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际货运保险欺诈案例分析
全国最大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全国最大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浙江义乌,全球最大的小商品城,被誉为“中国最大的内陆港”,每年从这里运往世界各地的标准集装箱超过40多万个。
巨大的物流催生着巨大的商机,也吸引着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的人来这里淘金,各种船务公司和货运代理公司应运而生,足有上千家,其中难免鱼龙混杂。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对一起目前全国最大的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凌伟栋等16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
这16人正是义乌货代市场的“淘金者”。
诈骗货运费,轻松掘到“第一桶金”此案第一被告人凌伟栋今年41岁,大学毕业后在义乌一家银行任营业部经理。
因为颇具经商头脑,不久便开始从事进出口贸易及国际货运行业。
2006年初,因为花钱大手大脚,加上经营不善,凌伟栋负债上千万元。
此时,他结识了嗜赌成性而债台高筑的义乌农民金正有、家庭离异导致公司破产的上海小老板陈忠,以及从上海、湖北、河南、浙7工衢州来义乌淘金的周振华、夏齐、李庆锋、吴忠高。
凌伟栋、陈忠等人熟知国际货运代理行规:运费在收到国际货运公司寄来的运费发票后30天至45天支付。
于是,几个人合谋利用这个时间差,设计一套诈骗经营模式,以货运行业月结算方式诈骗运费,实现各自的“淘金梦”。
随后陈忠出资,周振华具体操作。
周振华花几千元购买了上海麦地那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麦地那公司)资料,并将办公室设在凌伟栋已经停业的杭州市海亨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义乌办事处。
一切准备就绪后,2006年4月10日,陈忠以麦地那公司经理的名义,与金正有、夏齐一起找到浙7工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海运分公司(下称中外运宁波分公司)业务员章某。
当晚几个人先约章某到歌厅唱歌、喝洒,然后乂给他在宾馆开好房间,叫好了三陪小姐,并为他付了2000元包夜嫖蜗费。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案例一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案例一
案例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背景:
甲方为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乙方为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制造商。
甲方负责将乙方的电子产品从中国运输至美国。
双方签订了一份国际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运输方式、费用、运输时间、责任限制等条款。
事实: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航空公司的疏忽,部分电子产品在运输途中受损。
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损失,随即向甲方提出索赔。
争议点:
1. 货物损失的责任归属:乙方认为甲方作为货运代理,应当对货物在
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承担责任。
甲方则认为,根据合同条款,航空公司
是实际承运人,损失应由航空公司负责。
2. 赔偿金额的确定:乙方要求按照货物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而甲方
认为应按照合同中的责任限制条款来确定赔偿金额。
解决方案:
1. 审查合同条款:首先,双方应共同审查合同中关于责任归属和赔偿
条款的具体内容,确定责任方。
2. 协商解决:在明确责任归属后,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尽
量达成一致。
3. 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果,乙方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合同条款的明确性至关重要。
合同应详细规
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发生损失时的责任归属和赔偿方式。
此外,合同中还应包含争议解决机制,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
地解决问题。
在本案例中,甲方和乙方应首先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受货主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在内部关系上,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享有代理人的权利,承担代理人的义务。
在外部关系上,货运代理不是货主与他人所签合同的主体,不享有该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该合同的义务.(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港接受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 港.由于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前抵达B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评析】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
然而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克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
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
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二)仓单品名有误,货运代理赔偿数千美元⏹浙江省某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椒江市某进出口公司的委托出运一票货物,即100桶扑热息痛,40桶葡萄糖酸钙,至哥伦比亚。
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哥伦比亚海关发现实际货物为140桶扑热息痛,海关当即将多发的40桶扑热息痛(价值3800美元)没收,并罚款1900美元(合计5700美元)。
椒江市某进出口公司得知这一错装事件后通知货运代理,货运代理立即进行调查,查明果然是多装了40桶扑热息痛,同时误将40桶葡萄糖酸钙留在货运代理仓库内。
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事故案例分析

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海上运输货物损坏背景:一家中国公司向欧洲客户出口了一批机械设备,通过海运方式进行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部分货物受到损坏。
分析:1. 货物损坏责任: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承运人对货物损坏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固有缺陷造成的。
2. 货物保险:出口方应检查货物是否投保了适当的运输保险,以覆盖此类风险。
3. 索赔程序:出口方需及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并提供损坏证明和相关文件。
案例二:空运货物延误背景:一家美国公司通过空运向亚洲客户发送了一批紧急电子元件。
由于航空公司的调度问题,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比预期晚了一周。
分析:1. 延误责任: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公司对货物延误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
2. 合同条款:检查运输合同中关于延误的条款,确定是否有赔偿规定。
3. 客户沟通:及时与客户沟通,解释延误原因,并协商可能的补救措施。
