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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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准备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务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已经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属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管纳税人的,使用原有的国税机关登记信息办理改征增值税涉税业务。

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

(二)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对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实后,统一将地税机关的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同步到国税征管系统,试点纳税人不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票使用(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应按以下规定使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开展发票管理专项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开展发票管理专项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开展发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国税征科[2012]4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11.01【实施日期】2012.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开展发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2〕41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市地税票证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2〕10号)精神,并按照年初市局行政信用等级管理要求,决定今年11月至12月间组织各分局进行发票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通过检查清理缴销纳税人旧版实物发票(包括冠名发票)及电子数据,一方面落实税务总局及市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理顺发票信息基础数据,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另一方面通过检查达到提升全市发票管理质量及效能,堵塞内部管理漏洞,为税务总局实施“金税三期”工程做好基础数据保障的目的。

二、检查方式检查方式分自查和抽查相结合。

自查工作分纳税人自查和各基层税务分局自查。

抽查工作由市局组织专项检查小组,对纳税人和各基层税务分局自查工作进行抽查。

三、检查内容、范围(一)重点检查纳税人和各基层税务机关对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落实情况。

对涉及以前年度应清理缴销而未清理缴销的发票,也列入本次检查的范围。

(二)重点检查各基层税务机关发票内部管理工作,各管理环节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资料保存是否完备等。

(三)检查发票仓库账面数量与仓库实物数量是否一致,领用、保管手续是否齐全。

(四)检查纳税人发票(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核定信息的正确性和发票供应数量的合理性。

发票种类代码编制规则使用说明

发票种类代码编制规则使用说明

附件2发票种类代码编制规则使用说明一、特定行业代码在规定的码值编码范围内,“特定行业代码”可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管理情况进行编制。

二、特殊规格特殊规格是指未使用税务总局规定规格,即:“发票类型代码表”规格栏是特殊规格,如29、59等,代码原则上在规定的范围内,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编制。

三、通用定额发票特殊规格或特殊金额的处理特殊规格或特殊金额类通用定额发票是指未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规格或发票票面面额设置的通用定额发票,即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的面额或规格。

此类发票种类代码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按照代码编制规则统一编制,通过扩展码区分不同规格、不同金额的发票。

(一)特殊规格类通用定额发票1~5位:所在省级税务机构代码前5位代码值;6~7位:发票类别版式代码,使用“59”代码值;8~9位:特定行业代码,各省可引用税务总局设置的代码,也可根据本地情况在规定码值范围内设置;10位:联次代码,按照“联次代码表”对应代码值编制;11位:金额版代码,按照“金额版代码表”对应代码值编制(“Z”除外);12位:扩展码,按“0-9”和“A-Z”(字母“I”和“O”除外)顺序编码。

比如,某省地税局20元并列两联通用定额发票,规格存在“128mm×50mm”和“145mm×80mm”两种,则其发票种类代码分别为“2XXXX5900L80”、“2XXXX5900L81”,发票种类名称分别为“通用定额发票(并列二联贰拾元•128mm×50mm)”、“通用定额发票(并列二联贰拾元•145mm×80mm)”。

(二)特殊金额类通用定额发票1~5位:所在省级税务机构代码前5位代码值;6~7位:发票类别版式代码,按使用规格取对应代码值;8~9位:特定行业代码,各省可引用税务总局设置的代码,也可根据本地情况在规定码值范围内设置;10位:联次代码,按照“联次代码表”对应代码值编制;11位:金额版代码,使用“Z”代码值;12位:扩展码,按“0-9”和“A-Z”(字母“I”和“O”除外)顺序编码。

河北新版发票规定

河北新版发票规定

河北地税4月起停用旧版发票新版发票防伪升级2011-04-14 23:43 长城网【字号:大 | 中 | 小】【背景色】长城网4月14日讯(记者贺宏伟)今天,记者从河北省地税局获悉,凡在河北省境内从事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等7个行业的纳税人,自2011年1月1日起,均应使用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

自2011年4月1日起,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新版普通发票防伪大升级此次启用的新版发票,右上角有红色温变、荧光油墨印制的“河北地税”字样。

该油墨在温度达到35℃以上时(人的手即可),“河北地税”字样会由红色变为无色;温度降到35℃以下时,又由无色变回红色;在荧光灯的照射下,呈现橘红色荧光反应。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01》采用“安全线”防伪纸印制。

