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2012年司法考试各部门法重要考点:国际法

2012年司法考试各部门法重要考点:国际法第一部分国际法导论一、1.国际法特征(1)国际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3)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动。
2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和司法判例属于国际法渊源的辅助材料,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两个重要原则是:1 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2国家不得以国内立法对抗国际义务;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为理由逃避国际责任。
3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立法制订,(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1 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2 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3.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6.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四、国际法主体1.国家2.国际组织3.特定民族解放组织五、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是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或者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承认是既有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表明的态度,并不是新国家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
承认包括对国家的承认和对政府的承认。
对政府的承认一般采取“有效统治原则”。
按承认的表明方式,承认可以分为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按承认产生的效果,承认可以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六、国家继承1.条约的继承:政治性的条约不予继承,经济性的条约酌情继承,与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予以继承。
2.国际财产的继承: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随领土转移原则;国家财产的转移应考虑到该领土居民的实际情况。
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是一个广泛讨论的话题。
国际法是指各国之间为了规范国家行为而达成的共同协议和法律准则的总称,而国内法则是指各个主权国家自身在国内施行的法律体系。
当这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平衡双方利益,保证国家主权和国际秩序的一致性,是全球法律界长期关注的课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性质上存在差异。
国际法是各个主权国家为了在国际舞台上维护和平、促进发展而达成的共识和协议。
它通常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平等性的特点。
而国内法则是主权国家为了规范本国社会内部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条文。
由于国际法的普遍性,它的内容和原则可能与各国国内法产生冲突。
二、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在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时,国家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 协商:各国可以通过谈判和协商,尽量调和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以达成共识和妥协。
这种方式需要各方保持开放态度,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充分考虑对方的意见和利益。
2. 转化:一些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可以通过国内法的制定和修改来进行转化。
国家可以通过国内法的确立,将国际法的规定纳入到国内法体系中,使其在国内具有约束力。
3. 优先适用: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些国家选择国际法优先适用,即将国际法视为更高级的法律准则,国内法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定。
4. 国内法保留决定权:在有些国家,国内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享有优先权,即国内法可以覆盖国际法的规定。
三、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议题。
首先,国内法律体系往往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民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因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需要充分考虑国家的利益和实际情况。
其次,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可能会对国内法造成一定的冲击。
国内法需要与国际法相协调,避免矛盾和冲突。
另外,由于不同国家在国际法适用上的立场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难。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文章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文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和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与各个国家的国内法相互影响、制约与协调。
本文将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点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各个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特点是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治性。
普遍性体现在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涵盖全球各个国家;平等性体现在国际法要求国家彼此平等待遇;自治性体现在国际法是由国家主权自愿参与的独立法律体系。
2. 国内法的概念及特点国内法,指各个国家内部所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特点是地域性、主权性和管辖性。
地域性体现在国内法适用于特定国家的领土范围;主权性体现在国家有权自主制定和执行国内法;管辖性体现在国内法规定了国家对本国领土和国民的管辖权。
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关系并且相互影响。
国际法的规定和原则可以影响国内法的制定和解释;而国内法的规定和实践也可以影响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冲突解决机制来确保协调和平衡。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1.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法上的原则,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主权自愿参与的法律体系,各国应秉持国际共识和承认相互平等。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应当优先适用,以维护国际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2.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原则然而,在一些国家内部法律体系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原则被采用。
这是因为国内法往往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国家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基础。
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国内法的适用优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主权。
3. 冲突解决机制的运用为了平衡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冲突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国际法院等。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历史上,中国曾长期被称为“封建王朝”,实行国际法的道路一直有待解决。
“革命”和“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性质的变化,中国参与国际法法律形式的活动增多,中国成为国际事务中的一个主要参与国;因此,法律的形式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及其对外国所采用的国际法的适用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中国国内适用国际法的形式(一)国际法作为习惯法在中国,当有一些国际问题未在国家法律中确定的时候,会将国际法作为习惯法进行适用。
根据我国有关条约和国际习惯,我国可以对国际法作为现行法律在国内适用。
(二)国家对国际法的认可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国家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一些关于外交等重大领域的问题均会出现在宪法中,也颁布一些有关国际法的规定,从而将国际法纳入法律体系,与国家常规法系并立。
(三)国际法作为特别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种特殊的法律,即特别法,这种法律隶属于国家主管法律之外的法律体系。
根据特定条件,有关国际法规定可以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特别适用,比如司法裁定、和解以及国际公约等。
二、中国对外国法律的适用(一)其他国家与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有着深层次的互动,如在贸易、金融等方面的合作同时,外国法也必须认可,其中最重要的是外国合同法在中国的适用,这与涉外事务的复杂性有关。
(二)中国的司法机关将根据外国的确定的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其仲裁权和司法权。
任何外国的法律、使用权和届合同,都可能对我国居民产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识别外国法律。
三、综上所述,中国将国际法和外国法系统地融入了法律体系,面对外部世界中全新的情况及挑战,中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调整,从而更好地适用国际法,为各种国际问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摘要]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这种联系的表现之一就是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从我国实在法的角度考察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效力),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具有效力,可以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条约和国际习惯方面,我国宪法在立法层次及效力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
我国宪法应该明确规定国际法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首先明确我国对国际法的原则立场,其次要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法律适用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应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国际法的实施显得越来越重要。
因为虽然国际法在我国国内如何适用是我国国内法律规定的事项,但适用的结果却直接影响我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周鲠生先生认为,“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履行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的问题。
