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角下的难民问题——周芳婷定稿
论因牵连他国而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

论因牵连他国而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张磊【摘要】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对主权国家而言至关重要.国家责任的主观要件—直以来就是国际社会的争论焦点.国家责任的主观要件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可单独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和因牵连他国而归责于国家的行为.对后者的争议更为集中,历来是难点中的难点.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我们可以将因牵连他国而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分为三个方面,即援助或协助另—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以及对另一国实施胁迫的行为.这三个方面在联合国的文件中均有体现,但是在规则细节方面又有值得推敲的地方.【期刊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33)001【总页数】4页(P83-86)【关键词】国家责任;牵连他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作者】张磊【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6.1一、国家责任及其构成要件所谓国家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是指国家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做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
[1]143国际不法行为是引起国家责任的根据和前提。
关于国家责任目前尚不存在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然而国际社会以往曾经多次试图将国家责任问题编撰成为一部国际法典。
例如国际法学会(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在1927年通过一项题为“国家对在其领土内外国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所负国际责任的草案”(Draft on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juries on Their Territory to the Person or Property of Foreigners)的决议,但真正对国家责任问题开展系统和全面编撰工作的是国际法委员会。
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对习惯国际法的重申、认定及“重构”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5(2023)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对习惯国际法的重申、认定及“重构”邓 华目次 一、引言二、国际刑事司法实践重申现行习惯国际法规则三、国际刑事司法实践认定“地位未明”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四、国际刑事司法实践“重构”习惯国际法规则五、余论摘要 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在实践中需适用习惯国际法,罪刑法定原则甚至要求其适用的法律只能是已经属于习惯法的规则。
与此同时,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亦极大地推动了习惯国际(刑)法的发展,其最直接的呈现在于规则层面。
根据已有的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当触及习惯国际(刑)法时,它有可能对现行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地位进行重申,亦有可能对“地位未明”的规则进行认定,甚至有可能对现行习惯国际法规则进行“重构”。
这三种类型,都在事实上促进了习惯国际法的发展。
当然,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对习惯国际法的重申、认定或可能的“重构”皆不能背离国家实践,否则,它不仅会违背习惯国际法的基本原理,而且也相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其对习惯国际法的发展以及司法裁判也就失去了正当性。
关键词 国际刑事司法 习惯国际法 罪刑法定原则 国家实践 《罗马规约》一、引 言从开创了现代国际刑事审判实践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NurembergInternationalMilitaryTribunal,下文简称为“纽伦堡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InternationalMilitaryTribunalforthe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中山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际法院对习惯国际法的认定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研究”(项目编号:21BFX14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FarEast,下文简称为“远东军事法庭”)〔1〕的审判开始,国际刑法在很大程度上便依赖于习惯国际法,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ICC)〔2〕等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实践都离不开对习惯国际法的认定(identification)、解释(interpretation)和适用(application)———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习惯国际法,也包括国际刑法领域中的习惯法,或简称为习惯国际刑法(customaryinternationalcriminallaw)。
国际私法(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都已按字母顺序排列).