案例三:陆运货物丢失背景:一家德国公司通过陆运向非洲客户发送了一批汽车零件。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在某个检查站被错误地卸载,导致货物丢失。
分析:1. 货物丢失责任:根据《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IM),承运人对货物丢失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
2. 货物追踪:出口方应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有效的追踪系统。
3. 赔偿协商:与承运人协商赔偿事宜,并考虑是否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案例四:多式联运中的货物损坏背景:一家巴西公司通过多式联运(海运+陆运)向亚洲客户发送了一批农产品。
在陆运阶段,由于不当的装卸操作,部分货物受到损坏。
分析:1. 多式联运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CMR),承运人对整个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坏负有责任。
2. 责任划分:需要确定损坏发生在哪个运输阶段,并据此确定责任方。
3. 赔偿程序:出口方应收集证据,包括装卸记录和损坏证明,以便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案例1某年6月;中国A 公司于美国B 公司签订货物买卖进口合同;7月17日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应B 公司申请;办理电放提单;所以当时没有签发正本提单;二是制作了副本提单..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B 公司;收货人为A 公司;运费到付等..8月4日;货到目的港烟台后;A 公司持副本提单到船公司代理处办理提货手续;在支付了相关海运费后换取提货单..8月6日;或由于工作的疏忽;或基于B 公司的申请;船公司又向B公司补签了正本提单..随后;船公司通知卸货港代理不要将货物交付A 公司..为此;A公司申请海事法院对船公司及其代理下发海事强制令..庭审中;船公司和B公司依据船公司补发的正本提单否认A公司持有提货单;认为B公司持有正本提单;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盒提货功能;提货单则没有此功能..而A公司则向船公司、B公司提出提单侵权损害赔偿之诉..1、A公司持有提货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船公司补发的正本提单是否仍有提货功能2、船公司补正本提单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和侵权案例2某货物大连港装船后尚未签发提单之前;因故发生毁损灭失;但托运人仍然要求承运人为其签发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却坚持要求在提单上做出毁损灭失的批注;由此引起双方对提单应如何进行记载和批注的争执..1、承运人是否有权拒绝签发清洁提单2、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是否已构成对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的欺诈案例3水表公司曾拖欠船务公司海运费鞥货款;但鉴于双方仍有业务往来;船务公司为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最近;船务公司听说水表公司的不利消息;刚好水表公司又委托嘉达公司运输一批水表;货物装船并抵达目的港后;船务公司以水表公司曾拖欠运费为由;拒接为其签发该票货物的提单;致使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提货..1、承运人以货主未结清过去的运杂费为由拒签或扣押是否违约为什么2、如果双方签订了运输协议中约定船公司可以留置提单;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3、货主应采取何种对策案例4某年;国内C银行为申请人开出了200余万美元的即期跟单信用证;进口一套纺织设备..此证由英国S银行通知并议付..当C银行收到S银行邮寄来的全套单据后;意外地发现海运提单上的承运船只是我国COSCO的船名;但提单签发人却是比利时一运输行;而且具明自己就是承运人..为谨慎从事;C银行即与COSCO总部联系;得知凡是COSCO的船名的提单必须是COSCO自己的提单;接着;又与目的港的船代联系;得到的答案是:该套提单是货代提单;是无效的;在货物抵港后只能凭COSCO的正本提单提货..考虑到信用证并未规定货代提单不能接受;C银行就以提单上没有注明集装箱数量和保险单上没有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为由向S银行发出了拒付通知..C银行同时要求申请人告知受益人因提单是货代提单届时不能提货;所以请他们速邮寄COSCO的全套正本提单;否则就坚持拒付..其间;S银行在我国的办事机构多次与C银行联系请求付款;但C银行始终婉言谢绝..后来;经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多次联络;最终全套正本的COSCO提单通过S银行邮寄给了C银行..在得到船代的认可后;C银行在迟付了一个月后将全额货款电汇给了S银行..请画出船东提单流程操作、无船承运人提单流程操作;说出他们的区别案例5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4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200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在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思考:1 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 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 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 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案例6某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国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问:1 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2 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4 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案例7国内卖方与国外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付款方式为信用证..随后;国内卖方将货物交给某国内的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代为办理了该批货物在起运港的装箱、内陆运输和报关;将货物进行出运;但未向国内卖方交付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国内卖方因缺乏提单;通过信用证结汇不成;无法收回货款;遂将货运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货运代理人赔偿其货款损失..而货运代理人则辩称其身份为涉案货物无船承运人的装港代理人;认为其代理无船承运人接受了国外买方的订舱并向国外买方交付了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没有义务向国内卖方交付提单;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本案例中货运代理人的身份是什么货运代理人的双重身份是否违约2、货运代理人的失误之处3、卖方的主要失误之处在哪里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和漏洞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某国内出口企业与一家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却发现提单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发运。
进口商立即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企业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提单等重要单据,骗取了进口商的货款。
