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
(完整word版)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国家规范性标准

完整word版)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国家规范性标准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国家规范性标准1.引言放射性废物是在核工业、医疗、科研等领域产生的一种特殊废物,具有辐射性和危害性,要求以安全的方式进行处置。
本文档旨在规定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处置的规范性标准,以确保社会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2.定义2.1 放射性废物:指含有放射性物质,因废物的来源、性质和用途而产生的,不具有任何进一步经济价值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废物。
2.2 放射性废物处置:指将放射性废物以安全、稳定、可控和持久的方式进行处理、存储和处置,以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
3.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基本原则3.1 安全原则: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第一原则是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通过适当的措施降低辐射危害。
3.2 效率原则:放射性废物处置应在科学、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高效、合理地进行,以最小化资源的浪费。
3.3 合法合规原则:放射性废物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严格遵守环境约束和监管要求。
3.4 透明原则:放射性废物处置过程应透明,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4.放射性废物处置的技术要求4.1 废物分类处理:根据废物的放射性和化学性质,进行分类处理,采用不同的处置途径和技术。
4.2 封存与隔离:将放射性废物置于特殊的封存设施中,采用适当的隔离措施,防止废物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危害。
4.3 处置设施设计: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应按照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控性的要求进行设计,确保长期运行的可持续性。
4.4 监测与评估:建立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处置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随时的评估和反馈调整。
5.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要求5.1 许可与审批:放射性废物处置操作应获得相应的许可和审批,确保处置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5.2 人员培训与安全意识:对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置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操作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5.3 废物追踪与记录:建立废物追踪系统,记录每一批次的废物来源、性质、处置途径和存储位置,确保可追溯和控制。
放射性 三废 处置方案

放射性三废处置方案放射性三废是指核能设施的废料,包括高放射性废料、中放射性废料以及低放射性废料。
这些废料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具有较大的潜在危害。
因此,对放射性三废的处置方案十分重要。
高放射性废料的处置方案地下回收高放射性废料的最终处置方案之一是将其回收并地下储存。
这种方式将高度放射性废料封存在耐腐蚀、耐高温、隔水、抗辐射的材料中,然后将其用混凝土和黏土封闭在地下储存场中。
深部地质处置深部地质处置是一种将高放射性废料永久地封存在地下岩层中的方法。
这种方式通过选择适合的地质条件,比如较深的岩层和较稳定的地形,将高度放射性废料储存在合适的深度。
岩层能够提供多层次的保护,从而将高度放射性废料阻隔在封闭的区域内。
中放射性废料的处置方案浅层地质处置与深部地质处置类似,浅层地质处置将中度放射性废料储存在地下。
但是,储存的深度通常较浅,通常在100米以下。
这种方式使用不同于高度放射性废料的地下岩层进行储存。
化学固化另一种中度放射性废料的处置方案是通过将废料浸泡在硬化剂中,将其固化成固体块。
这种方式不需要将中度放射性废料送往地下,而是在地表上建造专用的储存设施。
低放射性废料的处置方案海洋堆积海洋堆积是一种低度放射性废料的处理方式,将其倾倒在海洋中。
这种方式需要选择深度适当的海域进行堆积。
土地填埋由于低度放射性废料的放射性较低,因此可以考虑使用填埋的方式将其处理。
这种方式需要在地上建造专用的填埋场,并使用隔离膜和其它方法避免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
结论综上所述,不同的放射性三废处置方案需要根据废料的类型、放射性的程度以及地质条件进行区分和选择。
通过科学、安全的处置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放射废物处置方案

放射废物处置方案
随着核能产业的发展,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放射性废物的不当处理可能对环境和公众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对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需要采用严谨的方案。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放射性废物处置方案,以及它们的优缺点。
1. 海洋处置
海洋处置是一种将放射性废物排入大海的方式。
它通过将废物水平地排放到大洋中来稀释和分散放射性废物。
然而,这种方式并不被广泛采用,因为它会对生态系统造成极大的破坏,并可能对渔业产生损害。
此外,如果废物的处理工作不当,则会对人类和动物健康造成影响。
2. 永久储存
将废物储存在地下被认为是一种相对较为稳妥的方式。
废物被封存在深不可测的地下隔离区域中,可防止放射性废物的扩散和泄漏。
这种方式的主要缺点是需要精密的技术和管理,且储存时间可能非常长。
还需要建立可靠的地下储存设施。
3. 铀矿尾矿堆处置
铀矿尾矿堆处置方式通过将放射性废物分散在尾矿堆中,来处理放射性废物。
这种方法的主要优点是可以将废物封存在地下,从而避免对环境的污染,但是缺点是缺乏可靠的技术。
以上三种方式都有其优点和缺点,因此,放射废物处置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选择适合的方案。
在选择之前,还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和试验,以确保选择的方案安全可靠,并具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

