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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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合同管理规定(3篇)

分层合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层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合同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及与外部单位签订的分层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分层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公平性原则: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3. 实效性原则:合同签订后应确保合同内容得到有效执行。

4. 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内容,应严格保密。

第二章分层合同的定义与分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层合同,是指根据合同内容、风险程度、金额大小等因素,将合同划分为不同层级进行管理的合同。

第五条分层合同分为以下三个层级:1. 一级合同:金额较大、风险较高的合同,如重大采购合同、重大投资合同等。

2. 二级合同:金额较大、风险中等的合同,如一般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等。

3. 三级合同:金额较小、风险较低的合同,如小额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章分层合同的签订与审批第六条合同签订前,合同签订部门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一级合同的签订,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总经理审批;二级合同的签订,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三级合同的签订,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合同签订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报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分层合同的履行与监督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签订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内容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一级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签订部门应当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合同履行情况,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二级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签订部门应当定期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合同履行情况,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三级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签订部门应当定期向合同管理部门汇报合同履行情况,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合同等法律文件审核管理规定

合同等法律文件审核管理规定

合同等法律文件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管理工作,有效规避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规定中的其他法律文件,是指公司在经济活动中,与本企业以外其他主体构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字材料。

第三条总经办为公司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审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合同经办部门将一类合同报送集团法律事务部审核。

第四条原则上各业务经办部门为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部门;公司领导认为对公司利益关系重大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以下称法律文件)可委托公司法律事务部起草,对其中特别重大的、起草难度较大的可由法律事务部委托外聘法律顾问起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合同分类第六条公司合同分为一类合同与二类合同两类。

(一)一类合同是指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

(二)二类合同是指一类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七条一类合同范围(一)对外投资形成的各类合同、协议;(二)普通货物采购合同或协议;(三)各类产品销售合同;(四)建设工程合同;(五)各类重大设施设备、重要材料的采购合同;(六)各类借贷款合同;(七)各类担保合同;(八)经营承包合同;(九)标的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承揽合同及委托代理合同,包括汽车、设备维修、广告牌制作、广告代理等合同;(十)公司认定的其他一类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审核与签订第八条除即时结清的业务外,其他业务活动都必须签订合同。

第九条合同由经办部门负责起草,合同的格式要求如下:(一)公司有规定格式合同的,按公司规定格式合同起草;(二)公司无规定格式合同的,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格式合同起草;(三)公司与国家及行业均无规定格式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要求起草。

第十条合同的内容与条款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条款;(三)数量和质量条款;(四)价款或者酬金条款;(五)履行期限条款;(六)履行地点条款;(七)履行方式条款;(八)解决争议条款;(九)违约责任条款;(十)其它根据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

自考0230合同法笔记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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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合同法的成立
1.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 1.合同自由 2.诚实信用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 合同: 合同 合同自由 诚实信用 合法原则 鼓励交易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撤销权会发生消灭 当事人的撤销权会发生消灭: 26.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 当事人的撤销权会发生消灭 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 权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 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 采用非格式条款. 27.免责条款的解释 免责条款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免责条款的解释: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免责条款的解释
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 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 37. 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 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 损失 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合同的形式: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 合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 合同的形式 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 9.先履行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同.5.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相对 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 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

集团合同分级管理制度

集团合同分级管理制度

集团合同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内部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管理效率,保障企业合同履约能力,树立企业的良好信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范围内所有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所有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各项工作得到落实。

第四条全体员工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原则,维护公司和客户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企业合同的分类原则:1、按照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分为货物购销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劳务合同、资产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服务合同等。

2、按照合同的金额和重要性分为重要合同、一般合同和日常合同。

3、按照合同的期限分为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

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在集团范围内统一执行,并不断完善。

第二章合同分级管理第八条合同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合同的重要性、金额、期限等因素,将集团内的合同按照不同级别进行分类管理,以便于更好地实施合同管理和监督。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金额和期限等因素,将企业的合同分为一般合同、重要合同和日常合同。

