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法律法规检索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原告”)与员工李某(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
合同约定被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工作地点为原告企业所在地。
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
2019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遂决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以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告不服,认为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法律法规检索为了更好地处理此案,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以下法律法规检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程序,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和仲裁程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是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
4. 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某省劳动合同条例》、《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5.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1. 合同解除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文化领域触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著作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某知名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触犯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情况。
二、案件经过1. 著作权人身份及作品简介本案著作权人为张某某,是一位著名作家。
其作品《岁月无声》是一部以我国农村为背景的长篇小说,于2015年由某出版社出版发行。
2. 案件起因2018年,张某某发现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其许可,擅自出版了《岁月无声》的盗版书籍。
经过调查,张某某发现该出版社不仅出版了盗版书籍,还在网上销售,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
3.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 案件审理张某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知名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5. 案件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某知名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张某某的著作权,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涉及著作权纠纷,反映了我国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严峻形势。
(2)案件涉及知名出版社,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3)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2)出版社等出版单位在出版过程中,要严格审查作品来源,确保作品合法。
(3)著作权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文化领域触犯法律案例,反映了我国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加强著作权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技术部适用法律法规清单(2篇)

第1篇一、概述技术部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公司的技术研发、技术支持、技术培训等工作。
为了确保技术部的工作合法合规,以下列出了一些适用于技术部的法律法规清单,旨在帮助技术部工作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要求。
二、技术部适用法律法规清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技术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
技术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的细化和补充,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
技术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程序,旨在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技术部工作人员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解释和细化,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技术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实施条例的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劳动保护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
技术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劳动保护法的规定,确保自身安全和健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技术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使用等。
数字版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版权问题日益凸显。
数字版权,即数字作品版权,是指数字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我国数字版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从数字版权的定义、法律保护、侵权责任等方面对数字版权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数字版权的定义数字版权,是指数字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数字作品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
在我国,数字版权包括以下几类:1. 数字文字作品:如电子书、网络小说等。
2. 数字音乐作品:如MP3、MP4等数字音乐文件。
3. 数字影视作品:如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
4. 数字美术作品:如数字绘画、数字摄影作品等。
5. 数字软件作品:如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等。
三、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1. 著作权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数字作品的创作者享有以下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等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是中国著作权法的
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内容、范围、取得与终止、权利及限制、著作权的行使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为保护著作权人的
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明确规定了“著作物”的范畴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
的作品,如文字、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电视等作品。
著
作权人享有著作物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
络传播等权利,并可以要求其他人对其作品的修改、删除、署名等。
该法也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一般为作者死亡后50年。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对侵犯著作权的
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和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保护和促进著作
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并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
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卖旧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知识的需求日益增长。
在此背景下,旧书市场逐渐兴起,为广大读者提供了丰富的阅读资源。
然而,在旧书市场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如侵犯他人著作权、出售假冒伪劣书籍等。
为了规范旧书市场秩序,保障读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卖旧书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旧书市场概述1. 旧书市场定义旧书市场是指买卖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交换、买卖等形式,进行旧书交易的市场。
旧书市场包括实体书店、网上书店、二手书交易平台等。
2. 旧书市场特点(1)资源丰富:旧书市场汇集了大量的图书资源,包括各类图书、期刊、报纸等。
(2)价格低廉:相较于新书,旧书价格较低,为广大读者提供了经济实惠的阅读选择。
(3)品种多样:旧书市场涵盖了各个领域的图书,满足了不同读者的需求。
三、卖旧书的法律规定1. 旧书买卖合同(1)合同形式:卖旧书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书籍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3)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旧书买卖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旧书质量(1)书籍质量:卖方应当保证所售旧书质量,不得出售假冒伪劣书籍。
(2)退换货:买方在购买旧书后,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退换货。
3. 著作权保护(1)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卖方在出售旧书时,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版权声明:卖方在出售旧书时,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版权信息。
4. 旧书定价(1)定价原则:旧书定价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不得恶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2)定价依据:卖方在定价时,应当参考书籍的品相、版本、市场需求等因素。
5. 旧书市场管理(1)市场准入:从事旧书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2)市场规范:旧书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3)市场监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旧书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数据库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库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数据库包含了大量的数据信息,对于企业、政府和个人都具有极高的价值。
然而,数据库也面临着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等风险。
为了保护数据库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数据库进行保护。
本文将围绕我国数据库保护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数据库的定义与特征1. 数据库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数据库是指为电子计算机等设备所使用,能够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存储、处理、检索、传输、输出数据的数字化资料。
2. 数据库的特征(1)数据量大:数据库通常包含海量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可能来自不同的来源,经过整合和处理。
(2)结构化:数据库中的数据以结构化的形式存储,便于检索和管理。
(3)共享性:数据库可以被多人同时访问和使用,具有较高的共享性。
(4)动态性:数据库中的数据会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更新和变化。
三、数据库保护的法律依据1. 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数据库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2.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数据库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3. 商业秘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的相关规定,数据库中的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
4. 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对数据库中的国家秘密进行了保护,规定了对国家秘密的获取、使用、保管、销毁等方面的要求。
四、数据库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定1. 数据库著作权保护(1)数据库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2)数据库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等权利,可以单独转让或与数据库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
(3)数据库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权利,可以单独行使或与数据库的其他权利一并行使。
南开14秋学期《中国传播法规》在线作业满分答案

14秋学期《中国传播法规》在线作业
一,单选题
1. 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键在于什么?()
A. 由法人或者其他单位主持
B. 代表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的意志
C. 由法人或者其他单位承担责任
D. 由法人或者其他单位提供资金
?
正确答案:B
2. 下列那部作品算是作者的职务作品?()
A. 时事新闻记者在外地休假期间偶然发现新闻线索,采访写成新闻发回本社发表
B. 时事新闻记者在报社利用工作时间创作的小说
C. 教师将讲义整理出版
D. 教师应报社约稿,撰写的时事评论
?
正确答案:A
3.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为社会公共利益而限制媒体的权利滥用?()
A. 为维护国家安全
B. 为维持民族平等与团结
C. 为保护公民的著作权
D. 为维护公序良俗
?
正确答案:C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 行政法规
B. 地方法规
C. 部门规章
D. 普通法律
?
正确答案:A
5. 一般地,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A. 导演
B. 编剧
C. 制片人
D. 全体演员
?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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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1.05.30•【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1.06.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ⅰ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供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使用作品方式的含义是:(一)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二)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三)播放,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四)展览,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五)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六)出版,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
将表演或者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不视为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八)改编,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九)翻译,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十)注释,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十一)编辑,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十二)整理,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如古籍的校点、补遗等。
第六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二)录音制品,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三)录像制品,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四)广播、电视节目,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传播的节目;(五)录音制作者,指制作录音制品的人;(六)录像制作者,指制作录像制品的人;(七)表演者,指演员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第二章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第七条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二)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三)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四)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五)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六)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七)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第一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九条创作作品的公民或者依法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必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
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为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注释、整理他人已有作品的人,对经过自己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对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已有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第十一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第十二条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
第十三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四条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在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物质技术条件,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七条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关于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的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第二节著作权的继承第十八条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十九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二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二十一条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第二十二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第三节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期限的计算第二十三条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通过合法方式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三十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指著作权人以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公之于众的作品。
第二十七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指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二十九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七)项的规定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族文字的作品。
第四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第三十二条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使用其作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三十三条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授予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仅取得非专有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国家版权局负责提供各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标准样式。
第三十五条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使与限制第三十六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图书出版者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条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
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
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六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
六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由著作权人承担出版经费的,不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六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图书脱销。
第四十三条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杂志首次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