发票纸页中埋有特制的“安全线”,为开窗型,发票背面可以清晰看到,在纸张中呈现均匀的渐入效果,此线可从防伪纸中抽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02》采用双色干式复写纸印制。

发票背面涂布有2种颜色相互交叉的特殊颜色,涂布的颜色“一次性转移,不可涂改”;发票正面经书写或划痕,字迹背面的有色涂层一次性转移脱落显示白色痕迹。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01(平推单联)》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02(平推单联)》采用“河北地税”黑白水印纸印制。

水印呈黑色、白色“河北地税”字样,黑色、白色水印间隔出现,有凹凸的视觉效果,迎光透视,清晰可见。

国家税务总局保留的6种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

发票背面涂布有蓝色,涂布的颜色“一次性转移,不可涂改”,发票正面经书写或划痕,字迹背面的有色涂层一次性转移脱落显示白色痕迹。

其它发票采用SW防伪水印纸印制。

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空心SW字样,有凹凸的视觉效果,迎光透视,清晰可见;菱形水印从正反两面看,其线条均没有外力压制痕迹,线条圆润。

同时,纳税人还可登陆河北地税网站/对索取的普通发票开票信息进行查询,作为识别真假发票的参考,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宣传材料_百度.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宣传材料_百度.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宣传材料1、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将现有普通发票票种大幅度精简、压缩、合并,并统一发票的标准规格和式样。

简并后,普通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

这次简并工作,是建国以来范围最大、影响最深的一次普通发票改革。

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

2、为什么要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目前,各地普通发票种类繁多、式样各异、规格不一、防伪措施各不相同。

单就我省国税系统而言,在工业、商业、修理修配业、收购业及水电业等领域使用的普通发票就有6大类42种,且多为手工版发票。

有人戏称这种状况是“内行记不住,外行看不懂”。

因此,急需简并统一。

3、此次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总体思路,科学设置票种,合理设计式样,在对现有票种和式样进行大幅度简并和优化的基础上,通过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大力压缩手工发票,建立普通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4、我省国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的换版时间如何要求?新版普通发票将于2011年1月1日启用。

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新版、旧版普通发票的换版过渡期,过渡期内新旧版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

2011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5、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有哪些种类?将现有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

发票名称为“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三个种类。

6、新版普通发票具体有哪些规格、联次?(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两类。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统一样式普通发票领购簿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统一样式普通发票领购簿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统一样式普通发票领购簿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8.16
•【字号】鲁国税发[2001]182号
•【施行日期】200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统一样式普通发票领购簿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182号2001年8月1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配合CTAIS系统在我省的全面启用,适应普通发票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需要,省局决定,在全省启用统一样式的普通发票领购簿。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发票领购簿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票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法定凭证,用以记录用票人领购、使用和缴销普通发票情况。

普通发票领购簿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使用条件的用票人发放。

二、普通发票领购簿规格为210×130MM,由封面、封二、领购发票记录、发票验旧、缴销记录、发票检查记录和使用说明等六部分组成(具体样式附后)。

三、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内容由国税机关负责登记,除领购发票记录和发票验旧、缴销记录中的“购票员签字”栏和发票违章记录可由有关人员在相应位置手工填制外,其余内容均由CATIS系统自动打印生成。

四、全省统一样式的普通发票领购簿自2001年10月1日起启用。

五、普通发票领购簿由省局统一制作、调拨。

各地首次需用量请于2001年8月31日前报至省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标 签】河北省,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函﹝2013﹞161号【发文日期】2013-07-18【实施时间】2013-07-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管理,便于各地统一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省局根据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在与省地税局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一、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应事先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的未进行备案,是否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函[2009]212号)已明确应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

企业未按要求进行事先备案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在第一个年度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如在以后年度提交备案,经审核符合优惠条件,备案手续完备,可以享受剩余年度的税收优惠。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如何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发票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新的《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

为了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相关规定,对照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我们将就新《办法》修订后相关条款的理解作逐一分析。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解读:第一条的要义在于,发票是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服务的,发票是手段,收入是宗旨。