《国际私法》一、单项选择题1.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
A. 冲突法调整 B. 实体法调整 C. 国际公约调整 D. 程序法调整2、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 )。
A. 成文法B. 判例法C. 学说法D. 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3.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 A )。
A.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B. 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C. 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D. 管理中心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法A1. 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
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
法院此行为属于( A )。
A. 识别 B. 司法协助 C. 法律援助 D. 法律规避2. 艾力1930生于泰国,在马来西亚有住所。
1987年,艾力到美国定居,1998年获得美国国籍。
1999年艾力来华投资。
2001年3月,艾力因病在华死亡。
艾力没有子女,其父母已先于艾力死亡。
艾力死亡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
艾力在华遗产应适用( A )法律处理。
A. 中国 B. 美国 C. 泰国 D. 马来西亚B1. 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原则是( B )。
A. 遗产所在地法 B. 同一制 C. 合并制 D. 分割制2.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D )。
A.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B. 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C. 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D. 自动获得保护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应提供给该公约缔约方的国民( B )。
A. 最惠国待遇 B. 国民待遇 C. 不歧视待遇 D. 普遍优惠待遇4.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规定,对于录音制品制作者给予的保护期最低为不短于( B )。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马工程第三版国际公法期末重点

国际公法了解一下不是重点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关系(国际法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主要表现形式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和而成的特殊法律体系。
1.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2.制定方式:共同同意3.调整对象:国际法律关系4.实施方式:各国的行动和措施5.社会基础:主权国家、国际社会6.制定者:国际法主体7.法律拘束力:有约束力,无统一的司法体系●国际法渊源: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补充渊源);辅助手段: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1.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对缔约方有约束力)(国际主体之间就其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条约的分类:按缔约方数目划分:双边条约(2个);多边条约(3个及以上);按条约性质划分:造法性条约(创造新的法条);契约性条约(契约精神);按适用程度划分:普通条约(几乎所有国家都能参加),特别条约(两个及以上的国家订立的,双边条约是特别条约)绝大多数的条约是特别条约,任何条约都不可能是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参与. 例:中美条约是国际条约,是国际渊源,是国际规范2.国际习惯,更准确的称谓是习惯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不同的主体之间重复一样的习惯)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客观行为,物质因素,各国反复持续做的)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主观,心理因素)3.国际习惯与条约的关系:第一,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
条约因为其细致、可操作,习惯因其相对模糊、宽泛,可以在没有条约的领域发挥作用。
第二,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
国际社会的很多多边条约,都是在习惯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
第三,条约可以被作为习惯的证据。
4.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的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其地位是辅助性的5.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渊源的意义上:1)法律的一般逻辑原则。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作者:盖伊·古德温–吉尔牛津大学万灵学院,高级研究员引言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仅有的一份于1967年通过的“修订”与更新《议定书》(详见后文)是当代国际难民保护制度的核心角色,(截止到2008年8月,联合国全部192个会员国中)已有144个国家批准了此两份文件或其中之一。
