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一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一元论的观点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骥、波利提斯第二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
:奥本海、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得互相对立而是互相紧密联系的,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充实和发展。
两者互相补充、互相渗透、但不是互相干扰和排斥的: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协调一致的。
国际习惯法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相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英法德美日对待条约,大部分国家如我国、日本、奥地利认为凡是本国签订的条约,即使与本国国内法有抵触,也要遵从条约。
国际法与我国法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国际法的许多重要法律文件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均由英文起草而成。
结合英文国际法律文件学习国际法有助于学生准确理解国际法规则的真实含头和解决国际法领域的问题。
一:宗旨与政策第一条有些雇主否认职工的结社权利,有些雇主拒绝接受集体谈判的程序,于是导致罢工和其它方式的产业争议或骚动,其目的或必然的后果是以下列方式干扰或阻挠商业:(a)妨碍商业机构的效率、安全或活动;(b)在商业流通渠道发生阻碍;(c)对商业渠道中的原料、制成品或半成品的循环流通,或对商业中此类原料或商品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抑制或控制;(d)造成就业和工资的下降,其严重程度足以妨碍或破坏商业渠道中的商品出入市场。
浅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浅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与评价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关系的争论,追根溯源可以用两个问题进行总结: 一、两者之间是否为同一法律体系?二、两者何者优先,亦或者是两者是互相独立的,不会产生何者优先的问题? 对于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学说上出现了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论点。
( 一) 一元论一元论的坚持的观点是两者属于一个法律体系,而在效力等级上又分为两种理论: ①国内法优先说。
②国际法优先说。
1. 国内法优先说。
国内法优先说包含了两种说法,一种是国际法从属说,即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它仅仅适用于一国的对外关系当中。
另一种说法则是:国际法是国家主权意志的自我限制的表现。
因为每个国家都有着绝对的主权,其有权利决定与各个国家制定何种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这种决定完全是考虑到自己的国家利益,完全以自己国内的法律为转移,同时,国家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利因与其自己的利益不相符合为由,不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
2. 国际法优先说。
提倡这种学说的凯尔森认为两者的主体都是个人,其调整对象是个人的行为,虽然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的行为,但一国的行为是可以还原为代表该国的个人的行为中去,同时,在法律渊源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同是习惯和条约,虽然两者造法方式不同,但造法方式的不同不能代表所造出的法律就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即凯尔森认为两者属于相同的法律体系。
同时国际法的的效力范围不受限制,但国内法的效力范围则是受限制的,因为只有这样,各国的国内法才能同时有效,另外,如果国内法不能限制自身的效力范围,那么它只能依靠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去限制,即国际法。
进而也就推导出国际法的职能就是将各国的国内法的效力范围予以限制。
同时他还提出基础规范这一概念, 基础规范实际上是一种约定必须遵守的传统道德性准则,而这种基础规范则直接赋予了国际法的效力,最后国际法又赋予了国内法的效力。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两者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在主体、渊源、调整的对象、效力根据方面都有所不同,但同时两者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1、国内法必须执行国际法的义务。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质是
国家严格履行国家义务,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还表现在两个法律体系的客观联系、互
相影响和相互补充方面。
从国际法看,它的许多原则、规则源于国内法。
从国内法看,国家为履行其国际义务,需要制定或修改其国内法,使国内法增加新的部门或内容,例如:国际海洋法规定无害通过制度,沿海国在其国内的海洋法中就应作出关于外国船舶无害通过的规定。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必然导致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水平与日俱增。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实质是国内法在国际交往关系中占居何种地位以及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
明确国际法和国内法两者的关系,在保护人权,促进中国对外交往,进一步加快中国经济发展步伐,促使中国经济融于世界,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基于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形成了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理论。
其中,一元论又分为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而二元论似乎是现代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一)一元论。
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谁优先的问题,进而又有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两种学说。
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两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法律规范被分为各种不同的等级,每一级规范的效力都来自于上级规范,国际法是高于国内法的法律规范,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际法,国内法必须服从于国际法。
这种学说强调国际法的效力,保证国际法具有无条件的优先地位,但却否定了国家意志和国家主权,否定国内法的效力。
另外,这种学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以个人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这就完全否定了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的基本属性,根本改变了国际法的性质和方向。
国内法优先说理论产生于德国。
它主张,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体系,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的法律,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它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国内法优先说实质上是强权政治在法律上的表现,通过把国家意志绝对化来否定国际法存在的意义,以达到把一个国家的意志强加于国际社会,实现统治世界的目的。
国内法优先说在理论上是否定和取消国际法的,在实践中是不利于甚至是破坏国际法律秩序的,因而在国际上少有支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逐渐衰落。
试析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试析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中的基础性问题,不仅在理论界争议不止,在实践中也屡引纷争。
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能规制和促进国际法的适用,解释和解决国际社会不断涌现的纠纷。
一、一元论与二元论的理论与评价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先后出现一元论、二元论以及以该两种理论为基础的各种修订版本。
一元论认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是隶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下,仅存在谁先谁后的关系。
