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都匀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扶持微型企业公示【模板】

都匀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扶持微型企业公示【模板】
贵州省都匀市南州国际清华苑6号楼1层1-11号门面
500
7
都匀市黔道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罗昌叶
********MA6DLQWP3T
代理记账、纳税申报、代办公司相关业务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工人路3号中粮大厦A幢21层附2104号
10
8
贵州嘿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蒙丹
********MA6HPPPA9X
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匀东镇坝固集贸市场B栋1楼附13号门面
200
14
都匀市森鑫木业有限公司
王良周
********MA6E8GL01B
板材、方材、实木门、家具、装饰条板、齿接条、齿接方、齿接板、包装箱加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墨冲镇凤凰村六组
10
15
都匀市正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王克正
********MA6ECEKA3N
药品销售;Ⅰ类、Ⅱ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日用品销售。
贵州省都匀市尚城财富中心78号门面
5
11
都匀市平浪镇农丰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罗福周
********MA6H120X47
经果林、水苔种植与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贵州省都匀市平浪镇平坝村村委会
20
12
都匀市志诚农机五金门市部
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文峰庆云宫云宫花城7栋4单元1层101号
100
22
都匀市归兰乡合心峪丰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韦文鸾
********MA6H260Y9C
石蛙、家禽、畜牧、水产养殖、加工、销售;牧草、水果、蔬菜、花卉、中草药种植、销售。
都匀市归兰乡合心村七组村委会办公室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攻坚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攻坚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攻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印发筑府办函[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攻坚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9 ] 2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攻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3月26日贵阳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攻坚方案为贯彻落实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1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202号),进一步推进实施好全市市场主体培育“个转企、企转规、规转股、股转上”工程,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扎实开展我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客观反映全市业态发展情况,推动全市工业、服务业、商贸业、旅游业和大数据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兴办实业,推进实体经济不断做大做强,促进市场主体量质齐升,加快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创新企业惊天动地的发展格局。

(二)工作目的。

立足全市工业、服务业、商贸业、旅游业和大数据业发展实际,在充分履行各区(市、县)属地管理职能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和政策指导作用,加大对工业、服务业、商贸业、旅游业和大数据业招商引资和市场主体培育力度,增强全市相关业态发展动能。

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1件)

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1件)
34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19号
35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黔府发〔2012〕21号
36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直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12〕24号
37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25号
38
黔府发〔2014〕5号
103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贵州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14〕8号
104
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阳综合保税区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4〕9号
105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4〕10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2〕26号
39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推进质量兴省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27号
40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2〕29号
41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
6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56号
6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能源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61号
6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府发〔2014〕3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府发〔2014〕3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正文:---------------------------------------------------------------------------------------------------------------------------------------------------- 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府发〔2014〕3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巩固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较快,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仍面临诸多困难。

为加快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理念确立起来、组织培育起来、机制建立起来、业态探索出来、典型示范起来,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努力培育一批人均纯收入超万元、集体经济收入超百万元的示范村,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民富村强,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育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1)支持村集体牵头兴办农民合作社等各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利用集体土地,通过集体自办、招商引资、能人领办、入股联营等形式,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经营所得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

(2)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所有的农、林、水等资源,建设农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和发展乡村旅游,通过发包或自主经营获取收入。

(3)鼓励村集体发展物业服务业,建设交易市场、农家乐经营点、车库泊位等。

(4)由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小型灌溉、垃圾处理、文化娱乐等公益性项目和串户路、通组路等基础设施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交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

(5)允许村集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前提下,整理开发村集体路边、渠边、河边、房边等空闲地和荒山、荒滩、荒地、荒水等资源,增加的水、土资源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依法通过开发、发包或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体经济收益。

微型创业扶持政策

微型创业扶持政策

微型创业扶持政策微型创业扶持政策1、微型企业的定义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

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2、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具体包括:(一)大中专毕业生。

