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内容摘要:学生伤害事故的时常发生,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要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教育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在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时,可产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特别的学校责任,即补充的补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过错的本质是教育管理过错,但还应当有条件地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关键词:概念归责原则补充责任学校过错举证责任最近多年来,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内容和形式越来越丰富,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 因学生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而且,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还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索赔数额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及媒体的广泛关注,在这种情况下,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准确理解、把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学校过错判断标准、举证责任等法律问题,对于妥善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这一概念,我们应准确把握其本质特征。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应当限于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事故的种类,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以及学生造成的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如学校无过错的,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整范围。
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从理论和实务上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义务究竟是监护义务还是保护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01
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立法情况
04
各地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北京、宁波、深圳等地);
新《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十部委共同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我省于2006年5月26日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并于2006年8月1日实施。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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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尤其要落实校园的保卫和夜间巡逻、值班制度
要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安全培训工作
谢谢合作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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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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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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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防范
高度关注学校消防安全状况
高度关注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状况
高度关注食堂饮食卫生状况
高度关注季节性事故隐患状况
高度关注学生思想和行为表现的状况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环节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环节
01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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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遵行什么原则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遵遵循什么原则学校承担责任遵循的法律原则民事法律责任遵循的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依据的法律原则: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和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和在精神病医院住院的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适当予以赔偿。
学校的安全职责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1.设施要安全。
学校设施安全工作要做细致,重视设施设备的质量、安装及折旧更新,确保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
2.教育要经常。
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对不同学龄学生的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重视教育学生有关遇到突发事故的自护自救办法。
3.制度要完善。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4.管理要到位。
学校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和保护受伤害学生。
5.救治要及时。
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救治要及时,避免加重伤害后果,若延误救治时间,造成伤害后果加重,学校须承担相应责任。
6.预案要常备。
我们是一所民族地区的农村小学,我认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校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现场的任何教职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将学生送到医院,并且立即通知班主任到现场,并报告值班领导。
2、当地医院不能处理的严重伤害事故应马上报告校长,并立即组织力量将受伤学生送县级医院诊治。
班主任应尽快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并尽可能陪学生就诊。
3、送学生到医院诊治的费用以及车费可先由学校垫付,以后由责任人负责归还。
4、受伤学生到医院诊治,家长未能及时赶到的,一切治疗意见由医生决定。
5、学生诊治后老师要填写《学生伤害事故情况表》,内容包括:日期、班级、学生姓名、受伤情况、诊治结果等。
6、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班主任要及时进行家访以示关心、爱护或教育指导,必要时学校领导也要亲自上门做好安抚工作,受伤学生如有困难要帮助解决。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校园伤害事故归责1、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基础前提是单位有过错。
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推定虽然在实质上是过错责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强侵害人的责任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基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适用该原则,即是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如果适用该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将会加重学校负担,学校为免责会减少各种有可能形成责任的活动,如春游、做实验等活动,不利于学校实施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事实上已有许多学校已取消了学生集体活动。
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使校园伤害案件不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指导司法实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已被广泛接受,这里笔者已无需多议。
2、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适用公平原则应严格掌握以下几个问题:(1)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它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不能适用后才选择的一种归责原则。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则

处理学⽣伤害事故的原则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及其后果有⽆过错、过错⼤⼩,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损害赔偿,应是处理学⽣伤害事故遵循的⼀般原则。
学校对在校期间发⽣的学⽣伤害事故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学校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的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为⼈的过错为归责依据,其前提是对⾃⼰的过错⾏为负责。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60条规定,“在幼⼉园、学校⽣活、学习的⽆民事⾏为能⼒⼈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受到伤害或者给他⼈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这⼀法律规定,学校对⽆民事⾏为能⼒⼈(即10周岁以下的学⽣)承担赔偿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
该条法律规定虽然对限制民事⾏为能⼒⼈(即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未作规定,但根据该条款对学校需尽较多照管义务的⽆民事⾏为能⼒学⽣承担责任以有过错为前提的精神,可以推导出对学校需尽照管义务相对较少的限制⾏为能⼒⼈承担责任,也应当以学校有⽆过错为必要条件。
可见,学校承担学⽣在校⼈⾝损害赔偿责任的⼀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过错即⽆责任,就不予赔偿。
同时,在对学校过错的认定上,也应依法从严掌握。
根据民法原理,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为⼈预见到⾃⼰的⾏为可能产⽣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或放任其发⽣。
过失,是指⾏为⼈对其⾏为结果应该预见或能够预见⽽因疏忽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信,以为其不会发⽣,以⾄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般侵权⾏为中,只要⾏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复习参考题(二)-苏家屯区教师学校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复习参考题(一)一、填空题:1、校园伤害事故特征包括主体的特定性、时间的特定性、地点的特定性、主观方面的特定性、结果的特定性。
2、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造成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事故的侵害赔偿责任。
3、如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加害人是学校和未成年人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则归责原则的适用应视加害行为而定。
如属一般侵权行为,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则适用无过错原则;如双方均无过错,则有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4、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5、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学校责任、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和第三人责任。
6、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的形式有电话上报和文字上报。
7、目前我国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
8、作为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主体及学校而言,其减责或免责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第三人的过错三种。
