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会计的应收法与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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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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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 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 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所有权由四大权能构成 融资租赁已经转移了和 承租人价值创造密切相 关的占有、使用、收益 三项所有权分项权利 因此,所有权的完全转 移已经不是融资租赁的 目的,因而也不是判断 该项交易是否是融资租 赁的唯一依据。
出租人
产 品 买 卖 合 同
承租人
供货人 交易三方权责
权责事项
支付货款、所有权
权责归属
出租人 承租人 供货人
4
购买选择权、无条件支付租金 质量责任、维修责任等其他售后责任
2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直租
直销模式
主机厂
产品 代付款 买卖合同
代理商模式 客户 (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 (用结算
6
2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直接融资租赁 中租根据承租企业的选择, 杠杆租赁 由中租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 向设备制造商购买设备,并将其出租给承租 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的租赁方式。中租通过 企业使用。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所有。 成立一家项目公司,通过投入租赁物购置款项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 的部分金额,即以此作为财务杠杆,为租赁项 改造和设备升级。 目取得全部资金。 适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 厂商租赁 厂商租赁是设备制造厂商与中 租结成战略合作伙伴,以融资租赁方式为 的融资租赁 购买其产品的客户进行融资,并进行后续 委托租赁 中租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 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 设备资产管理的一种业务模式。 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租赁方式。租 适用于设备制造厂商。 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 售后回租 承租企业将其拥有的设备出售 此模式可实现与投资机构、优势企业进行租赁 给中租,再以融资租赁方式从中租租入该 投资合作。 设备。中租在法律上享有设备的所有权, 联合租赁 中租与国内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 但实质上设备的风险和报酬由承租企业承 构共同作为联合出租人,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将 设备出租给承租企业。 担。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 合作伙伴一般为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或其他具 有租赁资格的机构。 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 转租赁 转租赁是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 值资产的企业。 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中租从其他出租 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承租人,租赁物的 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问题及建议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问题及建议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问题及建议作者:杨凤芝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3期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1)租赁双方根据租赁标准判断的租赁类型存在矛盾。

我国租赁准则第四条规定:“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最低租赁收款额为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满足此条标准可以判断租赁类型为融资租赁。

根据此条规定,如果承租人的最低付款额的现值大于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大于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则承租人、出租人认定该项租赁为融资租赁。

根据此条标准判断租赁类型思路清楚,容易掌握,易于判断;但在存在第三方担保余值的情况下,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是不相等的,这样其现直也不相等。

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同一笔租赁业务,租赁双方的认定可能存在完全相反的结果。

此种结果会导致:一是同一租赁事项在不同企业将被确认为不同的租赁类型,不一致的会计信息被披露,致使企业间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二是在出租方确认为融资租赁,承租方确认为经营租赁的情况下,使租赁资产既不会在承租人会计信息里反映,也不会在出租人会计信息里反映,从而使租赁资产处于会计核算信息之外,这显然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

三是租赁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时,利用此条标准易使承租人将实质为融资租赁确认为经营租赁,进行表外融资,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资产收益率,美化企业会计报表,造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

(2)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租赁款不合理。

首先,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作为“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核算,导致出租人在租出资产时进行的账务处理出现借贷不平衡。

根据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新租赁准则下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方法

新租赁准则下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方法

财经智库智库时代新租赁准则下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方法孙 伟(武汉航科物流有限公司,湖北武汉 430012)摘要:在我国经济得到极大发展的情况下,租赁行业也迎来了一波又一波发展的高潮,并且在现阶段的企业融资当中逐渐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是由于经济业务的自身特性,导致在实际的会计核算工作当中较为容易发生一系列的风险。

自2016年国际租赁新准则颁布之后,旧的租赁准则发生了很多的改革以及调整,这些变化表现在租赁的确认、计量等各个方面。

对此,文章立足于租赁融资的角度,通过对新租赁准则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探究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方法。