第九条一般合同是指合同金额较小、期限较短、对企业的影响较小的合同,例如日常办公用品采购合同、维修和保洁服务合同等。

第十条重要合同是指合同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对企业经营和形象有重要影响的合同,例如长期供货合同、战略合作协议、投资合同等。

第十一条日常合同是指合同频率较高,数量较多,且合同金额、期限较小、对企业经营和形象影响较小的合同,例如员工入职合同、社会保险合同、员工福利合同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制定相应的审批流程和管理制度,每份合同应当明确批准权限范围,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审批签署。

第十三条合同分级管理应当与公司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相结合,能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应当严格按照已经制定的《合同管理流程》进行,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合同管理档案,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监督。

(完整版)合同审签管理规范(2018)

(完整版)合同审签管理规范(201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合同审签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合同集中化、规范化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2018年版)》以及公司采购、财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范围】本规范要规范合同分类、合同起草、合同审批、合同签署的管理规范及具体要求,合同履行按照合同履行监控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章合同分类第三条【合同财务类型】根据财务收支属性,合同分为:收入类合同、支出类合同、零金额合同(无收无支类合同)。

同一交易既有支出又有收入的,原则上按支出类合同、收入类合同分别签署。

(一)收入类合同是指公司作为收款方的合同。

主要包括:客户收入类合同、其它收入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补偿协议、废旧物资处理协议、房屋出租协议等)。

其它收入类合同的审批权限比照支出类合同执行。

(二)支出类合同是指公司作为付款方的合同。

支出类合同根据支出项目不同,分为:投资支出类合同、费用支出类合同、投资+费用支出类合同。

投资或费用的项目归属,按省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三)零金额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均没有收付款义务的合同。

零金额合同不得作为报账依据。

第四条【合同性质】合同按性质分为:单项合同和框架合同。

(一)单项合同可直接用于结算,按照合同金额是否确定,又分为固定金额合同和预估金额合同。

现阶段,预估金额合同主要适用于工程类合同和具有结算性质的合同,结算性质的合同主要包括集团内结算(包括网内结算、湖南支付基地、咪咕公司等结算)、SP/CP结算、酬金结算、水电费(包括用电引入)结算、铁塔结算、铁通结算、网间结算(联通、电信、广电)、银行手续费结算、酒店结算类等具有结算性质的合同项目。

(二)框架合同是针对一定期限内多次重复性采购而签订的合同。

框架合同不能直接用于报账,需要关联订单或结算合同才能报账。

框架合同应当明确合同金额上限。

框架合同具体管理要求详见本实施细则第七章。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 分类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 租赁、承揽等合同。 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 借用等合同。 2. 分类的意义: (1)抗辩权的适用不同。 (2)风险负担不同。 (3)违约后果不同。
十、本约与预约
1. 分类的标准:合同的目的和义务是否为了将来签订一定合 同 预约:约定将来签订一定合同的合同。 本约:根据预约的规定而签订的合同。 2. 分类的意义: (1)预约的担保功能。 (2)预约的效力。
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关于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下列选项中错 误的是 A. 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B. 单务合同中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C. 单务合同中,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一般弱于 双务合同 D. 单务合同中仍然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 关于主合同与从合同,下列表述中错误的 是 A. 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效力上是相互依附的 B. 从合同完全依附于主合同,没有任何独立 性 C. 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 叠 D. 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不可以 重叠
3. 美华商场为于某无偿保管一辆摩托车;出 租车司机拉刘某到电影院;王某赠与张某 一台电视机;赵某借给孙某1000元钱且不 要利息。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 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 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 第三个合同是诺成合同 D. 第四个合同是诺成合同
2. 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 租赁合同 B. 赠与合同 C. 保管合同 D. 买卖合同
3. 依照取得利益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可以将 合同分为 A.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B.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C.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D.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销售合同归类管理办法规定

