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道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实施办法(新)

杭锦后旗通村油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旗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全旗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
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四条通村油路产权仍归属辖区乡镇,通村油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油路所在乡镇。
各乡镇要切实保护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对侵占破坏公路以及公路设施的行为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同时并报请杭锦后旗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依法处理。
第五条通村油路养护管理模式实行以“乡镇为主体”、上级政府扶持、旗交通运输局监管的原则进行管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杭锦后旗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能由旗交通局履行。
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旗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旗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养护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细则;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建议性计划;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检查县、乡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建设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旗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段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及超载超限运输治理。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强力推动我区农村公路网络化建设,促进《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公路建设的意见》,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是指县城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寺庙、农牧区转场、边贸、旅游等专用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包括通达、通畅、通寺、危桥改造以及渡改桥和农村客运场站建设。
西藏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养护与路政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依靠政府、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技术适用、标准适宜;先通后畅、先易后难;强化管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严控工程造价。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为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3000万元);重点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为一般项目。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重点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先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初审后送自治区财政厅进行项目前期财政投资评审,区交通运输厅根据财政评审意见进行审批;一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地(市)财政局进行审批。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与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地(市)交通运输局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纳入考核目标,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农村公路的年度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重点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和对农村公路(含通寺公路)项目竣工决(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是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公路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资金筹措、发展政策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抽查和监督前期工作落实、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竣(交)工验收等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XX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XX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XX县农村大路养护管理考核方法为了加强我县农村大路养护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完善高效的运行机制,结合我县农村大路实际,特制定本考核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大路的养护管理,延长农村大路的使用寿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进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大路法》、《大路养护技术规范》、《河北省农村大路养护管理方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意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农村大路”是指纳入省交通运输厅大路统计的县道、乡道、村道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大路养护管理考核内容:乡镇政府财政列支养护资金、养护质量和养护管理工作。
通过考核,把握农村大路乡镇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养护质量动态、养护机构的建设、养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等全面状况。
其次章农村大路养护管理检查内容第四条农村大路养护管理工作包括:农村大路养护管理机构的建设、养护及路政管理制度的健全与执行、养护工程管理、桥梁养护管理、日常养护资金的落实和内业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要有健全的农村大路管理养护组织,并有详细的办公地点。
要制定农村大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健全农村大路检查及考核制度,将农村大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乡镇政府年度考核目标。
第六条农村大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支配、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农村大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养护工程资金及日常养护资金。
农村大路养护工程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省人民政府赐予定额补助。
农村大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筹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乐观筹措乡道、村道的养护资金,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农村大路日常养护工作包括:农村大路日常养护:保持路面干净、横坡适度、平整舒适;大路及大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无垃圾、白色污染,大路边沟内无垃圾杂物,路边无堆放建筑材料、柴草、秸杆等乱放现象;路肩干净、平整、顶直,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防护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达到畅、洁、绿、美、安的农村大路交通环境。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1日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设计与审批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五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等。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015-07-1214:40应当制定规范和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e#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4号):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长期以来,国家实施了通达工程和村村通工程,一些农村车辆和农村公路已经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但由于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保证难的原因,一直未能许可许多行政村特别是山区行政村、自然村运行客运班线,村与村、村与乡、乡与乡之间居民的出行难,没有得到基本解决,严重制约那里的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群众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城镇剩余的旅客运输能力也不能到达那些特别出行难的行政村、自然村去从事客运经营。
有经济发展的客观因素,但也有立法制度监管的缺乏因素。
那里的农村居民,为了外出就医、入学、销售农产品、了解信息、探亲访友,只好借助摩托车、农用车、蓄(畜)力车、自用车、货运车;对多数居民来说,只能是违法搭车,被行车证上核定准坐人数就搭也形成违法行为。
许多山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村与村、村与乡、乡与乡之间,路途远近个不同,山重水复,道路崎岖,甚至脚力难以到达。
往来的公车,无论-公事私事,倒是通行无阻,方便快捷,农村居民则是行路难难于上青天。
要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制定《规范和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范和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上,根据国家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和公布、操作具体明细的执法检查规范和违法行为认定办法,从便于当事人接受宣传教育、有利于改正违法行为、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不再设定简单形式的罚款没收扣押指标,也不再使“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普遍存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增强农村公路抗灾能力,最大化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为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便捷安全的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根据《某某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某某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某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建管养并重原则,明确责任,强化职能,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相关制度,加快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建立符合我县农村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县乡道县管、村道乡管”,做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使用。
二、农村公路范围及管理养护内容(一)农村公路范围为:一般县道、乡道、村道。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内容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1、日常养护包括:路面保洁,路肩、边坡修整,沿线设施维护,公路绿化修剪,疏通边沟、涵洞,路面及桥梁病害处置等。
2、养护工程包括:水泥混凝土(沥青)路面、砂石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危桥改造、安保和示范路工程等。
(三)规范化养护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的各项规章制度。
包括乡镇交通运输管理站内部工作职责、农村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农村公路水毁防治应急措施、农村公路养护廉政建设制度、养护人员、路段、任务、联系方式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内外业管理制度。
有规范的图标管理、规范的建档立卡,有规范的养护公示牌,有具体养护人员且每个养护人员有对应的管养路段,养护承包费按完成养护任务有支付记录,通村道路日常养护办法、养护人员基本情况、每条列养公路的管养档案、养护承包合同、通村公路巡查(含路政协管)记录表、乡村公路桥涵巡查记录表、乡村公路桥涵经常检查记录表、站长检查记录等。
【规章制度】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某地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某某公路管理办法》、《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某地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某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计划的乡道、村道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其它村道和专用道路。
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构造物养护、受灾工程恢复、中修、大修工程。