该《公约》于1954年生效,是迄今为止最广为认可的难民问题条约,并对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开展的保护性活动起着中心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难民及流离失所者问题被置于国际议程的突出位置。
联合国大会1946年第一届会议不仅认识到了该问题的紧迫性,而且也认可了“难民及流离失所者……最后确实……作有效之表示拒绝归还其原籍国者,不得强迫其归还各该原籍国”这一最主要原则(1946年2月12日第8(I)号决议)。
为此,联合国在战后的第一个举措是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即国际难民组织(IRO,1946-1952年),然而,尽管在提供保护与援助以及推动寻求解决办法方面成效显著,该组织开展的活动却代价高昂,且难逃冷战政治的桎梏。
因此,联合国决定以一个临时组建的、最初为非业务性质的机构将其取代,并修改有关难民地位的条约条款,作为对这一新设机构的补充。
这种历史背景也有助于解释《公约》的性质以及其中一些显而易见的局限性。
就在《公约》缔结六年前,《联合国宪章》即已确认,主权原则、独立原则以及不干涉国内管辖事务之原则是本组织成功运作的根本所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1948年12月,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第14条第1款确认:“人人为避迫害有权在他国寻求并享受庇身之所”,但仅从那时起,个人才开始被视为国际法人权保护的受益者。
这些重要因素有助于理解1951年《公约》的起草形式(《公约》最初且主要是作为各国间处理难民问题的协定)以及国际难民保护制度本质上的“反应性”(即:该系统仅由人员跨境流动而引发,因此,对境内流离失所者的预防或保护均不在其范围内)。
国际公法020004案例讨论题
国际公法020004案例讨论题1.北海大陆架案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
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
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
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
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
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
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
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法条整理
中国
【总则】第四条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1保护2反3安全)
【网络侵权】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知识产权归属和内容】第四十八条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国外
《荷兰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
第13条第4款:在荷兰有惯常居所的消费者以该法规定的标准条款订立的消费合同,都适用荷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英国《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第27条第2款第2项只要消费者在联合王国经常居住并且订立合同的主要步骤是在联合王国进行的,不论是通过当事人本人还是他的代理人,一律适用该法的强制性规则。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不允家的法律
建议:适用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住所地法律中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法律
欧盟理事会2001年第44号《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规则》对保险合同,原告可以在其住所地的成员国法院对保险人提起诉讼。
【阿拉斯加包装工人协会诉劳工委员会案】【太平洋雇主保险公司诉劳工委员会案】美国最高法院为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判决雇佣所在地州与损害发生地州均可提供法律救济。受伤雇员有权选择对其有利的准据法。(我国侵权法中可参照此细化对劳动侵权的准据法适用规则*)
国外
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2条第2款在合同关系以外造成的伤害,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者更加有利,以该法为准据法。
第22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因事后婚姻而准正的要件依父母的属人法,父母的属人法不同时,依其中更有利于准正的法律。(与我国一致*)
*第三人侵权
*在合同订立前对消费者的事前保护应加以规定
国际法上“货币黄金案原则”的再审视:法理演进和实践挑战——兼评“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
2021年 1月 28日,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 (以下简称特别分庭) 对 “毛里求斯与马尔代 夫印度洋海洋划界案” (DisputeconcerningDelimitationoftheMaritimeBoundarybetweenMauritius andMaldivesintheIndianOcean) (以下简称 “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 的管辖权和可 受理性问题作出判决。① 特别分庭拒绝了马尔代夫提出的五项初步反对主张,认定对两国间的海 洋划界争端享有管辖权,并且毛里求斯的主张具有可受理性。② 另外,对于毛里求斯关于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 《公约》) 第 74(3) 条和第 83(3) 条事项的诉求,特别分庭提出
