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机关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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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0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01号行政许可事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一、行政许可内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百七十八条;(二)《云南省气象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第二十七条;(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9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9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五)《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2012年12月2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条件1.防雷装置设计必须符合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0修订版)等防雷技术标准、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三类以上(含三类)防雷建筑物,均应在设计中标注防雷等级,写出防雷设计说明;2.防雷装置设计单位和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资格;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4.按照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5.施工单位应当按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市气象局的监督和检查;6.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条件1.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必须符合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0年修订版)、GB50601-2010《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防雷技术标准、规范;2.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和施工技术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资格;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市气象局审核合格的;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5.对防雷装置隐蔽部分的验收,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聘请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施工进行跟踪检测,跟踪检测各阶段的检测数据和结果,都符合相应的防雷技术标准、规范;6.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取得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综合检验报告》;7.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子项名称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42004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办理依据(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

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防雷装置检测相关法律法规

防雷装置检测相关法律法规

防雷装置检测相关法律法规雷电是一种极具破坏力的自然现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行,防雷装置检测至关重要。

而这一工作的开展,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其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我国在防雷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较为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包括组织对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等。

同时,对于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环节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了防雷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防雷工作的相关规定。

其中明确指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防雷装置检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资质要求。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条件,取得相关的资质认证。

检测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此外,对于防雷装置检测的周期和内容也有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则每年检测一次。

检测内容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等各个组成部分的性能和连接情况,以确保防雷装置在雷电发生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违反防雷装置检测相关法律法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按照规定安装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果因为防雷装置不合格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测而导致雷电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法规还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范。

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防雷装置审核验收办事指南

防雷装置审核验收办事指南

防雷装置审核验收办事指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事项须知一、申请办理防雷设计审核应提交材料: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一式两份);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3、总规划平面图;总设计说明效果彩图;4、防雷设计说明;专业防雷设计方案;5、防雷设计图纸一套(包括电施、建施、结构等);6、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技术评价意见(雷评报告)或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7、专业防雷工程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复印件)、设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施工资质证,焊工证件(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1、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施工单位应该按照经审查合格的防雷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指导;3、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4、XX雷电防护所受县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全县建设项目中防雷设施施工进行监督管理;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影响或破坏防雷设施的安装、设置。

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6、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开工。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事项须知一、申请办理防雷竣工验收应提交材料::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复印件);3、专业防雷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复印件)、施工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4、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检验报告;5、本省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备案证明(复印件);6、防雷产品安装记录;7、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8、防雷装置竣工图。

二、注意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1、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施工单位应该按照经审查合格的防雷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指导;3、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4、XX雷电防护所受县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全县建设项目中防雷设施施工进行监督管理;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影响或破坏防雷设施的安装、设置。

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9.05.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以及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防雷管理工作,强化防雷安全监管,中国气象局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100081)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9日。

中国气象局2019年5月10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和规范管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但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防雷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国发39号),取消了我局实施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许可事项,将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范围重新进行了调整。

二是国家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事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规定如下: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以公示。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二)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建筑物防雷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相关问题浅析

建筑物防雷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相关问题浅析摘要:雷电的防护对象主要是建筑物、设备和人,尤其是建筑物的防雷设计,这对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文介绍了建筑物防雷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以期能更好的实施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关键词:建筑物;防雷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山东省莱芜市气象局是一所地级气象局,主要负责辖区内的气象播报和环境质量检测,防止雷电也是莱芜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责之一。

莱芜市气象局的防雷工作从无到有发展到今天,整体的防雷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还有很多问题依然存在,应该得到我们的重视。

1 建筑物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现状1.1 设计防雷设备存在问题山东省莱芜市气象局的建筑物防雷设计审核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到今天的规模,整体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气象局通过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对建筑物的防雷设计进行审核,减少了建筑物防雷设计图纸的失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竣工验收时的问题。

但是我们还应该看见在进行建筑物防雷设计上,很多施工人员不了解防雷设施的基本行为规范,避雷带在墙角处经常出现直角弯,施工人员往往将这里做的非常方正,这种设计虽然会相对美观,但是在防雷规范中,要求绝对不可以出现直角弯,这种设计会使建筑物的泻放雷电的能力降低,导致建筑物出现危险。

另外,在建筑物防雷设计上还存在着其他的问题,很多建筑物在主建筑上设置有防雷设施,但是在其他附属建筑物上却没预设防雷设施,这种设计也是不符合防雷的规范要求的。

还有很多住宅小区在防雷设施的设计上采用了不合理的设计方式,这也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

1.2 竣工验收的相关问题大部门的建筑公司在气象部门检验图纸发现问题后能够及时进行改正,但是还有部分建筑公司的改进仍然不符合标准,盲目追求工程进度,导致二次返工的现象屡禁不止。

