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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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儒家礼治思想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从儒家礼治思想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以及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儒家礼治思想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儒家礼治思想主张社会按照礼义来管理,以建立稳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秩序,保障民众的福利,最终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进步。

其核心理念是“仁爱、诚信、和谐、敬治、以礼治国”,这也是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理念。

其次,儒家礼治思想还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仁爱”原则,强调人在应对社会问题上应该满足人性的需求,并牢记对他人的关切与同情。

其次是“中庸”原则,强调人要避免过度的情绪波动,保持内心的平静,以达到思虑明晰的境界。

第三是“忠诚”原则,强调人要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做到不讲求个人私利而考虑大局。

二、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儒家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首先,儒家礼治思想强调“以德治国”,即强调道德是治理国家的核心原则。

在当代中国,立法应该注重道德教育,特别是应注重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促进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其次,儒家思想强调了“德治则治平”,即只有通过道德来规范人心,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和平衡。

在当代中国,法律的实施不应该局限于严惩违法者,而更应该注重培育人们的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

最后,儒家思想强调了“以礼制度”,即通过礼仪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

在当代中国,立法应该注重正义与法治的结合,让人们认知到法律的权威,从而达到法律影响力的最大化。

三、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应用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应用有很多方面。

例如,法律的规定与立法的普及,应当充分考虑道德因素,以塑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此外,我们应该培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让人们从生活中发现法律,理解法律,突出法律规范的强制意义。

论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论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收稿 日期 :2 0 1 6 . 0 4 . 2 1
作 者简介 :公惟韬 ( 1 9 9 4 。 l 0 一) ,女,上海人,复旦 大学法学院学生。
中 国传 统 文化 源 远 流长 ,从 实质 上 说 , 中 国的传 统 文化 就 是 中华 民族 的 民族精 神 。这种 精神 在 社 会 的方 方 面面 都 留 下烙 印 。在 法 治领 域 ,中 国传 统文化 推崇 的“ 礼” 、“ 德” 、“ 和 谐” 等 理念 对 中 国当代 法 治建 设确 实起 到 了积 极 的作 用 ;然 而 中国传 统文 化 中 的“ 农本 主 义” 、“ 君 权 思想 ” 等封 建意 识却对 中国 当代 的法 治建 设起 到 了消 极 的作 用 。面 对 中 国传 统文 化 对我 国 当代 法 治 建设 的利和 弊 的影 响 ,我认 为 应 当在 我 国 当代 法 治建 设 中 ,将 符合 当代法 治 建 设理 念 的 传 统 文 化 ,用法 律 制 度 的形 式 对其 进 行巩 固和 发 扬 ,而对 那 些与 当代法 治 建 设理 念相 冲 突 的 传 统 文 化 , 同样用 法 律制 度 的 形 式进 行 变通 、 创 新 、 再造 。同 时大 力 宣传 法 治文 化 ,让法 治 文 化成 为 再造 的 中国文化 的一 部分 ,深 入 人心 。 中国传 统 文 化对 中国 当代 法 治 建设 的 积 极 影响 中 国传 统文 化 是 中国人 几 千年 来 社 会生 活 实 践活 动及 其 成 果 的结 晶, 中 国传 统 文 化 的基
同时大力宣传法治文化,让法治文化成 为再造 的中国文化 的一部分 ,深入人心。 关键词 :法治;传统;法律;道德 。
中图分类号 :DF 0 . 0 5 2 ; D F 0 . 0 5 3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 0 0 9 . 1 1 1 4( 2 0 1 6 )0 2 — 0 0 0 4 . 0 4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如:如皇权至上、义务本位、特权法盛行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去甚远,但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合理内核。

比如,将法律与人、自然、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惩罚与教育的互补,保持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等等,这些对于社会的统一与稳定以及环境保护立法等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内在价值。

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也在文化交流与冲突中发展,适应着时代进步的要求,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研究,对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仍然很有价值。

标签:儒家化法律思想礼法治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一)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春秋》决狱。

汉武帝时期,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地主阶级的地位得到巩固,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既迎合了统治阶级中央集权的愿望,又奠定了儒家在“大一统”中的地位。

