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责任法理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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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校园伤害事故也时有发生,而校方的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本文将就校方的责任进行研究,并列举近几年发生的学校伤害事故,探讨校方的责任。

一、校方的责任校方是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任何伤害事件发生,其责任都不可逃避。

校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教育,提升管理水平,加强现场安全控制,及时处理伤害事故,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学生安全。

二、校园伤害事故案例1.南昌某高校女生坠亡事件这是2018年8月发生在南昌某高校的一起事故。

当时该校一名女学生在宿舍楼洗手间洗澡,因为洗澡时地面太滑,不慎摔倒,墙体也因为疏忽没有设置防滑装置,导致学生坠楼身亡。

校方随后对责任人进行了处理,要求各个学院对危险区域进行检查,管理、维护和设施等问题得到了全面改善。

2.宁波某小学食物中毒事件在2019年9月,宁波某小学出现食物中毒事件,该小学因为没有注册,无法获得许可证件,也没有经过开业检查,食品供应商更是没有经过学校审查程序,而是根据业务员的口头供货,最终导致学生集体中毒。

事件后,校方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检点和食品供应商审查。

3.广东某幼儿园儿童溺水事件2020年5月,广东某幼儿园发生儿童溺水事件,当时校方没有对游泳教练进行任何资格审查,并且没有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导致多名幼儿集体失踪,其中两名幼童不幸死亡。

事件后,政府部门与校方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调查,责任人得到了处理。

三、结论以上列举的三起校园伤害事故,均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善,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学校管理方应当认真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规范学校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保障做好全面细致的管理工作。

做好安全教育,制定严密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施管理和现场安全监管,提高应急处理和管理措施,才能做到真正的保障校园安全。

此外,学生和家长也应该积极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加强对学校安全的监督,及时报告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多加注意自身安全,合理利用学校提供的安全设施,切勿因为一时疏忽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校园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研究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作为学生们的第二个家庭,学校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安全保障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因此,研究校方的责任才能更好地提升校园伤害事故的监管和处理效率,保护学生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校方需要更加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加强校园安全教育。

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校方应该加强对校园安全保卫措施的安排,建立完善的安全预警及紧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另外,对于校园交通安全,校方还应该配备交通安全警示标志,限制车辆通行时间,确保学生出行的安全。

其次,学校应该加强对师生管理的监督和制度建设。

学校应该建立每日考勤制度,保障师生的校内表现。

此外,学校应该制定合理的值日制度,加大对学生生活、学习以及心理健康方面的关注,及时沟通解决学生的问题。

最后,校方需要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反映问题及拨打相关单位协助。

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要第一时间通知家长,提供相关事故问责信息。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对于责任人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并对全校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师生观念,安全监管人员也应加强对校园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监督,及时纠正校园安全问题。

据统计,过去几年校园伤害事故频发。

如2015年果树中学发生的一起火灾事故,导致10名学生死亡和多人受伤;2018年江苏省港闸第一初级中学校车发生交通事故,致3名学生死亡。

此外,还有一些在课堂上或是社交活动中的伤害事故。

作为学校,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是其应尽的责任。

因此,学校应该重视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加强对学生管理的监督和制度建设,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在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及时反映问题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确保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除了以上两起事故,就连体育课程也不是放心的,2017年深圳龙华一男孩在体育课期间被同学暴力推挤导致脊椎骨折。

这些事故事件不仅仅是带来可怕的后果,还会给学生和家长带来心理上的创伤和恐惧感。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研究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繁发生,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和经济压力,同时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在这些事件中,侵权责任成为了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因此,对校园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一、校园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的原则在校园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的研究中,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问题是侵权责任的原则。

首先,学校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

因为学校是安全保障的主体,有义务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

其次,学生和家长也有一定的责任。

学生需要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而家长则需要有一定的监管和教育责任。

二、案例1:高空坠物事件近年来,高空坠物事件在校园伤害事故中频频发生。

例如,某学校的校园里,一名学生在走在校园里时,突然被掉下的砖块撞中,造成了头部受伤。

经调查发现,这些砖块是由在屋顶施工的工人倾斜的,所以他们应该对这一事件承担部分责任。

另外,学校也需要对校园安全做更多的检查和维护,以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

三、案例2:课间游戏伤人在校园的各种活动中,课间游戏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活动。

