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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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国际法》形考任务1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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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国际法》形考任务1题库 (题目顺序是随机的,使用查找功能(Ctrl+F)进行搜索)一、单项选择题1、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美国是()。

答案:复合国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的承认。

答案:新政府3、各国采用()的方式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使其在国内得以适用。

答案:采纳或转化4、根据保护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由保护国管理,但可以在保护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的国家被称为()。

答案:被保护国5、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答案:随领土转移原则6、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 )立场在19世纪初得到英美等国的司法判例的确认,19世纪末叶以前一直得到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普遍支持。

答案:绝对主义7、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 )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

答案:限制主义8、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答案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9、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

答案:使国际法法典化10、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

答案:19世纪1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 )。

答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1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 )。

答案: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13、国际法基本原则有( )。

答案:强行法性质14、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答案:建交是承认的一种表现形式15、国际法委员会于( )年经选举正式成立。

答案:194816、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 )。

答案:美国的凯尔森17、国家的核心构成要素是( )。

答案:主权18、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这是国家( )的体现。

答案:独立权19、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 )。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摘要]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彼此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这种联系的表现之一确实是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从我国实在法的角度考察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效劳),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具有效劳,能够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条约和国际适应方面,我国宪法在立法层次及效劳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

我国宪法应该明确规定国际法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第一明确我国对国际法的原那么立场,第二要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法律适用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切,专门是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专门是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引发了愈来愈多的重视。

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应采取哪些方法保证国际法的实施显得愈来愈重要。

因为尽管国际法在我国国内如何适用是我国国内法律规定的事项,但适用的结果却直接阻碍我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周鲠生先生以为,“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如安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也确实是国家履行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的问题。

”[1](第20页)在考察我国国内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我国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之前,有必要对国际法的概念做一探讨。

一、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点国际法没有统一的概念,几乎每一个学者都有自己的概念,每一个概念都反映了对国际法的大体观点。

周鲠生先生指出:“国际法是国家在彼此关系上行为的规那么。

”[1](第2页)法律出版社1981年和1995年出版的王铁崖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中以为,国际法“主若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也确实是说,它是要紧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谨力的原那么、规那么和规章、制度的整体。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和2000年版的梁西先生主编的《国际法》给国际法下的概念是: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若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谨力的各类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的总称。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根据《涉外法律适用法解释(一)》修订勘正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根据《涉外法律适用法解释(一)》修订勘正

3,M
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ꎬ 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
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ꎬ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07 / 1 / 32) 〔 1 〕
A 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ꎬ 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 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ꎬ 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ꎬ 知识产权领域例外
系法律适用法第 4 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 劳食反外环)

正文第 133 页 “ ( 三) 2 ” 修改法条条数
2 最高人民法院 « 涉外法律适用法解释 ( 一) » 第 9 条规定: “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
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ꎬ 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ꎬ 人民法院
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ꎮ”
正文第 137 页 “ [ 重点法条] ” 修改法条条数
[ 重点法条]
« 涉外法律适用法解释 ( 一) »
第 4 条 [ 意思自治的法定性]

适用中国法律ꎬ 不能 驳回 当
解释 (一) » 也作出了详细规定ꎮ 其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 “ 人民法
正文第 132 页 “2 (2) ” 修改法条条数
(2) 最高人民法院 « 涉外法律适用法解释 ( 一) » 第 8 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ꎬ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 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
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行政法Hale Waihona Puke 的规定ꎬ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
久居意愿的居住地为住所ꎮ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
住所为住所ꎮ 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其惯常居所ꎮ ( 惯常居所地从口语化理解ꎬ 等同于经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历史上,中国曾长期被称为“封建王朝”,实行国际法的道路一直有待解决。

“革命”和“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性质的变化,中国参与国际法法律形式的活动增多,中国成为国际事务中的一个主要参与国;因此,法律的形式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及其对外国所采用的国际法的适用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中国国内适用国际法的形式(一)国际法作为习惯法在中国,当有一些国际问题未在国家法律中确定的时候,会将国际法作为习惯法进行适用。

根据我国有关条约和国际习惯,我国可以对国际法作为现行法律在国内适用。

(二)国家对国际法的认可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国家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一些关于外交等重大领域的问题均会出现在宪法中,也颁布一些有关国际法的规定,从而将国际法纳入法律体系,与国家常规法系并立。

(三)国际法作为特别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种特殊的法律,即特别法,这种法律隶属于国家主管法律之外的法律体系。

根据特定条件,有关国际法规定可以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特别适用,比如司法裁定、和解以及国际公约等。

二、中国对外国法律的适用(一)其他国家与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有着深层次的互动,如在贸易、金融等方面的合作同时,外国法也必须认可,其中最重要的是外国合同法在中国的适用,这与涉外事务的复杂性有关。

