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对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育事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小学,因一名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了家长、学校、教育局等多方关注。
经调查,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学生在课间玩耍时,另一名学生从高处坠落,导致受伤。
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安全设施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学生个人行为所致,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是否存在疏漏,是判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
2. 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1)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不足?首先,学校应确保校园设施安全。
从案例描述来看,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并未发现高处坠落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
其次,学校应加强校园巡逻,防止学生发生意外。
再次,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2)安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中,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教育?首先,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课程,让学生了解安全知识。
其次,学校应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形式,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再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3. 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以下分析事故责任划分:(1)学校责任首先,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校园霸凌案件法律角度(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霸凌,又称校园欺凌,是指在学校或学校周边,学生之间因各种原因而产生的攻击性行为。
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校园霸凌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提高人们对校园霸凌的认识,加强校园法治建设。
二、校园霸凌的法律定义校园霸凌是指在学校或学校周边,学生之间因性别、年龄、身体、外貌、经济状况、家庭背景等因素,以体力、言语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恐吓、伤害、殴打、勒索等攻击性行为,造成受害者心理、生理或财产上的损害。
三、校园霸凌的法律责任1. 霸凌者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霸凌者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者因霸凌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霸凌者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2. 教师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教师因疏于管理,导致校园霸凌事件发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教师如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可能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
(3)刑事责任:教师如参与校园霸凌,或对校园霸凌事件知情不报,可能构成犯罪。
3. 学校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学校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校园霸凌事件发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学校如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可能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
(3)刑事责任:学校如参与校园霸凌,或对校园霸凌事件知情不报,可能构成犯罪。
四、校园霸凌案件的司法实践1. 民事诉讼受害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霸凌者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受害者的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的赔偿。
2. 刑事诉讼对于情节严重的校园霸凌案件,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
对于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可向法院提起公诉。
3. 行政诉讼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校园霸凌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依法进行调查,对涉及校园霸凌的教职工进行处理。
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的法律责任

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的法律责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这些伤害可能是由于校园欺凌、课堂意外、体育活动事故等原因引起的。
对于这些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的情况,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呢?本文将从学生、家长、学校等角度,探讨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的法律责任。
一、学生的法律责任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学生自己是否存在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未成年学生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这意味着14岁以下的学生无法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而对于14岁以上的学生,他们在校内若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依法可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学生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当学生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依法需要赔偿的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学校中的学生在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他人受伤时,学生及其家长应负有赔偿责任。
因此,学生在校内不仅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家长的法律责任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时,家长也应当对此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家长有责任监护和教育自己的子女,保障他们健康、安全的成长。
如果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是由于家长监护不力、疏忽职守等原因导致,家长可能会面临相关的法律责任。
同时,家长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家长在其子女未成年期间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负有监护责任。
如果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他人受伤时,家长可能会被要求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三、学校的法律责任学校是学生在校内发生伤害的场所,因此学校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学校有义务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为此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
当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时,学校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的行为负有一定的监督责任。
如果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内伤害事件,或者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来预防伤害事件,学校可能会被要求赔偿受害学生的损失。
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论文

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论文一、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构成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
把学生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园内发生的事故”等等,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学的。
