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市教委制定的《天津市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固定资产中特别需要加强管理的一大类别。
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赠送、调拨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调拨、学校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社会赞助、捐助等)均应归口管理统一入账。
凡属横向科研项目、为项目委托单位购置、研制、开发的仪器设备不在此列,但报销时需附我校科技处所出示的证明并签字盖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包括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及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的仪器设备,即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所界定的9类固定资产(03类、04类、05类、06类、07类、08类、09类、12类、14类、)。
仪器设备管理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教育部规定的固定资产管理的价格起点一致,为800元人民币(下同)。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校管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市教委所管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教育部所管贵重仪器设备。
对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除执行本办法的统一规定以外,还要执行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的有关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统一管理、分类归口、分级负责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一位校级领导分管全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及校园经济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是我校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学校下设的各二级单位应明确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分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物管员,物管员在业务工作上服从国资处的指导。
XX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论证及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xx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论证及开放共享管理办法XX大校字〔202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和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投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 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申购单台(套)价格在4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须进行申购论证。
凡是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单件套设备原值40万元及以上,具有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均应实施开放共享管理。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原则:严格论证、合理配置、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有偿使用。
第四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以单位为主体进行管理和核算。
独立建制管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等经批准可单独管理核算。
第二章申购论证第五条申购论证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需求导向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享机制。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主要是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须填报《大型仪器设备采购需求论证表》,主要内容包括:(-)结合工作任务对拟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及工作量进行预测分析,说明本设备对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支撑作用:(二)校内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资源状况(如分布、共享、使用状况):通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校内已有同类仪器设备查重,对丁•运行机时,使用效率不高的同类仪器设备,应充分征求所属单位共享使用的意见:(三)拟购仪器设备要求的技术指标、先进性、前瞻性,以及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四)国内外同类设备性能、价格比较;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申请人应在提交论证时一并提交至少对三家(含)以上国内外不同厂家进行比较的情况,包括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基本配置、附件情况、特色、售后服务和应用支持等;(五)申请单位现有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六)拟购仪器设备共享措施,须提交至少校内其他2个单位对本设备的使用需求;(七)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及来源;(A)拟购仪器设备的存放场地、安装条件、管理维护人员等配套支撑保障:(九)使用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实验仪器设备报废实施细则

实验仪器设备报废实施细则(暂行)为加强学校实验仪器设备报废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报废原则第一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实验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1. 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最低标准和需要;2. 经长期使用,其主要部件已经磨损老化无法继续使用;3. 仪器设备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4.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5. 超过限定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6. 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应淘汰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报废申报、鉴定、回收程序第二条实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按要求填报《仪器设备处置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进入报废鉴定程序。
第三条实验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实施通用仪器设备、专业仪器设备(含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分类分级鉴定。
第四条对于通用仪器设备的报废鉴定,委托学校通用仪器设备维修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第五条对于专业仪器设备的报废鉴定,组织专家成立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
第六条专业仪器设备报废鉴定专家小组成员不少于五人,其组成要求如下:1.对于一般专业仪器设备(单价40万元以下的实验仪器设备),技术专家至少包含两名具有相关学科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2.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大于40万元(含)且小于100万元的实验仪器设备),技术专家至少包含三名具有相关学科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3.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大于100万元(含)的实验仪器设备),技术专家至少包含三名相关学科正高职称人员。
第七条使用单位的实验室主任、设备管理人员参与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工作,负责汇报仪器设备现状,不得担任鉴定小组成员。
第八条鉴定小组(或通用仪器设备维修单位)进行现场逐台件鉴定,根据仪器设备实际情况,依据实验仪器设备报废原则(见第一条),填写《实验仪器设备报废鉴定报告》一式三份。
(最新版)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我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调动仪器管理人员对仪器资源共享的积极性,在促进大型仪器更好地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同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形成科学管理与效益产出的良性循环,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教高司条函〔2000〕10号)和《XX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绩效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是高校教学与科研的重要物质基础,本办法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考核原则,实行“学年填报,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范围和内容第三条本办法所考核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我校原值单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用于教学和科研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考核内容(一)机时利用,包括教学机时、科研机时、社会服务机时;(二)人才培养,包括学生数、教师数、其它操作人员数;(三)科研成果,包括获得的奖励、发明专利、发表的论文;(四)服务收入,包括校外和校内服务收入;(五)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六)测试样品数;(七)实验项目数,包括教学实验项目数、科研实验项目数、社会服务项目数;第五条仪器管理人员每学年通过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绩效管理”一栏进行相关内容的填报,作为当年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考核机构第六条为加强对大型仪器的管理,成立由主管校长为组长,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处、教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保障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2-3名专家代表为组员的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第七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对仪器绩效考核结果予以校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上海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6〕30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年11月28日201612 —上海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仪器设备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重要物资基础。
为确保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充分 发挥其在我校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 高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育部 教高〔 2000〕9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大型设备的范围2. 单价在 2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3. 单价虽不足 20 万元,但总价超过上列规定的成套仪器 设备;4.单价虽不足 20 万元,但属稀缺的进口仪器设备。
