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分类民法典
合同定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定性法律规定是指对合同进行分类和界定,明确不同类型合同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合同定性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定性的概念、合同类型、合同法律性质、合同法律效力、合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合同定性的概念合同定性是指根据合同内容、主体、客体等要素,对合同进行分类和界定,明确合同的法律性质。
合同定性有助于明确合同的法律效力,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三、合同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以下类型:1. 按照合同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有形合同和无形合同。
(1)有形合同:是指以有形物为标的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无形合同:是指以无形物为标的的合同,如技术服务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等。
2. 按照合同主体数量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一主体合同和多方主体合同。
(1)单一主体合同:是指只有一方主体参与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
(2)多方主体合同: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的合同,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
3. 按照合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公证合同。
(1)口头合同:是指以口头形式达成的合同。
(2)书面合同:是指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合同。
(3)公证合同: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
4. 按照合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合同和特殊合同。
(1)普通合同:是指内容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特殊合同:是指内容复杂、法律关系不明确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
四、合同法律性质1. 合同法律性质的概念合同法律性质是指合同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性质,包括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法律适用等。
2. 合同法律效力合同法律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法律效力分为以下几种:(1)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的合同。
民法典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一、工程合同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建设工程,发包人支
付报酬的合同。
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等。
二、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1. 签订工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
工程的内容、范围、质量、工期、价款等事项。
2. 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
和数量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工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工程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工程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进行,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
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四、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
1. 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数量完成工程建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未
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五、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
1. 工程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
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
仲裁裁
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民法典的运输合同定义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运输合同定义有什么规定在现实⽣活中,旅客或者货物要达到⽬的地,就需要进⾏运输,进⾏运输时要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要按合同的约定履⾏运输的责任,那么民法典的运输合同定义有怎样的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运输合同定义有什么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或者收货⼈⽀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零九条【运输合同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或者收货⼈⽀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
第⼋百⼀⼗条【承运⼈强制缔约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不得拒绝旅客、托运⼈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运输合同的分类对货物运输合同,可按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1、按所运货物不同,可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与鲜活货物运输合同;2、按运输过程中运输部门是否有协作关系可分为⼀般货物运输合同与联运货物运输合同;3、按运输⽅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管道货物运输合同。
这是最常见的划分货物运输合同的标准,下⾯简单介绍铁路运输合同与⽔路货物运输合同:(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货物运输的托运⼊与经营铁路运输国营企业签订明确双⽅权利义务关系的货物运输的协议。
承远⽅由从事铁路运输的国营企业担任。
(2)⽔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路货运中,承运⼈与托运⼈为确定双⽅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承运⼈应使⽤⾃⼰的船舶,通过国家确定的航线把托运⼊的货物运到⼀定地点,交付给收货⼈,⽽托运⼈应⽀付承运⼈规定的运费。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或者收货⼈⽀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
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两种。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民法典》合同编

《民法典》合同编|民法典合同编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合同的法律规定。
它由新民法典第十四编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合同编》组成,该编阐述了合同的定义、分类、内容、成立、效力、终止、责任、解释、诉讼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合同是指经当事人合法活动,包括双方义务、权利,取得双方利益的行为。
《民法典》合同编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同意,以达成义务或取得利益为目的,缔结合同的行为,为有效合同”。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合同可分为十类:补偿合同(如借款、赊购合同、抵债让与等)、抵押/质押合同(如抵押权、质押权)、定价合同(如采购、出卖合同等)、承包合同(如技术合同、施工合同等)、供货合同(如订货协议等)、保证合同(如保证合同),租赁合同(如出借、承租)、建设合同(如海绵城市建设合同)、劳动合同(如劳务合同、就业合同等)、雇佣合同(如雇用合同等)。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得以成立,须满足义务、权利双方当事人行使各自民事行为能力,能识别事实意义,并由双方人民法院确定其结果的有效合意要件,及双方当事人诚实守信、尽善尽美的原则。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订立的约定。
当事人订立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以约定为准。
但是,公民权利和义务不受当事人约定影响,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如果约定不及法律规定更为严格,则以法律规定为准。
另外,《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是合同履行完毕;二是发生不可抗力;三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四是当事人有重大过失;五是当事人自愿解除;六是因有效法律文件的制裁而消灭;七是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八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九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终止。
《民法典》合同编还规定,当事人若无故拒绝履行合同,可要求对方承担实质性的责任;若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另一方可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将欠款的归还由法院强制执行;未构成违约但仍引起损失的,由产生损失的一方承担责任,但不得违背当事人诚实守信原则或虚假述词原则。
合同的效力是怎样分类的

合同的效⼒是怎样分类的合同的效⼒有哪些种类?合同效⼒包括四⼤类,即有效合同,⽆效合同,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这些合同都有特定的构成条件,下⾯是律师⽹的⼩编为您提供的与之相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合同的效⼒是怎样分类的简述合同效⼒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的合同所产⽣的约束⼒。
合同的效⼒可分为四⼤类,即有效合同,⽆效合同,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合同效⼒,指依法成⽴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产⽣的必须履⾏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即法律效⼒。
合同效⼒的种类(⼀)、有效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并在当事⼈之间产⽣法律约束⼒的合同。
从⽬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的条件。
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
根据《民法典》第⼀百四⼗三条【民事法律⾏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效合同⽆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但因其违反法律、⾏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效。
”并由此⽽推断其主要特征有:1、违法性;2、⽆效合同的不得履⾏性;3、⽆效合同⾃始⽆效;4、⽆效合同⾃然⽆效,⽆须当事⼈主张⽽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
并指出了⽆效合同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因此应不属于合同的范畴。
另外有的学者认为“⽆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并据此认为其存在以下三个特征或要件:1、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
2、对当事⼈⾃始不应发⽣法律效⼒。
3、国家予以取缔。
(三)、待定合同所谓效⼒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效⼒与否尚未确定,⼀般须经有权⼈表⽰承认或追认才能⽣效。
合同类型L、LX、X、QT