《春秋》本是儒家的一部经书, 其文字简单而隐晦,很便于随意的引申附会,用《春秋》的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很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

因此,《春秋》成为封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

汉代将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而这一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相应地变为“德主刑辅,礼律融合”。

(二)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割据混战的时期,同时又是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

儒法合流对中国法制发展的深远影响

儒法合流对中国法制发展的深远影响

儒法合流对中国法制发展的深远影响一、儒法合流的名词解释儒法合流,即儒学和法学由相互对立、相互排斥向着相互影响、相互结合的转变。

儒家和法家产生于春秋战国这个思潮澎湃的时代,成为当时重要的文学教派。

二、儒法合流在中国法制建设中的实践1. 儒法合流在法律制定中的体现《唐律疏议》的制定过程中体现了儒法合流的思想。

一方面,法典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各种犯罪行为做出相应的惩罚;另一方面,法典也体现了对于社会实际情况和人们的道德观念的充分考量,对于部分轻微犯罪行为,给予了适当的从宽处理。

这种儒法合流的体现既注重法律公正性又兼顾社会实际情况,推动了中国法制的发展。

2. 儒法合流在法律执行中的影响这种思想融合在法律执行中,使得古代中国的法律执行既注重道德引导,又强调法律的严格执行。

在儒法合流的影响下,法律的执行逐渐发展,清朝时,地方官员在执法时不仅要遵循法律条文,还要考虑到当地风俗习惯、道德观念等因素。

清朝法律执行对于公序良俗的考量不仅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还兼顾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儒法合流对中国法制发展的影响1.儒法合流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推动作用儒家强调道德伦理,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和社会和谐;法家重视法制建设和法律执行。

两种思想的相互融合,使得中国的法制建设在道德和法律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以唐朝为例,儒法合流的思想在法制建设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唐朝的法律体系既注重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又强调道德教化和社会和谐。

这种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模式,使得唐朝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唐朝时期的社会治安状况良好,人民安居乐业,这与儒法合流思想的指导密不可分。

此外,儒法合流还为中国法制建设提供了丰富的法律资源和智慧。

儒家经典如《论语》、《孟子》等,为法律制定提供了道德准则和价值导向;而法家的著作如《商君书》、《韩非子》等,则为法律执行和法律监督提供了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持。

这些法律资源和智慧的融合,为中国法制建设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传统法律中的垂法而治与依法治国

传统法律中的垂法而治与依法治国

传统法律中的垂法而治与依法治国文/陈冬梅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悠久、底蕴深厚,在法治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她的影响依然存在。

在我们不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时候,我们谈传统而色变,认为传统法律是专制的,是无情的,是灰暗的。

但当我们真正走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入了解之后,却不得不惊叹于古人的智慧,不得不为传统法律文化的魅力而沉醉。

传统不仅仅是过去的存在,更是现在的基础和未来的出发点;现代也不是孤立存在的空中楼阁,更是传统的积淀与当代人创造的结果。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垂法而治依法治国|政法研究|一、垂法而治,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内涵与价值垂法而治的思想是法家以法为主,兼取儒道各家提出的论断。

(一)一断于法的法律至上观念1.法家的法律至上观念表现在法家有一种以法为本的法律信仰。

具体就是对法治的推崇,对法律作用的强调。

2.法家的法律至上观念表现在法律凌驾于一切社会规范之上。

再次,法律是最高的权威,任何权力都要服从法律。

(二)立法明分的秩序观念立法明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利用发来规范社会政治秩序。

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用法来确认私有制的经济基础,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客观上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三)断事于家的自我负责观念垂法而治有提高行政效率的含义,这要求政府不要什么都管,它可以利用法律的导引、教育、规范作用,让百姓断事于家,从而达到无为而治。

法律是国家的权衡标准,国家能垂法而治,百姓就有了言行的标准。

百姓能断事于家,则所有人对自己自负自责,政府就能无为而高效,就能达到天下大治和富强的目的。

(四)刑无等级、信赏必罚的执法原则法家提出了具有理性意识的主张,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其中刑无等级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信赏必罚主要强调的是法律的刚性,强调法律的尊严,超越一切,至高无上。

