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文章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文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和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与各个国家的国内法相互影响、制约与协调。
本文将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点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各个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特点是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治性。
普遍性体现在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涵盖全球各个国家;平等性体现在国际法要求国家彼此平等待遇;自治性体现在国际法是由国家主权自愿参与的独立法律体系。
2. 国内法的概念及特点国内法,指各个国家内部所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特点是地域性、主权性和管辖性。
地域性体现在国内法适用于特定国家的领土范围;主权性体现在国家有权自主制定和执行国内法;管辖性体现在国内法规定了国家对本国领土和国民的管辖权。
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关系并且相互影响。
国际法的规定和原则可以影响国内法的制定和解释;而国内法的规定和实践也可以影响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冲突解决机制来确保协调和平衡。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1.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法上的原则,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主权自愿参与的法律体系,各国应秉持国际共识和承认相互平等。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应当优先适用,以维护国际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2.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原则然而,在一些国家内部法律体系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原则被采用。
这是因为国内法往往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国家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基础。
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国内法的适用优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主权。
3. 冲突解决机制的运用为了平衡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冲突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国际法院等。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摘要:我国灵活性地以采纳、转化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适应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是合理的、可取的,也是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相一致的。
但是,不容讳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逐个处理的方式,即每次就某一国际条约或某类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的办法,不仅大大增加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且可能导致适用同类国际条约的方式不统一和使国际条约的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
此外,一些本可以以采纳方式迅速执行国际条约的案件,可能因我国立法机关未能及时制定与其相关法律,从而得不到迅速执行。
所以,对这种逐个处理方式作适当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国际国际条约国内适用宪法直接适用间接适用一、国际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问题的由来当前,我国并无宪法性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在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内程序这一问题上,我国也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即没有规定转化方式,也没有规定纳入方式。
我国《宪法》仅原则性简单规定了国务院的缔约权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权,《缔结条约程序法》也只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问题。
根据《宪法》及《缔结条约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国家主席根据决定批准条约。
事实上,国际条约并不像法律那样由国家主席公布,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国家主席并无立法权,由其“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仅具有象征意义。
要将其落实,就应由国家来公布国际条约。
目前的这种做法使国家元首的象征性权利也无法落实。
历史上,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均须由君主批准,而国际条约由国家元首批准正是这一做法的延续,但目前很多国家已放弃这种做法。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由人民代表机构来批准国际条约。
我国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际条约,国家主席象征性地批准国际条约。
但如上所述,国家主席的象征性批准并未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
国际法练习题及答案1

5,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
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C.丁国有权拿捕詹氏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
D.根据属人管辖权,甲国可以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袁某归案
答案:AC
【解析】因为属地管辖权具有优越权,那么甲国和乙国都不能根据属人管辖权原则或普遍管辖权原则直接到丁国对袁某实施逮捕,可以通过引渡对袁某进行管辖.丁国根据属地管辖权可以直接对袁某进行审判.故AC是正确的.
14,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03年多选,卷一57题)
2,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它的强制力是通过()来实现的.
A.国家单独采取强制措施
B.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
C.国际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D.国际警察采取强制措施
答案:AB
【解析】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措施来保障的.
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doc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这一颇有争议的问题的理论和实际两方面的分析,指出不能简单地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中的一元论和二元论与实践中的自动纳入和个别转化方式一一对应起来;并结合中国的实践对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中的适用作了详细的论述,最后对中国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条约自动纳入个别转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学界探讨颇多的一个理论问题,而与之相关的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中的适用更是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曾经成为国际法学界讨论的热点①,1993、1994年的《中国国际法年刊》上有数位学者参与讨论,使这一问题近几年来再度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这一方面是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频繁参与国际交往,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数目的增多、范围的扩大,客观上需要国内法予以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令人颇感遗憾的是中国目前的宪法对此尚无明文规定,造成实践中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
