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文章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文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和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与各个国家的国内法相互影响、制约与协调。
本文将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点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各个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特点是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治性。
普遍性体现在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涵盖全球各个国家;平等性体现在国际法要求国家彼此平等待遇;自治性体现在国际法是由国家主权自愿参与的独立法律体系。
2. 国内法的概念及特点国内法,指各个国家内部所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特点是地域性、主权性和管辖性。
地域性体现在国内法适用于特定国家的领土范围;主权性体现在国家有权自主制定和执行国内法;管辖性体现在国内法规定了国家对本国领土和国民的管辖权。
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关系并且相互影响。
国际法的规定和原则可以影响国内法的制定和解释;而国内法的规定和实践也可以影响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冲突解决机制来确保协调和平衡。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1.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法上的原则,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主权自愿参与的法律体系,各国应秉持国际共识和承认相互平等。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应当优先适用,以维护国际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2.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原则然而,在一些国家内部法律体系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原则被采用。
这是因为国内法往往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国家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基础。
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国内法的适用优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主权。
3. 冲突解决机制的运用为了平衡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冲突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国际法院等。
简述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

简述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在现代社会中,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家间关系的重要规范,同时也是维系国家间关系稳定和有序的重要基础。
国际法的适用方式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因此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方式进行简述。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方式国际条约是国家间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也是国际法的核心内容。
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来说,国际条约需要在国内进行法律生效程序,例如送交国家议会审查批准。
只有过了法定程序的国际条约,才能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国际条约在适用的过程中,还需要遵循国内法律的规定,不能与国内法律相冲突。
二、国际惯例适用的方式国际惯例是指一种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行为标准,但并非通过条约形式进行规定的国际法律准则。
在国内,国际惯例通常被看作是法律原则,可以被法院用作判决的依据。
然而,在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律相悖的情况下,国内法律通常会优先适用,而不是依据国际惯例进行适用。
因此,在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律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达成一种妥协,使其在国内法律和国际惯例相互协调。
三、国际习惯适用的方式相对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这是因为国际习惯通常是在一定时间内,由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实施的某种行为方式或行为准则。
在国内,国际习惯通常被看作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法律准则,但其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和灵活性。
因此,在国内使用国际习惯时,不仅需要判断该习惯是否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而且需要考虑其与国内法律的协调性。
四、国际司法机构适用的方式国际法的适用还需要考虑国际司法机构的作用。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通常会就国际争端作出裁决,并协助维护国际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在国内,国际裁判文书通常被直接适用,成为国内法律的一部分,从而确保国际法的效力和权威。
综上所述,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需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准则,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习惯和国际司法机构的作用,使它们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适用,同时也需要考虑与国内法律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摘要]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彼此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这种联系的表现之一确实是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从我国实在法的角度考察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效劳),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具有效劳,能够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条约和国际适应方面,我国宪法在立法层次及效劳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
我国宪法应该明确规定国际法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第一明确我国对国际法的原那么立场,第二要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法律适用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切,专门是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专门是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引发了愈来愈多的重视。
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应采取哪些方法保证国际法的实施显得愈来愈重要。
因为尽管国际法在我国国内如何适用是我国国内法律规定的事项,但适用的结果却直接阻碍我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周鲠生先生以为,“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如安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也确实是国家履行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的问题。
”[1](第20页)在考察我国国内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我国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之前,有必要对国际法的概念做一探讨。
一、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点国际法没有统一的概念,几乎每一个学者都有自己的概念,每一个概念都反映了对国际法的大体观点。
周鲠生先生指出:“国际法是国家在彼此关系上行为的规那么。
”[1](第2页)法律出版社1981年和1995年出版的王铁崖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中以为,国际法“主若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也确实是说,它是要紧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谨力的原那么、规那么和规章、制度的整体。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和2000年版的梁西先生主编的《国际法》给国际法下的概念是: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若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谨力的各类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历史上,中国曾长期被称为“封建王朝”,实行国际法的道路一直有待解决。
“革命”和“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性质的变化,中国参与国际法法律形式的活动增多,中国成为国际事务中的一个主要参与国;因此,法律的形式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及其对外国所采用的国际法的适用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中国国内适用国际法的形式(一)国际法作为习惯法在中国,当有一些国际问题未在国家法律中确定的时候,会将国际法作为习惯法进行适用。