于是,在一元论的发展历程中,先后出现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
前者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家的一切活动由国内法确定。
后者则相反的认为国际法起主导地位。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相互独立存在、互不关心。
在此基础上,菲茨莫里斯和卢梭发展出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讨论两种秩序孰优孰劣、孰更优先是没有意义的,每种秩序在各自的范围内运作,并在该领域中居最高地位。
国际法需要通过转化等方式才能在国内使用。
上述理论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难以反映当前复杂的国际社会关系。
一元论在强调两者统一时,忽略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区别,人为地在两者之间分出高低等级。
国内法和国际法存在着本质差别,在法律主体、立法以及司法机制上都有所区分。
试问一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国家权力机关以统治者身份凌驾于调整对象之上而制定的游戏规则;一个是平等国家之间互相协商,讲究自觉遵守的游戏规则,怎可混同?而且笔者认为法律的优先性通常体现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或是在法的位阶上有类似于基本法和部分法之别,而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明显不属于上述三种,于是优先级之论并不合适。
国内多层立法机关的步步传达,最为典型的便是WTO。
国内法的执行有时也需要国际法的支持,比如国际法和外交关系法。
一元论和二元论都有其局限性,均没有很好地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两者的关系。
但是笔者认为菲茨莫里斯关于两者在不同的场地内运行的观点是具有创制性意义的。
不同场地标志着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调整范围是不一致的,有各自的特点。
法律知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法律知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分别适用于国际关系和国家内部的法律关系。
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中,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的?两者之间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本文将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含义1.国际法的含义国际法是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及国际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广义上包括公法、私法和国际公共法与国际私法。
2.国内法的含义国内法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国内法是规范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体系。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并立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国际社会中并立共存,相互补充。
国际法是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国内法是各国国内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各自的领域内独立有效,相互不干涉。
2.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国际法对国内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国际法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规等方式,影响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定和适用。
例如,国际公约的规定可以通过立法程序纳入国内法中,成为国内法律规范。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制约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
国际法对国家的主权行使有一定的制约作用,而国家的国内法也对国际行为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例如,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国家在实施国内法时必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补充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也存在相互补充的关系。
国际法是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国内法是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国际关系中,国内法可以作为国家的实施工具,来落实国际法的规定。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与平衡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需要协调一致。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而国家的国内法也需要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一致,有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第3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tional Law and Municipal Law)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当代国际法基本问题之一。
如前所述,国际法主要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国家既是国际法的主要制定者,也是国际法的主要适用者和执行者。
然而,国家是通过其政府部门来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并借助其国内法律制度来实现国际法的适用和执行。
因此,只有依靠各国政府和其国内法律制度,国际法才能得以正常的运行。
今天,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适用和实施不仅发生在国家间关系的层面,而且还发生在各国国内法层面。
国家遵守国际法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其政府部门必须按照国际法的要求适用和执行国际法,更重要的是,还要确保其国内法制度能够使其政府部门切实有效地履行国家所承担的各种国际法义务。
如何使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在各国国内法秩序中得以有效的适用和执行,已是世界范围内的国际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1由于各国的国内法律制度在这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何处理好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国际法领域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2从理论的角度上讲,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如何认识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秩序的结构、国际法的主体和国际法规则的适用和执行机制等这些国际法的基本问题。
3从实践的角度上讲,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解答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就国际法而言,国内法在国际法秩序中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国家是否可以援引其国内法作为不履行其国际法义务的理由?另一方面,就国内法而言,国际法的规则在一国国内法秩序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国际法的规则又是如何在国内法秩序中取得法律效力并得以适用和实施的?由于文化传统的不同,在各国学者中,欧洲大陆的学者较为注重从理论的角度来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而英美国家学者则侧重于如何在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
4第一节: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问题一直是理论上颇有争议的问题。
法学中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协调和冲突