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

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

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

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

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

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

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

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3、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二)属于“九类人群”;(三)具有创业能力;(四)无在办企业;(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精神促进金融加快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精神促进金融加快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黔府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精神促进金融加快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金融业改革发展,增强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促进金融与经济协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基调、主战略和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以“扩融资、促发展、调结构、保民生、防风险”为主线,着力巩固和扩大融资规模,保障全省发展融资需求;着力加强地方金融体系建设,发展壮大金融产业;着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提速转型;着力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增强金融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改善地方金融生态,营造金融发展的良好环境,坚持科学发展,奋力后发赶超,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发挥更大的支撑作用。

(二)工作目标。

--到2012年末,力争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较年初增长18%,存款余额突破1万亿元,各项贷款增长18-20%,贷款余额突破8000亿元;力争2户以上企业上市,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突破200亿元;保险业保费收入突破150亿元。

预期实现金融业增加值307亿元,增长14.5%。

--到“十二五”末,力争全省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达到18000亿元以上,各项贷款余额达到14000亿元以上;上市公司达到40户以上,累计募集资金500亿元以上;保费收入突破300亿元。

2022年小微企业国家最新扶持政策是什么

2022年⼩微企业国家最新扶持政策是什么改⾰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很多的企业,也赶上了时代的浪潮,将企业越做越⼤,为了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快速发展,我国⼀直以来对于⼩微企业进⾏了政策上的倾斜和扶持,那么,2022年⼩微企业国家最新扶持政策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2年⼩微企业国家最新扶持政策是什么2021年⼩微企业国家扶持政策在《中华⼈民共和国中⼩企业促进法》中有所体现,具体内容如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改善中⼩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企业合法权益,⽀持中⼩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企业健康发展,扩⼤城乡就业,发挥中⼩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中⼩企业,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企业促进⼯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员、营业收⼊、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将促进中⼩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型微型企业实⾏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针,为中⼩企业创⽴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中⼩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安全⽣产、职业卫⽣、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经营管理⽔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务院制定促进中⼩企业发展政策,建⽴中⼩企业促进⼯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企业促进⼯作。

国务院负责中⼩企业促进⼯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企业发展政策,对中⼩企业促进⼯作进⾏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中⼩企业促进⼯作。

扶助小微企业实施方案(2篇)

扶助小微企业实施方案引言: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包括融资难、人才短缺、技术创新不足等。

为了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其核心竞争力,需要制定一系列扶助方案。

本文将从财税支持、金融服务、人才培养、创新驱动和市场拓展五个方面,提出____年扶助小微企业的实施方案。

一、财税支持1. 减免税费:对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2. 贷款利息补贴:设立小微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基金,对于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一定比例补贴其贷款利息,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3. 创新型企业奖励:鼓励小微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设立创新奖金,对取得重要科技成果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激发创新活力。

二、金融服务1. 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部门,提供更便捷的贷款服务和融资渠道,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2. 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并与金融机构紧密合作,提供信用背书,提高小微企业获取贷款的成功率。

3. 推动金融创新,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风险投资和股权融资支持,鼓励投资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投资力度,帮助其实现快速发展。

三、人才培养1. 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与小微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开设专业课程、实施技能培训等方式,提供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提高小微企业的人才储备。

2. 鼓励小微企业建立人才培养基地,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培训资源,提高企业内部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3. 落实人才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聘请高级人才给予税收优惠,吸引人才为小微企业工作,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创新驱动1. 建立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地,提供技术研发、试制生产和市场推广等全方位的技术支持,鼓励小微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19•【字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下大力推动我州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全面完成年度发展任务(一)放大基础指标使用效益。

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精神,放宽部分重点行业扶持条件,放大基础指标的使用效益,减轻财政资金压力。

各县(市、区)要创造条件、用活政策、确定目标,基础指标中按25%的比例放大3倍的扶持,确保全州1400户基础指标放大发展户数达到2100户(都匀市165户、福泉市150户、荔波县75户、贵定县150户、瓮安县150户、独山县600户、平塘县75户、罗甸县105户、三都县105户、长顺县150户、龙里县75户、惠水县225户、都匀经济开发区75户)(牵头单位:州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进一步分解目标任务。

