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务员服务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承担着重要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
为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以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公务员服务期法律规定。
以下是对公务员服务期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公务员服务期的概念公务员服务期是指公务员在录用后,按照规定必须为国家服务一定年限的期限。
这个期限是从公务员正式录用之日起计算,直至其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服务期为止。
二、公务员服务期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公务员的服务期做出了明确规定。
2.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这是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具体操作规程,其中也包含了服务期的相关规定。
3.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该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服务期考核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三、公务员服务期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服务期的期限如下:1. 一般公务员:服务期为5年。
2.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服务期为5至10年。
3.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服务期为5至15年。
四、公务员服务期的起始时间公务员服务期的起始时间为其正式录用之日起计算。
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如果有试用期,服务期从试用期结束之日起计算。
五、公务员服务期的延长在以下情况下,公务员服务期可以延长:1. 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调整公务员岗位:经本人同意,可以延长服务期。
2. 公务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经医疗机构证明,可以适当延长服务期。
3. 国家有特殊需要:经上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服务期。
六、公务员服务期的解除在以下情况下,公务员服务期可以解除:1. 公务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服务期自然结束。
2.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被调离原岗位:经本人同意,可以解除服务期。
3. 公务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经医疗机构证明,可以解除服务期。
4. 公务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开除公职:服务期自动解除。
5. 公务员自愿辞职: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服务期。
公务员法 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务员法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辞去公职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辞去公职的含义和特点所谓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按照自己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公务员职务,解除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的行为。
也就是一般意义上讲的公务员的辞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
劳动权是受宪法保护的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事什么职业,不从事什么职业,是公民的择业自由,是公民劳动权的当然内容。
公民有权依法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公务员职务,也应当有权通过法定程序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正是因为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所以应当出于公务员本人的自愿,一般情况下,任何机关、团体和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强迫公务员辞去公职。
(2)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公民担任公务员职务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有的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有的要通过选举。
同样,辞去公务员职务,也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
公务员作了履行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承担了一定的管理或者服务职能,就其所处的职位而言,对国家和社会有一种责任,不能说不干就不干。
因此,公务员辞去公职要有一个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辞去公职,这样规定对保证公务员管理的严肃性是必要的。
(3)辞去公职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而是附条件的、有限制的。
不符合法定的条件,都不得辞去公职。
(4)辞去公职是有利益保障的。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可以享受法定的辞职待遇。
如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可以重新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在辞职者担任其他机关公职时,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此外,在理解辞去公职时,还需要注意它与免职、辞退的区别与联系。
1.辞去公职与免职的区别。
免职是任免机关免去公务员所担任职务的行为。
免职属于公务员职务的变更,与公务员的任职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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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度考核中,有15%的同志评定为优秀,年底奖励一个月基本工资;绝大部分同志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再奖励;这样做法正确吗?为什么?题中有3处错误第一处:“录用3名新公务员,其中一名MPA毕业生安排在该局副局长职位”——公务员录用只能是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而副局长是领导职务,不能在考核录用环节录用。
第二处:“绝大部分同志考核结果为合格”——年度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
没有“合格”这种等次。
第三处:“绝大部分同志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再奖励”——考核为称职等次以上的都应该奖励一个月基本工资。
2.某县公安局公务员丁某201X年10月23日被辞退,并从11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但是直到201X年10月6日才收到辞退处理通知书。
丁某于201X年10月7日向县人事局提出申诉。
人事局认为丁某应当在被处理后 30天提出申诉,现在已经超过申诉期限不予受理。
人事局处理正确吗?判断:错误理由: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期限是从(来自:WwW. : 公务员辞退通知书范本 )接到人事处理通知书之日起算30日内,而非受到处理之日起算。
丁某06年10月6日接到辞退通知书,10月7日提出申诉,没有超过期限。
3.海关老李本来担任秘书处副处长职务,后来领导认为他学历和专业知识都不能胜任这个职位的工作,因此把他调到办公室担任副调研员。
老李认为自己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工作30年没犯过错误,领导不应该给他降职。
因此向人事局提出申诉。
人事局不予受理。
人事局处理正确吗?判断:正确理由:因为副调研员与副处长是相同级别的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因此不算降职。
公务员辞职审批流程,公务员辞职规定,公务员辞职注意事项

公务员辞职审批流程,公务员辞职规定,公务员辞职注意事项很多公务员都萌生过辞职的念头,但是公务员辞职比一般工作者辞职来得更为麻烦,你知道公务员辞职的审批流程吗?辞职时又要注意什么?辞职后社保怎么转移?以下是xx为您提供的公务员辞职审批流程问题解答,欢迎阅读!一、公务员的辞职流程(1)本人向单位提交辞职申请。
(2)单位党组讨论决定,将讨论决定书面报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批,填写《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3)任免机关党组研究决定。