因此,深入对此问题的研究既可丰富完善国际法理论,又可对立法司法部门提供借鉴参考,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方面,尽管更加务实的英美学者对欧陆学者一元论、二元论的对立往往不屑一顾,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争议在实践中毫无意义,相反,它是上至国际法院下到各国的国内法院在引用国内法或国际法时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任何回避与含糊其辞都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理论上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还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或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还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独立而不发生一个优于另一个的两个法律体系?③国内学者通常把它概括为“两派三论”:一派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即所谓一元论;另一派则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即所谓二元论。
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文章编 号 :090 9(0 90.7.2 10 .5220 )9020 些条 件 时, 这二 者也是 可 以互相 转化 的 。 一 国的国 内法势 必服 某 务于 该国的对 内政策 , 国际法无 非是为 了更 好 的表现 该 国的对 而
、
国际条 约与 国内法之 间的 法律关 系
( ) 一 比较典型 的外 国法 学观 点
( ) 国 际法转化为 国 内法后 适用 一 将
不 同的两个法 律 , 既不是 完全没 有关 系 , 不是完 全相冲 突的 。 也 指 国 际法不 能直接和 自动 地在 国 内法 院适 用 而必 须经过 转 在某 些情况下 , 国际法与 某一 国家 的国 内法是可 以统一 的, 相互 化 , 即通过 国 内立法把 国际法转 化 为国 内法 , 然后 才能在 国 内加 转化 的。。 另外 , 王教授 也认 为 国际法 与某一 国 国内法的法律 关 以适用 。 英 国, 际习惯和 国际条 约的适 用是 不 同的 。 际习 在 国 国 系 问题 有着典型 的理论 性 , 这种 争论事 关 国际法 的特征 、 国际法 惯在 英 国国内是有法 律约束力 的, 被英 国国 内的法 院所 承认并可 的法律形 式、 国际法 的法理基 础 、 国际法 的主 体等 国际法 的基 本 以直 接适 用 ,但不 能与英 国国 内现行 或今 后 的国 内成文 法相予 理论 问题 。0 国的另一位 著名 的法 学家周 鲠生 的观点则 是 , 我 就 盾 。 国际条约 不 能直 接适用 于英 国国 内法 院, 而 只有 经过 议会 的 政 策与法律 的协 调性的角度 来看 , 国家严格 履行 自己的国 际法 上 立法 程序 , 并转化 为 国内法后才 能在 英国 国内适 用 。 的义务后 , 国际法和 国 内法 的法 律 关系是可 以具体灵 活改变 的。 0 我 国有些学 者将周鲠 生 的这 一观 点总 结成“ 自然调 整论” 0 。 这种
法律知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法律知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分别适用于国际关系和国家内部的法律关系。
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中,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的?两者之间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本文将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含义1.国际法的含义国际法是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及国际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广义上包括公法、私法和国际公共法与国际私法。
2.国内法的含义国内法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国内法是规范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体系。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并立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国际社会中并立共存,相互补充。
国际法是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国内法是各国国内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各自的领域内独立有效,相互不干涉。
2.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国际法对国内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国际法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规等方式,影响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定和适用。
例如,国际公约的规定可以通过立法程序纳入国内法中,成为国内法律规范。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制约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
国际法对国家的主权行使有一定的制约作用,而国家的国内法也对国际行为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例如,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国家在实施国内法时必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补充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也存在相互补充的关系。
国际法是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国内法是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国际关系中,国内法可以作为国家的实施工具,来落实国际法的规定。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与平衡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需要协调一致。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而国家的国内法也需要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一致,有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在当今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析方式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方式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解析其冲突有以下几种方式:1. 国内法优先原则国内法优先原则是国内法对国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这种解析方式认为国家主权至高无上,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实施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因此,国内法应优先适用于国际法。
2.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国际法对国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根据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各个国家共同承认的法律规范,应当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国际法的优先适用将确保国家间的平等和公正,并推动国际社会的发展。
3. 和谐解决原则和谐解决原则是指通过协商和谈判等方式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这种解析方式旨在通过各方之间的合作和共识,达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平衡和协调。
通过和谐解决原则,国际社会可以通过互相尊重和理解,推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效适用。
二、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是指国际法如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得到适用和执行。
下面将讨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1. 直接适用对于有些国际法规定来说,其具有直接适用的特点。
这意味着国际法的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并且可以在国内法院得到执行。
这种方式下,国内法官可以直接应用适用国际法规定来解决案件,确保国际法的有效适用。
2. 转化适用对于一些国际法规定来说,其需要经过国内法律体系的转化才能得以适用。