也就是说,发票不合规,权责发生制很难贯彻执行。

比如约定三年后付房租,按权责发生制企业得预提每年房租费用,但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预收房租的按预收款确认收入,没有预收款的,签合同时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纳税义务,这样营业税发票只能三年后才开,前两年没有发票,会计上作费用处理,但是因为没有发票,要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这就是发票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矛盾之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解读:新《办法》增加了“缴销”两个字,意味着将实现对发票从出生(印制)到死亡(缴销销毁)的全程监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解读:发票主要是针对流转税业务的财务凭证,购销商品属于增值税范畴,提供或接受服务则属营业税范围。

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的发票事项,比如卖旧房,尽管旧房算不上是商品,也不是服务,但是也要开具发票。

一般而言应当由销售方或提供方开发票,但有时购买方和接受服务方也得开发票,最典型的是农产品收购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2010〕17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28)要求,我省国税系统从2010年7月1日启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旧版机打卷式发票不再印制,原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统一机打卷式发票和企业冠名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改用统一式样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现就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使用范围2010年7月1日普通发票换版后,凡拟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卷式发票,且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普通发票换版前已经启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换版要求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二、使用条件纳税人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二)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规定的四项条件:(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2010年7月1日起新申请启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选用总局和省国税局确定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规格和联次(2010年6月30日前已使用特殊规格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除外)。

(四)能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75号)要求的规范格式、规定时间上报卷式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使用要求(一)凡符合卷式发票使用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正规合法发票样票

附件1:新版地税发票的基本情况介绍:总体思路是取消手工填开发票,推广使用网络机打发票,缩小冠名发票印制范围,限制定额发票使用范围。

一、保留现有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新设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面值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50元面值2012年起取消))。

除上述发票种类外,地税系统管理的现有其它种类发票一律取消。

二、调整发票防伪措施。

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继续采用干式复写纸外,我市地税系统管理的其它种类发票一律采用专用防伪纸张。

专用防伪纸张由“重庆地税+税徽”区域防伪标识组成,同时加印温控紫色荧光线。

原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的统一红色荧光防伪油墨改用普通金红色油墨。

附件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版通告一.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221号)的规定,自2010年6月1起启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于2011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

新版统一发票的发票名称为“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发票票样可通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发票票样查询”栏目查阅。

消费者可通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发票查询”栏目、发送手机短信至1236623、12366-2服务热线查询发票真伪。

二.单位和个人在2011年10月1日后继续开具、受让过期作废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文件要求,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12月20日起启用新版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必要性近年来,全国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的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各地普通发票仍然存在种类繁多、式样各异、规格不一、防伪措施各不相同的问题,既不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也不利于纳税人方便使用和辨别真伪,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而且降低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效率,已经成为制约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的主要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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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冀国税发„2010‟13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附件:普通发票票样(附件只发电子版)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2-

省国家税务局 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普通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要求,结合我省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普通发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必要性 发票管理是税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良好的发票管理,对管控纳税人经营行为,查堵税源漏洞,规范经济秩序都能起到重要作用。目前,普通发票种类杂、样式多、防伪难,利用假发票、“大头小尾票”、“阴阳票”、应开不开等逃税现象大量存在,税收管理难度大、管理效率低,致使利用发票进行税源监控的作用受到削弱,税款流失难以控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要求,全面开展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不仅有利于加强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实现信息管税,而且对于进一步提升税源管理手段,防范税收风险必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3-

二、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总体思路,简并普通发票的票种和规格,实现数字防伪,大力推行机打发票,压缩手工发票,建设集发票开具、信息采集、真伪查询和分析比对等功能于一体的普通发票监控管理系统,构建普通发票的长效闭环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转变,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工作原则 1、简并压缩。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在总局规定的18种发票规格中选择我省适用的发票种类,进一步压缩手工发票的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发票。 2、数字防伪。依托普通发票监控管理系统,实现普通发票的数字防伪,方便纳税人查询真伪。 3、优化服务。全面考虑纳税人客观实际情况,在票种及开具方式上为其提供多样化选择。优化发票管理工作流程,简化购票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4、分步实施。根据我省普通发票使用和管理实际,按照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步骤,在纳税人自主选择票种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机打发票。 三、工作内容 -4-

