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研究综述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文章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文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和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与各个国家的国内法相互影响、制约与协调。
本文将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点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各个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特点是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治性。
普遍性体现在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涵盖全球各个国家;平等性体现在国际法要求国家彼此平等待遇;自治性体现在国际法是由国家主权自愿参与的独立法律体系。
2. 国内法的概念及特点国内法,指各个国家内部所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特点是地域性、主权性和管辖性。
地域性体现在国内法适用于特定国家的领土范围;主权性体现在国家有权自主制定和执行国内法;管辖性体现在国内法规定了国家对本国领土和国民的管辖权。
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关系并且相互影响。
国际法的规定和原则可以影响国内法的制定和解释;而国内法的规定和实践也可以影响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冲突解决机制来确保协调和平衡。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1.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法上的原则,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主权自愿参与的法律体系,各国应秉持国际共识和承认相互平等。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应当优先适用,以维护国际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2.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原则然而,在一些国家内部法律体系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原则被采用。
这是因为国内法往往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国家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基础。
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国内法的适用优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主权。
3. 冲突解决机制的运用为了平衡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冲突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国际法院等。
国际法在的适用分析论文

国际法在的适用分析论文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但是,在国际法的适用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十分复杂,需要对相关规则进行充分的认知和分析。
一、国际法的适用主体国际法的适用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非国家实体。
首先,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是主体。
国家的主体性质要求它在国际事务中独立地行使其自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权利。
其次,国际组织是国家间开展合作的机制和平台,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等。
它们在国际法适用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最后,非国家实体如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也有其影响,例如在人权保护、国际商业、技术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法院判例的适用。
首先,国际惯例是国家实践的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规则,具有全球范围的势力。
其次,国际条约是国际间合法的协议,它们要求参与国在履行条约义务时必须遵循约定内容。
最后,国际法院判例是指国际法院根据各种法律文件进行的解释和适用。
它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来源。
三、国际法适用的原则国际法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协商原则、国际义务原则、国际公共利益原则和国际判例原则。
首先,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个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其次,国际协商原则要求在国际关系中同异相交,努力达成共识,达成共同的意愿。
国际协商原则包含合作与相互理解和谅解。
再次,国际义务原则要求国家应当遵守与他国所达成的协议并履行国际法所赋予的义务。
国际公共利益原则强调,国际法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导向,而非单独国家或者小部分利益的导向。
最后,国际判例原则要求国际法院对违反国际法律规则的行为进行判决,并制定优先于国家法律的判例。
四、国际法适用的问题在国际法的适用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异议、比例原则和主权豁免等方面。
首先,当国家在接收外国的行为或做出决策时,可能会存在异议。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历史上,中国曾长期被称为“封建王朝”,实行国际法的道路一直有待解决。
“革命”和“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性质的变化,中国参与国际法法律形式的活动增多,中国成为国际事务中的一个主要参与国;因此,法律的形式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及其对外国所采用的国际法的适用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中国国内适用国际法的形式(一)国际法作为习惯法在中国,当有一些国际问题未在国家法律中确定的时候,会将国际法作为习惯法进行适用。
根据我国有关条约和国际习惯,我国可以对国际法作为现行法律在国内适用。
(二)国家对国际法的认可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国家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一些关于外交等重大领域的问题均会出现在宪法中,也颁布一些有关国际法的规定,从而将国际法纳入法律体系,与国家常规法系并立。
(三)国际法作为特别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种特殊的法律,即特别法,这种法律隶属于国家主管法律之外的法律体系。
根据特定条件,有关国际法规定可以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特别适用,比如司法裁定、和解以及国际公约等。
二、中国对外国法律的适用(一)其他国家与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有着深层次的互动,如在贸易、金融等方面的合作同时,外国法也必须认可,其中最重要的是外国合同法在中国的适用,这与涉外事务的复杂性有关。
(二)中国的司法机关将根据外国的确定的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其仲裁权和司法权。
任何外国的法律、使用权和届合同,都可能对我国居民产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识别外国法律。
三、综上所述,中国将国际法和外国法系统地融入了法律体系,面对外部世界中全新的情况及挑战,中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调整,从而更好地适用国际法,为各种国际问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
国际案件在我国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案件在我国日益增多。
如何正确适用我国法律处理国际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案件在我国法律适用的问题,分析国际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并对具体案例进行剖析,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跨国犯罪、国际经济纠纷等国际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
我国在处理国际案件时,既要遵循国际法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国内法律的适用。