二、垂法而治对依法治国的启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要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普及法律教育,在全国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亦可以尝试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答案。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启示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启示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启示作者:张静宇来源:《学理论·下》2020年第12期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传统文化发挥的重要作用,着力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新时代以来立足于国家治理现实境遇,通过进行继承与发展,将传统文化中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思想作为治理基础,“礼法并施、德主刑辅”思想作为治理理念,“道法自然、天人合一”思想作为治理方式以及“和而不同、天下大同”思想作為治理目标,进一步丰富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基础,推进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

关键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家治理现代化;启示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0)12-0007-03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多个场合提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性,指明优秀传统文化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丰厚的文化滋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进一步指出:“坚持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全体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的显著优势”[1]4。

当前,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中国面临着一系列的新旧矛盾与挑战。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只有深入了解历史与研究优秀传统文化,才能够破解当下困境,走出一条适合中国的治理之道。

因此,将我国古代丰富的国家治理经验充分与当下结合,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形成民为邦本的治理基础、德治法治的治理理念、天人合一的治理方法以及天下大同的治理目标,古代国家的国家治理思想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发展提供强大的价值指引。

新时代,我们应当科学地对待优秀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启示。

一、民为邦本的治理基础民为邦本是民本思想的集中表达方式,同时也是最早的民本思想表现形式,在《尚书·五子之歌》中记载:“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人民是构成国家的基础,只有基础牢固,国家的安宁、社会的稳定才会获得保障,国家才有机会获得发展,这是最早的民本思想阐述。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法治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尊重法律权威:传统文化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和公正无私,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人们应尊重法律的权威,遵守法律的规定,服从法律的约束。

2.依法行事:传统文化强调依法行事,即个人、组织和政府都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行事。

在处理纠纷和问题时,应依据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而不是依赖于个人意志或情感。

3.公平正义:法治精神的本质是实现公平正义。

传统文化中强调的“以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都是为了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法律面前,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都应受到公正的对待。

4.制约权力:法治精神的核心是制约权力。

传统文化中强调君权神授的同时,也强调对君权的制约,如“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思想。

这体现了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精神。

5.社会秩序的维护:法治精神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

在传统文化中,人们相信法律能够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减少冲突和纷争。

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强调尊重法律、依法行事、公平正义、制约权力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些思想观念对于现代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析法律文化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浅析法律文化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浅析法律文化与法治建设的关系[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培养社会公众尊崇法治的文化和心理,建立尊崇法治的法治文化,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

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努力实现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治建设;现代化一、略论法律文化与法治建设的关系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入理论研究领域的历史较为短暂。

在世界范围内,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以美国法学家拉伦茨·弗里德曼在1969年发表的《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为标志。

我国法学界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开始对法律文化的研究。

法律文化指的是一定的国家、地区或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具有相当稳定性的对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施等法律活动所持的立场和方法。

法律文化的结构有两大部分构成:其一是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法律制度文化、显型法律文化),主要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结构和法律设施;其二是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法律精神文化、隐型法律文化),是指法律意识形态的总和,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

是指内隐在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当中并通过这些法律现象表现出来的法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它指导并制约着这些法律现象的变化和发展。