(二)中国的司法机关将根据外国的确定的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其仲裁权和司法权。

任何外国的法律、使用权和届合同,都可能对我国居民产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识别外国法律。

三、综上所述,中国将国际法和外国法系统地融入了法律体系,面对外部世界中全新的情况及挑战,中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调整,从而更好地适用国际法,为各种国际问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在当今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析方式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方式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解析其冲突有以下几种方式:1. 国内法优先原则国内法优先原则是国内法对国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这种解析方式认为国家主权至高无上,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实施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因此,国内法应优先适用于国际法。

2.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国际法对国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根据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各个国家共同承认的法律规范,应当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国际法的优先适用将确保国家间的平等和公正,并推动国际社会的发展。

3. 和谐解决原则和谐解决原则是指通过协商和谈判等方式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这种解析方式旨在通过各方之间的合作和共识,达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平衡和协调。

通过和谐解决原则,国际社会可以通过互相尊重和理解,推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效适用。

二、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是指国际法如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得到适用和执行。

下面将讨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1. 直接适用对于有些国际法规定来说,其具有直接适用的特点。

这意味着国际法的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并且可以在国内法院得到执行。

这种方式下,国内法官可以直接应用适用国际法规定来解决案件,确保国际法的有效适用。

2. 转化适用对于一些国际法规定来说,其需要经过国内法律体系的转化才能得以适用。

这意味着国内立法机关需要制定本国法律,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律的具体规范。

通过转化适用,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在国内得到有效执行,从而实现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3. 自动适用自动适用是指一些国际法规定在国内法律体系中无需转化和明确适用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

06本国际法讲义(一至四章基础理论)

06本国际法讲义(一至四章基础理论)

06本国际法讲义(基础理论部分,第一至四章)主要参考书目:1、著作类《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罗伯特⋅詹宁斯阿瑟⋅瓦茨修订,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教材类:《国际法》邵津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国际法》梁西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3、《国际法案例》陈致中,法律出版社4、《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周洪钧等编,法律出版社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概念1、名称的由来Jus jentium—万民法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年)的使用《战争与和平法》Law of nations—万国法边沁: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2、含义: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

3、特点:国际法与国内法之比较不同之处:主体和调整的对象;制定方式;效力范围;实施方式;4、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只是国际道德准则?2、国际法是弱法?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1、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维多利亚、普芬道夫一切国际法规则都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自然法。

2、实在法学派代表人物:宾克舒克、奥本海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承认或共同意志。

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共同同意不能作形式主义的理解。

3、折衷学派代表人物:格劳秀斯、瓦特尔(Vattel)《万国公法:或适用于国家和主权者的行为和事务的自然法原则》1758年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要是自然法,是理性;其次是协定,是国家的共同同意。

4、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劳特派特、狄骥5、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凯尔森6、政策定向学派代表人物:麦克杜袼尔7、马克思主义学派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1、产生条件:若干国家同时存在;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

2、发展阶段古代和中世纪是国际法萌芽时期,近代是国际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时期,现代则是国际法新的发展时期。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11.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

这一实践表明,从最基本的原则来看;中国尊重和遵守国际法体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在国际实践中,我国政府始终坚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忠实履行国际义务,恪守法律和正义,在国际上享有崇高声誉。

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时,原则上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法规则时,应当兼顾国内法的规定和立场。

在制定国内法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我国的国际法律义务,并力求协调互补。

2.目前,我国宪法没有对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和地位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从一些涉及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来看,有几种情况:条约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平行适用、国内立法转型后条约才适用。

同时,相当多的法律没有对条约事项作出任何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直接适用条约,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以及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照各协定的规定办理所得税抵免。

条约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的情况,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1975年加入),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1979年加入)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规定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情况,如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国际法复习

国际法复习

国际法复习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内涵本书所称“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需要说明的问题有四个方面:第一,《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是国际法院的工作程序和规范,所以不必然具备对于国际法的宏观概括和指导功能。

第二,国际法院的地位确立了该规约所具有的重要地位。

第三,《规约》具有悠久的历史并且行之有效,虽无意创制国际法渊源的标准,其列举的渊源却仍然被广泛接受和采用。

第四,有可能也有必要被拓展。

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归结为三种:条约、习惯国际法、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书面协定。

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0世纪后条约数量增加绝大多数条约是特别法,而非普遍法:仅约束成员国约束力来源:“约定必须遵守”(罗马法的谚语)三、国际习惯(一)国际习惯的内涵与基本要素国际习惯——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因素1.客观因素:一般实践或通例存在2.主观因素: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国家确信其一贯的行为是基于国际法义务要求的。