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放射性废物中的放射性物质,采用一般的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的方法都不能将其消灭或破坏,只有通过放射性核素的自身衰变才能使放射性衰减到一定的水平。
而许多放射性元素的半衰期十分长,并且衰变的产物又是新的放射性元素,所以放射性废物与其它废物相比在处理和处置上有许多不同之处。
一、放射性废水的处理放射性废水的处理方法主要有稀释排放法、放置衰变法、混凝沉降法、离子变换法、蒸发法、沥青固化法、水泥固化法、塑料固化法以及玻璃固化法等。
二、放射性废气的处理(1)铀矿开采过程中所产生废气、粉尘,一般可通过改善操作条件和通风系统得到解决。
(2)实验室废气,通常是进行预过滤,然后通过高效过滤后再排出。
(3)燃料后处理过程的废气,大部分是放射性碘和一些惰性气体。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主要是被放射性物质污染而不能再用的各种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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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2篇)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凡在本公司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3、本制度所指放射性废物包括:(一)废放射源;(二)受放射性物质污染或经清洁去污处理后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值的金属、非金属材料、劳保用品、工具、设备等;(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液、废气;(四)其它放射性废物。
4、同位素分装车间对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5、将分装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要求放入指定的放射性废物储存箱内,不得随意丢弃;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6、禁止任何个人有下列行为:(一)将放射性废物混入非放射性废物、垃圾中,或将废放射源混放在各种材料、物品中;(二)擅自倾倒、堆放、贮存、焚烧、掩埋放射性废物;(三)擅自转移或接受放射性废物;(四)丢失、弃置废放射源;(五)转让、收购放射性废物;(六)超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
7、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含仪器中配备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向环保局如实申报登记。
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防治放射性污染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8、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监测核准。
9、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须送河南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处置,进行长期监测管理。
10、需要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的,应事先到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备案。
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规定》要求。
11、在暂存场所存放的放射性废物,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附标记、建立管理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并采取防止放射性废物泄漏污染的安全措施。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3篇)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____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1.放射性废液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
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____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
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____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____10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2.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必须为使用放射性药物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
将其排泄物贮存____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
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
注射或服用131I病人的排泄物处理,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____%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三、固体废物的管理1.废物收集(1)按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2)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
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3)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
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
2.废物存放(1)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
口腔放射三废处理方案及流程

