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研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
经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就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用工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五项中“被挂靠单位”、“个人”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产生争议,如何处理?“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仅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人”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无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人”追偿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2.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包括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个体经营者),从事该发包业务的劳动者与上述主体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应当认定劳动者与承包的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发包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除外。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聘用参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员产生争议,如何认定?结合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性质和用工特点等因素,区分情况予以严格判定。
新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注意事项是什么

新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注意事项是什么在社会生活当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起来肯定,往往用人单位处于一个比较强势的地位。
并且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可能有很大一份劳动者都会选择隐忍和默认,其实是完全可以通过我国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进行解决的。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新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注意事项是什么?在社会生活当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起来肯定,往往用人单位处于一个比较强势的地位。
并且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可能有很大一份劳动者都会选择隐忍和默认,其实是完全可以通过我国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进行解决的。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新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注意事项是什么?▲新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注意事项是什么?▲一、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在仲裁过程实现了统一的办案规则,便于仲裁机构以及当事人掌握和运用原来大家清楚在办理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是适用不同的规则,劳动争议是适用在1993年10月18日由原劳动部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而人事争议是适用1999年9月6日由原人事部制定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的很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发展,同时,在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做了很大的变化,所以非常有必要作出修改和调整,据此,本办案规则考虑这些因素而制定的,并且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统一适用本办案规则,不再适用不同的规则,而原来的上述人事部和劳动部的规则宣布作废。
如在本办案规则没有规定的可以继续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二、确立了群体性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的原则所谓群体性案件在本办案规则第4条规定劳动者为十人以上的,规定在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或是人事仲裁时,下同),仲裁机构应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其现实意义是该类案件涉及到的人数众多,可能是十几人,或是几百人,甚至是上千人,其与用人单位所产生的争议可能不仅仅是单个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会因此引发到社会问题,处理不好其社会影响和危害将是巨大的,所以法律考虑到这些因素,规定了优先立案,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尽可能的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裁决,而在实践过程中,很多地方的仲裁委员会已经是如此办理,本办案规则,总结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进一步予以明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法规类别】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会议差旅【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22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5.07【实施日期】2014.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年5月7日京高法发[2014]220号)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
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护视力色: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九年一月一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二○○九年一月一日第一章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废止了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废止了吗?大家都知道,我们从大学毕业以后,就要买入工作领域。
在工作中,我们会有疑虑和困惑,有时也会受到无良雇主的不公平对待,很多时候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共识,就会引起比较激烈的劳动争议。
那么对于劳动争议,很多人会选择诉诸法院。
那么现在劳动争议仲裁有哪些规则?以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废止了吗?这个问题,律师365小编为你解答。
大家都知道,我们从大学毕业以后,就要买入工作领域。
在工作中,我们会有疑虑和困惑,有时也会受到无良雇主的不公平对待,很多时候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共识,就会引起比较激烈的劳动争议。
那么对于劳动争议,很多人会选择诉诸法院。
那么现在劳动争议仲裁有哪些规则?以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废止了吗?这个问题,小编为你解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废止了吗?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已经废止。
2009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正在实施。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全文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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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22]5号)无【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30【摘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进一步提升仲裁效能,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总页数】3页(P18-20)【作者】无【作者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开发发[2020]8号)2.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2〕2号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22〕4号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2〕3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二○○九年一月一日第一章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阅卷规定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阅卷规定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仲裁案卷有什么规定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1)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
(2)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评议记录、结案审批表等。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二、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的材料申诉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3)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
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内容;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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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9.05
•【字号】京劳人仲发[2016]3号
•【施行日期】2016.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京劳人仲发[201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仲裁委员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市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调解,息诉止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市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市仲裁委员会主任和常务副主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代表分别担任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市仲裁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市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调整和补充。
其中主任的更换需经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副主任及委员的变动由组成单位的接任人员自动替补,并在接任工作后30日内主动向市仲裁委员会主任报告,由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市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依法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对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五)研究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六)审议仲裁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仲裁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应当派兼职仲裁员参与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第九条市仲裁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纪守法,秉公办案,清正廉明,忠于职守;
(二)完成市仲裁委员会委派的工作任务;
(三)自觉接受法律和社会监督;
(四)保守争议案件中涉及的国家及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涉案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条市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市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管理市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三)向市仲裁委员会汇报工作;
(四)办理市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对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应及时提交市仲裁委员会讨论。
第十三条市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市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委员,研究本委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市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市仲裁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市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第十五条市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市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疑难案件等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市仲裁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代为参加,被委托的人员应向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委托文件。
第十七条市仲裁委员会可以邀请仲裁工作人员与争议事项有关的部门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市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市仲裁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根据会议记录形成后向市仲裁委员会委员通报,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起草和保存工作。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市仲裁委员会委员应按职责要求按时出席市仲裁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时,需向市仲裁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一条市仲裁委员会委员承办案件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市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市仲裁委员会决定,市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市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二条市仲裁委员会委员承办案件时,有违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免去委员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