法律文化中的制度文化部分与精神文化部分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部分。

一方面,法律制度文化是法律精神文化的制度化形态。

法律精神文化一旦上升到制度文化层次,为国家政权所接受,就开始了国家强制力保障运行的文化过程,产生更显著的社会效果。

另一方面,法律精神文化是法律制度的反映,也是法律制度文化过程的指导思想。

没有法律制度文化,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精神文化,但是,法律制度文化过程一旦离开相应的法律精神文化,就会失去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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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意义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贸易一体化趋势的增强,法学界对法律全球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在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带动之下、在WTO的鼓舞之下,法律全球化开始成为一种强势的话语力量影响着传统法学的话语体系。在全球化背景下,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关系问题是最引人注意的问题之一。经济的全球化并没有如一些学者所期待的那样直接形成一个全球性的大市场,反而加剧了本来就有的全球化与本土化矛盾。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现代化 一、西法东渐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失语”现象 从历史上看,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建设始于清末改制时期。由于军事外交上的屡屡失利,当时的学者们对外国的学习也逐渐由坚船利炮意义上的器物层面和政治议会意义上的制度层面,过渡到民主法治意义上的文化层面。在这种情况下,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学习和对法律制度的借鉴便成为中国法学的一条必经之路。而中国古典文献所遗留下来的法律传统,以及古典文学所隐含的一些具有永恒生命力的、可能对现代法治具有积极意义的法治精神,未引起足够重视。这样一来的一个必然结果是,当时的中国法学似乎是一个没有传统的学科,它没有自己的话语。在这场貌似轰轰烈烈的西法东渐运动中,中国自身的声音被湮没了,中国几千年的法律传统也被无情地冲刷掉了,似乎中国法学是一个没有传统、没有历史或者没有自我的研究领域,因为我们听不到中国法学界自己发出的声音,借用文艺界的一个术语来说,中国法学患上了严重的“失语症”。[1]

现如今,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伴随着全球化环境中国际交往的频率加剧以及国际语言的通行,法律在法律移植的新的制度环境里使用无碍,但是,倘若用它们作为工具来研究中国的历史,或者,来表述一种已经成为历史的不同的法律经验,就会成为一件极易出错的事情。“失语症”意味着丧失了反思和独创的能力, 而失去了反思与创新能力的学术界是无法承担起文化重建的历史重任的。西化与本土化”之争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中国的法治发展模式中的“建构论与进化论”之争。

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价值及对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影响 (一)“以德配天”的德治思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西周时期,周公认为,“天命糜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上天对人间君主亦无亲疏之别,天命只授予有德者,这是西周法律思想上的一大进步,并深刻影响了后世的统治者,使得后继者崇尚德治,提倡德教,重视道德教化、纲常名教手段,强调道德自觉与追求理想人格的统一,具有其普遍长久的价值和意义。同时在“德治”思想中,包含了丰富的“仁政”思想,反对过重剥削和压迫人民,有利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具有合 理因素;“德治” 在法律上的表现为反对“不教而诛”,主张“慎罚”,反对专治刑罚,注意分化瓦解和缩小打击面,从而有利维护社会的稳定,促使刑法思想和技术上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即使是为现代法治所不容的“亲亲互隐”思想,其实蕴含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智慧,“与西方古希腊、古罗马直至今天的法律并不相违,相反,这恰是具有人类性的,符合人性、人道的,因而是最具有普遍的”。最后,中国古代在德治上提倡的是“贤人”政治,注重官员品行,要求能够贯彻执行制度,遵法守纪,克己奉公,处处起到榜样的作用,这对于今天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2]