(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普通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两大类6种规格,即: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A),发票种类代码43120,发票代码11300XX14320,票面尺寸:76mm×127mm,打印方式:卷式。联次为两联,即发票联和记帐联。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发票种类代码42220,发票代码11300XX24220,票面尺寸;190mm×101.6mm,打印方式:平推。联次为两联,即发票联、记账联。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C),发票种类代码42320,发票代码11300XX34220,票面尺寸:210 mm×139.7 mm,打印方式:平推。联次为两联,即发票联、记账联。 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D),发票种类代码42420,发票11300XX44220,票面尺寸:210mm×297mm,打印方式:平推。联次为二联,即发票联、记帐联。 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E),发票种类代码41631,发票代码11300XX64131,票面尺寸:190mm×105mm,金额版:百元。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6、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F),发票种类代码41632,发票代码11300XX64132,票面尺寸:190mm×105mm,金额版:千元。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以上六种新版普通发票中选择使 -5-

用。 发票换票证、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二手车发票暂时保留,票样不变,纳税人仍可继续使用,其它旧版普通发票2011年1月1日起全部作废。 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原则上取消,由用票单位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替代。 (二)推行普通发票监控管理系统 依托外部信息采集与交换平台建设普通发票监控管理系统,实现普通发票的开具、数字防伪、信息采集、分析比对、真伪查询、流程同步等功能。 1、开具功能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票种和版面金额依托普通发票监控管理系统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2、数字防伪功能 一是印制时在票面印制查验码,查验码为12位,由数字和字母组成;二是开具时对票面信息进行加密,生成防伪码和二维码,二维码打印到票面。 3、信息采集功能 一是采集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信息(包括通用机打发票和千元版通用手工发票);二是采集纳税人取得的大额普通发票信息(票面金额5000元以上)。采集方式分网络报送和通用介质报送两种,网络报送的适用于已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介质报送适用于所 -6-

有纳税人,但报送时需填写纸质的报送信息确认表。 4、监控分析功能 实现对普通发票开具信息查询和分析功能,筛选出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不一致、发票票种核定与生产经营不匹配、发票联和记账联信息差异等问题,通过税源管理平台下发工作任务。 5、流程同步功能 一是自动同步CTAIS中的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发售信息;二是实现采集的发票存根联信息在CTAIS中电子验旧。 6、真伪查询功能 通过网站、短信、12366等渠道实现普通发票真伪查询,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查验码(手工版发票为纳税人识别号或名称)、开具金额等,即可判断发票的真伪。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0年1月—10月) 1、调查摸底。各单位要对本辖区内普通发票使用情况和纳税人具备的软硬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为下一步推行工作做好数据测算,保障新旧版普通发票的顺利衔接,尽可能减小发票换版损失,避免因换版影响纳税人发票正常使用。2010年10月底前,各市上报新版普通印制计划,用量按半年估算。 2、编写业务需求。省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项目组负责组织人员,编写普通发票监控管理系统的业务需求。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7-

3、软件开发和测试。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软件开发、系统软硬件集成,并选择部分地区和票种进行联调测试。 5、确定防伪措施,完成发票印制。本着方便查询、易于识别的原则,确定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根据发票的印制工本费,完成新版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确定工作。安排并完成新版发票的印制、调拨工作。完成时间2010年11月15日前。 6、配套制度的起草和完善。省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项目组负责组织人员完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系统操作规范》、《普通发票票种核定、领购、验旧及核查(比对)工作规范》等配套制度的起草,充分征求意见后进一步完善并下发执行。完成时间2010年11月15日前。 7、宣传动员。省、市局分别制定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宣传方案,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重要意义、新版普通发票的特点、如何查询真伪等,提高广大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简并统一并的认知度。省局负责统一印制公告、宣传册和在省级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宣传。完成时间2010年11月15日前。 (二)实施和过渡阶段(2010年11月15日-12月) 各市国税局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简并统一方案,做好新版普通发票调拨和发售工作。在过渡阶段,新旧版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换版的具体时间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不包括发票换票证、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二手车发票)停 -8-

止使用。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月) 在推行工作结束后,各地市要组织开展工作总结,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对实施过程中组织得力、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不力,出现严重失误的,给予通报批评。各市局要于2011年2月10日前将总结上报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此次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是加速“信息管税”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配合。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市、县(区)国税局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对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有充分的准备和相应的预案。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现象发生,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和工作的有序推进。 (三)强化服务。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涉及广大纳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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