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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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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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加速培养一批具有扎实专业知识、先进管理经验和卓越管理能力的复合型后备人才,结合集团公司关于挂职锻炼工作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挂职锻炼是对本企业职工实行的一种有计划的培养活动,选派职工到本企业的多个岗位或者到其他企业的多个岗位进行学习锻炼。

第三条挂职锻炼的目标。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打造一批专业知识扎实、基层管理经验丰富、能够担当重任的优秀企业中层干部队伍及高管后备人才梯队。

第四条挂职锻炼的思路。

坚持“集团主导推动、依托所在单位”的培养思路。

第五条挂职锻炼的方式。

对返回本单位挂职锻炼的学员,主要采取“纵向逐级挂职锻炼,横向多岗位轮换交流;内部师徒指导,外部定期考察学习”等培养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挂职锻炼人员。

第二章挂职锻炼人选的确定第七条重点从企业近几年新进的大学毕业生中根据工作业绩、个人素质和发展潜力选拔挂职锻炼对象。

第八条挂职锻炼对象的选拔条件。

(1)工作表现优秀的业务骨干;(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3)年龄不超过30周岁。

第九条挂职锻炼对象的确定程序。

(1)基层单位根据选拔条件择优推荐挂职锻炼人选;(2)人事劳资培训处负责审核筛选,确定挂职锻炼人员名单;(3)经矿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

第三章导师辅导制度第十条学员返回本企业挂职锻炼的,由人事劳资培训处指定一名管理类导师和一名技术类导师担任学员的辅导老师。

第十一条导师的选聘。

管理类导师由学员所挂职岗位的上一级负责人担任;技术类导师由本企业高级工程师以上的技术骨干担任。

第十二条导师的职责。

(1)负责对学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的辅导工作;(2)督促学员完成在线学习、业务学习、考察学习等各项学习任务,检查学员作业完成情况;(3)与学员共同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4)协助有关部门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章考核与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学员异地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本企业共同对学员进行管理,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

职工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职工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职工挂职锻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复合型人才,促进机关与基层相互交流和学习,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内部挂职锻炼人员。

第三条挂职锻炼人员的条件和范围(一)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模范遵章守纪,敢于坚持原则,勤奋敬业,富有朝气,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二)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从班组到二级单位挂职锻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三)派往党务岗位挂职锻炼的人员应是中共党员,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

(四)挂职锻炼人员可以是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非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优秀职工或具有某方面专长的职工。

第四条挂职锻炼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人力资源部、党群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挂职锻炼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挂职锻炼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挂职锻炼人员的推荐选拔、考核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各单位(部门)开展好挂职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三)挂职锻炼是一项严肃和重要的工作,各单位(部门)要从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挂职锻炼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挂职锻炼主要形式(一)从机关职能部门选派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

(二)从基层单位选派到机关职能部门挂职锻炼。

(三)从班组选派到所在单位挂职锻炼。

第六条挂职时间挂职时间每次为1~6个月,具体期限由领导小组报党政联席会决定。

从生产一线单位选派到机关职能部门挂职锻炼一般在汛期进行,挂职人员在检修期前返回原单位参加检修工作。

第七条挂职人员选派程序(一)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领导小组推荐挂职人选并提出拟派岗位意向(各生产一线单位每年在检修期结束前向领导小组推荐2~3名到机关职能部门进行挂职锻炼的人员),职工个人也可结合自身实际,比照挂职人员条件向领导小组进行自荐。

学校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挂职锻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挂职锻炼的质量和效果,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国内外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挂职锻炼的人员。

第三条挂职锻炼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与锻炼。

第二章挂职锻炼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挂职锻炼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向学校提出挂职锻炼申请。

第五条学校挂职锻炼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挂职锻炼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学历、职称、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二)挂职锻炼的目的、时间、地点、单位及岗位;(三)挂职锻炼期间的工作计划、预期成果等。

第六条学校成立挂职锻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挂职锻炼人员的审批、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挂职锻炼申请经学校挂职锻炼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挂职锻炼期间的管理第八条挂职锻炼人员应遵守挂职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学校形象。

第九条挂职锻炼人员应按照挂职锻炼计划,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挂职锻炼期间,挂职锻炼人员应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问题。

第十一条挂职锻炼人员应积极参加挂职单位的各项活动,增进与挂职单位同事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挂职锻炼期间,学校将对挂职锻炼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锻炼效果。