这种诈骗手段通常比较隐蔽,因为进口商在收到单据时,很难立即核实其真实性。
而且,一旦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的原则支付了货款,进口商就很难追回损失。
案例二:信用证条款陷阱一家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发现信用证中有一些苛刻的条款,如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且检验报告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提交。
由于该检验机构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出口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检验报告,导致无法按时交单。
最终,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款,故意造成出口企业单证不符,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常常利用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熟悉和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国内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 200 万美元。
国外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软条款,即要求出口企业在发货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书面确认。
然而,在出口企业准备发货时,进口商却故意拖延不给出书面确认,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最终,由于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拒绝支付货款。
货代案例

案例8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 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 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 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 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 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 期改为1月31日,货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 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 明。
案例7
1991年1月,陕西某多式联运经营人从南斯 拉夫通过大陆桥运输进口家具,家具装载 于8个20英尺的集装箱内,第一批货为4个 集装 箱,于2月21日抵达集装箱站,而另外4 个集装箱却迟迟不见。后经多次查找方知, 由于国外代理制单错填到站名,将货错发 至上海。当时上海正遭遇洪水灾害,7月25 日收到货后,打开集装箱后发现大部分家 具已被水浸泡、破损,不能使用。
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 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 天,造成 货物变质损坏。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 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 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 应当给予赔偿。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 司。假如你是C货代公司,请回答A公司 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B公司 可否向船公司索赔?
1)航空公司应该赔偿。 (2)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 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 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 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 责任”。航空运输,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 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 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此票货物的损 害虽然是在公路上发生的,但是在承运人的保 管期间。 航空公司应赔偿 USD20×178=USD3560
国际货物海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美国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中国YY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海运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某港口运往美国某港口。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种类、数量、包装、运输方式、保险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2018年6月,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运费。
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启航。
然而,在航行过程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只遭遇严重损坏,导致货物部分受损。
货物到达美国港口后,原告发现货物损失严重,遂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19年1月,原告向中国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货物损失是否属于承运人YY船务公司的责任范围?2. 如果货物损失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原告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审理1. 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责任:(1)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2)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私谋;(3)火灾,但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只遭遇严重损坏,导致货物部分受损。
根据气象记录,恶劣天气是不可抗力因素,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不属于承运人YY船务公司的责任。
2.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虽然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但考虑到被告在运输过程中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货物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部分损失。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赔偿金额应当根据货物损失的程度、货物价值、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考虑。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XX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XX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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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保险欺诈案例分析