后续案件中单纯依赖 “主题事项说” 决定 “货币黄金案原则” 是否适用的情形并不多,如 下一些案件对认识该原则提供参考。
在 1984年 “尼加拉瓜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案” (MilitaryandParamilitary ActivitiesinandagainstNicaragua) 中,美国以共同行使集体自卫权为由,主张萨尔瓦多、哥斯达 黎加和洪都拉斯的法律利益构成争端的主题事项,因此适用 “货币黄金案原则”。④ 然而,法院 认为萨尔瓦多受影响的权利和利益仅能允许其申请介入程序参与诉讼,不能构成一项可受理性问 题,因此拒绝援引 “货币黄金案原则” 放弃行使管辖权。⑤ 在 1990年 “陆地、岛屿和海洋边界 争端案” (Land,IslandandMaritimeFrontierDispute) 中,法院认为,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法院都 会决定丰塞卡湾是否存在共管水域 (condominiuminthewatersofthegulf) 或者沿岸国的共同体利 益 (communityofinterests)。⑥ 由于尼加拉瓜是沿岸国之一,法院认为,“这样的决定显然会影响 尼加拉瓜的法律利益;但即便如此,这种利益也不会像阿尔巴尼亚在 ‘货币黄金案’ 中的利益 那样,成为该决定的主题事项。”⑦ 《国际法院规约》 第 62条的介入程序足以让尼加拉瓜充分表 达本国的利益,因此,不适用 “货币黄金案原则”。在 1998年 “喀麦隆诉尼日利亚陆地和海洋 边界案” (LandandMaritimeBoundarybetweenCameroonandNigeria) 中,法院指出,“喀麦隆和 尼日利亚之间从乍得湖至海上的划界请求,不会意味着喀麦隆、尼日利亚和乍得的陆上三接点 能够从喀麦隆和乍得的边界中移除”;“尼日利亚与乍得的边境事件仅涉及该两国,与喀麦隆无 关,也不涉及两国边界线的划定”;“作为第三方的乍得的法律利益不构成法院对实体问题作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 录 摘要 ......................................................... 1 Abstract ..................................................... 1 一、国际难民问题的概述 ....................................... 2 (一)难民问题概述及现状 .................................. 2 (二)难民的类型 .......................................... 3 (三)难民和移民的区别 .................................... 3 (四)难民问题带来现实的影响 .............................. 4 (五)难民问题危机 ........................................ 5 二、如何从国际法角度应对难民问题 ............................. 5 (一)难民危机 ............................................ 5 (二)难民人权保障 ........................................ 6 (三)理性对待难民问题 .................................... 6 三、部分国家对难民问题的救济政策 ............................. 8 四、中国的立场与实践 ......................................... 8 总结 ......................................................... 9 参考文献 .................................................... 11 谢辞 ........................................................ 11 1
论国际法视角下的难民问题 摘要: 众所周知,如今难民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今国际关系中的热点和难点
问题,表面上这是一个人道主义问题,涉及到难民个人吃穿住行及生活,但实际上它又是一个政治性很强的国际关系、内政外交、地缘政治、生态资源、宗教民族的问题。因此,国际社会对这个问题极为关注,同时也付出了巨大努力,但是还不足以解决上述问题。因此本文从国际法角度出发,通过对二十世纪以来难民问题的概述、如何从国际法角度应对难民问题以及各国对待难民问题的救济政策三部分来论述解决难民问题对于现代世界的重要性,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世界氛围。 关键词:难民问题 国际法 难民 救济政策
Abstract:As is known to all, now the refugee problem has become a hot and
difficult problem in today'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n the surface, this is a humanitarian issues, involving refugees personal and live line and life, but in fact it is a highly political, domestic and foreign affair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geopolitical, ecological resources, religion, ethnic problems. Therefore,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s very attention to this issue, but also a huge effort, but these activities will not be enough to solve the above problem. So this artic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through a general overview of the refugee problem since the 20th century, the problem of how to cop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refugee and countries treat the problem of refugees relief policies three parts to discuss the importance of solving the problem of refugees to the modern world, and jointly create a harmonious atmosphere of beautiful world. Key words:The refugee problem; international law;refugees; relief policy