然而,如果游戏过程中出现伤人事件,侵权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在某学校的足球比赛中,一个学生在比赛中被对方球员撞倒,导致手臂骨折。

经过调查,发现这个事件是因为学校没有给足球场做好维护工作而导致的,因此学校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

四、案例3:学生作业中毒在学校中,学生可能会因为不慎或者作业环境不良而引起健康问题。

例如,某学校的几名学生因为同一个作业题目引起了中毒,需要住院治疗。

经过调查发现,这些学生所接触的材料含有有害物质,该材料应该由学校负责采购和检测,因此学校应该对这个事件负责。

总之,对于校园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的研究还需要更系统、科学的整合,从而实现对校园安全的有效保障。

此外,学校、学生和家长也应该共同发挥自己的作用,提高校园安全的意识和质量。

只有所有相关方共同努力,才能够从根源上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

浅议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

浅议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

浅议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随着现代社会教育的发展,校园伤害案件也愈发频繁发生。

对于学校而言,如何承担其在校园伤害案件中的法律责任,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论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学校的保护职责学校是教育的场所,是对学生起到保护、指导、辅导和教育的重要场所。

因此,在学校里,学校有很大的责任来保护学生的安全。

一旦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学校必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学校的过失责任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如果学校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学生的安全,或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导致学生受到伤害,那么学校将会承担过失责任。

学校的过失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过失行为,二是过失监管。

在学校发生校园伤害案件时,学校会受到社会的舆论压力,甚至可能被起诉。

如果学校没有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来防止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就会被认定为怠慢职责,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监管,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校园伤害的发生。

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学生受到损害后,学校需要承担对学生的赔偿责任。

校园伤害案件中的赔偿责任通常涉及损害赔偿、医疗费用赔偿、残疾赔偿、精神抚慰金、赔礼道歉等,这些赔偿责任都需要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有着重要的保护学生安全和维护学生权益的职责。

如果学校没有承担好这些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伤害,那么学校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学校需要加强监管职责、主动预防校园伤害,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学生的安全。

同时,在学校遭受学生伤害事件时,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学生的损失。

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理解

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理解

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近几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校园内一但发生伤害事故,有关各方都要承受巨大的痛苦,而且学校、教师也成了背黑锅理所当然的对象,动不动就被推上被告席,给学校带来了很大压力.教学期间,学生在校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究竞在这些事故或人身损害案件中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如何?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并不详尽.现有的法律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和有效的解决机制.对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教师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未作确切具体的规定.2002年8月份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并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承担责任及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

但教育部作为行政机关规定谁承担民事责任,谁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合适。

这个《办法》的出台如重石击水,使本来就已沸沸扬扬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争议更起波澜.笔者结合我本人所在的法院实际处理过的案件,参照外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进行深入探讨: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类型。

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残、死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

学校伤害事故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

二是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三是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补习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

据此笔者认为可将校园伤害事故分为以下四类: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摘要】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或学校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学生受伤的事件。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需要对责任进行划分,明确学校、教师和学生本人的责任。

为了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和监管措施。

通过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概述、法律责任、赔偿责任、责任划分和学校预防处理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安全权益,促进学校安全稳定的运行。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赔偿责任、责任划分、学校预防、处理、结论1. 引言1.1 引言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日常生活中,学生们可能会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事故,比如校园跌倒、体育活动受伤等。

这些事故不仅给学生本人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也对学校和家长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困扰。

在法律上,学生伤害事故通常涉及到多方责任。

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和管理者之一,在学生发生事故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家长和学生本人也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得有意或者过失地造成伤害事故。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我们需要仔细分析其发生原因和责任划分,以便更好地预防和处理这些事故,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学校和家长也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为学生提供更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探讨,能增加对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的理解,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