销售合同归类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销售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管理效率,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销售合同的分类、归档、保管和查询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销售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销售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销售合同内容应真实反映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完整性原则:销售合同应包括合同编号、签订日期、合同主体、合同内容、附件等必要信息。

(四)安全性原则:加强对销售合同的保密和保管,防止合同信息泄露。

第二章合同分类第四条销售合同按照合同性质、交易对象、产品类别、合同金额等因素进行分类。

第五条合同分类如下:(一)按合同性质分类:1. 销售合同:指公司向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所签订的合同。

2. 代理合同:指公司委托他人代为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所签订的合同。

3. 合作合同:指公司与第三方合作开展业务所签订的合同。

(二)按交易对象分类:1. 内部合同:指公司内部部门或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

2. 外部合同:指公司与外部客户签订的合同。

(三)按产品类别分类:1. 通用产品销售合同:指销售通用产品的合同。

2. 特殊产品销售合同:指销售特殊产品的合同。

(四)按合同金额分类:1. 大额合同:指合同金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合同。

2. 小额合同:指合同金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合同。

第三章合同归档第六条销售合同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合同归档前,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对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完整、合法。

(二)合同归档时,应当填写《销售合同归档登记表》,包括合同编号、签订日期、合同主体、合同金额、归档日期等信息。

(三)合同归档应当按合同分类进行,并设立相应的档案柜或档案室。

(四)合同归档后,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并建立电子档案。

第四章合同保管第七条销售合同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合同保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合同管理经验。

《合同管理》第二章 合同法律知识

《合同管理》第二章   合同法律知识

第二章合同法律知识第一节概述一、合同 P. 7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22. 契约——是依据利益关系和理性原则签订的必须遵守的协议。

二、合同分类 P. 10—11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1. 合同法的基本分类。

《合同法》分别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合同法对每一类合同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 按学术理论来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

工程建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监理合同等)——实践合同则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3)主合同与从合同1)主合同——是指独立存在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2)从合同——是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如:担保合同、工程保险合同、分包合同是典型的从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如果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不要式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 根据合同的效力划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4. 按合同内容划分 P. 78——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咨询服务合同、物质设备采购合同、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5. 按计价方式划分 P. 79——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价酬金合同三、合同的法律特征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3.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商品交换首先要求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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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通过分类,我们可以将各种合同找到归类,找到相同或相似的规律,便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订立与自己的真实目的相一致的合同条款。

一、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将合同分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十五种合同属于典型合同。

与典型合同相对应的概念是非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

)典型合同是非典型合同的方向。

1、纯粹的非典型合同。

新鲜事务,在合同法上全无规定,而且内容无法归类到15种有名合同中。

这时要按照合同的规定、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等处理,要适当运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总则。

2、合同联立。

所谓合同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具有相互结合的关系。

1》纯外观的结合,数个独立的合同仅仅因为缔约行为而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

A给b供鸡,b给a供饲料,鸡和饲料的钱单独结算,互不相欠。

2》依照当事人的意思,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附于另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

A借给b4000万元,同时约定,该笔款项倒帐后,b在c公司的持有的股份2000股给a,所以股权转让合同依存这借款合同,所以如果借款合同无效或撤销或解除时,股权转让合同也随之无效。

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时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双方的债权债务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典型的是买卖合同、租赁、承揽等大多数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典型的赠与合同“赠予人是义务人”、借用合同。

(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不负有给付义务和其他种类的民事义务的,固然为耽误合同“不附任何负担的赠与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虽不负相应的给付义务,但要承担次要的义务,满足这些负担条件,也为单务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意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确立并运用对待给付义务的规则。

所谓对待给付义务,就是基于利益的交换而形成的双方给付互为依赖的义务关系,“你给我则我给你,你不给我则我不给你”。

所以说: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

双务合同中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

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合同。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赠与、借用合同。