关键词:新租赁准则;融资租赁;会计核算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609(2020)04-0062-002自从2016年以后,整个租赁界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新租赁准则出台之后,无论是对于租赁双方,还是对于国家税收,抑或是对于企业财务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了一些新的影响。

世界范围内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资本的发展,而对于资本界来说,租赁的作用不可小视,甚至租赁已经在很多企业融资的过程中成为了首选渠道。

新租赁准则的出台给各方都增添了新的问题,同时也为其今后的发展带来了一些机遇,如何调整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方法,从而更好地面对新租赁准则,成为了各方都要谨慎考虑的问题。

接下来文章主要围绕新租赁准则下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分析。

一、新租赁准则的出台产生的主要影响文章将先行分析新租赁准则的出台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影响,从这个角度出发能够找到问题分析的关键点,同时也能对新租赁准则有更加准确的认识,促进后续问题分析的全面性和深刻性。

(一)新租赁准则的出台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随着新租赁准则的出台,会计信息质量难免会受到影响。

在新租赁准则之下,对租赁双方所进行的租赁活动有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准则的出台无论是对于合同的签订而言,还是对于出租方和承租方而言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并且也要以新租赁准则的标准来区分服务与租赁[1]。

新准则下租赁费计算公式

新准则下租赁费计算公式

新准则下租赁费计算公式一、融资租赁。

1. 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承租人角度)-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需要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 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的确定:- 如果租赁资产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且现值的计算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则以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

- 如果以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则以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

- 如果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则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

- 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计算公式:- 每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 期初应付本金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

- 其中,期初应付本金余额 = 上期期末应付本金余额。

- 期末应付本金余额=期初应付本金余额 -(每期租金 - 每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2.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核算(出租人角度)- 出租人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 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计算公式:- 每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 = 期初租赁投资净额×租赁内含利率。

- 其中,租赁投资净额 = 应收融资租赁款 - 未实现融资收益。

- 期末租赁投资净额 = 期初租赁投资净额+本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 - 本期收到的租金。

二、经营租赁。

1.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新租赁会计准则下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新租赁会计准则下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新租赁会计准则下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黄清婷摘要:财政部2018年12月新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新增加了对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形成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规定。

本文在梳理新租赁准则对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原则基础上,结合实务案例对其会计核算的要点进行阐述和归纳总结,以有助于新租赁准则中关于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形成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理解和应用。

关键词: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融资租赁2018年12月,财政部修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该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6年1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保持趋同,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都开始执行新租赁会计准则。

新租赁准则核心的变化是承租人对于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是采用与融资租赁类似的使用权模型对经营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

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基本上遵循了2006年版旧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仍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但根据实务需要,增加了对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规定,该内容是新租赁准则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也是执行新租赁准则以来实务关注的重点。

本文在梳理新租赁准则对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原则基础上,结合实务案例对其会计核算的要点进行阐述和归纳总结,以有助于新租赁准则中关于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理解和应用。

一、新租赁准则对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形成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原则2003年修订版《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17)和我国2006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旧租赁准则)均未对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自己产品或商品的会计处理作出相应的规范。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金融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是推动产业创新升级和促进社会投资及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力量。

融资租赁账务处理解析

融资租赁账务处理解析

融资租赁账务处理解析作者:宋敉瑶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7期摘要:由于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所以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目前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

加之我国的特殊国情,所以我国的融资租赁业一直在摸着石头过河。

同时,作为融资租赁的融资租赁账务处理和会计准则在我国的发展也不完善。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将得到飞速发展,相应其账务处理也必将同步发展。

本文首先依据具体实例分析了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其次,对中美两国在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国内融资租赁账务处理和美国之间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最后,分析了我国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融资租赁;会计准;账务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融资租赁是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出现新的形式。

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金融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的资金融通方式,也是一种信用销售方法,是集商品交易、技术创新、投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产业,具备了更多的金融属性。

融资与融物的结合是其最重要的特征,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所以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与其他融资方式或商品销售方式有着显著的不同。

二、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本文分别站在承租人和出租人的角度来分析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