2. 正文2.1 学生伤害事故概述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生活或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学生受伤或死亡的情况。

这些事故可能涉及课堂风险、体育运动、校园交通、食品安全、校园暴力等多种因素。

学生伤害事故可能会对学生及其家庭造成重大影响,同时也会对学校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学生伤害事故通常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给相关方造成一定困扰。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一些常见的伤害包括头部受伤、骨折、烫伤、溺水等,严重的事故还可能导致残疾甚至死亡。

学校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学校事故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由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活动中存在过错,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

学校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学校因过错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文将从学校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定义、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学校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定义学校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学校因过错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学校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特殊性体现在责任承担主体、责任承担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

三、学校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 存在过错学校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要求学校存在过错。

过错是指学校在管理、教育、教学等活动中,违反法定义务、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善良风俗,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过错是学校事故民事责任承担的前提。

2. 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学校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要求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学生因学校事故而遭受身体伤害、残疾、死亡等;财产损害是指学生因学校事故而遭受财产损失。

3. 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学校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要求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学校过错行为与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

只有当学校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学校才承担民事责任。

四、学校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学校事故民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

赔偿损失是指学校因过错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人身损害赔偿:学校应当赔偿因事故造成的学生身体伤害、残疾、死亡等损失。

(2)财产损害赔偿:学校应当赔偿因事故造成的学生财产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学校应当赔偿因事故造成的学生精神痛苦、精神损害等损失。

2. 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学校过错行为给予的额外赔偿。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用是什么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是什么校园⼈⾝损害赔偿案件是近年来⼈民法院受理的各类侵权案件中⼀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也是⼈⾝损害赔偿案件的热点和难点。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是什么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应承担监护职责或者认为未成年学⽣的⽗母将学⽣送到学校后,发⽣了监护权的转移。

因监护责任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是⼀种⽆过错责任,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应承担⽆过错责任,即使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损害赔偿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我们可以将“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界定为:未成年学⽣在学校、幼⼉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读期间,因学校、幼⼉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正确履⾏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遭受⼈⾝损害,或者因实施侵权⾏为致他⼈⼈⾝损害所引发的案件。

《民法典》第⼀千⼀百九⼗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零⼀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校园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研究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频发生,给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危害,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在这些事故中,往往有一些校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本文将围绕校方责任展开研究,并以三个校园伤害事故为案例分析。

一、校园安全管理责任校方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制定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有一些校方没有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对学生安全的保护不够到位,因此造成了一些可避免的伤害事故。

如2018年10月,江苏南通市一所中学校园内一男生进行针灸操作时不慎致左腕动脉断裂,送往医院后逝世。

经查,该校缺乏紧急救援设施,并未按照规定执行学生针灸操作流程,校方安全防范措施不够到位,管理混乱。

二、教师保护责任教师作为学生的引路人和监督者,就应该对学生的安全问题负起更大的责任。

然而,在一些事故中,教师并未履行好保护学生的职责,反而成为事故发生的加剧原因。

如2019年3月,浙江温州市某高中男生在上课时无法控制情绪,用一把刀将同桌刺伤。

经调查,该生因是多次遭到同学欺凌没有得到及时处理,而老师也未及时发现,基本的预警机制未能建立,校方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意外发生。

三、设施管理责任校方应负责对校内设施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安全,避免学生在开展活动时发生伤害事故。

然而,在一些事故中,校方的设施管理并不到位,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

比如,2017年11月,上海某幼儿园的学生在校内活动时,跌落钢制玩具旋转梯上,其头部严重受创,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后查明,该校缺乏安全防护设施,且该钢制玩具旋转梯明显无法达到幼儿园应急疏散标准,校方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了此次的悲剧。

综上所述,作为教育机构,学校应该承担起校园伤害事故的防范和管理责任。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该及时妥善处理,为受害人争取合法权益,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只有我们共同加强对校园安全问题的重视和管理,才能切实保障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认定的开题报告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认定的开题报

一、研究背景和目的
校园伤害事故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而其中未成年学生的伤害事件更加引人关注。

