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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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案例分析例题(3篇)

合同法律案例分析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下:1. 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2. 货物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乙方保证货物符合质量要求。

3.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20万元,余款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

4. 乙方应在收到定金后30日内将货物交付甲方。

5. 合同履行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6. 若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违约部分货款的20%。

2021年3月10日,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乙方在收到定金后,由于市场行情波动,决定不再履行合同。

甲方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方构成违约,甲方应如何索赔?三、案例分析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方在收到定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2. 若乙方构成违约,甲方应如何索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结合本案,甲方可以要求乙方:1. 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2.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违约部分货款的20%,即20万元;3. 如果乙方拒绝履行合同,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结论1. 乙方构成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2.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3. 如果乙方拒绝履行合同,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案例分析启示1.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因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2. 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3. 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及时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避免诉讼风险。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 问:乙是否应当给甲更换热水瓶?为什么?
分析
• 乙应当为甲更换热水瓶。 甲以确定的价格购买了乙出卖的热水瓶,双方形 成了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乙在商店入口处以醒 目标志标明的“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规定, 属于格式条款,因为甲要么接受,要么拒绝,不 能与乙协商。同时,该条款的目的在于排除乙应 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或依产品质量法而应承担的 销售者责任,故应属于免责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 任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案例三
• 甲公司的仓库中存有4000m³ 的优质松木。 2000年6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信,询 问乙公司是否愿意以860元/m³ 的价格购买 松木,并由甲公司代办托运,限3日内答复, 过时不候。 乙公司当时正急需松木,在收到信件的第 二天便回电话,表示愿意以甲公司提出的 价格购买3000m³ 松木。 第三天,双方经过协商,将甲代办托运货 物改为乙自提货物。
• 6月12日,乙公司租用车辆开到了甲公司仓 库。此时甲公司发现仓库里实际上只存有 1000m³ 松木,并且松木一直在涨价,如果 以860元/m³ 的价格出卖,会少赚很多钱。 甲公司便提出,其发出的要约要求代办托 运,并未规定由受要约人派车提货,现在 乙公司派车前来,属于单方变更要约条件, 应视为未接受甲公司提出的要约,乙公司 的承诺只是一个反要约。此外,甲公司认 为自己以发信的形式发出要约,那么乙公 司也应以发信的形式作出承诺,而不
• 3、丙能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因为丙为不知情的善 意第三人且支付了对价,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 得手表的所有权。 • 4、甲可以行使的请求权包括违约责任请求权、侵 权责任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是因为, 乙因其行为而获得不当利益并使甲因此而有损失, 构成不当得利。如果甲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可 以主张的金额为17000元,因为乙应赔偿甲因乙 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即市场价格。甲 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可以主张的金额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01、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用户展示的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符合预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特征,应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

在网络信息服务中,网站与用户都是通过网络联系沟通的。

网站采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

《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该服务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来云鹏在诉讼中不能说明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06期02、合同中已经对格式条款中的相关词语作有明确的释义,在订立合同之时,对方当事人对此内容是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的,该格式合同有效——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裁判要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对于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词语,如竞业禁止条款中的“关系人”、“关联企业”的含义,合同均作有明确的释义。

在订立合同之时,家园公司对此内容是明知的,但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

因此《加盟特许经营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合同一旦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02期03、格式条款只强调一方权利,损害另一方权益,违背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裁判要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讯公司在《广州市数字移动电话(GSM)安装申请卡》的用户须知第10条规定,“停机三个月后,本营业处有权将该用户号码转给别人使用,一律不予退还所有入网费用”,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只强调了自己的权利,忽视了用户的利益,损害了洪分明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第10个案例:格式条款效力

