统中记载的客户信息,先与被代理人核实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无误后,再核实大额交易真实性,并记录验证情况及核实情况;2、审批对于个人大额支取业务,应由柜台经理按照相关业务规定审查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授权;对于未在业务系统授权的个人大额支取业务,应由柜台经理审核无误后在传票背面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对于支取大额现金的,柜台经理还应采用卡把点大数的方式进行再次确认;实行对私业务远程授权的分行,节假日的大额业务按柜台远程授权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网点柜台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并做好个人大额提现的报备工作;个人大额现金支取业务是否需要客户预约取款,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五、内部资金划拨业务对于银行内部的资金划拨业务,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批;网点柜台人员在认真审查内部划款通知书上的所填内容无误、签字齐全后,方可办理;六、本规定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现金业务实施方案
银行现金业务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银行现金业务一直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现金业务对于银行的经营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高效的现金业务实施方案,对于银行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金业务实施方案的目标。
1. 提高现金业务的效率和质量,以满足客户需求;2. 降低现金业务的成本和风险,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3. 加强现金业务的监管和内控,确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三、现金业务实施方案的内容。
1. 现金管理。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现金管理制度,包括现金清分、清点、存取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
同时,要加强对现金库房和现金柜员的管理,确保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2. 现金配送。
银行应根据客户需求和业务量,合理安排现金配送计划,确保各个网点和自助设备的现金充足。
同时,要加强对现金运输车辆和人员的管理,确保现金的安全运输。
3. 现金清分。
银行应建立现代化的现金清分中心,采用先进的清分设备和技术,提高清分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要加强对清分人员和设备的管理,确保清分的安全和可靠。
4. 现金监管。
银行应加强对现金业务的监管和内控,建立健全的现金业务风险防控体系。
同时,要加强对现金业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5. 现金服务。
银行应加强对客户现金服务的管理和规范,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同时,要加强对自助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现金业务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1. 技术支持。
银行应加强对现金业务技术设备的更新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同时,要加强对现金业务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2. 管理监督。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现金业务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各个环节和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同时,要加强对现金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安全防范。
银行应加强对现金业务安全防范措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现金的安全和稳定。
商业银行现金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从事违法经济活动,确保我行现金业务规范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商业银行各级行的现金管理和在XX商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结算账户的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支行为。
第三条现金管理的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做好现金计划的编制上报与审批,加强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现金库存管理与检查。
第四条网点柜员负责对现金的收付、清点、自动柜员机的装卸、反假、账款核对、钞箱检查及有关账务处理工作;清算中心负责现金入库款的清点、上缴和下调工作;保卫部门负责现金调运途中的安全工作;会计结算部负责现金的管理、考核及现金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大额现金指存取款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现金。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现金收付㈠现金收款。
柜员受理客户现金存款业务,必须先清点现金无误后,再以相关交易记账,收妥的现金按券别、残好分别清点,放入钱箱,做到一笔一清。
㈡现金取款。
1、大额取款预约。
市场周边支行客户支取现金1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支行客户支取现金5万元(含)以上的,客户须至少提前一天预约。
2、付款。
柜员受理客户现金取款业务时,必须先审核支取凭证是否合法有效,超限额是否提供身份证件和相关支取资料,是否经过审批、预约同意支现,再以相关交易记账、配款、过机、叫名问数后付款。
3、对一次性取款5万元(含)以上业务须对取款人及存折(卡)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身份识别、留存、登记。
㈢柜员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不论币种都必须当面为客户过机清点,对客户持有异议的须复点。
客户取款要求不过机,柜员必须告知:过机清点是客户的权利,如不行使,现金出门概不负责。
㈣身份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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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现金管理,提高现金使用率,规范柜员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的现金收付业务和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收支行为。
第三条办理现金业务,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各司其责,确保资金安全、账实相符,同时做好事故、案件的防范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全行现金业务工作的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现金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法规;
(二)负责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本行现金业务管理
办法、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行现金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四)负责对本行开户单位、个人现金收支行为的管理与监督;