这意味着国内立法机关需要制定本国法律,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律的具体规范。
通过转化适用,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在国内得到有效执行,从而实现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3. 自动适用自动适用是指一些国际法规定在国内法律体系中无需转化和明确适用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
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执行

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执行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执行,接下来我为您解答。
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执行一、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有关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
对此国际上通常有所谓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两种理论,而一元论中又有所谓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的不同。
国内法优先说是主张国内法的效力比国际法高,一切要服从国内法。
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否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国际法优先说是主张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所有的国内法都要服从国际法。
这个说法也不对,因为这么一来就等于否定国家的主权,从而使得一个国家可以借口国际法干涉别的国家的内政。
可见,一元论的两种说法都是片面的。
二元论属于一种平行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它们基础不同,性质不同,各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分别形成两种独立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若要在国内适用,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将其接受为国内法。
这是一种比较符合实际的观点。
二、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从一般原则上规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方面,条约必须遵守,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改变国际法。
对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明文规定,“各国不得援引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另一方面,内政不能干涉,这也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国际法不能干涉国家依主权原则而制定的国内法。
凡未承担国际义务的事项,均属国内管辖,由国内法调整,不在国际法效力范围之内。
应当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二者是有着密切联系的。
由于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的参与制定者,因此,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要顾及国内法的规定。
这样使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补充,一般是不会发生冲突的,或即使发生冲突,一般也是可以调整的。
至于具体以何种方式来保证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或调整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这属于各国国内法予以规定的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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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唐 颖 侠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这一颇有争议的问题的理论和实际两方面的分析,指出不能简单地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中的一元论和二元论与实践中的自动纳入和个别转化方式一一对应起来;并结合中国的实践对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中的适用作了详细的论述,最后对中国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 国际法 国内法 国际条约 自动纳入 个别转化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学界探讨颇多的一个理论问题,而与之相关的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中的适用更是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曾经成为国际法学界讨论的热点①,1993、1994年的《中国国际法年刊》上有数位学者参与讨论,使这一问题近几年来再度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这一方面是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频繁参与国际交往,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数目的增多、范围的扩大,客观上需要国内法予以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令人颇感遗憾的是中国目前的宪法对此尚无明文规定,造成实践中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
因此,深入对此问题的研究既可丰富完善国际法理论,又可对立法司法部门提供借鉴参考,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方面,尽管更加务实的英美学者对欧陆学者一元论、二元论的对立往往不屑一顾,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争议在实践中毫无意义,相反,它是上至国际法院下到各国的国内法院在引用国内法或国际法时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任何回避与含糊其辞都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理论上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还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或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还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独立而不发生一个优于另一个的两个法律体系?③国内学者通常把它概括为“两派三论”:一派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即所谓一元论(m onism);另一派则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即所谓二元论(dual2 ism)。
在一元论中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另一种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④从历史上看,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先出现的是二元论,并在一定时期占优势,后来在对二元论进行批评的过程中,出现了一元论,并逐渐占了优势。
但一元论并未一统天下,二元论至今仍有一定影响。
1.二元论二元论的提出可以追溯到德国学者特里派尔(T rie2 pel),他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因为在规范的社会关系、主体、渊源上的不同,而得出结论“国际公法和国内法不只是法律的不同部分或分支,而是不同的法律体系。
它们是两个领域,虽然有密切关系,但绝对不是彼此隶属的。
”⑤此后,流行于德、法、意三国的二元论被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奥本海(Oppenheim)推向巅峰。
奥本海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渊源、法律实质和所规定的关系三个角度出发,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且“国际法无论作为整体或是其各部分,都不能当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只能是国内习惯或制定法使它这样,而在这种情形下,国际法的有关规则是经过采用而同时成为国内法的规则的。
无论在什么地方或什么时候,如果不经过这样的全部或部分采用,国内法就不能被认为应受国际法的拘束,因为国际法本身对于国内法院是没有任何权力的。
如果发现国内法规则和国际法规则之间毫无疑问地发生了抵触,国内法院必须适用国内法规则。
”⑥尽管二元论遭到一元论者(主要是国际法优越论者)的猛烈批评⑦,但至今仍在理论与实践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6712.国内法优越的一元论这一学说来源于黑格尔的国家理论,即国家绝对主权理论。