( 一) 承租人的账务处理我们以某公司为例来进行具体的分析:华山设备厂某年初从黄山融资租赁公司租入一机器设备。

该设备市场价值可视为公允价值,为380,000 元。

合同规定:设备租赁期8 年,估算使用年限10 年,折现率7%,华山设备厂每年支付租赁费56,500 元( 每年底支付),并担保租赁资产期满时估计余值73,000 元的90%( 担保余值65,7000 元,未担保余值7,300 元)。

出租人融资租赁会计账务处理

出租人融资租赁会计账务处理一、融资租赁开始日出租人的会计处理:1.租赁开始日租赁债权的确认。

由于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了承租人,并以此获取租金,因此,出租人的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实际上就变成了收取租金的债权。

2.在租赁开始日会计处理,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3.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在初始直接费用发生时,应确认为当期费用。

其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二、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的会计处理:1.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在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其会计处理为:出租人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每期采用合理方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按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金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2.租金逾期未能收回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出租人应停止确认租金中所含的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

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逾期租金应按合同规定收取逾期利息和罚金。

3.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由于逾期租金所含融资收入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停止确认,因此,出租人只须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不是以应收融资租赁款全部计提坏账准备。

其会计处理为: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设备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设备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一、基本概述设备融资租赁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企业(承租人)通过向租赁公司(出租人)租赁设备,以获得设备的使用权,而在租赁期间内,设备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转移。

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准确反映这种特殊的交易模式对承租人及出租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二、主要会计处理涉及的“方程式”类型介绍(一)对于承租人1. 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方程式这是一种基于实际利率法的方程式。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实际利率是使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折现率。

2. 折旧计提方程式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二)对于出租人1. 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摊方程式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这里的实际利率是使得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加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三、方程构建方法(一)承租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方程构建1. 首先,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MLP)。

最低租赁付款额通常包括各期租金、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行使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款项等。

2. 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PV - MLP)。

采用适当的折现率(一般为租赁合同内含利率或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对各期付款进行折现求和。

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详细)

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详细)一、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1.租赁期开始日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未确认融资费用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率的确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其折现率可按下列顺序确定)①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②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贷:银行存款等3.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分摊率的确定:(1)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2)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

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会计处理: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银行存款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应提折旧总额的确定: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折旧期间:①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②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10大典型案例解读融资租赁会计处理问题

1、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也是融资,但是,营改增试点办法要求继续按租赁业处 理,这形成一个税会差异。

按租赁业处理后,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相比,进项税金 客户可以抵扣了,但税率是 17%,比起售后回租吃不吃亏?如果觉得吃亏的话, 说明你没有正确把握增值税税负概念。

目前看来,一家企业,如果想抵扣融资成本的进项税金,只有将融资按融资 租赁处理。

例: 某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工厂要求, 采购一套设备并转租给工厂, 设备价款 1, 170 万元,租期 4 年,年租金 380 万元一年一付,到期后设备以 1 元价格销售给 工厂,业务符合融资融资标准。

为采购该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支付利息 106 万元。

以上金额都为含税金额,价税分离后,金额整理如下表: 长期应收款总额 设备原值 租赁日公允价值 总融资收益 首年租赁现值收入 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息 累计销项税额 利息可抵扣税额 分析解答: 1,520 万(1 元回购款忽略) 1,000 万 1,000 万(假定) 1,520 万÷(1 17%)-1,000=299 万 340 万(假定计算的现值) 106 万(利息进项不能抵扣) 1,520÷1.17×17%=221 万 106÷1.17×17%=15 万融资租赁公司会计与增值税处理: 采购设备支付 1,170 万元,收到设备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 融资租赁资产 1,000 万 170 万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 银行存款 1,170 万租赁日,设备原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借 长期其应收款 贷 融资租赁资产 贷 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 1,520 万元 1,000 万 299 万 221 万如果不使用“待转销项税金”科目,此 221 万预计的增值税销项,也可以直接挂 在“其它应收款”之上。

待租金增值税销项确认时,再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销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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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融资租赁会计的应收法与投资法 摘要:现行租赁准则关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会计处理的若干规定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该思