本文选题的来源与意义是难民问题伴随人类社会军事、政治、民族、宗教等冲突产生的世界性问题。在诸多国际政治问题中难民问题受到的关注得空前的,并且随着关注的升级而不断从“人道主义”进化成影响地区国家安稳以及国际关系的致命因素。其主要呈现为一下几个方面:第一,世界难民人数止降又涨,总体呈现上升态势;第二,伊拉克爆发大规模难民潮,引发全球难民人数增加;第三, 追踪到难民问题产生之复杂,最关键的因素是战争以及冲突。 2
一、国际难民问题的概述 (一)难民问题概述及现状 今年以来,欧洲国家遭遇了规模盛大的难民危机,欧洲领国因战争造成的难民纷纷涌向欧洲各国,随着大批外来人员的涌入,欧洲国家正承受着由于难民潮引发的来自经济以及人道主义双重的压力,当今世界难民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不可避免的世界问题,并且呈现区域性愈演愈烈的发展紧张态势。近年来的欧洲难民潮的主体是战争难民,此外还包括大量的非法移民及经济难民。世界财富分配不均、世界区域贫富差距过大、战乱冲突以及世界区域内动荡加剧了难民问题的发展,也是导致欧洲难民问题加剧的主要原因。近年来,极端组织的发展、东北非地区的政治动荡,战乱不息是其危机的导火索。 据最新的国际难民统计结果来看,目前已有38万庞大数量的难民和非法移民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进入欧洲,其中大多数难民来自叙利亚,在难民迁移的途中已有上千人中途失踪或者死亡[1]。二极分化的格局是导致欧洲难民数量激增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同属于欧洲资本主义国家,但是部分欧洲国家经济落后,国力单薄,社会失业率极高,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全,社会动荡不安,社会犯罪组织活动猖獗,所以在这些难民心里,毫无疑问,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生活相对安逸的西欧是他们心中的圣地,是他们心中理想的归宿。大量难民选择进入欧洲,是从多方面进行考量斟酌的。就地理位置而言,西欧濒临大西洋,海上交通便利,与北非、南欧接壤,从迁移距离上而言,西欧是这些难民心目中的不二之选;就经济条件而言,西欧国家工业发展历史悠久,拥有雄厚的经济基础,难民只有移居西欧才能得到必需的物质援助;就社会地位而言,西欧是资本主义的发源地,是诸多国际组织办事处的中心,在国际上享有举足轻重的社会地位,因而难民迁移西欧是他们最理想的选择。 欧洲此次的难民潮,主体是战争难民,此外还包括大量非法移民和经济难民。政局动荡不安,社会冲突四起,国家战火不歇是引起难民潮的主要原因。从2015年期,北非、中东诸国或因党派之争,或因宗教信仰,或因石油经济,而使得整个国家动荡不安,乌烟瘴气。日渐“强大”的塔利班武装、ISIS基地圣战份子、心生歹念的恐怖主义毒瘤是这场难民大迁徙的导火索。 根据联合国难民署2015年6月18日于日内瓦发布的题为《2014年流离失所问
1、新华网. 白羽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5-09/14/c_1116559761.htm,2016.5.4访问 3
题全球趋势》的研究报告。从报告中得出,截至2014年年底,全球范围内居无定所的人数高达5950万人,较上一年增加了830万人,较10年前几乎增加了一倍,成为了自二战以后年度难民数量增长最迅速的一年。在全部的居无定所的人中,大约有1950万人为难民。如果将截至去年年底全球处于居无定所状态的人聚集为一个国家,那么这个国家将是世界人口排名第24位的大国。报告显示,2014年每天都有约4.2万人被迫逃离家乡,这一数字是4年前的4倍。而在这一年中,能够有机会重返故园的难民只能达到12.6万人,这是31年来人数最少的一年。2014年,全球难民人数增长最快的地区是欧洲,共有近22万人穿越地中海偷渡到欧洲,这一数字比2011年高峰时期的3倍还要多。全球接纳难民人数最多的国家是土耳其,共接纳难民159万人[2]。 (二)难民的类型 政治难民是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遭迫害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的人。 由于政治难民的身份以及地位等已然得到了国际社会、主权国家以及地区的普遍认可,因此他们大都可以在庇护国取得相应的难民地位,给予难民身份的各项权利也基本上得到了保障。 战争难民是指由于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本国内战而导致其本国部分或全部领土上的公共秩序被严重扰乱无法生存,从而被迫离开其原住地前往他处或他国避难的人,包括因战争原因导致的流离失所者[3]。 经济难民主要是指因为经济原因在原居住地无法生存而被迫迁移的人,包括逃往邻国边境和在本国流离失所的人。经济难民通常被相关国家视为非法难民或非法移民,而被驱逐出境或遣送回国。由于战争以及地区冲突影响的范围日渐广泛。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之间的差别,已越来越不明显。 环境难民是指由于显著的环境破坏(自然的或人为引起的),威胁到人们生存或严重影响其生活品质,而被迫临时或永久离开其原居住地的人,到目前为止,环境难民未纳入国际公约的保护范围内。 (三)难民和移民的区别
2、凤凰资讯法制日报.蔡高强,陈露,2015.9. http://news.ifeng.com/a/20150907/44601149_0.shtml,2016.5.4访问 3、参见新华网,难民危机愈演愈烈,聚焦全球难民状况及其成因.2015.9.http://japan.xinhuanet.com/2015-09/07/c_134598385.htm ,2016.5.4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