认为国际法从属、根源于国内法,只是国内法被用于国家对外关系的一个分支,是“对外宪法”。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一些德国学者,如佐恩(Z orn)、温策尔(Wenzel),由于其本质是对国际法的否定,在现实中已没有什么影响力,在理论界也几近销声匿迹。
3.国际法优越的一元论这也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指的一元论,其思想来源是康德(K ant)哲学,代表学者是凯尔森(K elsen)、菲尔德罗斯、劳特派特等。
主要观点是世界上只有一个普遍性的法律秩序,各国法律体系是从属于它并受它委任的分支;国际法决定各国法律体系的属地和属地效力范围,从而使各国法律体系有共处的可能。
最典型的一元论者凯尔森主张,国际法律秩序是包括一切国内法律体系在内的一种普遍性的法律秩序;法律秩序是一种规范体系,一个规范的效力决定于另一个较高的规范,最后追溯到一个最终规范。
他认为这一最终规范,即“基础规范”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的金字塔顶端是“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2 da)。
这个基础规范决定国际法的效力,而国际法决定国内法的效力。
⑧尽管后来温和的一元论者菲尔德罗斯、劳特派特对凯尔森的纯粹一元论作出不同程度的修正,但一元论仍遭到国内外学者的批评。
⑨笔者认为,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研究,不能仅仅囿于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学说之争中。
而应立足现实,全面把握。
既要看到一元论的合理性和历史进步性,又要正视其谬误和脱离现实的时代局限性;既要看到二元论中的合理部分,也要认清它过分强调形式上的对立,忽视实际上联系的片面性。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不同的、独立的体系,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调整对象、效力基础、法律渊源、实施措施等均有不同,但二者也不是彼此孤立的,它们之间有着相互渗透、互相补充的密切联系。
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最重要的动力,二者都以国家的存在及其意志活动为前提,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参与制定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其对内政策虽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却彼此密切相关。
二者不存在谁优谁劣的问题,也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渗透、密切联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二、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其复杂性首先表现为国际法对此问题并无明确、统一的规定,通常由各国宪法自行规定,而各国国内法又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其次,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问题:(1)国际条约能否直接适用于国内?(2)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从各国不同的法律实践中可归纳为两大类比较典型的模式:一是个别转换(individual trans formation)方式,这种方式是指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国际条约在本质上是不能直接在国内适用的,必须由国家通过个别的立法来实施条约,这种立法活动可能是立法行为,也可能是国际条约颁布或其它宪法程序。
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英联邦国家、爱尔兰及北欧国家等。
另一类是自动纳入(automatic incorporating)方式,即国家一旦缔结或加入某一国际条约,该国际条约便自动地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无需转化即可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
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通常是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如美国、奥地利、法国、荷兰、日本等。
而在采用自动纳入方式的一些国家中,国际条约又常常被分为自动执行条约(self-executing treaty)和非自动执行条约(non-self-executing treaty)两种类型。
自动执行条约是指可以在国内法体系中无需求助于国内立法即可实施的国际条约。
而非自动执行条约是指在一国之内发生效力之前要求制定使其能够实施的法令的国际条约。
⑩作这一划分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有些国际条约明文规定缔约国须以立法予以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以补充立法执行该国际条约,是它从国际条约本身承担的义务。
第二,有些国际条约,例如互助同盟条约,是政治性的,这些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只涉及缔约国本身,而与自然人和法人无关,所以把这类国际条约的效力扩及自然人和法人,就需要另以补充立法予以规定。
第三,有些国际条约的规定只是大纲性的,不够详细和精密,所以也需以立法作补充规定。
第四,有些国际条约所用的语文不是本国语文,还需译成本国语文,并以法律予以公布。
l v无论是个别转换,还是自动纳入,都是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接受。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每次都要接受还是一次性总接受。
在实际操作中,二者的区别远非人们设想的那么大。
个别转换一般要经过以下三个步骤:(1)批准或加入以对外生效;(2)公布国际条约;(3)命令执行该国际条约以对内生效。
自动纳入也要公布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其步骤:(1)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以对内、外生效;(2)公布国际条约;(3)在批准或加入时国际条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国际条约生效时将生效时间对国内公布,以在国内生效适用。
l w个别转换和自动纳入这两种方式相比较,可以看出: (1)从保证民主的角度看,自动纳入时国际条约经过议会批准已经保证了民主原则,不必经国内立法体现,个别转换略显多余。
(2)从经济原则看,个别转换方式比自动纳入复杂,造成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与当前的环保潮流不相适应,不符合在效果相同情况下尽量利用较少自然资源77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的经济原则。
(3)从国际发展趋势看,自动纳入方式减少了中间环节,更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法集中化的趋势。
由此可见,自动纳入方式似乎更具合理性,也因此为许多20世纪90年代新出现的国家所采用,如俄罗斯、乌克兰、阿塞拜疆、吉尔吉斯坦等。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实际上也就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相互地位问题。
国际法对此没有强制性的统一规定,各国在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解决办法。
但至少有一条原则已得到各国的普遍首肯,即国家不能以国内法为理由来违反或规避国家应尽的条约义务。
这一原则在国际法院、国际常设法院、常设仲裁法院的判例中得以确立,如国际常设法院在“上萨瓦及节克斯自由区案”(1932)中称:“肯定的是,法国不能依据它自己的立法来限制它的国际义务的范围”。
在《关于在但泽的波兰国民问题的咨询意见》(1932)中指出,“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引证其自已的宪法以规避它依据国际法或现行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因此,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明文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义务。
”这项原则表明,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不符合国际法,导致有关国家遭受损害,就在国际上引起承担国际责任的结果。
由此,似乎可以得出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的结论。
但实际上,各国国内法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关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相互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没有任何地位;(2)一切国内制定法优于国际条约;(3)国际条约与国内制定法处于同等地位;(4)宪法规定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5)宪法规定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抵触时不予适用;(6)国际条约优于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