(五)本行认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五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所辖营业机构的现金业务管理。
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总行现金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分行实际,制定适合分行的现金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二)接受总行的监督、指导,并及时、准确地反馈本分行现金管理工作的开展与执行情况;
(三)负责分行现金出纳人员上岗资格审核、岗前培训等;
(四)负责分行现金业务的调拨、上缴及与当地人民银行的现金缴调工作;
(五)负责分行的反假货币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分行开户单位、个人现金收支行为的管理与监督;
(七)其他现金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支行负责本机构的现金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接受上级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按照本办法
和支行实施细则的要求,负责本机构现金管理工作;
(二)负责支行的现金缴调款业务;
(三)负责对支行的开户单位、个人现金收支行为的管理与监督;
(四)其他现金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开户单位及个人现金管理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开户单位、个人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备案工作;核定开户单位现金库存限额和编审上报单位现金使用计划;监督开户单位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现金的日常核算,负责审查现金收支凭证的合规合法性;负责本机构现金出入库管理;负责登记《现金库存登记簿》。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应合理核定开户单位的现金库存限额。
在综合考虑各开户单位的地理位置、现金收支规律等实际情况、确保正常开支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开户单位的现金库存占用量。
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可保留3—5天的现金使用量,边远地区或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的现金使用量。
各分支机构每年应根据开户单位情况对其现金库存限额进行调整。
第十条开户单位支付现金,要根据资金用途,经开户机构审查同意后,按规定从其账户中支取,不得从销售回笼货款中坐支现金。
第十一条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现金。
(一)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二)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如离、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确需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开户单位可根据需要向银行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转账结算。
第十二条对开户单位提取的大额现金,必须经开户机构相关责任人分级审批,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一) 5万元(不含)以下现金支取由柜员直接办理;
(二) 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现金支
取由各分支机构业务主管(包括直属营业部主任、二级支行行长)负责审批;
(三) 30万元(含)以上现金支取由分行行长、一级支行行长审批;如遇分行行长、一级支行行长公出,可由其书面授权指定专人审批。
第十三条各开户单位、各分支机构不得为逃避审批监督,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套取现金。
第十四条向本行开立的单位银行卡存入资金必须从该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中转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单位的营业款、销售款存入单位银行卡。
单位银行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对于转入单位银行卡的转账支票,收款人必须填写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不得将单位银行卡的开户机构作为收款人。
第十五条本行开户单位不得使用现金银行汇票,开户机构不得为开户单位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因生产经营需要,个体经营者缴存现金后,开户机构可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但每张现金银行汇票的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不含)。
同一开户机构一日内不得对同一收款人签发2张(不含)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
同时应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做好大额现金的报备工作。
第十六条对开户个人一日一次性或累计提取现金5万元(含)以上的,应要求提供本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核实后予以支付。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规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结算账户套取现金。
单位账户转入个人结算账户的款项(不含代发工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本行开立的单位和个人账户在结算过程中发生的大额现金收付款业务均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要求进行上报。
第四章现金业务管理
第一节现金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各分支机构的现金业务包括:柜台直接为客户办理的实物现金收付及兑换业务;各分支机构现金库存额度控制;柜员现金款箱的管理;现金调拨业务等。
第二十条各分支机构办理现金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一)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
(二)收入的现金未经整点,不得对外付出;
(三)付出现金业务,先记账后付款;
(四)付出的现金,票面要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五)不得交叉办理现金业务,一笔业务未完成,不得受理下一笔业务;
(六)现金业务应当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
(七)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抽把、抽张、贪污、挪用、盗用库款;
(八)严格执行大额现金审批、报备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分支机构必须在有效监控设备下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
第二十二条各分支机构办理现金付款业务,应严格审查付款凭证,审查无误后记账并按凭证金额配款,当面交付。
第二十三条各分支机构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必须当面清点,及时入账。
发现非现行流通货币,应按当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予以回收、兑换或拒收。
第二十四条日常回收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各分支机构要及时进行归集、整理,按规定及时上缴,把残损币库存压缩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五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的标准兑换。
第二十六条本行开立的单位和个人账户支取大额现金业务,原则上要求提前一天以电话或其他方式预约,以便开户机构备付足够现金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