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流离失所者及其保护及相关国际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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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法律问题保护弱势群体与人道主义

难民法律问题保护弱势群体与人道主义

难民法律问题保护弱势群体与人道主义难民问题是当今世界所面临的重大考验之一。

全球范围内的冲突、灾难和政治动荡导致了大量人口流离失所,使得保护难民成为一个迫切的国际关切点。

保护难民的法律问题与人道主义价值息息相关,本文将探讨这一议题。

一、难民法律问题1. 难民的定义根据《1951年难民身份公约》,难民被定义为因对其原籍国害怕遭受迫害而无法或不愿返回原籍国的人。

这一定义体现了对迫害、安全和人权的关注,并为难民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保护。

2. 难民身份认定的程序难民身份认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程序,它确保了只有真正需要保护的人才能够获得难民身份。

通常包括面试、证据审查和身份调查等环节,以确保每一个难民案件得到公正和客观的处理。

3. 难民法律条约除了《1951年难民身份公约》外,还有一些其他国际法律条约对难民保护提供了重要支持。

例如《1967年难民身份公约》、《非洲难民公约》等,这些法律文件确保了难民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公平对待,并给予他们基本的人道援助。

二、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性1. 弱势群体的定义在难民群体中,存在一些特别脆弱和弱势的群体,包括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

这些群体在流离失所的过程中更容易受到伤害和迫害,因此,他们的保护尤为重要。

2. 儿童保护儿童是最脆弱的群体之一,他们容易受到贩卖、拐卖、性虐待等各种形式的伤害。

国际法律体系通过《儿童权利公约》等文件,致力于保护难民儿童的权益。

例如,禁止将儿童用作军事力量的文件和避免儿童成为获得庇护的障碍的文件。

3. 妇女保护妇女在流离失所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

强奸、性侵和性剥削等性别暴力问题对于妇女来说尤为严重。

国际法律体系通过《妇女权益公约》等文件来确保难民妇女的保护和权益。

4. 老年人和残疾人保护老年人和残疾人通常在难民营和流离失所的环境中经历更多困难和挑战。

国际法律文件强调了对这些群体的特殊保护,确保他们得到合理的医疗照顾、社会服务和人道援助。

三、人道主义的重要性1. 人道主义原则人道主义原则是指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无论他们的国籍、种族、宗教或政治立场如何。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三、 因强迫失踪罪而受到起诉的任何人,应保证其在起诉的各个阶段受到公 正待遇。因强迫失踪罪而受到审判的任何人,应在依法设立的主管、独立和公正 的法院或法庭受到公正审判。
第十二条 一、 各缔约国应确保任何指称有人遭受强迫失踪的人,有权向主管机关报告
案情,主管机关应及时、公正地审查指控,必要时立即展开全面、公正的调查。 必要时并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举报人、证人、失踪人家属及其辩护律师,以及 参与调查的人得到保护,不得因举报或提供任何证据而受到任何虐待或恐吓。
3
A/RES/61/177
第八条 在不影响第五条的情况下, 一、 对强迫失踪案件实行诉讼时效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对刑事
诉讼的时效: ㈠ 有较长的时段,并与此种犯罪的极端严重性相称; ㈡ 考虑到强迫失踪犯罪的持续性,从停止犯罪之时算起。 二、 各缔约国应保证,在时效持续期间,强迫失踪的受害人享有得到有效补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各国在联合国宪章下的义务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人权和基本自由考虑到世界人权宣言回顾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人权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刑法领域的其他有关国际文书又回顾联合国大会1992年12月18日第47133号决议中通过的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识到强迫失踪的极端严重性认为它是一项罪行且在国际法界定的某些情况下构成危害人类罪决心防止强迫失踪制止犯有强迫失踪罪而不受惩罚的现象认为任何人都享有不遭受强迫失踪的权利受害人有得到司法公正和赔偿的权利申明任何受害人对强迫失踪的案情和失踪者的下落享有了解真相的权利并享有为此目的自由查找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兹商定如下条款
协助,包括提供所掌握的诉讼所必需的全部证据。 二、 此种司法协助应符合被请求缔约国国内法或适用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