根据我国有关条约和国际习惯,我国可以对国际法作为现行法律在国内适用。
(二)国家对国际法的认可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国家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一些关于外交等重大领域的问题均会出现在宪法中,也颁布一些有关国际法的规定,从而将国际法纳入法律体系,与国家常规法系并立。
(三)国际法作为特别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种特殊的法律,即特别法,这种法律隶属于国家主管法律之外的法律体系。
根据特定条件,有关国际法规定可以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特别适用,比如司法裁定、和解以及国际公约等。
二、中国对外国法律的适用(一)其他国家与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有着深层次的互动,如在贸易、金融等方面的合作同时,外国法也必须认可,其中最重要的是外国合同法在中国的适用,这与涉外事务的复杂性有关。
(二)中国的司法机关将根据外国的确定的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其仲裁权和司法权。
任何外国的法律、使用权和届合同,都可能对我国居民产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识别外国法律。
三、综上所述,中国将国际法和外国法系统地融入了法律体系,面对外部世界中全新的情况及挑战,中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调整,从而更好地适用国际法,为各种国际问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在当今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析方式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方式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解析其冲突有以下几种方式:1. 国内法优先原则国内法优先原则是国内法对国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这种解析方式认为国家主权至高无上,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实施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因此,国内法应优先适用于国际法。
2.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国际法对国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根据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各个国家共同承认的法律规范,应当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国际法的优先适用将确保国家间的平等和公正,并推动国际社会的发展。
3. 和谐解决原则和谐解决原则是指通过协商和谈判等方式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这种解析方式旨在通过各方之间的合作和共识,达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平衡和协调。
通过和谐解决原则,国际社会可以通过互相尊重和理解,推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效适用。
二、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是指国际法如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得到适用和执行。
下面将讨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1. 直接适用对于有些国际法规定来说,其具有直接适用的特点。
这意味着国际法的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并且可以在国内法院得到执行。
这种方式下,国内法官可以直接应用适用国际法规定来解决案件,确保国际法的有效适用。
2. 转化适用对于一些国际法规定来说,其需要经过国内法律体系的转化才能得以适用。
这意味着国内立法机关需要制定本国法律,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律的具体规范。
通过转化适用,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在国内得到有效执行,从而实现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3. 自动适用自动适用是指一些国际法规定在国内法律体系中无需转化和明确适用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并解决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法一、引言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在许多方面存在冲突和互动。
国际法是独立于国家的法律体系,着重规范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内法则是各个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法律,目的是调节国内事务。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并提出解决冲突问题的方法。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主要源于其权威来源不同。
国际法的权威来源是国际社会,而国内法的权威来源是各个独立国家的主权。
当国际法规定的内容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就会出现冲突问题。
1.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方法。
根据此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法。
这是因为国际法涉及到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主要涉及国家内部的事务。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确保了国际关系中的一致性和相互尊重。
2.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原则然而,国际法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优于国内法。
在一些国家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原则也被采纳。
这种情况下,国内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
这主要是因为国家的主权和国内利益常常处于优先地位。
三、解决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法为了解决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有几种方法可以采取。
1.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一种方法是通过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来解决冲突。
这需要国家内部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将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纳入国内法体系中。
通过这种方式,国际法和国内法可以在国家内部协调一致地适用,避免发生冲突。
2. 双重适用原则双重适用原则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在不同的领域都可以适用的原则。
这意味着国际法可以适用于国家间的关系,而国内法可以适用于国家内部的事务。
通过双重适用原则,国际法和国内法可以各自有效地发挥作用,减少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3. 国内法的相关性原则国内法的相关性原则是指国内法在适用国际法时应与之相关。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11.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
这一实践表明,从最基本的原则来看;中国尊重和遵守国际法体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在国际实践中,我国政府始终坚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忠实履行国际义务,恪守法律和正义,在国际上享有崇高声誉。
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时,原则上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法规则时,应当兼顾国内法的规定和立场。
在制定国内法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我国的国际法律义务,并力求协调互补。
2.目前,我国宪法没有对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和地位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从一些涉及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来看,有几种情况:条约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平行适用、国内立法转型后条约才适用。
同时,相当多的法律没有对条约事项作出任何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直接适用条约,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以及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照各协定的规定办理所得税抵免。
条约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的情况,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1975年加入),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1979年加入)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规定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情况,如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国际公法学 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内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二)国内公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1. 国内公法对国际人权法的人权理念的影响。 2. 国内公法对国际法原则的影响。