法学中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协调和冲突在法学领域中,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重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在国际关系和国家内部法律体系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国内法则是指规范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既存在协调又存在冲突的情况,如何处理这种关系成为了法学界和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首先,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协调是非常重要的。
国际法是由各国主权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国际条约、公约等形式建立起来的法律规范体系,其目的是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国家间的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规范范围涉及到国家间的外交关系、领土主权、海洋利益、人权保护等诸多领域,具有普遍性和约束力。
而国内法则是各国政府根据国家内部情况和法律体系制定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维护国家内部的秩序与稳定,保障公民的权利与利益。
国内法的规范范围涉及到国家内部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具有具体性和适用性。
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需要进行协调,以确保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符合国际法的规定,同时也要尊重各国的国内法律体系和主权。
国际法作为各国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对于国家间的关系和行为具有重要的约束力,各国应当遵守国际法的规定,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
同时,国内法作为各国政府管理国家内部事务的法律规范,对于国家内部的秩序和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国政府应当依法治国,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其次,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冲突。
由于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其规范内容和适用范围可能会发生冲突,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例如,当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某一具体问题上存在冲突时,各国政府和法院可能面临如何解决冲突、如何确定适用哪一法律规范等难题。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寻求解决方案,维护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为了有效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协调和冲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对接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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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互相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内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它们具有法律的共同性:(1)它们都在一定的社会之内发生法律的规范作用,无论是国际社会或国内社会。
(2)它们都具有一套行为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无论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或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3)它们都使用一定的外力来强制执行。
(4)它们都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属于上层建筑。
(5)它们都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同时也受某些政治因素决定。
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呈现着显著的不同:(1)一般来说,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法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协议的条约和习惯形成的,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
(4)国际法是以国家自己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执行,国内法是以国家政权机关例如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来强制执行,国际法的强制性显然不如国内法强。
(5)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中平等的成员―也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实行的法律,国内法是一国之内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人民实行的法律。
二、国际法的主体是什么国际法的主体是指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
主要具有三个特点: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具有定居的居民、固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际组织(最为典型的是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如阿富汗)。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是什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原则,具体包括:(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表现为三方面: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自卫权。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不过,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殖民或半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
具体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从事武力威胁、进行侵略战争宣传。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这一原则构成宪章解决国际争端各条款的基础,并成为国际法上集体安全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4)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简洁的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所谓“内政”,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的那些事项,如一国的政体、内部组织、对外政策等。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自觉善意。
(6)国际合作义务。
国际合作已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宗旨之一。
《国际法原则》规定,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彼此合作是一种严格遵守的义务,此等合作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7)民族自决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四、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关系(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相关规定的一致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概念,如主权、领土完整、干涉、平等、和平,在这五项原则提出时,已经存在于《宪章》之中。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各项原则,都可以从《宪章》找到一些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规定。
(1)关于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禁止“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禁止侵犯“政治独立”旨在维护国家主权,禁止侵犯“领土完整”和要求互相尊重“领土完整”有异曲同工的效果。
(2)关于互不侵犯原则互不侵犯原则禁止“侵犯”,包含承认自卫权的含义,与《宪章》的上述规定是一致的。