国际公法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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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测试1.构成国际习惯的“通例”或“一般惯例”,主要是指“国家惯例”,这样的国家惯例包括单一国家的惯例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行事的惯例。

A:错B:对答案:B2.以下各项中,可以用来证明存在“法律确信”的材料包括()。

A:国际条约的规定B:国内法院的判决C:国家的外交信函D:国家的官方出版物答案:ABCD3.国家适用“一贯反对者规则”必须在所涉习惯国际法规则()提出其反对意见。

A:开始形成和形成过程中B:编纂为国际条约之前C:被国际社会接受之后D:具体化和明确化之后答案:A第二章测试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构成了互不侵犯原则的中心内容,彰显了对非法使用武力的明确禁止。

A:对B:错答案:A2.最早对传统国际法上的“诉诸战争权”(jus ad bellum)作出限制的是《巴黎非战公约》。

A:对B:错答案:B3.规定了“冷却条款”的国际条约是()。

A:《国际联盟盟约》B:《联合国宪章》C:《巴黎非战公约》D:《国际法原则宣言》答案:A4.()首次明确提出了“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国际法原则。

A:《国际法原则宣言》B:《联合国宪章》C:《巴黎非战公约》D:《国际联盟盟约》答案:B5.()规定了“以威胁或使用武力对一国施行强迫而缔结的条约无效。

”A:《维也纳条约法公约》B:《联合国宪章》C:《国际法原则宣言》D:《白里安—凯洛格公约》答案:A6.联合国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所列举的行为并非详尽无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可断定某些其他行为亦构成违反《联合国宪章》的侵略行为。

A:错B:对答案:B7.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2条,当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认为非武力措施不足以应对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海陆空军事行动,以便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A:对B:错答案:A8.以下哪项不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A:普遍性B:象征性C:公认性D:基础性答案:B9.列宁在1917年签署了哪份文件提出了“和平共处”原则?A:《凡尔赛和约》B:《布列斯特条约》C:《莫斯科备忘录》D:《和平法令》答案:D10.以下哪个国家不属于共同提出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A:中国B:法国C:印度D:缅甸答案:B第三章测试1.承认既是法律行为也是政治行为。

国际难民法

国际难民法

(具有普适意义的,可能与本案有关的)一、专门规定保护难民的条约:1933年《难民公约》1931年《国际联盟南森国际难民署的规约》1946年《国际难民组织章程》1950年《联合国难民署章程》1951年《难民公约》1967年《难民议定书》1959年欧洲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取消难民签证的欧洲协定》1980年《关于转移对难民责任的欧洲协定》1954年《关于领土庇护公约》二、使用难民保护的人权保护公约:所有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条约都可以适用于难民世界层面上主要有: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章程》1930年《关于强迫劳动的公约》1945年《联合国宪章》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年《废止强迫劳动的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人状态公约》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区域性保护人权条约:1950年《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欧洲公约》及其12个议定书1957年《欧洲引渡条约》1961年《欧洲社会宪章》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和修订议定书1987年《防止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欧洲公约》及其两个议定书。

三、国际习惯1、难民不推回原则:不得强制将难民退回到其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范围,包括不难民驱逐或引渡到其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胁的国家。

——————联合国难民署编:《难民》(中文本)第123期,2001年版,17页,第六章,关于不推回原则的国际习惯法地位之详细论述。

·1980年难民高专方案执委会第31届会议通过的第17(XXXI)号“影响难民的引渡问题”决议称:“重申普遍公认的‘不推回’原则的基本性质;认识到难民应受保护,不被引渡到他们根据1951年《难民公约》第1(A)(2)项所列举的条件有充分理由惧怕在那里会遭受迫害的国家,请各国保证在订立引渡条约和制定有关引渡的任何国家立法时,应充分考虑到‘不推回’原则;希望各国适用现有的引渡条约时,应适当顾及‘不推回’原则。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作者:盖伊·古德温–吉尔牛津大学万灵学院,高级研究员引言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仅有的一份于1967年通过的“修订”与更新《议定书》(详见后文)是当代国际难民保护制度的核心角色,(截止到2008年8月,联合国全部192个会员国中)已有144个国家批准了此两份文件或其中之一。