(4)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5)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这里的任免机关,可以是一级党委,也可以是同级人大常委会。
因此,政府部门或政府组成部门领导的辞职,还要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此外,《规定》还明确,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规定》明确,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二、公务员辞职后待遇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或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公务员辞职后的待遇:辞职了就跟我们在普通的公司辞职一样,待遇全无了!详细规定如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公务员辞职(辞退)后的待遇:一、辞职(辞退)后一年内有全民单位同意接受的,凭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意见在人才交流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接转手续,辞职(辞退)前和接转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关于转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14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浙江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人干[1996]178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0九年九月一日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工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六条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文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人社发〔2009〕114号转关于转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都、政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浙江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人干〔1996〕178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九年九月一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09〕71号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 固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5.31•【文号】人调发[1991]14号•【施行日期】199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5月31日人调发(19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我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以下简称辞职规定)下发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提出了执行该文件的一些具体问题。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辞职规定所称辞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关系。
二、辞职的具体程序是:(一)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辞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进行审核或审批。
(二)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转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定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三)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五条,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四)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如果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经有关部门仲裁后,辞职申请人凭裁定辞职的仲裁文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
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讲解提纲(合集五篇)

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讲解提纲(合集五篇)第一篇: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讲解提纲《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及《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讲解提纲一、历史背景:这两个规定是《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09年7月24日国家人社部发[2009]69号、71号文中发布生效的。
我国的《公务员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至今已走过了四个年头,现在看《公务员法》有以下四点积极意义:一是规范了公务员管理,提高了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水平;二是加强了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三是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了制度保证;四是保证了机关有效运转,提高了工作效能,但是由于相关的配套法规出台的比较滞后,导致在实际工作应用中,遇到有些具体问题时因为《公务员法》中没有特别明晰的界定,出现了一些可操作性差的问题。
二、辞职和辞退的概念:1、辞职:基本含义是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进一步解释可细分为辞去官职或泛指辞去职务,我们今天学习涉及的辞去公职可以理解为前一种,辞去公职也可以理解成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工作人员自动放弃现有身份。
此外,中办发…2004‟13号,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确定为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这四种方式,而今天介绍的辞去公职是针对全体公务员而言的。
*我国辞职类型的拓展知识或者说常见情况:第一种情况,辞职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辞去当选职务的行为。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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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1997.09.22
• 【文 号】人发[1997]83号
• 【施行日期】1997.09.22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7〕83号)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下发实行后,许多单位来电来函询问,国家
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些单位愿意以干部身份接收,应如何办理有关手续,其工
龄应如何计算。
为有利于国家公务员辞职和被辞退后的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考虑与人
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
990〕19号)、《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
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和《全民所有制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
有关精神相协调,经研究,暂就该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辞职或被辞退
后的身份按再就业后所在单位和岗位的情况确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年
内联系到工作单位,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干部岗位工作的,可按干部身份
办理有关手续。
二、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
间,其工龄合并计算。
199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