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公共安全和校园稳定,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各类活动安全、有序、顺利进行,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5号)、《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在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含霞山校区、海滨校区)内举行的集会、庆典、会议、报告、讲座、演出、考试、体育比赛、人才招聘会等活动(不含校内常规会议和正常的教学活动),活动规模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一)单场活动校外人员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二)单场活动参加人数在1000人及以上。
第三条在校园外举行的大型活动(单场参加人数在100人及以上)可不适用本办法。
但主办单位须对活动内容、活动场所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做出安全综合评估,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应急措施,认真履行安全责任,确保活动安全进行。
同时向学校党委办、校长办和保卫处备案。
第四条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审核、审批和备案制度。
第五条大型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原则;(二)活动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损害学校的形象和大学生的形象;(三)活动过程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得损害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审核、审批及备案第六条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是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部门),其他任何团体、个人及校外单位均不得在校内主办大型活动。
严格控制在校园内举办带有商业娱乐、产品展示等盈利性活动。
第七条学校主办的大型活动,由校长审批;学校二级单位(部门)主办的大型活动,实行逐级审核、审批和备案制度。
北京农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农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院发[2006]44号随着学校的发展,在校内外举办的社会影响大、人员车辆集中、公共安全问题突出的大型活动日益增多。
为确保各类大型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改革发展所需安全稳定环境,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大型活动界定凡学校或学校各单位在校内外主办、承办的各类文化、体育、学术、会议、娱乐、旅游、参观等活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界定为北京农学院大型活动(正常教学活动除外):1、参加活动人员100人以上的;2、参加活动机动车50辆以上的;3、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参观、学习等集体活动;4、参加人员中有正局级及以上人员(或享受同等待遇人员)的;5、重要外事活动;6、主办、承办单位或公安保卫部门认为公共安全问题突出的活动。
二、大型活动安全管理1、责任主体: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党政领导是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活动的申报、组织和后续工作。
2、活动申报:主办、承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前4个工作日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3、安全管理:主办、承办单位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具体分工,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校党政办公室和保卫部门备案有关情况。
公安保卫部门视活动情况对安全工作方案予以核准或勤务协助。
4、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规范填写《北京农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后附)。
三、责任追究不按规定申报的大型活动,公安保卫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可令其停办并予通报批评;发生责任事故、事件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农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北京农学院2006年12月11日。
学校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学校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大型集体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举办的各类大型集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运动会、文艺演出、校外考察等。
第三条学校大型集体活动应以保障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前提,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合理安排与组织活动,确保安全稳定有序。
第四条学校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工作由学校安全委员会统一负责。
第五条学校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工作分为前期准备工作、活动实施工作和事后总结工作,各阶段分工明确,协调配合。
第六条所有参与学校大型集体活动的师生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自觉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第二部分:前期准备工作第七条学校大型集体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由学校安全委员会牵头组织,具体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二)组织编制活动场地规划方案,确保场地满足安全要求;(三)核实活动器材设备安全性能,配备消防器材,并做好保养检查;(四)明确安全责任人并安排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六)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参与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七)组织安全演练,熟悉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流程;(八)落实安全经费,保证活动的安全所需经费到位;(九)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部分:活动实施工作第八条学校大型集体活动的实施工作由学校安全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前期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活动的安全性;(二)加强场地和设施的巡查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三)严禁使用未经安全检查和消防审查的器材设备;(四)加强对活动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五)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设立医疗救护点,及时处理伤病情况;(六)加强现场安全监控,保障活动的安全和秩序;(七)严格控制人员流动,避免拥挤和踩踏事故;(八)安排专人负责火灾防范和安全疏散演练;(九)严禁酗酒、吸烟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行为;(十)其他与保障学校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相关的工作。
厦门大学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厦门大学保卫处

厦门大学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一)校外单位使用校内场所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一百人以上的活动;(二)校内单位使用校内场所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的活动;(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用本办法的其它校内活动。
学校常规课程和学校召开的日常工作会议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之内。
第三条 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主办者(申请单位负责人)负责、学校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保卫部(处)负责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内大型活动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对其下属社团或机构承办大型活动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 校外单位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须经学校办公室审批。
第二章 安全职责第七条 校内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建立大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二)制订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三)对大型活动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四)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五)按照安全风险等级要求,配备现场安检和监控设备;(六)保障临时架设或搭建设施的安全;(七)组织实施活动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八)加强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九)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十)根据活动的时间安排等变动及时向安全部门汇报。
第八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保安服务。