二、国内法对国际法程序规则的影响
(一)国内法对联合国国际法院的程序规则的影响 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规则绝大部分来自国内诉讼
程序规则。例如:《国际法院规约》第一章规定了“法院之 组织”,第二章规定了“法院之管辖”,第三章规定了“程 序”。这和国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似。
代表人物:法国学者狄骥、波利蒂斯,美籍奥地利学者凯尔 森,英国学者劳特派特,奥地利学者菲德罗斯,美国学者杰 赛普等 主要理由: 1. 国际法决定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 2. 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适合人类发展需要。 3. 国内法的效力来自国际法。 。
二、二元论
代表人物:德国的特里佩尔、意大利的安吉洛蒂、英国的奥本 海等
2. 国际条约与中国法冲突的解决 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的原则是我国处理条约与国内法 冲突问题的一般原则。
第三节 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一、国内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一)国内私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1. 国内私法上的自然人、法人的主体制度对国际法上的主 体制度的影响。
2. 国内私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对领土主权制度的影响。 3. 国内私法的契约法对国际法上条约制度的影响。
大纲
第一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 第二节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第三节 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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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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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从整体上缺乏立法规定,没有规定普遍性的适用原则,既没规定采纳方式或转化方式,也没规定国际法是否优先与国内法,而只是从一些法律、法规、外交声明和司法解释中作了具体规定,这带来了对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判断的复杂性。
(1)国际习惯法在中国的适用
我国不少立法都有“国际惯例”的表述,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
但对于国际惯例, 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
王铁崖先生于1995年主编的《国际法》教材中指出, 我国《民法通则》的“‘国际惯例’可能不是‘国际习惯’, 或者可能包括‘国际习惯’在内”。
在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书中他又认为:“一般说来,‘国际惯例’不是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它对国家没有严格的拘束力……《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所规定的不是‘国际习惯’。
”结合《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王铁崖先生在该书中继续推定此条所规定的“国际惯例”并不是指“国际习惯”的理由:“从这条规定看,条约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照理而言,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也应该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故中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地位。
《民法通则》的这些条文可能并不是规定国际习惯法在我国的地位,但并不意味着国际习惯法在其他法律中无任何规定。
国际习惯法规则包容性很大,如诚实信用原则、对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都是国际习惯法的表现,它们被中国法律所吸收并非不显见,在一些民商事法律中甚至刑事法律中都有反映。
另外,以受“社会公共利益”影响而否定国际习惯的存在不是一个充分的理由,从前文可以看出,有些国家在国内法中对待国际习惯的态度是允许经过包括含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的识别,因此国际习惯法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可能低于国内法,甚至因与国内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而不予适用,但并不妨碍它在该国国内法中的位置存在。
对于近年来在空间法、海洋法、国际环境保护法、国际人权法等领域新形成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我国通过立法和实践表明了尊重和遵守国际习惯的积极态度。
尽管在我国外交文件中,尤其是我国与一些国家的建交公报中常用的“国际惯例”一词,与国际法院规约的正式中文文本将international custom译为“国际习惯”不同,但实质意义具有共同指向性——反映了“法律确信”。
因此,国际习惯法在我国的国内法中是有法律地位的,而且是以采纳的方式给予适用,它的效力地位似乎低于条约、国内法。
(2)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从立法与实践看, 我国在适用国际法时, 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和《立法法》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未作明确规定, 而就我国缔结条约的职权、程序和国内制定法各法律渊源形式的效力等级做了具体规定。
第二种方式,我国法律允许国际条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得以直接适用:
其一, 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现行法律有不同规定的, 应适用国际条约。
以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 但是, 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为发轫, 之后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邮政法》、《水法》、《行政诉讼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其二, 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 应适用国际条约。
1985年的《继承法》第36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依该条, 涉外继承时直接适用“条约、协定”。
此后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渔业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等法律法规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7条和《刑法》第9条也分别就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的司法协助以及国际罪行的管辖作了“按照条约、协定办理”的规定。
另外一些涉及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等也都规定了“按照协议执行”。
其三, 涉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国际条约, 而我国法律又未加禁止的, 适用国际条约。
《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据此, 涉外合同当事人如就争端事项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 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时即应以公约为法律依据。
第三种方式,对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作补充性立法和转化性立法。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相应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于1998年6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根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199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如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葡关于澳门的
联合声明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
第四种方式:以司法解释和外交声明方式就某些条约的直接适用作了规定。
如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当国内法以及某些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我国不能以国内法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1987年《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切实依照执行。
1990年4月,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中国政府提交的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报告时,针对部分委员提出的公约与中国国内法关系的问题,中国代表的回答:“根据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要经过立法机关批准或国务院核准程序,该条约一经对中国生效,即对中国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即依公约承担相应的义务……禁止酷刑公约在中国的适用,也是基于上述原则。
一方面,该公约在我国直接生效,其所规定的犯罪在我国亦被视为国内法中所规定的犯罪。
该公约的具体条款在我国可以得到直接适用。
”等等。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中国有关条约的适用方式是混合方式,直接适用兼采转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