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对学生伤害事故在认识上产生错误和混乱,必然不利于确定当事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以及责任认定后赔偿原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
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
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
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
学校意外事故。
它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
第三方责任事故。
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
它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
浅谈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

浅谈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摘要:不论中小学校,还是大中专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总时有发生,为了帮助家长和学校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此类事件,对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和赔偿做以简述。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校园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2)09(b)-0233-01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
据统计,在我国13亿人口中有2亿多是在校学生,而在这庞大的学生群体中绝大多数又是未成年人。
因此,正确及时审理好校园损害赔偿案件,不仅关系到广大未成年学生的保护问题,而且,也关系到学校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国家义务制教育的健康发展。
1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概念和特点实践中,一般将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界定为学生因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我们可以将“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界定为: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读期间,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正确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遭受人身损害,或者因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人身损害所引发的案件。
这里就明确了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仅指学生,应与学生致人损害案件相区别。
因此,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归纳为:(1)特定时间:在时间方面,应当以教育机构的工作时间之内为基础,并包括其合理延伸。
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教育机构组织进行的教育教学环节中,但在校期间的非教育教学时间,比如课间休息时间,放学后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也应属于校园人身损害。
(2)特定空间:在空间方面,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校园范围之内,但不仅限于校园内,同样应当包括其合理延伸。
比如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仍应认定为校园人身损害。
(3)特定原告:一般来说,校园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是学生。
在一般事件中,如轻微伤害、轻伤害,或者重伤害这些情况下,学生本人是赔偿权利人,即原告应当是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学生;在学生是未成年人时,其家长只能作为法定代理人。
论校园伤害案件的民事责任性质及立法完善

论校园伤害案件的民事责任承担及立法完善关键词:校园伤害、法律关系、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责任界定、立法完善引言:近年来,校园伤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校园伤害案件,由于未成年人在脱离其监护人监管的情况下,因性格上的不成熟因素,容易致人伤害或受到他人的伤害,此类案件案发率较高,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社会影响面广。
在这些案件中学校到底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国目前法律虽已作出规定,但由于某种原因,却不尽一致,甚至自相矛盾,致使实践中争议较大,同一种案件,在处理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异,更加使这类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备受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针对这一现状,为了弥补立法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七条规定了这类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尽管为当前解决此类案件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但由于司法解释的局限性,加上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仍不能满足复杂的司法实践的需要。
致使此类案件在处理中仍有较大的随意性。
正确对待学校在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的民事责任承担,有利于保障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平等的保护学校、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意义十分重要。
下面,本文就校园伤害案件的类型、法律关系性质及归责原则、实践中几种主要类型的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责任的界定进行分析和论述,最后对我国校园伤害案件的立法完善提出几点个人意见。
一、校园伤害案件定义及其类型何所谓学校伤害案件?在本文中,学校伤害案件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权受到加害行为的侵犯,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无形损害的案件。
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
其特点是:(1 )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
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寄宿制的学生,而不包括外校学生到本校时受到的人身损害;(2 )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学校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例如春游等特定场所;(3)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补习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
从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来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
律关系上来讲 , 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 因此 , 适
用民法遗 等相关法律 的规定 。 侧 二、 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在 明确了高校 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之后 , 我 们需要 了解 当学生在高校的管理教育范围 内 , 发生伤 害事故
第
年 月 卷第 期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从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来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
李乃蓉 , 孙 昭锋 , 孙贝贝
青岛农业大学 化学与药学院 , 山东 青岛 摘 要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 , 学生人数的 日 益增加 ,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时有发生 , 由此产生的利纷
也日 益增 多。明确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中学校和学生个人的法律责任 问题 , 将有助于双方更好地合理解决此类事 故的赔偿 。本文即从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 系 入手 , 就高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等 问题进行 了论述 , 具有较
序和管理秩序造成冲击 。因此 , 加强对这种事故及其 学和管理教学活动 中 , 既 要履行 檄 育淤
责任的研究 , 在法律上提出妥善的处理原则和办法 , 务 , 又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 对提高教学管理秩序 , 加强对学生的法律保护 , 都具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 从高校与学生的法 有重要的意义。