9、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心事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上。
10、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涉及的法律责任追究应当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个方面。
二、选择题1、校园伤害事故的学生范围是指( B )A.只要是学生就都属于B.主要是指未成年的中小学生,也包括幼儿园儿童C.除社会学生以外所有全日制学生D.从幼儿园儿童到大学生全部属于2、以下举例中属于校方有故意的校园伤害事故的是( C )A、体育课期间篮球架上的篮筐脱落将学生砸伤B、晚自习下课时发生学生踩踏事件C、学校采用未经建筑部门审批的图纸建设围墙,围墙倒塌造成学生伤亡D、食堂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3、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者主要包括( D )①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②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③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④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⑤学生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A.①② B.④⑤⑥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⑤⑥4、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可以根据以下哪些依据判定学校存在过错?( C )①教育教学手段或技术手段使用不当致使学生受到伤害②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③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④学校没有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程度加重A、①②B、②③④C、①②③④D、③④5、下列哪项不属于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 C )A、教育法律上的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B、教育法律上的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C、教育法律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D、教育法律上的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6、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中,下列哪项是不能被采用的?( D )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归责原则7、下列哪些校园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时可以免除学校责任( A )①洪水、海啸、地震②学生自杀、自伤③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④学生突发疾病A、①②③④B、①②C、③④D、②③④8、下列校园伤害事故中教师需要承担责任的是( A )A、学生不遵守纪律被老师罚跑操场100圈,学生在受罚过程中休克B、学生考试作弊被老师发现,该生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当天服毒自杀C、王、李两初二学生在课间嬉闹,老师已予以告诫和制止,但学生未听从,后李不慎将王推倒导致左臂骨折,老师发现后及时送医并通知家长D、学生吴某在上课期间突然发生抽搐,老师发现后及时送医并尽快通知家长9、目前,解决校园伤害事故赔偿金来源最有效的的途径是:( A )A、参加学校责任险B、建立教师责任险C、学校自筹资金D、教育行政部门协助解决第十、下列校园伤害事故中属于学生个人责任的是( B )①高某在体育课中心脏病突发死亡,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未告知校方②王某和李某放学后在回家路上玩耍,王某不慎将李某眼睛弄伤③张某和于某在学校二楼室外楼梯玩耍时不慎坠到一楼,经查是学校楼梯栏杆不符合中小学建筑规定④张某和王某在上课时打闹,王某不慎将张某推倒造成李某胳膊骨折A、①B、①②C、①②③D、①②③④三、简答题1、如何理解校园伤害事故的定义及基本内涵?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责任分类1. 意外事故:指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事故。
2. 人为事故:指因学校、教师、学生、家长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过错或疏忽导致的事故。
3. 责任事故:指因学校、教师、学生、家长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追究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应公平公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
2.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应同时注重教育和惩罚,以达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3. 及时性原则: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制,及时追究相关责任。
4. 责任明确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应明确责任主体,避免责任推诿。
三、事故责任追究程序1.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应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 事故调查:学校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3.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学校应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 责任追究:学校应根据事故责任分类和责任追究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事故责任追究方式1. 警告: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警告,要求其立即改正错误,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2. 记过: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记过处分,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并接受学校监督。
3. 降级: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降级处分,降低其在学校的职务或职称等级。
4. 撤职: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撤职处分,免除其在学校的职务。
5. 开除: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开除处分,取消其在学校的教师资格或其他相关资格。
6. 赔偿: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校园秩序,避免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指在学校及其周边发生的对学生的人身伤害或其他意外事件。
第四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是: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妥善处理事故现场,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承认和赔偿伤者及其家庭的损失。
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原则是:责任在谁,由谁承担。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第六条学校要设置应急处理组织机构,负责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流程如下:(一)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抢救,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及时报告学校负责人及教育主管部门;(三)学校应急处理组织机构成员到达现场,组织调查现场情况,采集证据;(四)根据调查结果,确认事故责任方;(五)及时赔偿伤者及其家庭的损失。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的记录档案,包括事故的发生经过、调查结果、赔偿金额等内容。
档案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对于因学校的管理失职或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如果学生伤害事故涉及刑事犯罪行为,学校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并依法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2.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申请表》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责任在谁,由谁承担:即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公认原则,即事故责任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 学校的管理失职或过错:指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有过失或疏忽的行为。
3. 刑事犯罪行为:指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涉及到的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第六章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1. 事故现场调查困难:如事故现场异常复杂,涉及多个当事人,调查过程可能会遇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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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直以来,在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都有争论,有的认为应为过错责任,有的认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还有人认为应当承担公平责任。
事实上,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已明确了学校的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也就是说,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009年4月初,利川某校小学生牟某在课间休息时奔跑,不慎摔倒在地。
经校方紧急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为病理性骨折,摔伤只是诱因,坏事变成了好事,发现了病理性骨折病变,及早治疗而痊愈。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学生摔伤的责任?认为,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就此事,家长欲找校方索赔,经班主任老师耐心细致讲解法律知识,辩法析理,终于明白了校方没有责任,平息了怨气。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最基本规定。
它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基础,责任的免除以无过错为依据。
案例中的小牟自己在校园内奔跑而跌倒,学校不存在疏于防范和管理,校方不可能每时每刻盯住学生,让他们一动不动。
因而校方是无过错的。
无过错责任原则最大的意义在于,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即使其造成了某种损害,也不需要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合现实情况,当未成年人在学校等场所中出现事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因为是在学校中发生,就都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这样会使得学校承担了过重的义务,不符合民法平等的精神。
而过错责任原则本身即强调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决定。
从某种行为造成损害,因其有过失,法律就应予以制裁,使其承担赔偿责任,而与损害无关的则不承担责任,目的是为了实现形式上的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平。
同时,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利于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预防或减少损害的发生,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而《解释》中对过错责任的确立,正是因为过错原则本身的这些法律特征所决定的。
(二)未成年人在学校等场所中出现事故,对学校不能适用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原则。
因为,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为依据来确定民事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
其基本内容:(1)由特定危险事物享有利益,就此危险性所生之损害赔偿责任;(2)基于法律特许,利用他人物品所生之损害赔偿责任;(3)基于法定担保义务,尤其是因自己之行为创造之信赖要件而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行为人潜在的对他人产生侵害的危害性及加害人的优势地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