(3)关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宪章》第2条第7项原则明确禁止联合国干涉会员国内政,也不排除禁止会员国之间干涉内政。
因此,“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是有《宪章》依据的。
(4)关于平等互利原则《宪章》第1条第2项关于“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的规定中的“人民平等权利”与国家平等权利是一致的。
(5)关于和平共处原则和平理念在《宪章》中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
《宪章》第六章规定了“争端之和平解决”的措施。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联合国宪章》的补充和发展无论是单项原则还是整体特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都对《宪章》有所补充和发展。
例如: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将平等和互利结合为一项原则以及明确国家间的互利的权利和义务而补充和发展了《宪章》。
五、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什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中国政府提出,并与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的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半个世纪以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而且也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其意义在于:1、它增进了世界各国对新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理论和认同;2、沉重地打击了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3、为国际间和平解决争端提供了规范;4、成为维护世界和平及谋求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六、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国际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包括:法律渊源、法律效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国际法律责任(包括: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律责任)3.国际法上的空间(包括:领土和领土主权、海洋法、外空法律制度、国际环保法)4.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制度、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国际人权法)5.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外交机关、大使馆、领事馆)6.条约法(条约的构成要件、条约的缔结、条约的适用)7.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争端的强制解决方式、国际争端的政治性解决方式、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式)8.战争法(战争的开始和结束及战时中立、作战规则、惩罚战争罪犯)等内容........七、何为国家豁免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是主权国家独立权和平等权的体现。
(国家豁免可以放弃,分为:明示豁免和默示豁免。
同时,国家主权豁免不是绝对的,还有限制豁免的情况)八、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有什么差异(一)概念及范围不同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实施而引起的该国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别国所取代的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国家继承总是与领土转移的事实相联系;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而不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家继承的原则包括被继承对象的领土性和合法性。
国际法规定其继承对象囊括条约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档案的继承;非物质财富的继承政府继承是指同一国家继续存在的情况下,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政权更迭,代表该国的旧政府为新政府所取代,从而引起的权利义务的转移。
其继承内容同样包括了国家条约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
但是下列范围不继承:1、对旧政府签订的条约视其性质而定,平等互利条约应继承,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约一律不继承;2、对财产、档案一律予以继承;3、对债务尤其恶债是不予继承,对合法债务可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
(二)效果不同政府继承:关于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目前还没有任何明确而统一的国际法规则,有关理论分歧很大,有关实践也不一致。
正常情况下,政府继承并不影响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该国依国际法承受的权利义务。
国家实践表明,在按照一国宪法程序发生政府继承的情况下,新政府除与有关外国另有协议外,一般会自动接受旧政府代表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设定的权利义务以及以其名义拥有的国家财产或负担的国家债务。
但在因革命或政变而发生的政府继承的情况下,新政府则往往根据有关权利义务的性质及其自身政策和利益的需要而决定对有关权利义务的态度。
其次,在国家继承中,如果被继承国的国际人格,即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不再继续存在时,被继承国的领土和居民全部构成继承的客体,便发生全面的继承。
当被继承国的国际人格仍继续存在时,则发生部分的继承。
但全部继承并不意味着被继承国的一切权利义务都由继承国全部继承下来。
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这就是“国家的联系性和同一性的原则”。
因此政府继承只能是完全继承,却不能有完全继承和部分继承之分。
九、阐述外国人的待遇(一)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指在一定事项或范围内,国家给予其境内的外国人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采用了这一方式,并具体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
一般地,国民待遇限于民商事和诉讼权利方面,而不适用于政治权利方面。
(二)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被广泛用于国家间经贸活动领域,在一些重要的多边经贸条约中,甚至被规定作为缔约国间进行正常贸易的基础。
(三)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前者一般是指给予外国人和外国法人的权利在有些方面小于本国国民和法人。
后者是指基于地理、历史、民族等因素而给予某些国家的待遇比给予其他国家的更为优惠。
十、比较引渡与庇护制度十、论述国际人权宪章主要内容国际人权宪章包括5个文件:即《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两个任择议定书。
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成员国公民个人可以直接向联合国人权机构提出申诉,控告本国政府侵犯其基本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废除死刑。
包括工作权;享受公平与良好工作条件、同工同酬(特别是男女同工同酬)、晋升及带薪休假等休息权;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罢工权;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婚姻自由、家庭权和妇女儿童权益;为自己及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等;享有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权利;受教育权;享受科学文化生活的权利等,后一公约内容包括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主要涉及生命权,免于酷刑,免于奴役,不受任意逮捕、拘役的自由,被剥夺自由时的权利,迁徙及出国和回国自由,公正审判权,禁止追溯性处罚,法律人格权,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和见解自由,禁止鼓吹战争及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和平集会的权利,结社自由,婚姻自由,儿童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利,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少数人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