该《公约》于1954年生效,是迄今为止最广为认可的难民问题条约,并对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开展的保护性活动起着中心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难民及流离失所者问题被置于国际议程的突出位置。

联合国大会1946年第一届会议不仅认识到了该问题的紧迫性,而且也认可了“难民及流离失所者……最后确实……作有效之表示拒绝归还其原籍国者,不得强迫其归还各该原籍国”这一最主要原则(1946年2月12日第8(I)号决议)。

为此,联合国在战后的第一个举措是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即国际难民组织(IRO,1946-1952年),然而,尽管在提供保护与援助以及推动寻求解决办法方面成效显著,该组织开展的活动却代价高昂,且难逃冷战政治的桎梏。

因此,联合国决定以一个临时组建的、最初为非业务性质的机构将其取代,并修改有关难民地位的条约条款,作为对这一新设机构的补充。

这种历史背景也有助于解释《公约》的性质以及其中一些显而易见的局限性。

就在《公约》缔结六年前,《联合国宪章》即已确认,主权原则、独立原则以及不干涉国内管辖事务之原则是本组织成功运作的根本所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1948年12月,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第14条第1款确认:“人人为避迫害有权在他国寻求并享受庇身之所”,但仅从那时起,个人才开始被视为国际法人权保护的受益者。

这些重要因素有助于理解1951年《公约》的起草形式(《公约》最初且主要是作为各国间处理难民问题的协定)以及国际难民保护制度本质上的“反应性”(即:该系统仅由人员跨境流动而引发,因此,对境内流离失所者的预防或保护均不在其范围内)。

国际中的国际人权法与难民保护

国际中的国际人权法与难民保护

国际中的国际人权法与难民保护在当今国际社会中,人权法和难民保护是两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国际人权法为保护全球各地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法律框架,而难民保护则为那些因为种种原因被迫离开自己的国家的人们提供了安全和庇护。

本文将探讨国际中的国际人权法与难民保护之间的关系,重点分析国际人权法对难民保护的影响和作用。

一、国际人权法的背景和意义国际人权法是一套旨在保护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法律原则和规范,被广泛认为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之一。

它的出现是为了防止战争、种族歧视、奴隶制度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再次发生,为全人类提供平等和公正的机会。

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标志着国际人权法的诞生。

二、难民保护的重要性和挑战难民是指因为迫害、战争、冲突或其它严重人权侵犯而被迫离开自己的国家的人们。

难民问题是全球的重要挑战之一,影响着数百万人的生活。

这些人需要国际社会的支持和保护,以确保他们在新的国家能够获得安全和尊严的生活。

然而,难民保护存在着各种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对难民问题的认识和政策可能存在分歧。

一些国家可能倾向于关闭边境或限制难民的权利,而另一些国家则更加开放和包容。

这导致了全球对待难民的不平等现象。

此外,难民问题也经常受到战争和冲突的复杂性和持久性的影响,增加了难民保护的复杂性。

三、国际人权法对难民保护的保障国际人权法为难民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下面列举了一些国际人权法中与难民保护相关的关键原则和规定:1. 非迫害原则: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国家应该保护并尊重人们的基本权利,无论他们是否为难民。

这包括人身自由、不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等方面的权利。

2. 非遣返原则:根据《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议定书》,国家不得将难民遣返至他们受迫害的国家。

这一原则确保了难民在被遣返回国后不会再次受到迫害。

3. 庇护权:根据《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国家应该提供庇护给那些因为迫害而无法在原国居住的人们。

中国在抗战中的难民问题与避难所

中国在抗战中的难民问题与避难所

中国在抗战中的难民问题与避难所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和日军侵略的升级,中国成为了二战期间全球最大的难民来源国之一。