第四章挂职锻炼的考核与评价第十三条挂职锻炼结束后,挂职锻炼人员应向学校提交挂职锻炼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考核小组,对挂职锻炼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挂职锻炼期间的工作表现;(二)挂职锻炼成果;(三)挂职锻炼期间的学习、交流情况;(四)挂职锻炼期间的纪律遵守情况。

第十五条挂职锻炼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挂职锻炼人员的重要依据,纳入其个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挂职锻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完)

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完)

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加速培养一批具有扎实专业知识、先进管理经验和卓越管理能力的复合型后备人才,结合集团公司关于挂职锻炼工作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挂职锻炼是对本企业职工实行的一种有计划的培养活动,选派职工到本企业的多个岗位或者到其他企业的多个岗位进行学习锻炼。

第三条挂职锻炼的目标。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打造一批专业知识扎实、基层管理经验丰富、能够担当重任的优秀企业中层干部队伍及高管后备人才梯队。

第四条挂职锻炼的思路。

坚持“集团主导推动、依托所在单位”的培养思路。

第五条挂职锻炼的方式。

对返回本单位挂职锻炼的学员,主要采取“纵向逐级挂职锻炼,横向多岗位轮换交流;内部师徒指导,外部定期考察学习”等培养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挂职锻炼人员。

第二章挂职锻炼人选的确定第七条重点从企业近几年新进的大学毕业生中根据工作业绩、个人素质和发展潜力选拔挂职锻炼对象。

第八条挂职锻炼对象的选拔条件。

(1)工作表现优秀的业务骨干;(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3)年龄不超过30周岁。

第九条挂职锻炼对象的确定程序。

(1)基层单位根据选拔条件择优推荐挂职锻炼人选;(2)人事劳资培训处负责审核筛选,确定挂职锻炼人员名单;(3)经矿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

第三章导师辅导制度第十条学员返回本企业挂职锻炼的,由人事劳资培训处指定一名管理类导师和一名技术类导师担任学员的辅导老师。

第十一条导师的选聘。

管理类导师由学员所挂职岗位的上一级负责人担任;技术类导师由本企业高级工程师以上的技术骨干担任。

第十二条导师的职责。

(1)负责对学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的辅导工作;(2)督促学员完成在线学习、业务学习、考察学习等各项学习任务,检查学员作业完成情况;(3)与学员共同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4)协助有关部门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章考核与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学员异地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本企业共同对学员进行管理,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

学校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挂职锻炼人员的管理,提高挂职锻炼质量,培养高素质的教育教学和管理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学校挂职锻炼的各类人员,包括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注重实效、注重培养原则;(三)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原则。

第二章挂职锻炼岗位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挂职锻炼岗位分为教育教学岗位和管理岗位。

第五条教育教学岗位职责:(一)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探索教育教学新方法;(三)关心学生成长,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四)遵守学校教育教学纪律,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六条管理岗位职责:(一)协助学校领导开展管理工作;(二)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制度建设等工作;(三)提高管理能力,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挂职锻炼人员选拔与聘用第七条挂职锻炼人员选拔:(一)选拔对象为在职教职工,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选拔程序:1.个人申请;2.所在部门推荐;3.学校审核;4.公示。

第八条挂职锻炼人员聘用:(一)聘用程序:1.签订挂职锻炼协议;2.安排挂职锻炼岗位;3.明确挂职锻炼期限。

(二)挂职锻炼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挂职锻炼期间的管理第九条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参加挂职锻炼岗位工作;(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三)遵守挂职锻炼岗位的规章制度;(四)按时提交挂职锻炼工作总结。

第十条挂职锻炼人员应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挂职锻炼期间,学校为挂职锻炼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第五章挂职锻炼人员的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挂职锻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十三条平时考核:(一)挂职锻炼人员所在部门每月对挂职锻炼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团队协作等;(二)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互派挂职锻炼管理办法规定

互派挂职锻炼管理办法规定

互派挂职锻炼管理办法规定附件2浙江省中职示范校与重点扶持薄弱学校骨干管理干部及骨干教师互派挂职锻炼管理办法为开展好中职示范校与重点扶持薄弱学校(以下简称重扶学校)骨干管理干部、主体专业骨干教师互派挂职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重点扶持薄弱学校骨干教师培训交流的通知》(浙教办函[2017]160号)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挂职人员重扶学校派出的挂职管理干部、骨干教师,示范校派出的管理干部、骨干教师。

