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名称:康景颐府小区业主大会项目地址:南阳市长江中路726巷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坐落:康景颐府小区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及性质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的合法权益组织。
第三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一节成立和运作第四条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备案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人大议案需具备的条件其他文书

人大议案需具备的条件 - 其他文书 -一般地说,形成一个议案要具备三个条件:1、从提出议案的主体来说,要具备提议案的法定资格或符合法定的代表联名人数。
比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具有提议案资格的机关或部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这些机构或部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此外,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同时,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需要注意的是,在地方人大,各代表团能否提出议案,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样,比如北京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一个代表团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河北省的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2、从议案的内容来说,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
例如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上,大会收到议案61件,其中有28件转作建议处理;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收到议案488件,其中有394件转作建议处理;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收到议案611件,其中517件转作建议处理;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上,大会收到议案830件,其中有730件转作建议处理。
这种情况需要人大代表们注意,也需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多做工作。
3、从议案提出的时间来看,所提议案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求。
虽然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议案可以在大会举行前提出,但实践中绝大多数是在大会期间并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的。
主任会议事规则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区人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召开时间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决定。
第四条主任会议议题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主任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六条主任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
第七条主任会议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其组成人员按照分工,独立自主地处理分管方面的公文及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常委会巡视员、副巡视员,常委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主任会议的其他列席人员,由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根据会议议题,也可请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主任会议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决定常委会会议举行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等事项。
(三)审议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和下一级人大的决议、决定。
(四)制定常委会工作计划,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
(五)决定以人大常委会名义组织的视察、检查、出访等重大活动。
(六)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需要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七)审定以常委会名义转交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重要信访,并听取处理结果的汇报。
(八)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检查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九)研究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
(十)研究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批准工作机构的工作计划,听取其工作汇报,检查其工作落实情况,及时研究处理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形成主任会议纪要,由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并组织实施。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业主大会;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60873。
48平方米;第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理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用心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制定和修改;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制定物业服务资料、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能够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住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居民议事规章制度范本

居民议事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社区居民自治,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居民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议事机构居民议事机构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形式,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代表参加,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议事范围居民议事机构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四)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免;(五)社区居民委员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六)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七)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居民利益的分配和调整;(八)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九)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服务的提供和改进;(十)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安全的管理和维护;(十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环境的建设和发展;(十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文化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十三)其他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议事程序(一)居民议事机构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二)居民议事机构会议的议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居民代表提出,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三)居民议事机构会议的议程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告知居民代表;(四)居民议事机构会议的决议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居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五)居民议事机构会议的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向社区居民公布。
第五条议事规则(一)居民议事机构会议实行民主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二)居民议事机构会议的决定,居民代表应当认真执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负责监督;(三)居民议事机构会议的决议,居民代表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经出席会议的居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以对决议进行修改或者撤销;(四)居民议事机构会议的决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居民代表报告执行情况,居民代表有权进行监督;(五)居民议事机构会议的决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社区居民公布,居民代表可以向社区居民解释说明。
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_论文

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其本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和现状(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5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艰难曲折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始终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头3年,人大工作相当活跃,是建国之后人大工作第一个比较好的时期。
1957年至1966年,由于“左”的思想愈演愈烈,民主集中制遭受破坏,人大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文革”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的挫折与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受到了重大损害。
粉碎“四人帮”以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逐步恢复。
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治制化的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度方面,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方面,已发挥出日益巨大的作用。
与此同时,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具体制度建设也有了很大发展,例如,1982年现行宪法公布实施至今;1987年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89年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2年双制定了人民代表法。
这些法律对于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询问和质询,发言和表决,人民代表的权利、义务及其在会议中和会议外的活动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使人民代表机关的运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发扬了民主,提高了功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9修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2.10•【字号】•【施行日期】1990.04.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0年4月25日安徽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2月10日安徽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的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会议召开时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一般以设区的市、地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皖部队单独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市长议事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市长议事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05•【字号】许政〔2019〕 11号•【施行日期】201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市长议事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许政〔201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市长议事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5月5日许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完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提高会议质量和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许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下,实施集体领导的决策性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涉及市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会议职责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大决策、决定,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二)讨论决定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三)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四)研究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的具体意见;(五)讨论决定提交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汇报、工作报告;(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七)讨论决定重大项目、重大规划、重要合同协议、财政重大支出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八)讨论决定各地各部门请求以市政府名义嘉奖、记功、表彰及其他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九)定期学习法律法规;(十)讨论决定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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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3.06•【字号】•【施行日期】1994.03.0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4年3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会议的举行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举行的时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决定有关机关、团体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事先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非经批准,不得缺席;在会议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须书面请假,经所在代表团同意后,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省辖市、地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豫部队和武警河南总队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进行审议,并对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该届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实行常任制。
届中需要对这两个委员会的个别成员进行调整或补充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二条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一)副秘书长人选;(二)会议日程;(三)议案审理办法;(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如果主任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大会秘书长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五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讨论的情况应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章工作报告的审议,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第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全体代表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会议对各项工作报告的审议,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必要时可以由主席团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对各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报告主席团,由主席团决定对有关工作报告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并由大会作出相应决议。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应向会议提出并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全体代表进行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不能提出上一年财政决算报告的情况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财政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决议。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三条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代表团、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具体审议办法,由大会秘书处拟定,经主席团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并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列入会议议程的方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过程中,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决定,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需要进一步修改的,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该草案进行修改,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审议,并将修改后的法规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个别情况复杂,三个月以内确实不能办完的,应向代表说明情况,并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答复代表。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限期答复。
第四章选举、辞职和罢免第三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的人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名和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交各代表团讨论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大会执行主席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并公布当选人名单。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决定,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主席团将罢免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的报告审议决定,也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的报告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决定,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资格被依法终止的,其所任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自行解除,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