合同类型L、LX、X、QT1、法定分类。
我国合同法分则列出了以下15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以上15种在合同法中专门列出的合同,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有名合同”。
但并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人们自愿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哪怕《民法典》(2021.1.1生效)没有专门将它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学理分类。
主要有如下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保管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如赠与(唯一一个纯粹的无偿合同)、自然借款(无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如买卖、互易合同等。
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4)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5)主合同与从合同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
《民法典》九大典型合同的亮点与风险

《民法典》九大典型合同的亮点与风险作者:高云出品:高云合同九大典型合同,民法典虽然将合同从15种有名合同,增加到20种典型合同,但其实真正修改的内容只有9类,高云老师将所有的修改点逐一总结出来,将在这部分详细讲解。
目录买卖合同: 十处重要改动租赁合同: 四处重要改动承揽合同: 限制定作人合同解除权和新增拒绝交付权委托合同: 明确了委托人赔偿范围中介合同: 合同名称改变和新增“禁止跳单”规定保证合同: 保证方式推定规则和保证人免责事由的重大变化保理合同: 三方主体和两个合同的特殊法律关系物业服务合同:新增禁止恶意催收物业费等多项规定合伙合同:新建民事合伙制度,与商事合伙制度建成中国合伙制度体系《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的变化比较多,另外还有物权编也有部分内容影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确认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详情参见《民法典》第597条);第二,限制出卖人的免责约定(详情参见《民法典》第618条);第三,明确检验期间约定过短以及未约定的处理(详情参见《民法典》第623条和第624条);第四,明确向第三人履行的检验标准(详情参见《民法典》第624条);第五,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孳息归属(详情参见《民法典》第630条);第六,明确分期付款解除合同前的催告义务(详情参见《民法典》第634条);第七,明确试用买卖中的默认购买规则及使用费(详情参见《民法典》第638条和第639条);第八,新增调整所有权保留规则(详情参见《民法典》第641条);第九,明确正常经营买受人对抗抵押权的规则(详情参见《民法典》第404条);第十,新设动产抵押登记限期优先原则(详情参见《民法典》第416条)。
而《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主要变化如下:第一,明确超期转租不约束出租人,根据《民法典》第717条该类合同即使超出了租赁期限部分仍然有效,但对出租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二,补充优先购买权内容《民法典》第726、727和728条对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范围、时间限制、救济途径等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民法典合同编各类合同的英文表达

民法典合同编合同分类的英文表达一、合同标准不同的标准:狭义:contract agreement广义:谅解备忘录(合作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anding ,框架性协议(意向性协议或合作意向书)heads of agreement /memorandum ,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初步协议preliminary agreement ,君子协议gentlemen’s agreement,订单order ,章程article of association二、根据合同的法律特征:1.主合同和从合同:principal contract and accessory contract2.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formal contract and informalcontract3.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oral contract and written contract4.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unilaeral contract and bilateralcontract5.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gratuitous contract and onerouscontract6.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consensual contract and real contract7.可分合同与不可分合同:divisible contract and indivisiblecontract8.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certain contract and aleatory contract9.准合同:quasi-contract三、根据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类型作为划分合同的标准:1.买卖合同:sales contracts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contracts for supply of power ,water , gas or heat3.赠与合同:gift contacts4.借款合同: contacts for loan of money5.保证合同6.租赁合同: leasing contacts7.融资租赁合同: financial leasing contacts8.保理合同9.承揽合同: work-for- hire contacts10.建设工程合同: contacts for constructon projects11.运输合同: carriage contacts12.技术合同: technology contacts13.保管合同: safe-keeping contacts14.仓储合同: warehousing contacts15.委托合同: appointment contacts16.物业服务合同:17.行纪合同: trading turst contacts18.行纪合同:19.中介合同:20.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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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分类民法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订立、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订立、履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第三条民事主体通过合同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不得侵犯。
第二章合同的类型
第四条合同根据其内容和性质,可分为以下类型:
第一节立法合同
第五条国家机关、政府机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与其他主体间订立的合同。
第二节行政合同
第六条国家机关、政府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行为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节劳动合同
第七条雇主与劳动者就工作内容、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订立的合同。
第四节婚姻家庭关系合同
第八条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家庭生活、财产分配等事项订立的合同。
第五节货物买卖合同
第九条出卖人就移交货物,买受人支付货款的合同。
第六节租赁合同
第十条出租人将物品、房屋、设备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合同。
第七节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实物出借给借款人使用的合同。
第八节承揽合同
第十二条承揽人承担一定工程、设计、制作、服务等业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节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特定事项,受托人根据委托办理事项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十节其他合同
第十四条本法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转让、终止,合同效力的形成、变更、终止,均依法享有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非法变更或者违反合同协议。
第十七条合同的效力受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真实的原则约束,不得利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导致合同效力无效或者生效。
第四章合同的解决
第十八条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诉讼解决合同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合同效力。
第二十条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选择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解决结果应当依法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守裁决、判决或者仲裁裁决。
第五章补充条款
第二十二条对于特殊类型的合同,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