将 人应 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 度的比例及其 与损害后果之 保护 自己 、 危害降到最低 , 却很少涉及 。因此 , 高 间的因果关 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 的行为是损害 校应该多加强对学生这方面 的教 育 , 组织模拟演 习 , 后果 发生的主要原 因 , 应 当承担主要责任 当事人的 使学生身临其境 , 培养对紧急事件 的应变能 力 , 提高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侵权责任探讨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侵权责任探讨摘要:校园伤害案件涵盖了学生的管理、教育权的保障两大社会热点问题,正确处理好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对高校校园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问题、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学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探讨,以理顺在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使学校责任的承担更为明了化。
关键词:高校校园伤害案件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高校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在高等院校在实施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校外活动过程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区域(包括学习和生活、活动区域)或设施范围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心理受伤或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从本质上讲,此类案件仍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性质的损害赔偿案件,只因其与学校存在紧密的联系,与学校、学生、学生家长及整体教育事业的利益关系巨大,故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1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法律将根据什么标准和原则,确定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项,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1.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的基本形式就是故意或过失,此主观状态是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的重要依据。
该归责则原则是一般案件处理中常为适用的原则。
1.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指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该原则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诸如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所引起的损害、地面施工所引起的损害、环境污染以及动物引起的损害等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校园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论校园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郑大远程教育2011秋英语教育专业王红玉工作单位:河南省荥阳市第四初级中学摘要:近几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屡屡发生,为改变这一现状,本文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分析,找出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了学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事故归责情况,提出了预防该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学生;人身伤害; 法律责任 ;预防校园伤害事故频繁发生,国家调整这方面法律关系的制度尚不完善,作为一个教育工作对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应该要有清晰的认识,以便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防患于未然,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定位。
家长普遍认为,把孩子教给学校,学校就负有看管的责任,出了问题,学校就必须承担责任。
这种看法在法律上把学校当作是学生的监护人了。
那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不是监护关系呢。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或村委会、居委会、民政局担任监护职责。
学校并不在担任监护职责的主体之列,换句话说,从法律上看,学校并不具备担任监护人的资格。
亦有不少人士主张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委托监护关系。
这种看法同样缺乏根据。
委托监护关系的必须通过合同来建立,学校与家长并没有签署类似性质的合同,事实上,学校也不会签署类似的合同。
学校的职责来源于《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由法律直接为学校设定权利义务,而不是与学校通过订立合同产生权利与义务。
因而,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对学生没有监护义务,也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那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教育法》第28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巧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16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学生法律辩论赛案例辩稿(3篇)
第1篇正方立场:校园霸凌事件的合法应对措施应更加严格尊敬的裁判、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们正方团队就“关于校园霸凌事件的合法应对措施”这一议题展开辩论。
我们认为,面对校园霸凌事件,合法应对措施应更加严格。
以下是我们正方团队的论点及论据。
一、校园霸凌事件的严重性1. 校园霸凌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还可能引发社会问题。
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受害者心理阴影难以消除,甚至可能导致自杀等极端事件。
2. 校园霸凌事件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校园和谐稳定。
若不及时应对,将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严格合法应对措施的重要性1. 严格合法应对措施有利于保护受害者权益。
在法律框架下,对霸凌者进行严惩,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消除其心理阴影。
2. 严格合法应对措施有助于震慑霸凌者,预防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
对霸凌者的处罚力度越大,越能有效震慑其他潜在霸凌者,降低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率。
3. 严格合法应对措施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在法治的保障下,校园霸凌事件将得到有效遏制,有利于营造和谐、文明的校园氛围。
三、正方论点及论据1. 法律法规的完善(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校园霸凌事件要依法严惩。
然而,现有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漏洞,导致部分霸凌者逍遥法外。
(2)正方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校园霸凌事件的界定标准,加大对霸凌者的处罚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学校管理措施(1)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霸凌事件的预防机制,加强校园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
(2)正方建议:学校应加强对校园霸凌事件的监管,建立健全校园霸凌事件举报渠道,对举报者给予保护,对被举报者进行严肃调查。
3. 家庭教育引导(1)家庭教育是预防校园霸凌的重要环节。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成长,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
(2)正方建议: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长对校园霸凌事件的重视程度,引导家长与孩子共同应对校园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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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赵益民(成县教育局甘肃成县 742500)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内外受到的伤害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有教育设施不安全造成的;有教育和管理方法不当造成的;有在校外受到的不法侵害造成的﹍﹍;凡此种种,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家长和受害学生认为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闹学校、二是无休止的上访。
学校对此有时有理讲不清、陷入尴尬的境地。
为此,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就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外受到人身伤害应承担的责任谈几点认识,旨在依法保护学校和受害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鉴于我国日前对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责任分配,赔偿数额及处理程序等缺乏统一法律保障和在效的解决机制。