今年,我州将发展微型企业3000户以上的目标列为“十件民生实事”,各县(市、区)要在完成和放大已分配基础指标使用效益的基础上,比照基础指标放大使用效益,再完成州分配的发展指标900户。

其中,都匀市85户,福泉市85户,荔波县45户,贵定县70户,瓮安县80户,独山县150户,平塘县50户,罗甸县50户,三都县40户,长顺县45户,龙里县85户,惠水县85户,都匀经济开发区30户(牵头单位:州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形成各级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工商协调服务、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各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微企办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第五条 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单个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5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

第七条 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创业申请 第八条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 (二)具有创业能力; (三)无在办企业; (四)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 (五)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

(六)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同意推荐意见。申请人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

第十一条 基层工商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五)、(六)、(七)项的规定进行初审。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前置许可及扶持微型企业应当具备的相关手续等,同时将申请资料移送创业所在地县级微企办。

基层工商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资料移送工作。 第四章 创业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微企办、农业、财政、扶贫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微企办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将创业申请人纳入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合格后颁发合格证。

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标准、申请和拨付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

第五章 创业审核及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当在创业所在地指定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在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前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六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向创业所在地县级微企办提交有关前置许可资料和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审计、经济和信息化、人民银行、银监、金融、商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10个工作日召开一次,也可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

第十七条 创业审核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创业者基本情况; (二)投资资金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 (三)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证明材料;

(五)投资计划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拟创办微型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2)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及管理计划; (3)市场预测及营销策略; (4)创业投融资计划; (5)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六)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县级微企办应当及时将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县级微企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通过创业审核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移交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基层工商分局收到县级微企办移送的申请人的注册登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同级政府确定的微型企业发展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省、市(州)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经费按一定比例预拨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于次年向省、市(州)财政部门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省、市(州)财政部门按规定及程序审核清算后,纳入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办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微企办每周汇总已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提出的资金补助申请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四条 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补助资金应当按审定的投资计划书确定的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用途使用。

微型企业使用补助资金时,应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微企办审核同意后,开户银行方可支付补助资金。

第七章 税收奖励管理 第二十五条 税收奖励由微型企业自创业后次年起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县级微企办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各县微企办完成税收奖励申请审核工作后,于当年3月中旬前将相关资料上报省、市(州)微企办,由省、市(州)微企办分别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于当年3月底前下达各级财政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并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县级财政部门于当年4月底前完成税收奖励的办理工作。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的规定办理,资金划入申请人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市(州)微企办在6月底前应当将税收奖励的审核、拨付情况报省微企办备案。

第八章 贷款和担保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县级微企办提出贷款申请,审查合格后,交由承贷银行或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超过15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 第二十八条 省金融办会同贵州银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选定在全省范围内有网点的商业银行作为承贷金融机构,并提交省微企办。

县级微企办根据省微企办选定的商业银行范围,确定具体的商业银行作为承贷金融机构,报省、市(州)微企办备案。

金融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积极创新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并为扶持对象提供信用担保和低息贷款支持。

第二十九条 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要积极为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减收微型企业的担保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非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微企办与承贷金融机构最终确定各方认可的担保机构并报省微企办备案。

担保机构对微型企业提供低保费担保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担保业务补助及奖励。

第三十条 符合《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贵银发〔2010〕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妇女就业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的通知》(黔财社〔2010〕195号)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贴息优惠。

第九章 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 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第三十二条 突出产业导向作用,合理引导微型企业产业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防止和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发展。

第三十三条 大力培育产业园区及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入驻工业园、产业园区,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第三十四条 探索建立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 第三十五条 在政府采购、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等方面,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进行重点扶持。

第三十六条 鼓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三十七条 积极组建微型企业协会,探索建立微型企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推广产品。

第三十八条 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微企办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和奖励资金。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 (二)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 (三)抽逃、转移注册资本(金)及其他资金、资产的; (四)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 (五)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应当经县级微企办审查后,由基层工商分局依法办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