第九条 活动场所日常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保障大型活动场所及其设施符合国家、省、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二)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出入口、安全通道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三)配合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四)保障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引导标志符合安全标准;(五)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引导标志,并维护安全秩序;(六)配备完好、有效的应急照明、应急广播、消防和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七)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西南交通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西南交通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引导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试行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院(部门)、学生团体及校外主办单位:(一)在校内公共场所组织、主办、承办的人数较多、规模较大(参加人员200人以上)的活动:1.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2.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3.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4.专题报告会和人才交流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5.招生咨询、新生报到;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大型活动。
(二)热点人物参加及重点话题、敏感时间节点的各类校内活动;第三条学校严格控制校外单位到校内租借场地举办活动,原则上不承接纯商业性体育比赛、演唱会、集会、产品展览、推销、演示等纯商业性活动。
第四条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审批备案制,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主(承)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承)办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措施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大型活动作出安全许可;场地提供单位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部门,按照学校规定负责提供相关安全应急预案,按照程序会签完成后,方可决定是否租借场地。
第六条校内各二级单位对其下属社团或机构承办大型活动负有安全等管理责任。
第二章大型活动的审批备案第七条校外单位在校内主办大型活动,场地提供单位应事先报该单位主管校领导和主管保卫工作校领导批准,并提前10个工作日向学校保卫处提交书面安全许可申请,其安全管理按照成都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校内二级单位与校外单位在校内联合举办的大型活动,校内二级单位应事先报该单位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提前10个工作日向学校保卫处提交安全许可申请,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上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

上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本市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概念)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 1 —第四条(原则导向)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坚持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导向。
第五条(安全管理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管理、质量技监、交通、环保、绿化市容、气象、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旅游、新闻、食药监、信访、国家安全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情况信息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行业自律)本市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七条(倡导投保)本市倡导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安全职责划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承办者应当与场所活动管理者及其他参与大型群众性活— 2 —动的单位、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政府部门依法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大型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活动:1. 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比赛、表演、展览、庆典、集会、游园等群众性活动;2. 人员流量每日5000人以上或者单场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开放性展览、交易会、招聘会、庆典集会等活动;3. 其他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影响的大型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安全保卫工作职责第四条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卫工作职责:1. 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明确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工作措施等;2. 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针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3. 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负责活动现场的巡逻、检查、监控等工作;4. 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5. 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履行以下职责:1. 对活动主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2. 对活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3. 对活动期间发生的治安案件进行查处;4. 对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5. 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六条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防范措施:1. 对活动场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地设施符合安全要求;2. 对活动用品、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3. 对活动参加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4. 对活动场地进行安全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5. 制定应急疏散方案,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疏散。
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XX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确保各类校园大型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XX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校内有关单位或外单位经学校审批借用学校场所,举办面向学校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人数较多、规模较大校园非教学活动。
第三条校园大型活动主要包括六类:(一)A类:学校相关单位在校内组织举办面向学校师生员工或其他人员的每场次300人以上的活动。
(二)B类:学校相关单位联合外单位组织举办面向学校师生员工或面向社会公众,每场次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校园活动。
(三)C类:学校组织举办的面向全校或其他校外人员的全校性活动,每场次达千人以上的。
(四)D类:外单位借用学校场所组织举办面向社会公众或面向本单位特定人员,每场次1000人以上的活动。
(五)E类:校内相关单位组织举办跨校性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活动。
(六)F类:其他需经学校审批的校园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二章审批第四条校园大型活动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校内外安全审批许可制度。
“A、B、F类”活动,主(承)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10个工作日前,报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批。
“C、D、E类”活动,除报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批外,还应在活动举办20个工作日前报公安机关审批。
第五条借用学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承办单位无法预测参加人数或不能证明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应当按照“D类”进行申报审批。
第六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六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具体负责审批事务,在接到完整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对批准活动进行备案。
第七条主(承)办单位应提供的申报材料及要求(一)申报材料: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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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持良好的校园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学校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哈尔滨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学校区域内举办的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以及我校数量较多的学生和相关人员参予的在学校外举办的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以及各院、系、学生团体及学校外单位在本学校广场、道路、体育场(馆)、教学楼、礼堂、食堂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学校外人员临时举办的参加人数单场次在1000人以上大规模的活动,以及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主办,我校临时承办的单场次参加人数500人以上的具有重要影响的大规模活动和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组织管理的临时大规模活动。