(二)慎刑思想————保留死刑,限制死刑的死刑制度渊源 “慎刑”思想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慎刑”思想最初从西周统治者从殷“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教训中得来,经过历代的发展,不断完善。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是慎刑思想的最初表现。汉代在儒学与阴阳学等影响下发展为“德主刑辅”,至盛唐时期发展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此后,宋、明、清在慎刑制度上进一步发展完善。它体现了重视人事与人命的人本主义精神,是对百姓生命和身心健康的关注,是统治者“仁政”、“爱民”的具体体现。在具体制度方面,历代一直强调谨慎用死刑,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最高审级严格审查,奏请皇帝才可执行。在三国两晋时期形成了死刑复奏制度,至唐逐渐形成了完善的死刑复奏程序,如唐代执行死刑,必须在行刑前三次奏请皇帝批准,方可执行,即“三复奏”。即使到现代,死刑立即执行也要经过最高法院批准才能执行。死刑中国古代这种慎刑、恤刑的传统,这种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基本价值观念,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从我国现代的司法实践中来看,“慎行”思想在现代也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如《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一部分罪名的死刑废除主要是一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比如: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金属凭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此外还有传授犯罪方法罪。以上犯罪已经不适用死刑。 还有“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者除外”等,都是我国古代慎行思想的继承和延续。20世纪30年代脱胎为当代死刑复核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将其确定为死刑判决生效之必经程序。在审级制度研讨中,死刑复核程序被作为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之例外情形,具有特别审判程序之性质。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我国对死刑的审慎态度,在严格适用死刑、确保少杀、防止错杀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三)息讼思想——现代调解制度的发端 息讼思想最主要体现在民法的适用中。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的价值追求,根源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传统哲学观点,同小农自然经济基础和宗法伦理社会结构是分不开的。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止讼”价值取向具有积极意义。一是它所追求的和谐、秩序、稳定的目标,也是现代法律终极的追求,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崇高理想。二是“德教为本,辅之以刑”的无讼手段,展示了传统法律文化的高超技艺,使得社会生活能够在基于多数人的价值共识上得到善治,摆脱了法律万能主义的泥潭。三是调停息讼的手段,简单易行,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了司法效率,是解决社会矛盾冲突最为经济、可行的方法,因此在经济 上必然为社会财富的生产和积累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我国历史上的法典均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系。“息讼”是民法上对中国立法传统主要继承。发展至今日的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制度已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原则很好地体现了法院调解的本质现阶段,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全部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比率虽然呈下降趋势,但与判决相比仍占绝对多数,这也与我国现存的民事审判方式有关。在我国的审判方式中,调解占据重要地位,并且已形成“调解型”的民事审判方式,这种模式虽然已暴露出许多不足,但并不全是调解制度本身的问题,调解作为处理和消弭纠纷的一种方式,确实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和重要的作用,且与我国特定的文化历史、法律传统、心理定势、经济基础、基本国情等诸多背景因素紧密相连,在审判实务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实用价值,如避免可能因此而造成的反目成仇,促使他们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以及对改革我国诉讼模式的超职权主义也可起一定的作用。三、如何对待中国传统文化之“创造型转化”

既然传统对中国现在的法治建设具有如此深远的影响,而且传统不论是消极意义上的还是积极意义上的,都会对现实实践发生潜移默化式的作用,那么我们对传统的态度只能是正视而不能忽视它的存在。对此学术界长期以来的态度就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原则。这种原则诚然不错,但是如果我们深入分析的话,就会发现这实际上是一个分析命题或同语反复。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我们该不该取精华、弃糟粕,而是首先要分清哪些是精华,哪些是糟粕。在对待中国传统的态度上我们既不能夜郎自大、盲目乐观,也不能自惭形秽、全盘西化。对此,林毓生先生所倡导的“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理论尤为引人注意。[4]

根据林先生的界定,所谓“文化传统创造的转化,是把一些中国文化传统中的符号与价值系统加以改造,使经过创造的转化的符号与价值系统,变成有利于变迁的种子,同时在变迁过程中,继续保持文化的认同。这里所说的改造,当然是指传统中有东西可以改造、值得改造,这种改造可以受外国文化的影响,却不是硬把外国东西移植过来”。从内容上看,这种“创造性转化”主要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它必须是创造的,必须是创新,创造过去没有的东西;第二,这种创造,除了需要精密与深刻地了解西方文化以外,而且需要精密而深刻地了解我们的文化传统,在这个深刻了解交互影响的过程中产生了与传统辩证的连续性,在这种辩证的连续性中产生了对传统的转化,在这种转化中产生了我们过去所没有的新东西,同时这种新东西却与传统有辩证的衔接。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建设,必然要加强法律文化建设。我国法律文化建设要找到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法治观念的契合点,走“本土化”与“法律移植”相结合的道路。既要继承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弘扬倡导民族精神与传统理念,又要以“正义”为基本原则,吸收西方的法治文化模式。因而要进行制度创新和观念变革,特别是要大胆借鉴成果,兼容并蓄,开创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法治建设之路。

[参考文献] [1]秦强.法律全球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定位[D]. [2]张巨龙.和谐社会视角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反思[D]. [3]王法学.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D]. [4]赵相林.政法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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