(二)国际习惯在一般实践方面的要求实践的持续性:必要的沉淀时间实践的一贯性:在给定的范围内一直的行为实践的主体应结合具体案情实践的具体方式:国家间的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一国内部的实践(三)国际习惯在法律确信方面的问题一贯反对者原则:此原则再度重申了国际法的“自愿性”中途反对:规则产生时未反对,而中途反对,反对效力无效,但存在争议速成习惯国际法主张的利弊:除去合理性,易沦为大国霸权的工具即时习惯法(四)国际习惯的地位及其与条约的关系虽然近几十年来其作用随着条约的大量产生有所减弱,但习惯国际法具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在条约未涉及的国际社会的诸多领域,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际习惯与条约的关系1.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2.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3.条约可以被作为习惯的证据四、一般法律原则由于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的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其地位是辅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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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从整体上缺乏立法规定,没有规定普遍性的适用原则,既没规定采纳方式或转化方式,也没规定国际法是否优先与国内法,而只是从一些法律、法规、外交声明和司法解释中作了具体规定,这带来了对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判断的复杂性。

(1)国际习惯法在中国的适用
我国不少立法都有“国际惯例”的表述,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
适用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

但对于国际惯例, 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

王铁崖先生于1995年主编的《国际法》教材中指出, 我国《民法通则》的“‘国际惯例’可能不是‘国际习惯’, 或者可能包括‘国际习惯’在内”。

在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书中他又认为:“一般说来,‘国际惯例’不是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它对国家没有严格的拘束力……《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所规定的不是‘国际习惯’。

”结合《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王铁崖先生在该书中继续推定此条所规定的“国际惯例”并不是指“国际习惯”的理由:“从这条规定看,条约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照理而言,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也应该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故中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地位。

《民法通则》的这些条文可能并不是规定国际习惯法在我国的地位,但并不意味着国际习惯法在其他法律中无任何规定。

国际习惯法规则包容性很大,如诚实信用原则、对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都是国际习惯法的表现,它们被中国法律所吸收并非不显见,在一些民商事法律中甚至刑事法律中都有反映。

另外,以受“社会公共利益”影响而否定国际习惯的存在不是一个充分的理由,从前文可以看出,有些国家在国内法中对待国际习惯的态度是允许经过包括含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的识别,因此国际习惯法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可能低于国内法,甚至因与国内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而不予适用,但并不妨碍它在该国国内法中的位置存在。

对于近年来在空间法、海洋法、国际环境保护法、国际人权法等领域新形成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我国通
过立法和实践表明了尊重和遵守国际习惯的积极态度。

尽管在我国外交文件中,尤其是我国与一些国家的建交公报中常用的“国际惯例”一词,与国际法院规约的正式中文文本将international custom译为“国际习惯”不同,但实质意义具有共同指向性——反映了“法律确信”。

因此,国际习惯法在我国的国内法中是有法律地位的,而且是以采纳的方式给予适用,它的效力地位似乎低于条约、国内法。

(2)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从立法与实践看, 我国在适用国际法时, 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和《立法法》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未作明确规定, 而就我国缔结条约的职权、程序和国内制定法各法律渊源形式的效力
等级做了具体规定。

第二种方式,我国法律允许国际条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得以直接适用:
其一, 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现行法律有不同规定的, 应适用国际条约。

以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 但是, 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为发轫, 之后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民
法通则》、《邮政法》、《水法》、《行政诉讼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其二, 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 应适用国际条约。

1985年的《继承法》第36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依该条, 涉外继承时直接适用“条约、协定”。

此后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渔业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等法律法规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7条和《刑法》第9条也分别就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的司法协助以及国际罪行的管辖作了“按照条约、协定办理”的规定。

另外一些涉及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等也都规定了“按照协议执行”。

其三, 涉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国际条约, 而我国法律又未加禁止的, 适用国际条约。

《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据此, 涉外合同当事人如就争端事项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 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时即应以公约为法律依据。

第三种方式,对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作补充性立法和转化性立法。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相应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于1998年6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根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199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如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葡关于澳门的联合声明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

第四种方式:以司法解释和外交声明方式就某些条约的直接适用作了规定。

如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当国内法以及某些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我国不能以国内法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1987年《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切实依照执行。

1990年4月,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中国政府提交的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报告时,针对部分委员提出的公约与中国国内法关系的问题,中国代表的回答:“根据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要经过立法机关批准或国务院核准程序,该条约一经对中国生效,即对中国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即依公约承担相应的义务……禁止酷刑公约在中国的适用,也是基于上述原则。

一方面,该公约在我国直接生效,其所规定的犯罪在我国亦被视为国内法中所规定的犯罪。

该公约的具体条款在我国可以得到直接适用。

”等等。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中国有关条约的适用方式是混合方式,直接适用兼采转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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