二、挂职时间挂职时间为5个月,原则上集中在一学期内完成。

确有困难的允许分段在一学年内完成,但每段集中时间不少于1个月。

具体由结对学校双方协商确定。

三、挂职职责与任务(一)重扶学校派出的挂职管理干部1.担任一定的实职,同时了解其他领域(部门)管理经验;2.参加挂职学校或者部门相关会议(校务会或处务会等);3.学习先进的办学思想与教育理念、管理制度机制和执行力、管理艺术与方式方法等各方面办学经验。

4.开展校际之间的交流合作,推进资源共享;5.为挂职学校改革发展提出建议;6.撰写挂职总结报告(3000字以上)。

(二)重扶学校派出的骨干教师1.承担一定课时教学工作量;2.参与挂职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教育教学活动,学习专业及课程建设等方面经验;3.开展校际专业建设交流,推进资源共享;4.为挂职学校专业建设提出建议;5.撰写挂职总结报告(3000字以上)。

(三)示范校派出的管理干部1.担任一定的实职,同时了解其他领域(部门)管理情况;2.参加挂职学校或者部门相关会议(校务会或处务会等);3.指导挂职学校的办学、管理等方面建设;4.开展校际之间的交流合作, 推进资源共享;5.为挂职学校改革发展提出建议;6.撰写挂职总结报告(3000字以上)。

(四)示范校派出的骨干教师1.承担一定课时教学工作量;2.指导开展挂职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教育教学工作;3.组织开展各类教研活动;指导开展教育教学的科学研究;4.指导开展专业教学团队建设;5.对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提出建议;6.开展校际专业、课程及教育教学等方面交流,推进资源共享;7.撰写挂职总结报告(3000字以上)。

干部挂职管理办法

干部挂职管理办法

关于双向挂职锻炼管理办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队伍建设,不断拓宽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的渠道,丰富阅历,提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按照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公务员法》、《政领导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挂职的选派第二条选派范围。

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原则上从处级及以下公务员中选派;基层单位到厅机关挂职原则上从厅属单位副处级及以下中选派。

第三条挂职方式。

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原则上平职级安排,经组会研究,确定挂职职务;基层单位到厅机关挂职锻炼原则上平职级或低职级安排。

第四条基本条件。

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挂职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思想作风端正,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

(二)处级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其他公务员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基层到厅机关挂职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共员,政治素质良好,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大局意识,作风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有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能力强。

(二)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副处级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科级及一般的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与厅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第五条选派程序。

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挂职应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一)提名。

提名采取组织安排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其中组织安排是由厅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会同相关处室提名挂职人选;自愿报名是由厅机关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按照挂职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素质锻炼的需要,申请到基层挂职锻炼。

(二)审核。

对提名的挂职人选,经本人所在处室初审,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符合挂职条件的,根据基层单位职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拟挂职锻炼单位职位及拟任职务。

互派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互派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附件2浙江省中职示范校与重点扶持薄弱学校骨干管理干部及骨干教师互派挂职锻炼管理办法为开展好中职示范校与重点扶持薄弱学校(以下简称重扶学校)骨干管理干部、主体专业骨干教师互派挂职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重点扶持薄弱学校骨干教师培训交流的通知》(浙教办函[2017]160号)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挂职人员重扶学校派出的挂职管理干部、骨干教师,示范校派出的管理干部、骨干教师.二、挂职时间挂职时间为5个月,原则上集中在一学期内完成.确有困难的允许分段在一学年内完成,但每段集中时间不少于1个月。

具体由结对学校双方协商确定。

三、挂职职责与任务(一)重扶学校派出的挂职管理干部1.担任一定的实职,同时了解其他领域(部门)管理经验;2。

参加挂职学校或者部门相关会议(校务会或处务会等);3.学习先进的办学思想与教育理念、管理制度机制和执行力、管理艺术与方式方法等各方面办学经验。

4。

开展校际之间的交流合作,推进资源共享;5.为挂职学校改革发展提出建议;6。

撰写挂职总结报告(3000字以上)。

(二)重扶学校派出的骨干教师1。

承担一定课时教学工作量;2.参与挂职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教育教学活动,学习专业及课程建设等方面经验;3.开展校际专业建设交流,推进资源共享;4.为挂职学校专业建设提出建议;5.撰写挂职总结报告(3000字以上)。

(三)示范校派出的管理干部1。

担任一定的实职,同时了解其他领域(部门)管理情况;2.参加挂职学校或者部门相关会议(校务会或处务会等);3.指导挂职学校的办学、管理等方面建设;4.开展校际之间的交流合作, 推进资源共享;5。