第10个案例:格式条款效力
本案经历了二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关于争议焦点的讨论
(1)此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与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关
系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应为储蓄合同,储蓄合同是指存款 人将其所有的金钱存入储蓄机构,有储蓄机构开具存折 或者存单作为凭证,存款人凭存折或存单案法律规定或 合同约定向储蓄机构请求支付本金与利息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二人临柜,复核为准”这个规 定只是银行内部的一个规定,并不属于格式条款,因 为格式条款是对合同相对人有约束力的,针对的主体 就是合同相对人,而此处的规定是针对银行内部职员 的。
与凭条所填金额不符,即退回接柜员,由 接柜员告知 郭美兰少2000元。
郭美兰坚持自己所交现金无误,双方争执不下,嗣后,
该储蓄员将款项封存,并经郭美兰所填存款凭条撕毁, 原告要求返还其4000元存款,而被告则以银行早有 “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为由,拒绝承担储金 缺少的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
郭美兰V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海淀 支行返还财物
小组成员 张静 饶绮冉 郝璐 范星如 吴哲熠
提纲
一:案件事实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三:法院判决 四:案件争议焦点的讨论 五:小结
一、案件事实
原告:郭美兰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支行 主要事实:
郭美兰填写好一张4000元的货期存款凭条后,就将凭

合同法真实案例6篇

合同法真实案例6篇

合同编号:XX-2020-01合同法真实案例6篇Real cases of Contract Law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合同法真实案例6篇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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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合同诈骗真实案例2、篇章2:房屋面积差异处理例文3、篇章3:代人买卖房合同有无效模板标准版4、篇章4:精神病人卖房效力范文5、篇章5:定金条款表述与适用范文6、篇章6:土地出让金该万补交范文(实用版)篇章1:合同诈骗真实案例李先生开了一家公司,专门从事代理业务,原本以为金钱交易全在上下家,他只要事成后收取代理费,风险不大,没想到依然“中招”。

一天,李先生接到自称是湖北振兴实业总公司业务经理打来的“合作”电话,委托他作为其公司“拳头产品”———高分子净化膜华南地区总代理,并随后寄来了详细资料,包括产品介绍说明书、可供产品目录、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高分子净化膜销售补充说明书等。

李先生看其手续齐全,便在专业网站上发布了相关信息,几天后便有了“回音”,广东某养殖户来电说急需4000米高分子净化膜,金额共计27万元。

李先生一算,可赚几万元的代理费,这可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于是马上和上家联系。

上家很爽快,答应把一批去汕头的货调往广州,但需立即支付货款。

李先生通知下家后,对方立即派人送来了上万元的订金,表示实在太忙,需要李先生帮忙先提货,事后会加付提货费。

因为不想放弃到手的“肥肉”,李先生帮着提货并垫付了货款,可第二天事情全都变了:下家表示暂时不需要这批货了,而上家的“负责人”怎么也联系不上,“馅饼”变成了“陷阱”。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案例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案例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案例一、网购合同中的“签收即认可”条款。

案例:小明在一个电商平台上买了一部手机。

收到手机后,小明发现手机的屏幕有一个小亮点,但商家指着商品详情页里一个很小的字写着“签收即表示对商品无异议,认可商品质量完全合格”的条款,拒绝给小明换货。

解读:在民法典合同编里,这种“签收即认可”的条款可不一定有效哦。

商家不能用这种格式条款来不合理地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小明作为消费者,有权利在合理的期限内检查商品,并且如果商品存在不符合约定或者质量问题的,即使签收了也能要求商家承担责任。

这里的关键在于,这种条款如果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违背了公平原则,那就是无效的。

就好比你不能强迫别人在没看清东西好坏的情况下,就直接接受所有问题一样。

这就像是一场不公平的游戏规则,民法典可不会让商家这么得逞。

二、租赁合同中的装修问题。

案例:小红租了一间商铺打算开咖啡店。

她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里没有提到关于装修的事情。

小红花了不少钱把商铺装修得非常温馨时尚。

结果租了两年后,房东说要收回商铺自己用,小红要求房东补偿她的装修费用,房东不肯,说合同没约定。

解读: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呢,虽然合同里没写,但是小红的情况是可以得到一定的支持的。

如果小红的装修是经过房东同意的(在没有反对的情况下默认同意也算哦),而且这些装修对商铺有一定的增值作用,那么在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时候,房东应该对小红的装修残值给予适当补偿。