作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不能仅仅是提供教育,也要承担
起保障学生安全的责任。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
责任认定问题,以期为相关决策和完善管理提供依据和参考。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首先对当前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件的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以了解问题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原因。

接着,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分析学校在学生校园
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认定依据以及存在的问题。

最后,提出对学校责任认定的完善
方案和建议,并指出未来可能存在的研究方向和展望。

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补充性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法,以综合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全面掌握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
认定问题。

三、研究意义和预期结果
此次研究将有利于完善未成年学生校园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学生的安全和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通过对学校法律责任的分析,为学生的监护人和社会各界提供科
学的法律理论和决策依据,避免对学校产生过于苛责的错误认定,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校园和谐。

研究的预期结果是提出一套完备的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
法律责任认定方案和建议,为学校和学生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和互动关系提供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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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责任法理的探究 据有关媒体报道,连续几年来我国中小学生每年的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万人以上,也就是说,平均每天有40多人,约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学校安全事故已经成为14岁以下儿童第一死因,还有更多的人遭受到各种伤害.校园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已经严重影响到学生的人身权益,同时也对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威胁。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是校园伤害事故的一个关键性问题,而如何界定校园伤害事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以及校园伤害事故按怎样的原则进行归责等又是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几个关键性问题。这些关键性问题存在争论或者模糊不清,导致了责任认定上的法律困境,最终致使校园伤害事故得不到有效的遏制。 一、校园伤害事故内涵的法理界定 根据20XX年教育部所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法律规定,本文所探析的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故1.把握校园伤害事故的定义要旨,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一般而言,校园伤害事故之“校园”既是一个时间概念,又是一个地理范畴。就前者而言,我们一般把在上学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纳入校园伤害事故之列。即指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表,自学生到校后至放学前均属于“上学期间”,如果所属学校为封闭式的寄宿制学校,则24小时均为“上学期间”。就后者而言,我们一般把发生在校园之中的伤害事故认定为校园伤害事故。即是指以学校的围墙为界,发生在围墙之内的伤害事故是校园伤害事故;反之,发生在围墙之外的事故则不在校园伤害事故之列。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一些伤害事故,虽然不是发生在上学期间或者学校围墙之内,但是,与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这些事故也应被认定为校园伤害事故。 受到伤害的主体是特定的。校园伤害事故的受伤主体是特定的,即特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学生,尤其是未成年的学生。教职员工或者其他社会成员在校园之中受到伤害不属于本文所指校园伤害事故,其责任认定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归责。认定伤害的主要依据是可见的、外在的人身伤害,也可考虑精神因素在内,但以前者为主。校园伤害事故内涵的法理界定是判定校园伤害事故外延的前提与基础,也是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认定若干问题法理辨析与澄清的逻辑起点。 二、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法理辨析 校园伤害事故责任归属与承担是校园伤害事故法理分析的核心之所在,而恰当的责任归属与承担是建立在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正确认识的基础之上的。目前,法理界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这必然导致校园伤害事故归责中的主张不一。 (一)既有的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理论主张。 当前,学术界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主张大体有三类:监护人说;契约说;教育、管理、保护说。 (二)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法理辨析。 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厘定直接决定了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与责任承担。因此,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澄清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1.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监护关系。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监护关系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首先,“监护说”缺乏法律依据。为了监督和保护未成年公民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我国民法设立了专门的监护制度。根据我国民法规定,监护主要包括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而学校既不在法定监护之列,也不在指定监护的范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法定监护人可将监护人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鉴于监护之于未成年人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委托监护必须满足两个要件:意思表示、书面委托协