具体包括:公开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科技竞赛、学术活动、考试竞赛、人才交流招聘会、咨询会等群体性活动和其它大规模活动。
第四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学校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对大型活动实行安全审批许可。
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批或报请校领导审批后,保卫处负责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批许可,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学校参与大型活动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部门、个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对于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大型活动牵头单位(部门)与保卫处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经费预算,如在活动过程中使用了消防器材应由大型活动主办方支付相关费用;(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安全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与学校承办(牵头)单位(部门)或者租用场地的单位(部门)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学校承办(牵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学校承办(牵头)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与主办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单位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一)配合主办单位向学校保卫处或地方公安机关申请大型活动安全审批许可;(二)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协调主办单位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四)协调主办单位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做好安全工作经费预算;(五)协调大型活动场所提供单位做好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条提供大型活动场所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单位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五)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六)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十一条学校保卫处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审批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全校公布;(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监督检查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予以备案;(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全校公示;(四)审核安全审批许可申请材料;(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七)对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牵头)单位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八)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九)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安全审批许可第十二条组织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安全审批许可:(一)学校及学校内单位举办的影响较大、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主办(牵头)单位报请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批或报请校领导审批后,应提前十日到保卫处领取《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办理安全审批许可;如需向地方公安机关申请安全审批许可的大型活动,主办(牵头)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到保卫处领取《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由保卫处配合向地方公安机关申请安全审批许可;(二)学校及学校内单位举办的3000人以下,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由主办(牵头)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审批,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批或报请校领导审批后,提前五日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安全审批许可;(三)学校外单位在本学校举办大型活动,由承办(牵头)单位提前十日向党政办公室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再到保卫处办理安全审批许可;如需向地方公安机关申请安全审批许可的大型活动由承办(牵头)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党政办公室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学校保卫处配合向地方公安机关申请安全审批许可。
(四)学校常规的教学活动、庆典和纪念性活动不需要申请安全审批许可。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审批许可时,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由学校保卫处协助办理:(一)主办单位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主办者是自然人的,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有承办(牵头)单位的,提交其法人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大型活动现场平面图;(四)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五)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举办日期、时限需要变更的,提交变更方案;(七)有承办(牵头)单位的,提交主办单位和承办(牵头)单位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八)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九)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举办日期、时限、地点、人数和内容;(二)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六)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八)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五条学校保卫处应当自受理安全审批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学校保卫处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十六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学校保卫处予以安全审批许可:(一)主办者具有合法身份;(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保卫处不予安全审批许可:(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之一的;(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校园公共秩序的。
第十八条大型活动的变更(一)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限需要变更的,主办者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校保卫处提出变更申请;(二)举办地点、内容需要改变的,主办者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
(三)大型活动取消的,主办者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学校保卫处。
第十九条作出安全审批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学校利益的需要,学校保卫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审批许可并通报学校有关领导和牵头单位(部门)及时告知主办者。
由此给大型活动主办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学校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安全要求第二十条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通过网络、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二)按照安全审批许可的日期、时限、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三)不得超过学校保卫处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六)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二条主办单位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必要时可以申请学校保卫处协助,主办单位要有安全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二十四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五条学校保卫处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大型活动安全检查登记表》,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场所提供单位签字归档。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填写《大型活动安全隐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学校保卫处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