为挂职学校改革发展提出建议;6。

撰写挂职总结报告(3000字以上)。

(四)示范校派出的骨干教师1。

承担一定课时教学工作量;2。

指导开展挂职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教育教学工作;3.组织开展各类教研活动;指导开展教育教学的科学研究;4。

指导开展专业教学团队建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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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加速培养一批具有扎实专业知识、先进管理经验和卓越管理能力的复合型后备人才,结合集团公司关于挂职锻炼工作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挂职锻炼是对本企业职工实行的一种有计划的培养活动,选派职工到本企业的多个岗位或者到其他企业的多个岗位进行学习锻炼。

第三条挂职锻炼的目标。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打造一批专业知识扎实、基层管理经验丰富、能够担当重任的优秀企业中层干部队伍及高管后备人才梯队。

第四条挂职锻炼的思路。

坚持“集团主导推动、依托所在单位”的培养思路。

第五条挂职锻炼的方式。

对返回本单位挂职锻炼的学员,主要采取“纵向逐级挂职锻炼,横向多岗位轮换交流;内部师徒指导,外部定期考察学习”等培养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挂职锻炼人员。

第二章挂职锻炼人选的确定
第七条重点从企业近几年新进的大学毕业生中根据工作业绩、个人素质和发展潜力选拔挂职锻炼对象。

第八条挂职锻炼对象的选拔条件。

(1)工作表现优秀的业务骨干;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3)年龄不超过30周岁。

第九条挂职锻炼对象的确定程序。

(1)基层单位根据选拔条件择优推荐挂职锻炼人选;
(2)人事劳资培训处负责审核筛选,确定挂职锻炼人员名单;
(3)经矿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

第三章导师辅导制度
第十条学员返回本企业挂职锻炼的,由人事劳资培训处指定一名管理类导师和一名技术类导师担任学员的辅导老师。

第十一条导师的选聘。

管理类导师由学员所挂职岗位的上一级负责人担任;技术类导师由本企业高级工程师以上的技术骨干担任。

第十二条导师的职责。

(1)负责对学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的辅导工作;
(2)督促学员完成在线学习、业务学习、考察学习等各项学习任务,检查学员作业完成情况;
(3)与学员共同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协助有关部门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章考核与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学员异地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本企业共同对学员进行管理,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

第十四条对于返回本企业挂职的学员,由人事劳资培训处根据学员的专业类别、综合素质等特质制定挂职锻炼方案(报集团公司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返回本企业挂职锻炼的学员,由所挂职的基层单位对学员进行上岗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对挂职学员实行动态管理,学员在挂职锻炼期间考核不合格或因工作失误被淘汰的,则由人事劳资培训处按照集团公司人事部的意见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对返回本企业挂职锻炼的学员,挂职锻炼为实职锻炼,承担挂职岗位经济指标,学员挂职的基层单位按照方案确定的考核标准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每月一次。

第十八条学员在返回本企业挂职锻炼期间,每个职务层级考核未达到集团公司要求的良好以上的,学员可继续在现层级岗位挂职或申请退出转入技术系列。

第十九条学员挂职锻炼结束以后,人事劳资培训处负责对学员挂职期间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将学员挂职经历载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工作交流制度
第二十条学员返回本企业挂职期间,学员所挂职的基层单位每个月安排一次的交流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座谈会,由基层单位负责人、指导老师和挂职学员共同参加。

第二十一条学员返回本企业挂职期间,每个季度人由事劳资培训处负责人与所挂职的基层单位负责人、学员召开一次座谈会。

第六章工作汇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员返回本企业挂职期间,学员在每个职务层级挂职结束三天内,向企业提交一份工作总结;每半年应向集团公司及所在企业分别提交一份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学员返回本企业挂职期间,学员挂职所在基层单位在学员每个职务层级锻炼结束三天以内形成一份对学员挂职的评估报告,每半年形成一份对学员挂职的书面鉴定报告,并报矿人事劳资培训处。

第二十四条学员返回本企业挂职期间,人事劳资培训处在学员每个职务层级挂职锻炼结束七天以内,形成一份对学员挂职锻炼的书面评估报告,并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五条学员异地挂职锻炼期间,学员每年、每半年向本企业汇报一次工作、学习情况。

第七章工资待遇及福利
第二十六条学员挂职锻炼前的工资待遇高于挂职期间职务薪酬标准的,就高执行(绩效部分根据考核结果兑现)。

第二十七条学员异地挂职锻炼期间,由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学员的工资、福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学员异地挂职锻炼期间,企业每年报销“五一”“十一”“春节”等3次探亲假的路程费一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劳资培训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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