二、购置与论证1. 申请购臵大型仪器设备的单位必须填写论证报告。
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了解该仪器设备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 向,对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合理性、经济综合效益进行必要 的论证分析, 详细说明购臵理由 〔包括任务、 用途、 对学科、 专业发展的意义,设备利用率的预测等) ,写明经费落实情 况、设备名称、型号规格、附件名称数量、生产厂家等,提 出房屋安装技术条件,维护和使用人员配备等情况。
使用条 件不具备者不予购臵或暂缓购臵。
2. 拟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前, 应先对我校同类设备进行调研。
若学校已有同类设备,须提供调研情况说明,其内容应1.国家科委颁发的的仪器设备;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目录中3 —包含现有同类大型仪器设备工作情况、与拟申购设备的区 别,说明不能共享的理由。
3. 经调研, 确有必要购臵的大型仪器设备, 其购臵论证 报告经院、部、所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资产设备与实验室 管理处审查,最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特别重大或重要的仪 器设备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4. 凡经校批准购臵的大型仪器设备, 招标方式购臵。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科学管理学校仪器设备,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
使用单位(含党群、行政、教学等校内二级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规范管理意识,重视仪器设备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仪器管理业务水平。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使用效率,树立有偿使用意识,激活存量资源,增强共享效益,强化绩效考核,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有一定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通过学校资金购置的、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具有教学科研办公功能的仪器设备(含家具)及具有其他功能的专用仪器设备(含软件)。
捐赠、自制等其他来源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其中,50万元(含)以上的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六条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七条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共享”的原则,由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的校领导全面主管相关工作,实行学校、使用单位和使用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简称实验室处,下同)为学校设备管理的扎口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二)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工作;(三)向学校和上级部门报送各类仪器设备统计信息。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配备管理人员,并给予管理人员相应的年度工作量补助。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预算、验收、使用管理、共享与有偿服务、提升使用效率效益、维修与报废等工作。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方法一、前言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项紧要的工作,为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提高仪器设备的科学化管理和运行效能,规范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订立本方法。
二、管理目标本方法旨在规范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掌控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和使用方式,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三、管理制度1、仪器设备管理机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是负责仪器设备采购、建设、管理、维护和修理、运营、清查等工作的机构。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是仪器设备管理的最高组织机构。
2、仪器设备建设规划学校仪器设备建设规划是依据学校进展战略、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需要,订立仪器设备建设的总体规划。
3、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依据学校仪器设备建设规划和学科需求,订立采购计划,依照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拍卖或委托代理等方式采购。
4、仪器设备使用管理(1)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加强设备使用效率,保护仪器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牢靠性。
(2)设备使用人员必需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能使用。
(3)设备使用人员必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
(4)设备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觉问题适时处理。
5、仪器设备维护管理(1)设备维护人员必需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能从事维护工作。
(2)设备维护人员必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
(3)设备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6、仪器设备清查管理(1)高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仪器设备盘点、清查及管理机制。
(2)定期进行设备清查,并与原始数据进行比对,确保数据精准无误。
(3)对于无用的、报废的设备适时处理。
四、管理要求1、保障资金高等学校应当充分保障仪器设备建设和使用的相关资金,确保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数量能够能够充足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需要。
2、加强意识高等学校应当提高仪器设备管理意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的紧要性,落实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制。
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保证教学、教研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制度、管用结合、合理调配、提高效益”的原则,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
1、设备处代表学院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配合验收、维修、调拨、调剂、报损(失)、报废等工作;管理全院教学仪器设备资产的账务工作;检查、监督仪器设备的利用状况,保证其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
2、各系部的中心主任是本中心仪器设备管理的责任人。
负责仪器设备的申购、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管、维护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
各中心主任负责本中心仪器设备账务管理,及时与设备处核对账物,确保账物相符。
3、各单位人员须严格自觉地遵守仪器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尊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和职权。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如下:1、单价,500元、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超过一年的仪器设备;2、属捐赠、无偿调拨且符合本条款第1项规定的仪器设备;3、单价2500元或成批购置的计算机工作台、椅和其它实验工作台、椅;4、单价N5000元的各类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具备下列情况的处理方式:1、为主机配备的辅机、附件,亦纳入管理范围,其价值包含在主机的总价值中;2、对已纳入统一管理的仪器设备发生加工改制,增加、拆除原有主机一部分等情况,视为主机原价值的增减;3、各类计算机软件,80OW单价<5000元时,作为主机附件入帐;4、单价在500元以下或不构成批量的计算机工作台、椅和其它实验工作台、椅按附件入帐;5、为主机所支付的运杂费、安装费、修理费,不计入主机价值内。
第五条单价210万元的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其账务管理和报废(损)处置按本办法执行,其它方面管理按《***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
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第八条学校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
学校要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提供各种参加培训、研讨、考察活动的机会。
对在实验技术方面作出成绩并取得成果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要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技术等级晋升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及管理水平。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九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
(1)校内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校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学校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提出具体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必要时由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各机组要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努力开展对社会各单位的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
要在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协作共用的同时,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
要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情况有
所区别。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收取部分机时费。
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主管部门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将返还的经费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
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九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时报损报废。
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进行自考核工作,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定每年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
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保养维修、技术改造等各项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依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1984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