路实质上是从租赁相关资产带来的收益流中寻找解决会计计量问题的方法,可称之为应收法。投资法则是从形成租赁债权的成本流入手解决计量问题。如果不考虑初始直接费用的资本化,应收法的缺陷实际上并不突出。一旦将初始直接费用的资本化问题纳入视野,融资租赁的投资法就成为明智的选择。

关键词:融资租赁;出租人;长期租赁投资

一、从资产生命周期的角度解读融资租赁出租方会计处理的两种思路 一项资产的形成往往伴随着企业资金的流出,而资产形成后发挥作用的过程则经常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一旦某项资产转换为另一项资产,或者由于种种原因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该项资产的生命周期即告终止。从会计计量的角度来看,如果某项资产在报表日的公允价值难以取得,或者即使能够取得,公允价值信息却难以满足可靠性要求,那么,我们将只能从该项资产形成过程的成本流以及该项资产带来的收益流中寻找解决会计计量问题的方法。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会计处理也无法例外。 由于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已长期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的报偿则是以此获取租金,因此,出租人的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实际上就变成了收取租金的债权。按照现行租赁会计准则,出租人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①。由于初始直接费用的数额相对较小,显然,这是一种从相关资产带来的收益流中寻找解决会计计量问题的方法,我们可以将现行租赁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称之为应收法。 与融资租赁会计的应收法相对应,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会计处理事实上还存在另外一种思路,那就是从形成租赁债权的成本流入手寻找解决会计计量问题的方法,我们可以称之为融资租赁会计的投资法。按照投资法,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长期租赁投资的入账价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②。 假定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初始直接费用以银行存款支付,帐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租赁投资 贷:融资租赁资产,营业外收入,银行存款等 融资租赁会计的投资法在理论上是可以找到充分依据的。首先,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融资租赁出租人的行为本质上就是投资行为。既然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是融资,出租人是投资,那么我们把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出租行为称为长期租赁投资有何不可?其次,从融资租赁中出租方来看,融资租赁决策模式与债券投资的决策模式是基本一致的。既然企业购买债券可以计入长期债权投资或持有至到期投资(新准则实施前后有差别),而不是计入什 2

么“长期应收款”,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在初始确认时将出租行为形成的资产称为长期租赁投资,也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二、融资租赁会计的投资法与应收法比较 1、与应收法相比,投资法为初始直接费用的资本化提供了良好的处理框架 初始直接费用是为获取未来收益流----租金的必要付出,把它纳入资本化处理是有其合理性的。按照现行准则应用指南附录,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营业外收入,银行存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其中,“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的入账金额应等于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初始直接费用,“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的贷方金额等于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从字面上来看,既然是长期应收款,其本意应是该项资产带来的未来收益流,但在应收法下,却需要把该项资产带来的未来收益流与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付出的某一项具体成本相加,这反映了准则制定者在选择计量属性时的矛盾心理。企业会计基本准则认为,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与公允价值等五种①。租赁准则在考虑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时,在计量属性问题上思路似乎不甚清晰。 但在投资法下,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长期租赁投资的入账价值,这种会计处理事实上采用的是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出租人为获取未来收益流----租金,其付出不仅包括租赁开始日的租赁资产,而且包括初始直接费用。显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投资法为初始直接费用的资本化提供了更好的处理框架。

2、与应收法相比,投资法对租赁收入的计算更符合投资学的基本原理 根据现行租赁准则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同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具体地说,在第n个租期收到租金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另外,根据现行租赁准则的应用指南,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在确认各期融资收入时作为收入的调整,计入各期损益。也就是说在每期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需要分摊初始直接费用③: 借:租赁收入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由上述应收法对租赁收入的具体会计处理中,我们可以看到,应收法的思路中,初始直接费用是不能为出租人带来未来收益流(租金)的,而是在每期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冲减了“租赁收入”的。而事实上,无论是出租人租赁资产的转移,还是初始直接费用的发生,都是整个投资额的组成部分,都是出租人获得未来收益流(租金)的必要付出。只有从这个角度去解读初始直接费用的作用,才符合投资学的一般原理。 而在投资法下,每一会计期间的租赁收入等于期初长期租赁投资账面价值与租赁内部报酬率的乘积,每一会计期间所收租金超过应确认为租赁收入的部分,应当冲减长期租赁投资的账面成本(租赁内部报酬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帐务处理如下: 3