区分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程度要大。

如:保管人因其一般过失导致保管物毁损,若是有偿保管,则要全部赔偿;若是无偿保管,若保管人能够证明己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主体要求不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无偿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从而有害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但是如果债务人将财产有偿而且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恶意时,才能行使。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双务合同一般和有偿合同相等,但是单务合同不一定与无偿合同相等。

(有息借款,往往我们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有息借款合同,依照习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的本金不是合同的义务,而是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所以在他们中间,只有借款人向出借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出借人只享有接受的权利,不承担义务,所以是一个单务合同,但是是一个有偿合同)。

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买卖合同等大多数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保管。

1》但是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的交付给合同的成立要件的,则不利于保障营业者的利益,也是处于鼓励交易的原则,信贷合同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和运输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我国合同法现在把他们都脱离实践合同,列为诺成合同了。

2》仓储和保管合同,仓储商业味重而且物品搬运不方便,所以我国合同法把它归为诺成合同。

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3》赠与合同为诺成有争议。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

”但在合同法上没有明确的认定。

在合同法中,往往认为普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

4》定金合同,《担保法》认为是实践合同。

5》一种合同究竟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影响对该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的判断。

如:金融机构借贷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自然人民间借贷是实践合同(单务合同),从合同成立时,再算权利义务。

区分的意义:1、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喏成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

实践合同除了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

2、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成立了,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就是违约责任。

在实践合同中,但是人实际交付标的物后,合同才成立,所以交付的行为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五、要式与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1、不动产合同。

关于不动产的合同,我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城市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2、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

如:汽车、飞机等。

在涉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涉外合同这种合同有关标的额较大,又不能及时结清的涉外合同。

依据我国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另外,中国的法人、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4、商业借贷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为要式合同六、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为标准。

一时性合同,是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等。

这里的给付,既包括纯粹的一次性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付款。

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以完结的,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时间因素在合同的履行中居于重要地位,其实就是随着履行时间的推移,在当事人之间不断地产生新的权利义务。

雇佣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随着用户的每一次消费,结算后,新的供用关系产生。

继续性合同与一次性合同中的分期付款合同的区别:分期付款合同虽然付款方式是分期,但是自始至终都有一个确定的总给付,每期的给付都是为了那一个标的;;但是继续性合同每一个阶段的给付都是为了那一个阶段的标的,不是一个总的标的。

区分的意义:1、让与性的强弱不同。

基于一时性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其转让相对容易;基于继续星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承受,转让的障碍较多。

如: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合同消灭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一时性合同消灭后,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所以法律规定一时性合同无效、被撤销时一律自始无效。

但继续星合同消灭时,一般没有恢复原状的可能了。

所以一般学理上认为,继续性合同无效货被撤销,解除的时将来发生的效力,过去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

3、解除权不同。

一时性合同,要求合同严守原则,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除非具有法律上规定的可以解除的情形。

所以,一时性合同解除权产生的原因比较少;;但是继续性合同特别重视信赖基础,要求当事人各尽其力实现合同目的,所以一旦信赖基础丧失,或因其他特殊事由难以期望当事人继续维持这种结合关系时,法律允许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七、主合同与从合同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凡不以它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即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

必须以它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叫从合同。

从合同要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因此也叫“附属合同”。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与被担保的合同之间的关系就时主从合同关系。

区分的意义:明确他们之间的制约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消灭或变更,从合同原则上也随之消灭或变更。

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以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为标准。

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和违约责任的合同。

是合同的常态。

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种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

为第三人设定权利:1、第三人不是缔约人,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2、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不能设定义务;3、合同成立后,第三人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合同权利。

为第三人约定义务:1、第三人不是缔约人;2、合同但是人的约定,并未增加第三人的负担,合同实际上是以第三人既负的给付为标的。

3、该约定不约束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拒绝履行合同是,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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