因此笔者从分析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入手来分析学校对学生在校园受到的人身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单位,学校对学生无监护责任二00二年九月一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大多数家长对此规定的理解失之偏颇,将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视为一种监护责任,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在校园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此论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理由如下:1、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单位。
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采取了列举式规定,父母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他能担任监护的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及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
该条规定中尚未涉及学校,故学校不具有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资格。
2、从监护权的行使看,学校不能对学生行使监护权。
监护权包含了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学生的上述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学校无权代为行使,否则会引起法律关系的紊乱.3、学校对学生没有监护责任。
监护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即监护人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除法律规定有免责事由)同时,监护责任只与人的身份关系有关,或者基于血缘关系,或者基于婚姻关系秘产生的人身关系才产生监护责任,监护责任是在特定领域内产生的一种责任,除监护人外,他人不能承担。
4、《民法通则》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被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但对此解释不能狭义的理解为学校对在校学生的管理就是监护责任的一种转移而加以适用。
因为,监护责任是法定的,不能任意通过合同进行转移,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监护人把监护权委托给学校的规定。
二、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教育关系具有合同关系的某些特征学校和学生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完整的平等主体,但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尤其是私立学校的增多,双方之间有关教育权利义务的协议某些内容本身体现的是一种合同关系。
因此,我们可以称为教育合同关系。
由于学校是一种特定的社会主体,与一般合同相比,教育合同中的有关权利义务除双方自行约定的内容外,大部分来自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明示规定。
教育合同是无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学校与学生(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是合同主体的双方。
关于学校的主要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自护自教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关于学生的主要义务,第六条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以上学校承担的义务就是学生享有的权利、学生承担的义务、就是学校享有的权利。
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具有教育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按法定或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如果学校严格履行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对学生发生的其他伤害事故,倘若是第三人造成的,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倘若是由于未成年学生违反法定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的伤害,其监护人应承担责任;倘若是由于学校和学生的混合过错造成的伤害,应当客观、公正地分清责任,通过民事调整程序或诉讼程序解决。
三、学校对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学校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益应承担的责任是违约责任,如这种责任同时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则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
在责任竟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就两种请求权选择其一。
在证据不足或伤害较轻的情况下,可选择违约责任,在证据充分或伤害明显的情况下,可选择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立法目的和司法实践,如果因学校的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伤亡或精神损害的,应适用侵权责任。
如果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或者在合同中已明确作出合法约定的、不适用侵权责任。
四、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及责任构成要件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关于学校承担学生伤害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法学理论上来看应满足:1、伤害事故发生的“在校期间”。
“在校期间”是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的结合。
在时间上,一般以教师上、下班和学生上学、放学作为基准时间界限。
在空间上、伤害事故发生在校内,学校才承担责任。
学生离开了学校这一特定的范围,脱离了学校的管理,通常认为学生伤害与学校没有关系。
但例外的情形是学生在学校组织带领下的郊游,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由于学生仍处于学校的实际管理之下,应视为“在校期间”。
2、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由此可见,学校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即看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管理,教育和保护职责。
学校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管教保护职责即有过错,就应当按照过错程度的大小承担责任,但不能以伤害结果确定学校管理的过错,如果伤害是由学生本人的过错造成的,该伤害后果应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
如果完全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事故的,受伤害学生及监护人应当依法向第三人主张伤害赔偿权利。
3、伤害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管理不当(或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认定学校是否对学生伤害事件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的重要条件。
如果学校虽有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教保护义务的行为,但伤害结果的发生与学校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学校无须承担责任。
如果学生的伤害与学校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则应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与伤害事件因果关系的大小,公平合理地确定学校是承担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
关于学校管理不当,即过错行为,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判定学校是否有过错:(1)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有缺陷。
(2)执行管理制度的行为有缺陷。
(3)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未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也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4)体罚学生超过一定的限度。
综上所述,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单位,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依法应由法定监护人承担,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可以认为是一种教育合同关系,学校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责任应当符合法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责任范围,加大办学风险。
随着教育形势的不断变化,学校要坚持依法治校,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措施,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增强学生自护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确保教育教学工作在法制轨道上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