因此,研究国际案件在我国法律适用的问题,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案件在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案件中,我国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联合国大会等国际组织通过的法律文件等。
我国在加入国际条约时,承诺遵守其规定,因此,在处理国际案件时,我国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国内法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案件中,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我国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国内法是指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我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案件时,应当尊重我国的主权,维护国家利益。
3. 情况分析法情况分析法是指在国际案件中,我国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适用。
在适用国际法与国内法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关系等因素。
三、国际案件在我国法律适用的具体案例剖析1. 案例一:跨国电信诈骗案案情简介:某跨国电信诈骗团伙在我国境内设立诈骗窝点,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对我国境内及境外的公民实施诈骗。
我国公安机关将该团伙抓获,并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适用分析:(1)国际法优先原则:根据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我国应当打击跨国电信诈骗犯罪。
在本案中,我国法院在处理跨国电信诈骗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2)国内法优先原则:我国《刑法》对电信诈骗犯罪有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国际法在中国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互动日益频繁,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确保国际法在中国的有效实施,成为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国际法在中国的法律效力、实施与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法在中国的法律效力1. 国际法在中国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意味着,国际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国际法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地位: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具有与国内法律同等的法律效力。
”(2)法律地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际法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8条规定:“国际条约、协定与国内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 国际法在中国的效力范围国际法在中国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条约效力: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协定效力: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
(3)国际惯例效力:国际惯例作为国际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国内也具有法律效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三、国际法在中国的实施与适用1. 国际法在中国的实施(1)立法:我国通过立法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确保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2)执法:我国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国际法,确保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
国际法中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国际法适用的原则、冲突解决机制以及我国在国际法适用中的立场和做法。
一、引言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平等性和国际性等特点。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国际法的复杂性,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国际法领域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国际法适用的原则、冲突解决机制以及我国在国际法适用中的立场和做法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法适用的原则1. 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法适用的基本准则之一。
该原则要求各国在适用国际法时,应当尊重国家主权,维护各国平等地位,实现互利共赢。
在具体实践中,各国应当遵循国际法规定,尊重他国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国主权。
2. 尊重国际法原则尊重国际法原则是国际法适用的核心要求。
各国在适用国际法时,应当充分尊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领土完整、和平共处等。
同时,各国还应当遵守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
3.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应当优先适用。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法的普遍性和权威性。
在具体实践中,各国应当将国际法作为国内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基本依据。
4.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国际法适用的道德准则。
各国在适用国际法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
同时,各国还应当履行国际义务,承担国际责任。
三、国际法冲突解决机制1. 和平解决争端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
各国应当通过对话、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国际争端,避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2. 国际法院诉讼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
当国家之间的争端无法通过和平方式解决时,可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11.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
这一实践表明,从最基本的原则来看;中国尊重和遵守国际法体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在国际实践中,我国政府始终坚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忠实履行国际义务,恪守法律和正义,在国际上享有崇高声誉。
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时,原则上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法规则时,应当兼顾国内法的规定和立场。
在制定国内法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我国的国际法律义务,并力求协调互补。
2.目前,我国宪法没有对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和地位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从一些涉及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来看,有几种情况:条约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平行适用、国内立法转型后条约才适用。
同时,相当多的法律没有对条约事项作出任何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直接适用条约,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以及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照各协定的规定办理所得税抵免。