借:银行存款 贷:租赁收入,长期租赁投资 显然,在投资法下,租赁投资的投资收益即租赁收入的计算是很简洁的,甚至都不需要列出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表,出租人也不需要在确认各期租赁收入时将初始直接费用作为收入的调整。与应收法相比,投资法对租赁收入的计算更符合投资学的基本原理。

3、与应收法相比,投资法对长期租赁投资减值的处理能够与资产减值的一般处理规则更好地保持一致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号----资产减值》第二条中明确指出,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但在第三条中却将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排除在资产减值准则的规范之外。这里就要涉及到一个基本问题,那就是当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将一台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获得了未来收益流(租金)的要求权后,出租人是不是用设备换取了另一项(一组)资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该项(组)资产的减值处理是不是应当与资产减值的一般会计处理规则保持一致? 现行租赁准则第二十条特别规定,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显然,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与有证据表明未来的某些租金可能无法收到一样,都可能带来出租人的资产减值损失,对前者采取独立于资产减值准则的特别程序来处理似乎并无多大必要。 在投资法下,在租赁业务已进行一段时间后,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与租赁剩余期间可收到的租金总和已降至长期租赁投资的账面价值以下,应计提长期租赁投资减值准备,同时在后续期间不再进行租赁收入的确认。在租赁业务已进行一段时间后,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未来的某些租金可能无法收到,但尚未达到应计提长期租赁投资减值准备条件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剩余期间内部报酬率。租赁剩余期间内部报酬率是指在重新计算日,使租赁剩余期间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重新计算日长期租赁投资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重新计算租赁剩余期间内部报酬率以后,后续期间租赁收入等于每一会计期间期初长期租赁投资账面价值与重新计算的租赁剩余期间内部报酬率的乘积。由此可见,与应收法相比,投资法对长期租赁投资减值的处理更符合资产减值的一般处理规则。

三、结论 1、对租赁计量属性的选择应该采取务实而灵活的策略 在会计上,当一项资产已经确定要在报表中予以确认后,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计量属性的选择问题。如果不考虑初始直接费用的资本化,融资租赁应收法的缺陷实际上并不突出。但一旦将初始直接费用的资本化问题纳入视野,应收法的矛盾就显现无遗。按照现行准则应用指南附录,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营业外收入,银行存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其中,“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的入账金额应等于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初始直接费用,“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的贷方金额等于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由此导出如下等式: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显然,这种未将初始直接费用扣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算法是与投资学原理不相吻合 4

的。这种错误的根源不在其他,恰恰就在于选择计量属性时思路出现偏差。对租赁计量属性的选择应该采取务实而灵活的策略。一旦从该项资产带来的收益流中寻找解决会计计量问题的方法出现困难,那么我们只能从该项资产的形成过程的成本流中寻找解决会计计量问题的方法。如此,融资租赁的投资法就成为明智的选择。

2、对租赁的会计处理应着眼于将报表项目的确认与报表附注的披露更好地结合起来 企业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而这个会计信息最终是通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来体现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因此,企业的账务处理应着眼于将报表项目的确认与报表附注的披露更好地结合起来。在融资租赁中,相对于一般自有固定资产的残值来说,未担保余值有时确实数额较大,但也未必需要在报表中给与一个独立项目来反映,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即可。 总之,在投资法下,当我们把融资租赁中出租行为界定为长期租赁投资,无论是租赁准则的制定、理解还是租赁准则的执行,都会变得思路彻底清晰起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Z].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邓辉.长期租赁投资的会计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10(4下旬):69-70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Z].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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