口腔放射三废处理方案及流程
口腔放射三废处理方案及流程如下:
一、口腔放射三废处理方案
1.废气处理:对于口腔放射产生的废气,可以采用活性炭吸附法进行处理。
活性炭具有高吸附性能,能够有效去除废气中的有害物质。
处理过程中,将活性炭放置在废气排放管道中,定期更换活性炭即可。
2.废水处理:口腔放射产生的废水应先进行预处理,去除其中的放射性物质和悬浮物。
预处理后的废水可以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处理过程中,应确保废水中的放射性物质浓度符合相关标准。
3.固体废物处理:口腔放射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使用过的器械、防护用品等。
这些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交由专业机构进行集中处置。
处置过程中,应确保废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置,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二、口腔放射三废处理流程
1.收集:将口腔放射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分别收集,存放至指定的容器或设施内。
2.预处理:对收集的废水进行预处理,去除其中的放射性物质和悬浮物。
3.检测与监测:对预处理后的废水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4.处置:对预处理后的废水进行进一步处理,使其达到排放标准。
对固体废物进行安全、可靠的处置。
5.记录与报告:对整个处理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总之,口腔放射三废处理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置,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同时,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的稳定可靠。
66、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广泛地应用,加强对由此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工业、农业、医疗、科研、教学及其它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归口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其所需事业经费批编时应纳入地方财政。
废物库的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待遇。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分类第五条含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4Bq/kg(5×10 Ci/kg),或含天然4 -6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7.4×10Bq/kg(2×10 Ci/kg)的污染物,应作为放射性废物看待。
小于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应妥善处置。
第六条表面污染水平超过国家辐射防护规定限值、又不进一步去污利用的污染物,视污染的具体情况,或作放射性废物送贮,或妥善处置。
第七条根据废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将城市放射性废物分为三类:短半衰期废物(T1/2≤60天);中等半衰期废物(60天<T1/2≤5.3年);长半衰期废物(T1/2>5.3年)。
第八条城市放射性废物通常可分为下列六种形式:一、各种污染材料(金属、非金属)和劳保用品;二、各种污染的工具设备;三、零星低放废液的固化物;四、试验的动物尸体或植株;五、废放射源;六、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大于37Bq/L,1×10Ci/L)。
第九条设有焚烧炉的废物库,根据焚烧炉的具体特点,应要求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将可燃废物和不可燃废物分开收集。
第三章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的责任第十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小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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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废物处理预案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
括远距离治疗用GBq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
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
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GB9133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用放射性废物
以下简称废物。
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 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 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4.1根据GB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GB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
废物分类标准参见GB9133。
4.2 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
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4.3 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
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 、液体废物的管理
5.1 放射性废液
5.1.1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的核医学
单位,必须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
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5.1.2 产生放射性核素废液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
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5.1.3 下列低放废液可以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每月排放总活度不超过lOALImin.,每一次排放活度不超过1ALImin,且每次排放后进行冲洗,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ALImin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1.4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x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x10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5.1.5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DIC(公众)值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1.6 放射性废液中含有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相应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min(公众)值的计算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
5.2.1 使用放射性药物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必须为住院治疗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
管理。
规定病人住院治疗期间不得使用其他厕所。
5.2.2 住院病人专用厕所应具备使病人排泄物迅速全部冲洗入
池的条件,而且随时保持便池周围清洁。
5.2.3 专用化粪池内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
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
5.2.4 无专用厕所和专用化粪池的单位,应根据不同核素排泄特点,为注射和服用放射性药物(13l I、32P)的住院治疗病人提供具有辐射防护性能的尿液、粪便收集器和呕吐物收集器。
最初
几天的收集物存放10个半衰期,作一般废物处理。
5・2・5按第5・2・4条收集含1311病人排泄物时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5.2.6 对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实验动物排泄物,如本单位不具备专用化粪池,处理方法可参照5.2.4条。
含有长半衰期核素的排泄物,可固化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5.2.7 对同时含有病原体的病人排泄物应备有专门容器单独收集,经存放衰变、杀菌和消毒处理后,排入下水道系统。
5.2.8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病人排泄物不需要统一管理:
a)注射或服用放射性药物的门诊病人排泄物;
b)符合出院条件的病人排泄物。
6 固体废物的管理
6.1 废物收集
6.1.1 按第4.1条废物分类标准和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6.1.2 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
志。
6.1.3 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
方。
6.1.4 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
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
6.2废物存放
6.2.1 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
6.2.2 废物袋或废物包、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度范围和存放日期的说明。
6.2.3 内装注射器及碎破璃等物品的废物袋应附加外套。
6.3 废物处理
6.3.1 焚烧可燃固体废物必须在具备焚烧放射性废物条件的焚化炉内进行。
6.3.2 同时污染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必须先消毒、灭菌,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6・3・3GBq量级以下且失去使用价值的废弃密封放射源必须
在具备足够外照射屏蔽能力的设施里存放和待处理。
6.3.4比活度小于或等于
7.4x104Bq/kg的医用废物可直接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6.3.5废物经过存放衰变,比活度降低到
7.4x104Bq/kg以下后,即可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7 、气载废物的管理
7.1凡使用i33Xe诊断检查病人的场所,应具备回收病人呼出气中i33Xe的装置,不可直接排入大气。
7.2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的气载废物为非放射性废气,可以直接排放,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DAC(公众)值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7.3 气载放射性废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相应的〃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min(公众)值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8 、实验动物尸体的管理
8.1 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动物尸体应防腐、干化、灰化。
灰化后残渣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8.2 含有长半衰期核素的动物尸体,可先固化,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8.3 含有较高放射性的尸体一般不应进行防腐处理,而应及时作焚化处理。
焚化后残渣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9 、废物管理制度
9.1 有专(或兼)职废物管理人员负责废物的收集、分类、存放和处理。
废物管理人员应熟悉废物管理原则和掌握剂量监测技术。
9.2 设废物存贮登记卡,废物主要特性和处理过程应记录在卡片上,并存档备案。
卡片格式见附录C(资料性附录)。
9.3 必须有预防发生废物丢失、被盗、容器破损和灾害事故的安全措施,贮存室的显著位置应设安全警戒信号。
9.4 密封放射源的废弃和处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存档备查。
9.5 废物管理人员作业时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设施,防止超剂量照射。
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