在国际货运业务时,要先搞清各段的运费,根据贸易双方的合同,应分别由哪方支付。
遇到进口业务的离岸价或对方工厂交货价,在全权委托对方协助办理之前,先尝试着自行找货代(主要是在对方城市或国家有分支机构或业务合作密切的代理)。
那么,下面是由为大家分析的国际货运保险欺诈案例,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无单提货引起保险索赔
1995年6月6日,江苏中山集团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司)与美国PacificMarketingandSalesIns.(以下简称PMS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贷合同,即中山公司向美方PMS公司提供12英寸黑白电视机3589合,总货价值126693、7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中山公司分别于同年8月11日和8月15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国际部(改制后称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财保)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和伦敦协会贷物条款(A)附加
战争险,货运险保险金额为139362美元,并交付了相应的保费,1995年8月11日该批货交美国Speedy公司承运,签发清洁提单。
货物出运后,中山公司多次催促买方付款提贷,买方迟迟拖欠,不予正面答复,直至同年11月15日中山公司收到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退回的全套正本单据,方知买方拒付贷款、后经多方查询方知该货巳被买方律师的担保函提走,当中山公司转向向承运人追索时,美方Speedy公司在上海的代理办事处已悄然搬迁,不知去向、这显然是一起国际贸易欺诈案。
事发后,中山公司于1996年2月向江苏财保在信用险项下提出索赔申请,江苏财保以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损失属承运人责任。
根据出口信用险除外责任规定,由承运人行为引起的损失属除外则任为由拒赔。
同年5月,中山公司又以协会贷物A条款为依据,以“提货不着”为由向保险人提出139362美元的索赔请,并于同年7月26日起诉于上海海事法院,同时就货运险及出口信用险状告保险人。
一审法院判定为保险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依法立案并审理了此案,于去年1月28日、4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
(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虽然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所涉出口信用险综合保险成立均不置异议,但原告’仅凭承运入代理一纸传真,认为贷物运抵美国后被无单放行,且已由买方收贷,被告仅凭分析原告传来证据,不进行任何查勘,也认为无单放货。
基于原、被告均认为本案所涉货物已被无单放行,法院可予认可,被告辨称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其出口信用保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可以采纳。
(二)关于协会贷物条款(A):原、被告双方约定适用该条款,未见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准许。
现被告辩称本案所涉货物被非法提走不属正常的损失和灭失,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而原告巳按该条款各项规定履行其义务,原告货物之灭失未见原告本身有何过错,也不树该条款的除外责任范围,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
1、原、被告间订立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有效,被告依据其短期出口信用险综合保险条款第二条第六款,不负赔偿责任;
2、原、被告间适用的协会贷物条款(A)可以准许,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项139362美元及利息。
保险人不服判决上诉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下达后,江苏财保不服判决,于1997年7月25日上诉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为:
(一)既然法院已经认定了出口信用险和出口贷运险保险合同项下的货物已被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给披上诉人的美国买方这一事实,那么,这种无提单交货而遭受的损失,不属于出口信用综合保险和出口货运险合同项下保险所指的货物正常货损或灭失。
(二)既然法院已经认定被上诉人所选定的承运人Speedy公司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惰况下将货物交予被上诉人的买方,构成承运人无单交货事实,那么根据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第八条规定:保险人之保险资任始于货物运离载明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送之时,终止于在载明的目的地交付到收货人之时,在保险人未收到任何有关货物出险通知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结束,何来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保险事故的赔偿。
(三)原审法院误解了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中所指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的含义,错误地将无提单交货行为给上诉人带来的经济损失误认为保险合同所指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江苏财保要求法院撤销原审的判决。
高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此案。
1997年10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协商了结了这宗长达两年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此案引起的思考
这宗因国际贸易欺诈而引发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虽说勉强画上了句号,但此案引起的一系列问题是发人深思的,有些保险技术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对此案保险责任的认定从一开始就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中山公司的损失属买方欺诈行为所致;属商业信用风险,应在出口信用险下赔付。
即使出口信用险项下以承运人责任为除外责任拒付,也应在出口货运险下以“提货不着”给予偿付。
另一种意见(笔者认同)认为,虽然中山公司投保了协会货物条款(A)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但因承运人无单放货,买方有意欺诈而引起的损失均不在上述两种险别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
(1)出口信用险,中山公司贸易上的经济损失是因买方以保函无单提货,承运人无单放货所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第六项列明,由于被保险人或买方的代理,或被保险人的承运人,或任何有关的银行成金融机构破产、欺诈、违约成其他,行为引起的损失,由此可见,承运人无单放造货成的损失不屑出口信用险责任范围;
(2)货运险,协会货物条款(A)第一条第一项列明:本保险承担
一切风险所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是指被保险货物本身的损失或损害。
而实际上该货并没有灭失成损害,是被提单指示的通知人即实际收货人以保承方式骗提,纯属欺诈,属道德风险,故不能视为“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保险人可以不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