”[1](第20页)在考察我国国内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我国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之前,有必要对国际法的概念做一探讨。
一、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没有统一的定义,几乎每个学者都有自己的定义,每个定义都反映了对国际法的基本看法。
周鲠生先生指出:“国际法是国家在相互关系上行为的规则。
”[1](第2页)法律出版社1981年和1995年出版的王铁崖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中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它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和2000年版的梁西先生主编的《国际法》给国际法下的定义是: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他中国国际法学者也都持类似的观点,一般指出国际法是对国家之间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在当今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析方式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方式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解析其冲突有以下几种方式:1. 国内法优先原则国内法优先原则是国内法对国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这种解析方式认为国家主权至高无上,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实施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因此,国内法应优先适用于国际法。
2.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国际法对国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根据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各个国家共同承认的法律规范,应当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国际法的优先适用将确保国家间的平等和公正,并推动国际社会的发展。
3. 和谐解决原则和谐解决原则是指通过协商和谈判等方式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这种解析方式旨在通过各方之间的合作和共识,达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平衡和协调。
通过和谐解决原则,国际社会可以通过互相尊重和理解,推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效适用。
二、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是指国际法如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得到适用和执行。
下面将讨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1. 直接适用对于有些国际法规定来说,其具有直接适用的特点。
这意味着国际法的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并且可以在国内法院得到执行。
这种方式下,国内法官可以直接应用适用国际法规定来解决案件,确保国际法的有效适用。
2. 转化适用对于一些国际法规定来说,其需要经过国内法律体系的转化才能得以适用。
这意味着国内立法机关需要制定本国法律,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律的具体规范。
通过转化适用,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在国内得到有效执行,从而实现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3. 自动适用自动适用是指一些国际法规定在国内法律体系中无需转化和明确适用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并解决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法一、引言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在许多方面存在冲突和互动。
国际法是独立于国家的法律体系,着重规范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内法则是各个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法律,目的是调节国内事务。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并提出解决冲突问题的方法。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主要源于其权威来源不同。
国际法的权威来源是国际社会,而国内法的权威来源是各个独立国家的主权。
当国际法规定的内容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就会出现冲突问题。
1.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方法。
根据此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法。
这是因为国际法涉及到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主要涉及国家内部的事务。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确保了国际关系中的一致性和相互尊重。
2.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原则然而,国际法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优于国内法。
在一些国家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原则也被采纳。
这种情况下,国内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
这主要是因为国家的主权和国内利益常常处于优先地位。
三、解决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法为了解决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有几种方法可以采取。
1.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一种方法是通过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来解决冲突。
这需要国家内部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将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纳入国内法体系中。
通过这种方式,国际法和国内法可以在国家内部协调一致地适用,避免发生冲突。
2. 双重适用原则双重适用原则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在不同的领域都可以适用的原则。
这意味着国际法可以适用于国家间的关系,而国内法可以适用于国家内部的事务。
通过双重适用原则,国际法和国内法可以各自有效地发挥作用,减少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3. 国内法的相关性原则国内法的相关性原则是指国内法在适用国际法时应与之相关。
司法考试国际法讲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1.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
这一做法表明从最基本的原则上;中国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体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在国际实践中,我国政府一贯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忠实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恪守法律与正义,在国际上享有崇高的声誉。
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时,原则上,我国在参与制定国际法规则时,要根据和考虑本国国内法的规定和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又要充分考虑和尊重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力争使二者协调互补,有机配合。
2.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从一些涉及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看,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几种情况都存在。
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法律对于条约事项未作出任何规定。
我国法律作出有关条约可直接适用规定的情况,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以及1980年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所得税的抵免应当依照各该协定的规定办理。
(我国1975年加入),条约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的情况,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1979年加入)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规定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情况,如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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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
这一做法表明从最基本的原则上;中国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体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在国际实践中,我国政府一贯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忠实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恪守法律与正义,在国际上享有崇高的声誉。
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时,原则上,我国在参与制定国际法规则时,要根据和考虑本国国内法的规定和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又要充分考虑和尊重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力争使二者协调互补,有机配合。
2.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从一些涉及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看,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几种情况都存在。
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法律对于条约事项未作出任何规定。
我国法律作出有关条约可直接适用规定的情况,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以及1980年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所得税的抵免应当依照各该协定的规定办理。
(我国1975年加入),条约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的情况,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1979年加入)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规定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情况,如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3.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
其法律根据除了上面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外,最基本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其他一些民商事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民商事条约的这种直接适用也得到了大多数司法实践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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