议。但是,校园伤害事故中,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与学校之间既没有明确的委托监护职责的意思表示,也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书。因此,委托监护是不成立的。其次,学校也不享有履行监护职责所必需的相应权限。“根据民通意见第10条的规定,监护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管理其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权益受损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6而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之外,其他职责,学校均不享有履责的权限。再次,学校也不具备监护能力。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需要有充分的监护能力为前提与保障的。家庭监护是多对一的、聚焦式的监护,有很强的监护能力。而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则是一对多的发散式的关系。另外,未成年学生对外在世界充满了新鲜感与好奇心,又不具备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因此,学校、教师不具备监护为数众多、处于事故易发期的未成年学生的必需的能力。 2.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是契约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是契约关系,论文格式关键是看其是否具备契约关系的最本质的特征。契约理论认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契约关系最本质的特征有“自愿”、“有偿”和“等价”。“自愿”是契约关系最核心的属性;“有偿”描述的是契约关系的目的属性;“等价”是契约关系遵循的原则属性。以此为依据,可以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逐一作出分析:首先,无论是从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学校,还是从学生来看,教育关系的形成并非基于完全“自愿”的准则的。从校方来看,无条件接受适龄儿童与青少年入读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履行的义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学生入读可以设定条件,但是所设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的规定,不是学校自由意志的体现。从学生角度来看,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虽然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接受教育,但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接受教育则是强迫的、非自愿的。其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区别于以“有偿”为目的的服务合同关系。主要在经济领域实行的契约关系是带有明显“有偿”目的取向的。但是,在我国,无论是由国家举办的公办学校,还是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均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举办教育。我国20XX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这就意味着民办学校虽然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是,不能以“有偿”为目的。再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符合契约关系的“等价”原则。一份价钱一分货,“等价”是契约关系形成的基本原则。但是,学生所缴纳的学杂费与其所接受教育的总成本之间其实是不等量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免收学杂费,教育成本全部由国家埋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虽然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学杂费,但是,其所缴纳学费远远低于其所接受教育的总成本,政府、学校、学生等各方成本分担是其基本的学费机制。 3.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应该定位为教育、管理的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监护关系说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校园伤害事故中适用监护理论,不利于保护学校的权利,不利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如果把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契约关系,那么,校园伤害事故发生之后的法律依据则是《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这又不利于保护学生的实行性权利,以体现实体法“弱者保护”的立法精神。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既有法律关系的一般属性,更应彰显教育关系的独有特性,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界定应该从教育法律中寻找法律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中均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学生的义务和责任。可见,该法也认为,学校对学生履行的是教育、管理的职责。总之,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应该定位为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法理探究 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是法律关系主体责任认定与承担的又一关键性问题,只要准确把握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责任认定问题便会迎刃而解。 (一)既有的归责原则理论主张。 “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行为法理论的核心。”在讨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问题时无法不论及归责原则及其适用。当前,法律规定的归责

原则主要有三种:无过错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 (二)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法理探究。 责任是指“社会对责任主体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所给予的谴责和制裁,是反馈社会对其成员不履行或没履行好责任而进行的处置。”归责原则直接决定了校园伤害事故中校方责任的承担状况。校园伤害事故归责中究竟遵循无过错原则,还是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抑或是公平责任?笔者认为,这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要充分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与受教育权;另一方面,也要关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权利。 1.校园伤害事故归责中不适用无过错责任。首先,校园伤害事故的无过错原则没有法律依据。如前文所述,民事法律案件归责中适用无过错原则需要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但是,通查所有相关法律文本,我们找不到任何一个关于校园伤害事故无过错责任的法律条文。换言之,依据法律规定,校园伤害事故是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的。其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适用无过错原则,而学校并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33条对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作了特别的规定,但是,如前文所述,学校并非学生的监护人,也不是监护职责的受托人。再次,纵观各国立法,只有新西兰的国家法律把无过错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下来。新西兰政府于1972年所颁布实行的“意外事故补偿法”(The AccidentCompensation Act,1972)。该法规定,“任何谋生者(earner)因意外灾害而遭受身体伤害,不论其发生地点、时间及原因为何,及任何在新西兰因机动车车祸而受伤者,均得依法定程序向意外事故补偿委员会(The Accidental CompensationCommission)请求支付一定金额。”但是,新西兰只是一个特例,是“人类文化上史无前例的法律制度创举”,对风险分配与转移机制不是特别完善的绝大多数国家并不具有普适性。 2.校园伤害事故归责中主要适用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我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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