建筑物防雷设计的竣工验收工作比设计审核工作更为重要,建筑物在竣工之后就意味着可以马上投入使用中,但是不符合防雷规范的建筑物一旦投入使用,所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所以竣工验收工作非常重要。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事指南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四、五、七、十五条;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一条;5.《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七、八、十、十一、十二条;6.《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第三十三条。

二、实施对象(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申请条件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施工图设计图纸;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5.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图。

五、基本流程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受理、审批:市气象局法规科确定是否受理,审核申请材料;3.发证:市气象局法规科发放《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六、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咨询、投诉电话:12345。

九、决定证件图审合格证。

十、年检要求无。

十一、注意事项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变更办事指南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四、五、七、十五条;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一条;5.《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七、八、十、十一、十二条;6.《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第三十三条。

探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措施

探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措施摘要:在当前的防雷工作中,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占据着重要位置,同时,这部分工作也是确保建筑物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现阶段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常见问题及解决措施建筑物设计者在做好建筑物防雷设计工作的同时,还要保证防雷设计的规范性、科学性及实用性。

另外,做好防雷竣工验收工作也是提高建筑物防雷效果的保障。

一、目前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状况随着雷击事故发生频率的增加,人们也越加重视建筑物的防雷效果。

当前,按照我国《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其审核必须全面,且需填写审核意见书。

现阶段防雷行政许可的范围是: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的附属工程。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接地电阻问题在当前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上,设计人员对电阻的说明只有电阻值应在多少范围内,而没有说明应该安装冲击电阻还是工频电阻。

电阻的不同,在土壤中所表现出的电阻值就会不一样。

比如说,城区土壤电阻率在100欧米范围内时,冲击电阻和工频电阻的电阻值是一样的;山区土壤中如果电阻率很高,那工频电阻就会是冲击电阻好几倍。

因此,设计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过程中,不说明接地电阻的类型,不仅会给施工人员造成困扰,也会加大防雷接地工程的难度。

(二)防雷装置设计图纸问题在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中,经常会出现缺少等电位设计、等电位连接图等现象。

甚至在一些设计图纸中,还存在图纸上信息量不全、各种备注说明简化等问题。

事项名称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事项名称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枣强县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流程图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枣强县气象局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流程图
事项名称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枣强县气象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行政许
可流程图
事项名称三:规划和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枣强县气象局
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流程图
事项名称四: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枣强县气象局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事项名称五:防雷装置年度安全检测(非行政许可)防雷装置年度安全检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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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机关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644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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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明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机关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中央编办会同中国气象局,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
提案人:杨保建
主题词:法规,依法行政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建筑物防雷装置关系着建筑物内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依法对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实践中,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的职能部门存在交叉,主辅不明,已阻碍依法行政。

建议明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机关。

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部门间防雷装置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的权力重叠,对同一建设施工行为重复审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将防雷装置作为房屋附属设施,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进行审查。

气象局制定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令第412号令”)第387项对此权力予以确认。

法律法规未明确两部门权限的主辅关系,亦未制定审批衔接机制,客观上造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的双重审批。

二、相关行政部门争夺执法权,行政相对人遭遇行政处罚。

上位法授权界限不清,地方建设部门和气象部门依据各自授权竞相行使审核及验收权力现象突出。

云南、四川、湖南等多家房地产开发商获得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施工许可后,因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部门审核均遭遇了责令限期改正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出现政出多门、“一事多罚”的根源在于行政执法的法源冲突和解决规则缺位。

首先,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存在相互冲突和矛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新旧行政法规相互冲突,制定机关清理法规不及时”——国务院第412号令保留了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审批权,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则限制了气象主管部门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范围和方式,由“负责”转变为“参与”。

国务院未取消对气象主管部门的授权,则两个冲突但又都有效的行政法规并存。

“部门规章相互矛盾,备案审查未予处理”——2011年气象局制定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从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整体中单独剥离,破坏了建设活动的整体性,造成现实适用的混乱和无序。

但国务院法制机构对该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未发现并处理不同规
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3条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验收权限的规定模糊。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3条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确定了气象部门的从属和次要审批地位,却未将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的权力统一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无法有效解决权力归属不明的现状。

建议
一、国务院应具体明确防雷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的审批主体
鉴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模糊,为解决审批主体不明的问题,建议根据《立法法》第85条的规定由国务院作出裁决,明确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具体职权部门。

从建筑物完整性和统一性以及专业技术方面考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气象主管部门阶段参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的职能配置,能够满足现实需求,具有可操作性。

二、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加强立法备案审查,及时清理同上位法或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国务院第412号令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10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对报请备案的法规及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存在违反上位法、侵犯其他部门立法权限以及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由制定机关或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为厘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的法律适用,国务院作为制定机关应及时对国务院第412号令进行清理。

三、在国务院未作出最终裁决或处理决定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在国务院未能就上述法律适用冲突作出具体裁决和处理决定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气象主管部门应制定协调、统一执法的工作原则和办法,防止行政执法冲突激化,避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部门职能交叉受损。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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