这就像是你借了朋友的房子住,朋友同意你在墙上挂几幅画让房子更漂亮,等你要搬走的时候,朋友不能说这些画和他没关系,毕竟房子因为这些画变得更有价值了呢。

三、借款合同中的利息约定不明。

案例:老张借给老王一笔钱,借条上只写了借款金额,没有写利息是多少。

老王还钱的时候,老张说按照惯例应该给点利息,老王说借条没写就不给。

解读:在民法典合同编里,如果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确,那么就视为没有利息。

这就有点像两个人玩猜数字的游戏,但是没说清楚规则,那就只能按照最基本的、没有特殊情况的玩法来。

合同法公序良俗例子

合同法公序良俗例子

合同法公序良俗例子合同法公序良俗例子:合同法总则配套案例分析一、认定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案情简介河北省某工程公司向东乡河沙厂和原告胜利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果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二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

东乡河沙厂和胜利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拍发了电报,并向工程公司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及价格,而胜利河沙厂在拍发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车站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

在该批河沙到达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东乡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上午,东乡河沙厂和丁某一起给工程公司拍电报,称货已发出。

下午,胜利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诉胜利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东乡河沙厂的河沙并已经支付了货款。

胜利河沙厂认为,工程公司既然发出了要约,而自己又在要约约定的有效期内做出了承诺,工程公司应受要约的约束,因此,胜利河沙厂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以自己发出的仅仅是购买河沙的意向书而非要约为由拒绝收货并支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胜利河沙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点本案涉及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问题。

对于此案,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向两家河沙厂发出电报表明了其的确有购买河沙的意图,并且明确规定了答复的期限,这应是明确的要约。

而且原告以自身的行动做出了承诺,所以应认定合同有效成立,被告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所发出的电报,只是表示欲订立合同的意向,并未包括实质条件,如价格。

所以只是要约邀请,对其没有法律拘束力。

因此合同并未成立,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理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在要约阶段,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尤为重要。

因为只有要约才具有法律效力。

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确定的意思表示。

经济法第六章合同法案例一

经济法第六章合同法案例一

《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 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 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学校与服 装厂未约定付款日期,依据《合同法》161条 和171条的规定,学校应在服装厂交货时付款。 而学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在服装厂交货 时支付货款。因此,服装厂可以行使同时履 行抗辩权而拒绝学校先提供服装的请求。由 于,学校在服装厂交货时未支付货款,违背 了法律规定,因此,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合同有 效成立后在合同履行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 法定事由暂时拒绝对方请求履行到期合同义务 的权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1) 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互负义务而又无先后履 行顺序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合 同义务时,可以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2) 后履行抗辩权,即互负义务而又有先后履行顺 序的合同中,后履行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合同 义务时,可以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3) 不安抗辩权,即在互负义务的合同中,应先履 行合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财产显著
在本案中,米勒需要凌晨3点开车去上班, 经常一天要在底特律高速路上奔波150多英里, 如果他的汽车轮胎一大早在高速路上坏了,又 没有备用轮胎的话,他会被危险地困在高速路 上,直到天亮才有人救助。因此,缺少备用轮 胎严重贬低了汽车对米勒的价值,而米勒发现 备用轮胎欠缺的第二天要求道奇公司弥补,公 司是有机会及时弥补的。所以,道奇公司的行 为构成根本违约,米勒有权利解除合同。
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的行为(P333)。
在本案中,B公司并不是真正想与甲公司订 立合同,而是假借订立合同阻止甲公司与A公 司订立合同,显然,B公司对合同最终未订立 存在恶意,其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故甲公 司有权起诉B公司。B公司由于恶意地违反了先 合同义务,致使甲公司未与A公司订立合同, 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其行为符合缔约过失责 任的要件,故B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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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案例下面是一个合同法方面的格式条款案例:
案例一: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XXXXX
甲方:租赁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出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租赁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品
甲方租赁乙方所提供的以下物品:
物品名称:
物品规格:
物品数量:
物品使用期限:
第二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租金:
租金金额:
支付方式:
付款周期:
第三条使用条件
甲方在使用租赁物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确保物品的安全可靠,不损坏或丢失;
2. 不得将租赁物品用于违法活动;
3. 不得将租赁物品转租或出售给他人。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第五条合同生效及解除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除非双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否则不能解除合同。

第六条争议解决
对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租赁人):签字:日期:
乙方(出租人):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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