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派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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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省中职示范校与重点扶持薄弱学校骨干管理干部及骨干教师互派挂职锻炼管

理办法

为开展好中职示范校与重点扶持薄弱学校(以下简称重扶学校)骨干管理干部、主体专业骨干教师互派挂职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重点扶持薄弱学校骨干教师培训交流的通知》(浙教办函[2017]160号)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挂职人员

重扶学校派出的挂职管理干部、骨干教师,示范校派出的管理干部、骨干教师。

二、挂职时间

挂职时间为5个月,原则上集中在一学期内完成。确有困难的允许分段在一学年内完成,但每段集中时间不少于1个月。具体由结对学校双方协商确定。

三、挂职职责与任务

(一)重扶学校派出的挂职管理干部

1.担任一定的实职,同时了解其他领域(部门)管理经验;

2.参加挂职学校或者部门相关会议(校务会或处务会等);

3.学习先进的办学思想与教育理念、管理制度机制和执行力、管理艺术与方式方法等各方面办学经验。

4.开展校际之间的交流合作,推进资源共享;

5.为挂职学校改革发展提出建议;

6.撰写挂职总结报告(3000字以上)。

(二)重扶学校派出的骨干教师

1.承担一定课时教学工作量;

2.参与挂职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教育教学活动,学习专业及课程建设等方面经验;

3.开展校际专业建设交流,推进资源共享;

4.为挂职学校专业建设提出建议;

5.撰写挂职总结报告(3000字以上)。

(三)示范校派出的管理干部

1.担任一定的实职,同时了解其他领域(部门)管理情况;

2.参加挂职学校或者部门相关会议(校务会或处务会等);

3.指导挂职学校的办学、管理等方面建设;

4.开展校际之间的交流合作, 推进资源共享;

5.为挂职学校改革发展提出建议;

6.撰写挂职总结报告(3000字以上)。

(四)示范校派出的骨干教师

1.承担一定课时教学工作量;

2.指导开展挂职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教育教学

工作;

3.组织开展各类教研活动;指导开展教育教学的科学

研究;

4.指导开展专业教学团队建设;

5.对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提出建议;

6.开展校际专业、课程及教育教学等方面交流,推进

资源共享;

7.撰写挂职总结报告(3000字以上)。

四、挂职管理

(一)省教育厅负责统筹指导,制定挂职锻炼管理办法,确定挂职职责,根据市地申报确定对口帮扶关系。浙江省职业教育师资培训中心(浙江工业大学)负责挂职锻炼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对挂职锻炼工作组织抽查、期满考核和总结。

(二)设区市及所在地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确定的对口帮扶关系,指导相关学校及时做好衔接工作,协调解决挂职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工作总结,确保挂职锻炼工作取得实效。

(三)挂职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其派出单位和挂职

单位实行双重管理,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派出单位与挂职单位要加强双方的协调、合作与交流,明确专职联络人员,开展检查挂职情况,共同做好对挂职人员的服务与管理。

(四)承担挂职任务的示范校和重扶学校要结合挂职任务安排挂职人员的工作岗位,明确相关责任人,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支持。

(五)挂职人员应按照挂职工作职责与任务,制订挂职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工作。挂职锻炼开始两周内撰写《挂职工作方案》(附件1),经学校和市地教育局初审后报浙江省职业教育师资培训中心(浙江工业大学)审核(一式四份)。

五、挂职考核

(一)挂职期满1个月内,挂职人员应围绕挂职期间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挂职收获、问题与不足及未来规划与设想等方面进行总结,形成不少于3000字的个人挂职总结,并会同《中职示范校与重扶学校骨干管理干部、骨干教师交流挂职考核表》(附件2)。一并报挂职学校和派出学校(一式四份)。

(二)挂职人员的挂职表现、业绩情况,以挂职学校考核为主,会同派出学校共同审核,形成考核意见(优秀、合格、不合格)。并由挂职学校将《中职示范校与重扶学校骨干管理干部、骨干教师交流挂职考核表》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经设区市教育局初审后,一同送交浙江省职业教育师资

培训中心(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省职业教育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

(三)挂职人员应遵守挂职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工作,多出实践成果。挂职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视情给予相应处分。

1.政治素质不高,师德师风不良、言行不端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不能胜任挂职岗位工作要求,挂职学校要求退回的;

3.无故不接受挂职学校正常工作安排,工作表现较差,经挂职学校反映、浙江省职业教育师资培训中心(浙江工业大学)查证属实的;

4.工作纪律性较差,有事不请假,经常无故缺勤,被挂职学校通报或巡查发现2次无故缺勤的。

六、有关待遇

1.挂职所需资金由派出学校提供保障。

2. 把挂职锻炼工作纳入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对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优秀的予以优先考虑。

3.挂职人员挂职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派出学校按照在职标准发放;挂职人员的相关差旅费用由派出学校负责,据实报销;跨地域出差次数、标准等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29号)文件执行。

4.挂职人员挂职期间所需工作、生活条件,由接收学校提供或协助解决。有条件的学校应免费向挂职人员提供员工餐。

附件:

1.中职示范校与重扶学校骨干管理干部、骨干教师交流挂职工作方案

2.中职示范校与重扶学校骨干管理干部、骨干教师交流挂职考核表

浙江省教育厅职成教处

201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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