条约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的情况,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1975年加入),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1979年加入)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规定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情况,如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外国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外国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问题研究近年来,中国在对外开放、经济全球化以及国际交往的进一步发展下,与外国的法律联系也日益紧密。
在这个背景下,研究外国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问题日益重要。
本文将探讨外国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方式与原则,以及相关的挑战与解决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外国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外国法适用的方式包括直接适用和通过国际条约适用。
直接适用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将外国法作为适用法律的直接依据。
通过国际条约适用则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来确定外国法的适用范围和方式。
在外国法的适用原则方面,有两个基本原则需要考虑。
首先是国家主权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自决定的权利和决定权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这一原则要求外国法适用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其次是平等互惠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在法律适用方面应当保持平等和互惠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中国与外国在法律适用方面要求平等对待,且对外国的法律使效力的前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允许。
然而,在外国法适用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法律体系的差异。
不同国家的法律内容、立法精神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使得外国法在中国的适用面临困难。
其次是语言和文化的差异。
外国法往往是用外文写成的,其中涵盖了大量的文化内涵,翻译过程中的误差以及语言差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问题。
再者是国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不足。
由于国内对外国法的研究和教育相对薄弱,导致在实践中对外国法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难度。
针对上述挑战,可以采取一些解决方法。
首先,加强外国法的研究和人才培养。
通过加大对外国法研究的投入,提高我国法律从业人员对外国法的了解和熟悉程度,以便更好地适用外国法。
其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与外国保持密切的合作与交流,增加了解和学习外国法的机会,对于在适用过程中的问题有着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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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研究综述摘要: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这种联系的表现之一就是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从我国实在法的角度考察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效力),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具有效力,可以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条约和国际习惯方面,我国宪法在立法层次及效力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
本文以分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为基础,试图对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尝试给出适当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法律适用一、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没有统一的定义,几乎每个学者都有自己的定义,每个定义都反映了对国际法的基本看法。
《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给国际法下的定义是: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欧美学者在近年的一些著作中认为,传统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相互关系的规则的总体。
这个定义近年发生了变化,因为除了国家这个主要的主体之外,国际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既包括国际公法也包括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是有区别的,前者主要是规范、支配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后者主要是处理跨越国界的个人、公司和其他私人主体的行为。
国际私法的范围近来不断扩展,很多原为国内法调整的领域现在也有条约来规范。
董国路认为国际法定义是: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条约、国际习惯和基本原则为表现形式,能够拘束国际法主体的有拘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体。
这个定义涵盖了国际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国际法的效力、表现形式多个方面的内容,是比较符合当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的,是比较合适的。
从时间上看,国际法可以分为近代国际法(或称传统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从拘束范围看,国际法可以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
一般认为,将国际法区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意义不大,而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的区分可能有助于我们理解国际法在当代的发展。
二、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理论与实践(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般理论及其发展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它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个问题涉及国际法的性质,从而成为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长期以来,在理论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主要是所谓一元论(monism)与二元论(dualism or pluralism)两大传统学派之间的争论。
后来,又相继产生了协调说或联系说等新的理论观点。
1、一元论持一元论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体系本质上只有一个,国际法和国内法就其本质来说是相同的,它们是同一法律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
其中凯尔森(Kelsen·Hans)等学者坚持,国际法应享有更高的地位,应被用以限制国家政权行使高于国际法的权力。
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层面的裁决,国际法都高于国内法。
即使在国内成文法中没有具体的法律基础,国际条约仍可被法院和行政机构利用作为法律的渊源。
2、二元论持二元论观点的学者主张国际法国内法对等说,他们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是国家主权意志的对内表现,其对象是国家之内的人民;而国际法是各个国家主权意志的集体表现,其对象是国家关系中国家本身。
因此,国际法和国内法没有隶属关系,而处于同等地位。
3、协调理论协调理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各自作为法律体系并不发生冲突,因为它们在不同的领域发挥作用。
每一种法律体系在各自的领域里都是最高的。
但是,协调理论承认可能存在义务上的冲突,即:国家不能在其国内以国际法所要求的方式行事。
我国最早阐述这一关系问题的学者是著名的国际法学家周鲠生先生,他断言:国际法和国内法,实质上不应该有谁优谁次的问题,也不能说彼此对立。