所称公路管理是指为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采取的限高、限载和其他管护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包括个人捐资、群众集资修建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防护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及公路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管养分离,某场有序,保障投入,专款专用,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某地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某地交通局是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养护和管理办法,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某地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按照每3公里配备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配齐配强养路员工,同时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包括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某地养护公司养路员具体职责是:(1)积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合格的养路员工。
(2)努力工作,完成路面好路率指标。
(3)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XX镇农村道路交通劝导员管理考核办法

XX镇农村道路交通劝导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工作措施,抓好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协管员、劝导员“一岗双责”工作制,不断改善乡村道路交通通行条件,严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劝导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全面提升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辖区内不发生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站点设置根据行政区划,全镇共设置X个劝导站,即XX劝导站、XX劝导站、XX劝导站。
四、类别划分按照区位特点、工作要求和任务轻重,将X个行政村的X个交通安全劝导站,其中劝导站分别在XX、XX、XX、XX、XXo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因地施策、统筹安排。
五、人员选拔为保证劝导工作落实到位,劝导员能主动工作,听从指挥,原则在村常职以外的村组干部中优先考虑,一村至少一名,由涉点村推荐,经培训合格上岗。
六、管理体制经选定上岗的劝导员实行镇、村两级双重领导,动态管理。
村“两委”主要负责日常监管,镇交管办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工作考核,应急调度等。
对不服从领导,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自愿辞职的可以实时调整变动。
七、装备设置所有劝导人员上路工作必须统一穿着专用服装,配备专用设备,所需费用由镇财政承担。
八、劝导补助待遇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劝导站全天值班100元/天(补助含误工、误餐、交通费、通信费等),意外保险100人/元/年。
九、职责任务(一)日常工作1、认真学习并带头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模范做好交通安全示范员工作。
2、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学习培训和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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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原镇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鼓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建设农村公路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动员农民群众踊跃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快速、健康、有序的进行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意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四条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五条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七条农村公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但农村公路上中型以上桥梁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必须经专家评审并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建设规划。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县域干线相衔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纳入省交通厅的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经专家评审,报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审批,并报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备案。
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计划管理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交通局审查、遴选、优化,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财政局、交通局审批,统一下达。
县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列入上级计划。
乡镇政府必须在每年九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过期视同放弃。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分层推进的原则,避免一哄而上,而造成工程无法正常完工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申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项目在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内,并纳入省交通厅g管理系统;--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项目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标准,并于8月底前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
各乡镇应在每月初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县交通局。
第五章建设组织与管理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拆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并按当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和内容进行议标,必须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大中桥要单独招标,其他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招投标中心对乡镇政府的招标(议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招标前应将招标(议标)文件和组织方式送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得招标(议标);招标(议标)后,应将招标(议标)过程和结果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议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等工程,要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交通局认可,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中型以上桥梁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六章项目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
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事业心强、认真负责、作风清廉、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法人代表,并选派精干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健全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编写项目建设方案设计;--选择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报县交通局评审;--选择相关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投标中心审查;--组织招标,并报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管理施工;--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有责任、有义务履行下列职责:--为施工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帮助施工单位安排驻地、施工场地、通水、通电等;--筹集建设资金,发动群众备土,教育群众支持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期、质量、安全要求进行施工;--处理合同纠纷,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突发问题和因难;--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及工程信息;--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可用资金应尽可能多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赠匾、颁发证书、立碑、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表彰。
乡镇政府要加大建设农村公路的宣传、动员力度,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自愿投工、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三十一条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纳税(费)等费用。
补助资金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第三十二条县交通局管理由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管理由国家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各乡镇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存入财政局管理的财政帐户,由财政局监督使用。
各类资金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工程形象进度,项目法人的用款申请,经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使用。
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县交通局要指导、督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质量管理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企业自检、社会监理”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在县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执行,并负“政府监督”的责任。
其具体职责是:--监督项目法人履行公路建设程序;--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监督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员、设备进场;-监督项目法人是否聘任了监理,监理合同是否规范,监理合同是否得到正确履行;--监督监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务,检查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抽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直至消除问题。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项目法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负总责。
其具体职责是:--建立健全项目工程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材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施工单位。
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序间的交验收;--监督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工作是否认真,是否正确履行监理职能;--配合交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及时上报质量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交通局要选聘有经验的公路建设人员,经培训后,派往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对农村公路打捆监理。
监理人员归属县交通局管理,检测设备由县交通局提供。
监理费用有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及公路上的桥涵等辅助设施建设工程要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
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缴纳,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给缴纳单位。
第四十条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措施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的举报。
第九章工程验收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项目法人进行验收。
项目法人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分别报请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