在这场战争中,大量的中国民众被迫离开家园,流离失所。

他们面临着人身安全的威胁,以及食品、住所和医疗等基本生活需求的缺乏。

然而,中国政府和一些机构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应对难民问题,设立避难所为这些无家可归的人们提供庇护和关怀。

一、难民问题的严重性在抗战期间,日军的入侵导致中国内部的不稳定和流离失所的民众数量急剧增加。

大量的难民逃离战乱地区,无处可归。

他们不仅面临着生命的危险,还经历着病痛的折磨和基本生活条件的恶化。

在这个极其困难的时期,如何解决难民问题成为中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

二、政府的响应与行动面对难民问题的严峻形势,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应对,并设立了避难所。

首先,政府加强了对难民的救助力度,组织各种救援队伍,为受难民流离失所的人们提供食物、水和急需物资。

其次,政府在各个城市和地区设立了临时避难所,为无家可归的民众提供安全的住所。

同时,政府还协调各方力量,组织医疗队伍前往避难所,为难民提供医疗救助和紧急治疗。

三、避难所的角色与功能避难所在抗战期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避难所提供了安全的居所,为无家可归的难民提供庇护和保护,使他们能够远离战乱和人身威胁。

其次,避难所还为难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分发食物、水和生活用品等物资,确保他们基本的温饱需求得到满足。

此外,避难所还为难民提供了医疗服务,组织医疗队伍提供急救和治疗,为患病的难民提供护理和帮助。

四、中国抗战避难所的成功案例在抗战期间,中国建立了许多成功的避难所,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例如,在南京市设立的避难所为大量无家可归的难民提供了庇护和帮助,解决了饮食和住所等生活基本问题。

同样,在武汉市等地,政府也设立了避难所,并配备了医疗队伍,为难民提供了医疗救护和紧急治疗。

这些成功的案例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在抗战期间应对难民问题方面的努力和成果。

战争遗留问题如何应对战后的人道主义危机

战争遗留问题如何应对战后的人道主义危机

战争遗留问题如何应对战后的人道主义危机战争是人类社会历史上最为残酷的现象之一,不仅仅带来了巨大的伤亡和物质破坏,还给战争结束后的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

战后人道主义危机是指战争结束后,战争造成的人口流离失所、贫困、疾病和精神创伤等问题,给社会和国家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战争遗留问题如何应对战后的人道主义危机。

一、解决流离失所者问题战争往往会导致大量的人口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政府可以建立避难所和难民营,为受战争影响的人们提供临时住所。

同时,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对流离失所者进行救助和帮助其重新安置。

此外,国际社会也可以提供人道援助,协助受战争影响的国家解决流离失所者问题。

二、改善贫困状况战争往往造成经济破坏和贫困现象加剧。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政府可以实施扶贫计划,提供贫困人口基本的生活保障,包括食品、住房和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经济发展,为受战争影响的地区提供就业机会和经济支持,以帮助人们摆脱贫困。

三、加强医疗救助和疾病防控战争带来的破坏会导致医疗资源严重短缺,影响人们的健康状况。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政府可以加大对医疗救助的投入,提供医疗设施和药品,并组织医疗队伍,为受战争影响的地区提供医疗服务。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强疾病防控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开展疫苗接种和传染病监测等工作,减少疾病的传播。

四、关注精神创伤问题战争会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如心理创伤和心理健康问题。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政府可以建立心理咨询中心和心理健康机构,提供心理援助和治疗服务。

此外,政府还可以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对心理健康的重视程度,减少精神创伤的发生。

五、国际社会合作战争遗留问题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往往是巨大的挑战,需要国际社会的支持和合作来共同应对。

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可以加大对战后人道主义危机的关注和援助力度,提供资金、技术和人力支持,共同帮助战争受害者恢复生活,重建家园。

总结起来,战争遗留问题给战后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需要政府和国际社会共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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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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