此后,我国的国际法著述在论及这一问题时大都认可周先生的观点,即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是两种法律的制定者都有是国家,两个法律体系之间又相互联系。
(二)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和适用形式国际法从一般原则上规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方面,条约必须遵守,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改变国际法;另一方面,内政不能干涉,这也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国际法不能干涉国家依主权原则而制定的国内法,凡未承担国际义务的事项,均属国内管辖,由国内法调整,不在国际法效力范围之内。
三.关于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及存在的问题(一)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我国的宪法和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就我国权力机关缔结条约的职权和程序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但是,其中没有关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的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为了解决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此类问题,国家在一些特别法中零星地规定了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而法院也在其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一些具体做法。
迄今为止,我国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适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在国内法中通过专门条款规定直接适用国际条约或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例如,《民法通则》第 142 条、《民事诉讼法》第 238 条、《行政诉讼法》第 72 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这项规定成了以后这方面若干法律规定的模式,它虽然以解决条约规定与法律的冲突为宗旨,但它表明了条约在国内的直接适用。
《继承法》、《商标法》、《环境保护法》等也有类似的规定。
(2)为执行国际条约的规定,另行制定国内法。
这种方式多在涉及公法规范或国际习惯规则调整的领域使用。
比如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它们的许多条款基本上都是转述了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3)法律的制定提前参照了国际条约,或对现行立法提前作出符合国际法规则的修改,使我国的法律体系从整体上符合国际条约的规定。
比如我国于 1990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参照了我国随后于 1992 年加入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而对《著作权法》的再次修改是为了符合 WTO的 TRIPS 协议。
(4)司法机关执行国际条约的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0 年 4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对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予优先适用。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涉及民商事国际公约的案件,在审判中一般直接援引国际公约作为判决依据,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巴黎公约》、《华沙公约》等。
(二)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可见,到目前为止,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都是以逐个处理的方式在各有关的法律中加以规定的。
从这些法律的规定看,我国既以采纳的方式直接适用条约,也以转化的方式间接适用条约,此外,还有一些条约的适用则同时使用了采纳和转化两种方式。
我国灵活地以采纳的方式和转化的方式适用条约,适应了条约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是合理的、可取的,也是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一致的。
但是,不容讳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逐个处理的方式,即每次就某一条约或某类条约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的办法,却不够正常。
它不仅会大大增加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且可能导致适用同类条约的方式的不统一和使条约的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
如果立法机关未能及时制定有关法律,一些本来可以以采纳方式迅速执行的条约,可能因此而不能得到迅速执行,所以,对这种办法作适当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
一方面,需要保留我国在条约适用方式选择上的灵活性,视情况分别使用采纳或转化的方式;另一方面,应在法律上确定一项原则,以便决定条约适用方式的工作简便易行和更加规范化,这项原则应是:除需要制定补充立法间接适用的条约外,其他国际条约均可直接适用。
至于哪些条约需要间接适用,则应在认真总结我国适用条约的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进行研究确定,并在有关的法律中一一列举清楚。
四、对未来的思考对于中国适用国际条约的实践操作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1. 修改宪法修改宪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关于国际条约适用的条款。
笔者认为应当采用自动纳入的方式,并规定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从合理性角度看,这是最根本最有利于解决冲突的做法。
首先,可以避免因宪法中未作规定而引起的具体适用中的无章可循的混乱状况。
同时,从立法实践看,目前多数含有适用国际条约条款的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代表着国际法集中化的趋势。
但是从可行性角度看,这也是实行起来困难最大的一项建议。
首先建国以来的历史表明,修宪的频率与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恰好成反比,且修宪有程序复杂、历史较长、成本较高的缺点。
其次,即使在宪法中加入国际条约的适用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还将遇到对国际条约是否应当区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的问题,因为有些国际条约本身就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实施条约的规定,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修宪的可能性在近期是微乎其微,似乎已不具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2. 在各有关法律中加入适用国际条约的条款因为修宪程序上的繁琐与实行上的不便,也可以沿用在具体法律中加入适用国际条约的条款。
这是比较折衷也可以说比较现实的一项建议,但这一建议在实行中也会遇到困难。
首先,到目前为止,凡含有适用国际条约条款的中国法律,大都带有涉外因素,那么对于像公民权利这类通常意义上没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是否也能适用,还需要依赖于观念上的根本转变。
其次,如果宪法或法律上的规定不完备,不能与公约对应的话,即使加入直接适用的条款,在实际中也无法得以落实。
再次,有些公约所规定的内容相当广泛,很难通过具体或个别的立法来分别加以适用,给立法作业带来很大困难,如《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3. 制定专门立法在上述两项建议都难以实行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立法,承认条约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在国内实施应当通过国内立法程序。
这样既可解决某些条约的条款本身不能直接适用于国内的问题,也便于国家实行履行国际法的义务。
缺点是不符合经济原则,也与国际法集中化的趋势不相适应。
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如何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还是应该本着从实际出发,从国情出发的原则,一方面吸收借鉴别国经验,另一方面需要依赖国际法学者进一步深入研究和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实践的继续发展,使这一理论问题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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